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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防汛管理制度

  
評論: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防汛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災,確保員工生命及國家財產安全和工程順利進行。
        第三條  認真貫徹《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tǒng)一安排和領導,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單位防汛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項目要齊心協(xié)力、切實擔負起防汛的責任,所有員工都應自覺履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  防汛工作由各單位、項目負責人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負責)。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公司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各單位、項目應成立由第一責任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指揮部,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織搶險隊伍,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七條  各單位、項目必須根據施工項目實際進展情況編制當年的防汛規(guī)劃,突出防汛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汛方案(措施);各項目制定的防汛方案或措施應報監(jiān)理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  各單位、項目要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認識,增強防汛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認識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九條  各單位、項目要充分做好防汛準備工作,做到早抓、早檢查、早落實,把好汛前檢查關,消滅防汛“死角”,切忌走過場。汛前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防汛組織機構(即: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靈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應急預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圍堰、防洪墻等)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動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設施,是否狀況良好,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5、對有可能誘發(fā)山體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施工作業(yè)點,是否制定預防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6、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7、對會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施工部位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條  各單位、項目要建立健全防汛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大綱與消缺管理;汛期值班、巡視、檢查、匯報制度;防汛物資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災情的匯報;防汛工作的獎懲;年度防汛工作總結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項目在防汛期間,必須保證“思想、組織、人力、物資、經費、措施等”工作的全面落實,確保安全渡汛。
        第十二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有關安全隱患及突發(fā)事件。
        第十三條  各單位、項目在汛期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網點和業(yè)主方面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和傳遞有關的氣象、水情、汛情預報資料等,不失時機的組織防洪搶險工作。
        第十四條  對發(fā)生洪水災害的施工點,施工單位應積極協(xié)助配合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的工作和物資的供給。
        第十五條  洪水災害發(fā)生后,所在單位應在水毀建筑物相應位置設置警戒線,做出醒目標志,并派員值班,避免事故再次發(fā)生;同時還應配合當地政府積極組織員工開展自救和恢復生產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所發(fā)生的災情,經核實后,應如實地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瞞報、偽造。
        第十七條  在遭遇超標洪水或泥石流襲擊而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人員傷亡以及重大設備和建筑物摧毀的施工項目,應在24小時內將受災情況上報公司。
        第十八條  各單位、項目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洪渡汛指揮部成員名單、聯系電話及防汛方案以書面或電子文檔格式上報公司。
        第十九條  汛期結束后,各單位、項目應對防汛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借鑒來年,總結報告應于年底前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各單位、項目對在防汛搶險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在防汛期間,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和影響的,根據損失的大小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視其嚴重程度,在追究經濟責任的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項目可根據本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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