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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

標 準 號: GB/T16716-1996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中國包裝總公司質量管理部、中國出口商品包裝研究所、國家包裝產品(濟南)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國家包裝產品(廣州)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國家包裝產品(大連)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中國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環(huán)境標準所、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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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參考了ISO14000《國際環(huán)境管理標準制度》、德國法令《廢棄物處理及管理法》(聯(lián)邦告示:包裝-V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歐洲經濟共同體《包裝、包裝廢棄物的指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本標準為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系列標準之一,該系列包括:《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通則》、《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標志》、《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 效果評價方法》等。
  通過本標準的規(guī)定,可以促使我國企業(yè)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以及國際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包裝總公司質量管理部、中國出口商品包裝研究所、國家包裝產品(濟南)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國家包裝產品(廣州)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國家包裝產品(大連)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中國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環(huán)境標準所、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建華、袁啟平、周加彥、趙創(chuàng)杓、張錦、劉尊文、王利。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對各類包裝廢棄物的分類、處理與利用的基本要求與方法、效果評價準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設計、生產、流通、使用和質量監(jiān)督檢驗。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57-89 包裝標準化經濟效果的評價和計算方法
  GB 3544-92 造紙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83-85 生產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
  GB5085-85 有色金屬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12121-89 包裝容器質量保證體系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包裝廢棄物 packaging waste
  失去或完成保持內裝物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功能,成為固體廢物丟棄的包裝容器及材料。
  3.2 處理 disposal
  改變包裝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減少已產生的包裝廢棄物的數(shù)量,減小包裝廢棄物的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有害成分的活動。
  3.3 利用 utilization
  通過回收、加工、循環(huán)、交換等方式,從包裝廢棄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動。
  3.4 儲存 storage
  為運輸、利用、處理、處置,在固定場所、設施暫時性保存、堆放包裝廢棄物的活動。
  3.5 可回收包裝 recoverable packaging
  通過一定的方法確保從消費者或使用者手中回收,并經過復用、再生、管理,最終到達用戶手中的包裝。
