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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對托育機構的辦托條件、托育隊伍、保育照護、衛(wèi)生保健、養(yǎng)育支持、安全保障、機構管理等評估 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對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照護服務的機構(含幼兒園的托班)的評估。對提供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的評估可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