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3-05-16
【實施日期】2003-06-15
前 言
本標準第3章、第4章和第5章和附錄A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第十二修訂版),其有關過氧乙酸包裝的技術內(nèi)容與上述規(guī)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化化工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湯禮軍、王曉兵、汪秋霞、梅建、徐炎、韋峰、周瑋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過氧乙酸包裝要求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于盛裝過氧乙酸(過醋酸)的包裝容器的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過氧乙酸的包裝。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4857.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 4857.5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guī)定
GB/T 17344 包裝 包裝容器 氣密試驗方法
要求
過氧乙酸應采用最大容量為60L的塑料桶、罐和最大凈重為50kg的由塑料瓶和纖維板箱(包括瓦楞紙箱)組成的組合包裝進行包裝。
每一個過氧乙酸包裝容器(以下簡稱包裝)上應標明符合《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規(guī)定的持久性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
3.3 包裝應結構合理、防護性能好,符合《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規(guī)章范本》的規(guī)格規(guī)定。其設計模式、工藝、材質應適應過氧乙酸的特性,適合積載,便于安全裝卸和運輸,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風險。
3.4 包裝與過氧乙酸直接接觸的各個部位,不應由于接觸過氧乙酸而造成強度的降低。
3.5 添加穩(wěn)定劑的過氧乙酸的包裝的封閉裝置應使穩(wěn)定劑的百分率在運輸過程中不會下降到規(guī)定的限度以下。
3.6 如果盛裝過氧乙酸的包裝由于內(nèi)裝物釋放氧氣(由于溫度增加或其它原因)而產(chǎn)生較高的壓力時,可在包裝上安裝一個通氣孔。但釋放的氧氣不應因其排放量過大而造成危險,否則內(nèi)裝物的量應加以限制。對擬運輸?shù)陌b,通氣孔應設計成保證在正常的運輸條件下防止液體的泄漏和外界物質的滲入。如果使用組合包裝,其外包裝的設計應使它不會影響排氣裝置的作用。
3.7 組合包裝中塑料瓶的放置方式,應做到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會破裂、被刺穿或其內(nèi)裝物漏到外包裝中。當使用襯墊物時,襯墊物應不易燃燒,不會引起過氧乙酸的分解。
3.8 所有新的、再次使用的包裝應能通過第4章規(guī)定的試驗,并應達到II類危險貨物包裝的要求。
3.9 過氧乙酸生產(chǎn)和銷售單位在使用包裝時,應遵照附錄A的要求。
性能試驗(檢驗)
試驗的施行和頻率
每一種包裝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設計型號應成功地通過性能試驗。
對于包裝的次要方面,如內(nèi)包裝規(guī)格降低、凈重減小和桶、罐、箱等包裝在外部尺寸上的微小降低等已與試驗類型不同,主管部門可允許進行有選擇的包裝性能試驗。
若試驗結果的正確性不會受影響,可對一個試樣進行幾項試驗。
包裝的試驗準備
對準備好供運輸?shù)陌b,其中包括組合包裝所使用的內(nèi)包裝,應進行試驗。
當使用的塑料桶、罐的原材料發(fā)生變化時(包括塑料牌號的變化),在試驗前需直接裝入過氧乙酸貯存六個月以上進行相容性試驗,對貯存期的第一個和最后一個24h,應使試驗樣品的封閉裝置朝下放置,但對帶有通氣孔的容器,每次的時間應是5min。在貯存期之后,再對樣品進行4.3所列的性能試驗。
試驗項目
4.2.3.1 塑料桶、罐應進行跌落試驗、氣密試驗(密封性試驗)、液壓試驗、堆碼試驗。
4.2.3.2 組合包裝應進行跌落試驗、堆碼試驗。
4.3 性能試驗方法
4.3.1 跌落試驗
4.3.1.1 試驗樣品數(shù)量和跌落方向
每種包裝的試驗樣品數(shù)量和跌落方向見表1。
除了平面著地的跌落之外,重心應位于撞擊點的垂直上方。
試驗樣品數(shù)量和跌落方向
4.3.1.2 跌落試驗樣品的特殊準備
在塑料桶、罐和組合包裝的塑料瓶中加入不少于容器容積98%的含有防凍劑的水,并將試驗樣品及其內(nèi)裝物的溫度降至-18℃或更低。
4.3.1.3 試驗設備
符合GB/T 4857.5-2中試驗設備的要求。冷凍室(箱):能滿足4.3.1.2要求。
4.3.1.4 跌落高度
跌落高度為1.2m。
4.3.1.5 通過試驗的準則
包裝在內(nèi)外壓力達到平衡后,應無滲漏。
4.3.2 氣密(密封性)試驗
4.3.2.1 試驗樣品數(shù)量
每種塑料桶、罐取3個試驗樣品。
4.3.2.2 試驗前試驗樣品的特殊準備
將有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以相似的無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代替,或將通氣孔堵死。
4.3.2.3 試驗設備
符合GB/T 17344的要求。
4.3.2.4 試驗方法和試驗壓力
將包裝包括其封閉裝置箝制在水面下5min,同時向其內(nèi)部施加20kPa的空氣壓力,箝制方法不應影響試驗結果。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4.3.2.5 通過試驗的準則
