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
(二)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按照規(guī)定組織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區(qū)域聯(lián)防,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組織志愿消防隊、成年村民、居民撲救火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農業(yè)收獲季節(jié)、重大節(jié)日和鄉(xiāng)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七)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保障24小時值班;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對職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五)每年將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況,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的,業(yè)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場所,并由承包者、租賃者、受委托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同一建筑物有多個產權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和公共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和改造所需經費由產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產權人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物業(yè)服務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承接物業(yè)服務項目時,應當查驗消防設施狀況,并告知業(yè)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yè)主;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發(fā)現(xiàn)重大火災隱患,需要政府協(xié)調處理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四)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消防演練;
(五)保障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