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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四條釋義

  
評論: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釋義】本條規(guī)定了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提供竣工資料的義務。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技術資料是說明其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證明材料,也涉及許多設備的安全性能參數,這些材料與設計、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須及時移交給使用單位,這是施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為了留出資料的整理時間,本條規(guī)定了驗收后30日內移交。
  驗收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同意結束安裝、改造、維修活動,并簽署有關驗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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