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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港區(qū)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評論: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9日

第一條 為教育引導員工進一步增強港區(qū)路口通行安全意識,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特提出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港區(qū)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第二條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通過港區(qū)路口存在的主要危險
        1、本條款中的“車輛”是指除摩托車之外的機動車。
        2、由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具有輕便靈活、穩(wěn)定性相對較差等特點,一旦車速過快,緊急情況下駕駛人員處置不當,極易發(fā)生駕乘人員傷亡事故。
        3、由于車輛自身構造原因,客觀上存在視線盲區(qū),車輛駕駛員在行駛中不能完全觀察到車輛兩側的情況。一旦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進入視線盲區(qū),可能會危及到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別是在車輛倒車、借道、轉彎、并線以及通過路口時,這種危險性更大。
        4、車輛在轉彎時因前后輪的行進軌跡不同,會出現(xiàn)內輪差。如果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不警惕內輪差的影響,往往容易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在行車中常常發(fā)生錯覺,以為車輛駕駛人員應該看到自己,而沒有警覺,一旦闖入車輛的內輪差,極易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
        5、通過十字路口、T型路口、鐵路道口、貨場出入口時,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一旦觀察不周,盲目通行,極有可能發(fā)生碰撞事故。
        6、車輛駕駛人員疲勞駕車、帶情緒駕車或在開車過程中與人談聊、吃零食等違章行為,都會形成人為視線盲區(qū),給摩托車、電動車行車安全帶來很大危險,特別是在車輛超車、轉彎時危險性更大。
        7、受雨、雪、霧、大風揚塵天氣以及夜間視線不良等因素影響,必然會增加路口通行的危險性。
        8、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通過路口時精力不集中,存在僥幸心理,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超速行駛、與其他車輛(包括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爭道搶行”等違章行為都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
        9、風雨天氣,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穿著的雨衣雨帽和佩戴的安全頭盔,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動作、聽力和視覺。
        第三條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港區(qū)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要認真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和港區(qū)限速規(guī)定,靠道路右側謹慎行車。要始終保持集中精力,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2、駕駛摩托車應持有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杜絕酒后駕駛、無牌無證駕駛、超速行駛、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違章駕駛行為。
        3、嚴禁路口超車,與同向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4、過路口時,要提前減速觀察路口周邊方向的車輛,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通行,必要時將車停在路口之外的安全位置觀察,確認安全后再通行。
        特別在直行通過路口時,必須事先觀察確認同向行駛的左側車輛是否會右拐彎,必要情況下先停車觀察后再通過。
        5、遇有路口停車觀察等候時,不得緊靠車輛后方停車,以防溜車或車輛駕駛員誤操作造成后方人員傷害。
        6、過鐵路道口時,必須服從道口看守人員的管理。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確保通行安全。
        遇有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fā)出報警、紅燈閃亮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須依次停在欄桿以外;沒有設置欄桿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五米以外,不得穿越欄桿或強行通過;車輛放行時,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
        7、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接聽手機和使用耳機聽音樂;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不準帶人行駛、逆向行駛。
        8、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轉彎前必須減速慢行,特別要注意后方車輛,提前開啟轉向燈進入轉彎車道,不準突然猛拐。
        9、右轉彎時,開啟右轉向燈,提前靠右行駛。
        10、左轉彎時,開啟左轉向燈,并讓對向直行的車輛先行。
        11、橫過道路時,注意觀察道路周邊是否有過往車輛,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不得在直行車輛的前方強行橫過道路,不得在路口斜過道路。
        12、加強交通工具的日常檢查保養(yǎng),保證車況性能良好,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四條 員工騎自行車和徒步過路口時,要充分認識到路口存在的風險,仔細觀察,確保安全后通過。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強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員工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特別要教育引導員工時刻警惕港區(qū)路口通行存在的危險因素,嚴格落實路口通行安全要求,自覺形成良好的路口安全通行習慣,杜絕違章,防范事故,確保港區(qū)路口通行安全。
        第六條 本要求由安全生產(chǎn)處負責解釋。原《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港區(qū)路口通行安全要求》(LSG/QG04-003-2011)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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