  3.6 可再生包裝 recuperable packaging
  自身構成的物質可再生,其資源價值可加以利用的包裝。
  4 分類
  按包裝廢棄物的材質和處理方法,將包裝廢棄物分為二類,見表1。
  表1 包裝廢棄物的分類
  

  5 基本要求
  5.1 產品包裝的設計、生產、銷售必須做到其所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容器和包裝輔助物易于處理與利用。
  5.2 包裝應在保護產品、并經受流通環(huán)境要求的條件下做到對于資源的合理和綜合利用。
  5.2.1 減少包裝廢棄物的數(shù)量:
  a) 限制過分包裝;
  b) 采用輕質、高強度的新型材料;
  c) 采用集合包裝、可多次重復使用的包裝和集裝化運輸;
  d) 制定特殊規(guī)格的運輸包裝的標準化和通用化要求。
  5.2.2 控制包裝廢棄物的質量:
  a) 限制包裝材料成分中的重金屬含量,以及限制其他構成部分,以減少或完全使包裝材料不含重金屬。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有關標準或規(guī)定;
  b) 限制包裝材料構成成分中的鹵素及其他有害物質;
  c) 包裝輔助材料,如涂料、粘合劑、油墨、上光劑等,應優(yōu)先選用水基類和有機溶解性材料;
  d) 限制使用由氯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材料。
  5.2.3 對包裝廢棄物進行科學合理和經濟的再生處理:
  a) 確立收集、回收、分揀系統(tǒng)及設備;
  b) 再生處理過程中包裝材料的替代;
  c) 使用適合于包裝制品要求的再生材料。
  5.3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復用或再生、分解、焚化、填埋等技術與方法進行。
  5.4 可復用的包裝廢棄物應進行合理分類回收,在施加處理后重新加以使用。對于可再生處理的包裝廢棄物,應在分類回收后的基礎上,采用合理的技術與方法進行再生處理。
  5.5 可復用、再生的包裝廢棄物,須保證易于回收和分揀,并保證其回收和分揀效率。
  5.6 高分子包裝材料在滿足使用條件下,可采用降解材料,以避免對環(huán)境的污染。
  5.7 以回收能源為目的的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廢棄物必須具有大致相當于紙和木材的能源值。
  5.8 包裝廢棄物的焚化應通過符合環(huán)保要求及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焚化裝置進行,并做到使其充分燃燒,不產生有害氣體,減少煙塵,以防止對環(huán)境造成二次污染。焚化過程中的廢氣排放標準應符合GB 16297的規(guī)定。
  5.9 包裝廢棄物在填埋時應首先進行粉碎,其后進行深度填埋,使其腐化或自行分解。
  5.10 以填埋進行處理的包裝廢棄物必須具備可通過微生物進行分解的性質,同時不能對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5.11 包裝材料加工設備及包裝廢棄物處理裝置(如焚化爐、破碎機、分離設備、回收再生設備等),應滿足包裝廢棄物回收與利用加工工藝,資源有充分的保護性,并應符合GB 5083的規(guī)定及有關標準要求。
  5.12 包裝材料在加工過程中應做到使廢舊材料及其制品碎屑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回收。
  5.13 對于留有危險品殘留物的包裝廢棄物,應作為危險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與利用方法必須符合有關危險品固體廢棄物污染排放標準或規(guī)定。
  5.14 包裝應在保護內裝物完好無損的前提下,按易于回收利用與廢棄處理的原則,優(yōu)先選用單一材料。
  5.15 包裝制造和流通與銷售部門有責任回收使用過的運輸包裝和銷售廢棄物,以進行包裝再利用。
  5.16 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必須符合GB 5083和GB-T12121的規(guī)定。
  5.17 包裝設計、使用、回收和廢棄物處理的全過程應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無害或無污染,做到科學、合理、經濟、實效。
  6 方法
  6.1 紙包裝容器及材料
  6.1.1 紙張、紙盒、紙箱、紙基緩沖材料、紙漿模塑制品等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再生、填埋方法進行。對于不易分離處理而成為工業(yè)固體廢物的紙包裝廢棄物,可通過焚化方法進行。
  6.1.2 紙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應避免各種雜質(如塑料、膠料、油墨、粘合劑等)對紙制品回收和再利用的影響,并限制使用無法回收的成分(如乳膠和不溶于水的膠料、鍍塑紙等)。對其可采取下述處理方法。
  6.2.1.1 材料替代
  采用由氧化物替代單體氯漂白的紙制品,以消除氯對人體及環(huán)境的污染。
  6.1.2.2 材料填加
  在處理后的回收廢料中,加入膠粘劑、阻燃劑或一定比例的化學添加劑等制成包裝用材料。
  6.1.2.3 紙漿模塑
  利用回收廢紙,通過攪磨成漿、吸塑及固化成型制成包裝用材料。
  6.1.2.4 廢紙再生
  通過脫墨、纖維凈化、清除雜質、再造等處理為再生紙制品。再生造紙生產過程中的環(huán)保標準,應符合GB 3544的規(guī)定。
