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樁機所配置的電動機、內燃機、卷揚機、液壓裝置等的使用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3.2節(jié)、第3.4節(jié)、第4.7節(jié)及附錄C的規(guī)定。
2.打樁機類型應根據(jù)樁的類型、樁長、樁徑、地質條件、施工工藝等綜合考慮選擇。打樁作業(yè)前,應有由施工技術人員向機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施工現(xiàn)場應按地基承載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進行整平壓實。在基坑和圍堰內打樁,應配置足夠的排水設備。
4.打樁機作業(yè)區(qū)內應無高壓線路。作業(yè)區(qū)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樁錘在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在距離樁錘中心5m以外監(jiān)視。
5.機組人員作登高或維修時,必須系安全帶;工具和其他物件應放在工具包內,高空人員不得向下隨意拋物。
6.水上打樁時,應選擇水量比樁機重量大四佰以上的作業(yè)船或牢固排架,打樁機與船體或排架應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錨固措施。當打樁機或排架的偏斜度超過3?時,應停止作業(yè)。
7.安裝時,應將樁錘運到立柱正前方2m以內,并不得斜吊。吊裝時,應在樁上栓好拉繩,不得與樁錘或機架碰撞。
8.嚴禁吊樁、吊錘、回轉或行走等動作同時進行。打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9.插樁后,應及時校正樁的垂直度。樁入土3m以上時,嚴禁用打樁機行走或回轉動作來糾正樁的傾斜度。
10.拔送樁時,不得超過樁機起重能力;起拔載荷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打樁機為電動卷揚機時,起拔載荷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
(2)打樁機卷揚機以內燃機為動力,拔樁時發(fā)現(xiàn)內燃機明顯降速,應立即停止起拔;】
(3)每米送樁深度的起拔載荷可按40kN計算。
11.卷揚鋼絲繩應經常潤滑,不得干摩擦。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標準應執(zhí)行JGJ33-2001第4.1節(jié)的規(guī)定。
12.作業(yè)中,當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檢修時不得吊樁錘。
13.遇有雷雨、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一切作業(yè)。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風暴警報時,應將打樁機順風向停置,并應增加纜風繩,或將樁立放倒地面上。立樁長度在27m以上時,應提前放倒。
14.作業(yè)時,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裝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墊實,并切斷動力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