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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9日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guī)范(試行)

發(fā) 文 號:魯安監(jiān)發(fā)[2008]155號
發(fā)布單位:山東省安監(jiān)局
液氨儲罐區(qū)應設置防火堤。防火堤應在滿足耐燃燒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占地、投資、地形、地質及氣象等條件,還應考慮到罐組容量及所處位置的重要性、周圍環(huán)境特點及發(fā)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產管理、維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來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設置,使其達到堅固耐久、經濟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條 液氨儲罐組或儲罐區(qū)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實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低溫液氨儲罐防火堤內有效容積應為一個最大儲罐容積60%。

  2.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為1.0~2.2m,防火堤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條 防火堤內地面,應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線穿越,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堤內較低處設置集水設施,連接集水設施的雨水排除管道應從地面以下通出,堤外應設有可控制開閉的裝置與之連接。開閉裝置上應設有能顯示其開閉狀態(tài)的明顯標志。

  2.進出罐組的各類管線、電纜,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過,應盡量從堤頂跨越或堤基礎以下穿過。如不可避免,必須穿過堤身時則應預埋套管,且應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條 罐組所設防火堤,必須是閉合的。隔堤與防火堤也必須是閉合的。

  第四十二條 沿無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溝時,溝壁的外側與防火堤基礎外邊緣的間距不應小于0.5m,且溝內應有防滲漏措施。

  第四十三條 每一罐組防火堤上必須設置兩個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設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條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

  第四十五條 防火堤及隔堤選型宜采用磚砌防火堤、鋼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漿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稀釋氨水的靜壓及溫度變化的影響,且不滲漏。防火堤內應采用現(xiàn)澆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條 防火堤基礎埋置深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建筑用材、凍土深度等因素確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條 防火堤的構造參照《油罐區(qū)防火堤設計規(guī)范》(SY/T0075-2002)相關要求設計施工。

  第四十八條 防火堤內地坪標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標高。

  第四十九條 防火堤內的排水應實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廢水應采取回收處理措施。

  第五十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節(jié) 裝卸場所

  第五十一條 鐵路和汽車的液氨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液氨裝卸站的進、出口,應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站內應設回車場;

  2.采用液氨泵充裝時,其液氨裝卸車鶴位與充裝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3.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液氨管道上,除設置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外,應設置遠程切斷裝置;

  4.液氨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方式;

  5.液氨的鐵路裝卸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安全梯;

  6.液氨的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yè)時,也可與可燃液體裝卸共臺設置;

  7.液氨嚴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

  9.液氨的汽車裝卸車場,應采用現(xiàn)澆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條 液氨碼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最小距離,應根據設計船型按表2-2(詳見附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液氨泊位宜單獨設置,當與其他可燃液體不同時作業(yè)時,可共用一個泊位;

  3.液氨的碼頭與其他碼頭或建(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按現(xiàn)行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JTJ237-99)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第六節(jié) 防火間距

  第五十三條 液氨儲罐與周邊工廠、村莊、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及布置方式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guī)定。

  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3(詳見附件)的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液氨儲罐和裝卸站臺、周邊建筑設施、道路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guī)定。

  液氨儲罐區(qū)和裝卸站在化工企業(yè)總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詳見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 裝卸鶴管(充裝臂)與其直接裝卸用的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

  第五十六條 容積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第五十七條 多個固定容積的液氨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m3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液氨儲存、裝卸場所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第五十九條 液氨儲存、裝卸場所應設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統(tǒng),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器材;崗位應配置通訊和報警裝置。

  第六十條 液氨儲罐區(qū),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二節(jié) 消防車道

  第六十一條 液氨儲罐區(qū)、裝卸區(qū)周邊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qū)要求合理布置,力求暢通。罐區(qū)消防道路路邊至平行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相鄰罐組防火堤的外側基腳線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條 儲罐區(qū)、裝卸區(qū),宜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環(huán)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環(huán)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也可設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條 消防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凈空高度不應低于4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條 當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離道路邊緣15m范圍內,有液氨儲罐或管道時,應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護墩、矮墻等防護設施。

  第六十五條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yè)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六十六條 消防車道可利用廠區(qū)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第六十八條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第六十九條 儲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均不應大于120m。當僅一側有消防車道時,車道至任何儲罐的中心,不應大于80m。

第三節(jié) 消防給水

  第七十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設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

  第七十一條 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時,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罐區(qū)的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二條 如不引起生產事故,生產用水可作為消防用水,但生產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閥門不應超過2個,該閥門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有明顯標志。

  第七十三條 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條 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huán)狀,向環(huán)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fā)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

  第七十五條 消防給水環(huán)狀管網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第七十六條 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條 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當道路寬度大于60.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儲罐區(qū)的消火栓應設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

  3.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0m;

  4.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

  5.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其保護半徑和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與保護對象的距離在5~40m范圍內的其它消火栓,可計入消火栓的數量內。

  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個消火栓應有不少于2個DN65的栓口。消火栓應有防凍措施。

  7.消火栓距路邊不應大于2.0m,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條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有特殊規(guī)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它的耐火極限為0.9h,為全鋼門,在門上開一個小玻璃窗,玻璃選用5mm厚夾絲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級防火門以火災時防止開口部蔓延火災為主要目的。性能較好的木質防火門也可達到乙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2.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應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壓力表和DN65的放水閥門。當存在超壓可能時,出水管上應設置防超壓設施。

  5.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并應在吸水管上設置檢修閥門。

  7.當消防水泵直接從環(huán)狀生產給水管網吸水時,消防水泵的揚程應按生產用水管網的最低壓力計算,并以生產用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

  8.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當儲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時,可不設置備用泵。

  9.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

  10.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

  第七十九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消火栓、閥門、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

  第八十條 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的,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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