所有試樣應無泄漏。
4.3.3 液壓試驗
4.3.3.1 試驗樣品數(shù)量
每種塑料桶、罐取3個試驗樣品。
4.3.3.2 試驗前容器的特殊準備
將有通氣孔的封閉裝置用相似的無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代替,或將通氣孔堵死。
4.3.3.3 試驗設備
液壓危險貨物包裝試驗機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試驗設備。
4.3.3.4 試驗方法和試驗壓力
通過向包裝注水等方式,連續(xù)地、均勻地施加壓力,直至100kPa,并持續(xù)30min。
4.3.3.5 通過試驗的準則
所有試樣應無泄漏。
4.3.4 堆碼試驗
4.3.4.1 試驗樣品數(shù)量
試驗樣品數(shù)量為3個。
4.3.4.2 試驗樣品的特殊準備
組合包裝(纖維板箱)應在控制溫度和相對濕度的環(huán)境下至少放置24h。有以下三種辦法,應選擇其一。溫度(23±2)℃和相對濕度(50%±2%)(r.h.)是最好的環(huán)境。另外兩種辦法是:溫度(20±2)℃和相對濕度(65%±2%)(r.h.)或溫度27±2℃和相對濕度(65%±2%)(r.h.)。
4.3.4.3 試驗設備
符合GB /T 4857.3的要求。
4.3.4.4 試驗方法和堆碼載荷
在塑料桶、罐和組合包裝的塑料瓶中加入不少于容器容積98%的水,試驗樣品的頂部表面施加一載荷,此載荷重量相當于運輸時可能堆碼在它上面的同樣數(shù)量包裝件的總重量。如果試驗樣品內(nèi)裝的液體的相對密度與待運液體的不同,則該載荷應按后者計算。包括試驗樣品在內(nèi)的最小堆碼高度應是3m。組合包裝的試驗環(huán)境應滿足4.3.4.2的要求,試驗時間為24h。塑料捅、罐應在不低于40℃的溫度下經(jīng)受28天的堆碼試驗。
堆碼載荷:
式中:P——加載的載荷,kg;
H——堆碼高度(不小于3m);
h——單個包裝件高度,m;
M——單個包裝件毛重,kg;
(H-h)/h——計算值帶小數(shù)點時,小數(shù)點后應進位取整。
4.3.4.5 通過試驗的準則
試驗樣品不得泄漏。對組合包裝而言,不允許有所裝的物質從塑料瓶中漏出。試驗樣品不允許有可能影響運輸安全的損壞,或者可能降低其強度或造成包裝件堆碼不穩(wěn)定的變形。在進行判定之前,塑料包裝應冷卻至環(huán)境溫度。
檢驗規(guī)則
5.1 包裝生產(chǎn)廠應保證所生產(chǎn)的過氧乙酸包裝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并由有關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
5.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性能檢驗:
——新產(chǎn)品投產(chǎn)或老產(chǎn)品轉產(chǎn)時進行性能檢驗;
——正式生產(chǎn)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
——在正常生產(chǎn)時,按5.3的要求進行;
——產(chǎn)品長期停產(chǎn)后,恢復生產(chǎn)時;
——國家質檢部門提出進行性能檢驗。
5.3 性能檢驗周期為1個月、3個月、6個月三個檔次。每種新設計型號包裝的檢驗周期為3個月,連續(xù)三個檢驗周期合格,檢驗周期可升一檔,若發(fā)生一次不合格,檢驗周期降一檔。
5.4 在性能檢驗周期內(nèi)可進行抽查檢驗,抽查的次數(shù)按檢驗周期1個月、3個月、6個月三個檔次分別為一次、兩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樣品不應多于2件。
5.5 過氧乙酸包裝有效期是自包裝生產(chǎn)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2個月。超過有效期或再次使用的包裝需再次進行性能檢驗,包裝有效期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不超過6個月。當包裝灌裝過氧乙酸后,其有效期自灌裝日期起計算不超過6個月。
5.6 對于5.1至5.3規(guī)定的檢驗,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對每個生產(chǎn)廠的每個設計型號的包裝逐項進行檢驗。若有一個試樣未通過其中一項試驗,則判定該項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設計型號包裝不合格。
5.7 對檢驗不合格的包裝,其生產(chǎn)廠生產(chǎn)的該設計型號的包裝不允許用于盛裝過氧乙酸,除非再次檢驗合格。再次提交檢驗時,其嚴格度不變。
(規(guī)范性附錄)
過氧乙酸包裝要求使用規(guī)范
A.1 包裝在充灌過氧乙酸時,應留有足夠的未滿空間,以保證不會由于在運輸過程中由于溫度變化帶來的液體膨脹而造成的過氧乙酸的泄漏。一般情況下,過氧乙酸灌裝至包裝容積的98%以下。
A.2 用組合包裝盛裝過氧乙酸時,塑料瓶應固定并安全襯墊,限制其在外包裝中的移動,其封閉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裝上應按GB 191的要求標有明顯的表示作業(yè)方向的標志。
A.3 組合包裝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A.4 每個包裝外面都不應粘附任何危險殘余物。
A.5 每個過氧乙酸的包裝上應加貼符合GB 190規(guī)定的危險品標志。危險品標志應包括“有機過氧化物”的主危險標志和“腐蝕品”副危險標志,并按照GB 15258的要求加貼化學品安全標簽。
A.6 盛裝過氧乙酸的包裝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倉庫,避免陽光照射,并禁止與其他可能與過氧乙酸發(fā)生危險反應的貨物一起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