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確保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第一條 成立矸石場防火管理領導小組,由供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條 供銷部門必須搞好業(yè)務保安,供銷科長、班組長對矸石山的防火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 生產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指定人員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由供銷工作人員負責當班工作期間防火安全的檢查及隱患排查工作。
第五條 保衛(wèi)守護人員進行安全巡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六條 矸石山周圍嚴禁大量堆積易燃物品,如柴草、桔桿等。
第七條 矸石山上及周圍不得隨意從事焊割等作業(yè),如確實工作需要,作業(yè)前必須制定好安全措施。
第八條 矸石山周圍嚴禁進行生火取暖,做飯等活動。
第九條 布置消防水管到矸石山,并隨時保證水泵及管路完好,能及時供水。
第十條 消防池內隨時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蓄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