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
[說明](略)
3.1.4A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2 營業(yè)廳不宜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3 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
[說明](略)
3.1.4B 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應大于10m。
[說明](略)
4.2.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 m2。當墻上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說明](略)
5.1.2 建筑面積不大于50 m2的房間,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一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 m2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補充說明](略)
5.1.9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最大容納人數(shù)應按該場所建筑面積乘以人員密度指標來計算,其人員密度指標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1 錄像廳、放映廳人員密度指標為1.0人/ m2;
2 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人員密度指標為0.5人/ m2。
[說明](略)
5.2.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樓梯間,在主體建筑地面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人民防空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地面首層與地下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說明](略)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1 建筑面積大于1000 m2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個座位的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且吊頂下表面至觀眾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時,舞臺使用面積大于200 m2時;觀眾廳與舞臺之間的臺口宜設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采用防火卷簾代替防火墻或防火門,當防火卷簾不符合防火墻耐火極限的判定條件時,應在防火卷簾的兩側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其噴頭間距應為2.0m,噴頭與卷簾距離應為0.5m;有條件時,也可設置水幕保護;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 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補充說明](略)
8.2.1A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商業(yè)營業(yè)廳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fā)光疏散指示標志。
[說明](略)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1 建筑面積大于500 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體育場所;
2 建筑面積大于1000 m2的丙、丁類生產車間和丙、丁類物品庫房;
3 重要的通信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柴油發(fā)電機房和變配電室,重要的實驗室和圖書、資料、檔案庫房等。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補充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