  6.1.3 對于不易去掉顏料和難以重新制成紙漿的紙包裝廢棄物可進行焚化處理或填埋。
  6.2 塑料包裝容器及材料
  6.2.1 塑料包裝容器及材料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再生、焚化、填埋和降解方法進行。
  6.2.2 進行回收復用時,包裝廢棄物應保證強度、功能、阻隔性等技術指標符合有關標準或規(guī)定。對于帶有污物的廢棄塑料的回收復用,應采用化學分解法進行處理。
  6.2.3 采用光學降解和生物降解進行廢棄處理的塑料,均應做到易分解、無毒性、無污染。
  6.2.4 限制使用由不易回收的塑料制成的包裝容器及材料。
  6.2.5 限制使用含有氯氟烴的泡沫塑料包裝材料。
  6.2.6 塑料包裝廢棄物的再生處理應在符合有關標準或規(guī)定專用設備上進行,使用添加劑進行處理時,應做到確保塑料包裝容器及材料所需的性能,同時,必須清除雜質及混合物。
  6.2.7 塑料包裝廢棄物可通過工藝處理后作為能源回收。
  6.3 金屬包裝容器及材料
  6.3.1 金屬桶、罐、箱、軟管、噴霧罐等包裝容器及材料的廢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或重新熔化再生進行。
  6.3.2 對于可回收復用的金屬包裝廢棄物,在回收、分揀后,應進行清洗處理,以便保證使用性能及要求。
  6.3.3 不應使用鉛材沖制的、對人體造成危害的密封材料。對于少量含錫的金屬包裝廢棄物必須采用化學方法去錫。
  6.3.4 金屬包裝廢棄物回收時的分離處理可采用磁性分離方法進行。對于多種材料復合而成的金屬包裝廢棄物,必須通過專用設備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材料進行分離處理。
  6.4 玻璃包裝容器
  6.4.1 玻璃包裝容器的廢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或重新熔化再生進行。
  6.4.2 玻璃包裝廢棄物進行再生處理時必須保證原料的純度。
  6.4.3 玻璃包裝廢棄物進行回收并在預處理前,應對其進行顏色挑選,并通過分離裝置去除容器上的標簽或其他輔助物。
  6.5 木包裝容器及材料
  6.5.1 木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回收復用或焚化方法進行。
  6.5.2 不可復用的木包裝廢棄物,可用作造紙原料或再生紙原料。
  6.5.3 回收復用處理時,應對木包裝廢棄物表面進行修整,除去灰塵、油漆等污物,并應保證所要求的木包裝及材料的性能和質量。
  6.6 其他包裝容器及材料
  6.6.1 復合罐、復合軟管、鋁箔復合材料等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按本標準6.1條、6.2條和6.3條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
  6.6.2 包裝用橡膠制品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可通過將碎化后的廢橡膠粒作為填料加在溶化的新橡膠或塑料類材料中制成再生材料。
  6.6.3 菱鎂砼包裝容器及材料的廢棄處理與利用,應通過粉碎并填埋方法進行或施加一定技術處理重新制成其他工業(yè)材料。
  7 效果評價準則
  7.1 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效果,包括經濟效益與環(huán)境保護效果,并應作為包裝功能性、方便性和銷售性綜合評價的一部分,其效果評價內容應包括:
  a) 包裝廢棄物回收、分類、再生及復用性;
  b) 包裝廢棄物的體積減少率;
  c) 包裝廢棄物清洗、干燥和再利用時的適應性;
  d) 包裝廢棄物進行再處理時,對能源、資源及化學物質的消耗減少率;
  e) 包裝廢棄物再利用時造成的二次污染程度;
  f) 包裝廢棄物作為材料資源的回用性;
  g) 包裝廢棄物的降解率;
  h) 包裝廢的在焚燒時提供的燃燒熱能;
  i) 包裝廢棄物在焚燒時產生的副作用;
  j) 包裝廢棄物進行填埋的可行性;
  k) 包裝廢棄物填埋后產生的副作用。
  7.2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效果的環(huán)境保護及評價指標按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或規(guī)定執(zhí)行。
  7.3 包裝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標準化經濟效果評價及計算方法按GB 857規(guī)定執(zhí)行。
  8 標志
  8.1 可回收的包裝容器及材料,應在明顯位置上印刷或粘貼回收包裝標志。
  8.2 標志內容應按本標準要求并結合包裝容器及材料的特點加以適當選擇。
  8.3 包裝材料的成分應在標志中加以注明。
  9 儲存與運輸
  9.1 包裝廢棄物的儲存與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標準,采用防散失和其他防止包裝廢棄物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
  9.2 露天儲存包裝廢棄物,應具有儲存設施。
  9.3 包裝廢棄物運輸時,應打包壓實,采用集裝運輸,做到安全可靠,防止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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