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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標 準 號: GA107-1995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公安部
起草單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的產(chǎn)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
  2 引用標準
   GB 197 普通螺紋 公差與配合
   GB 224 鋼的脫碳層深度測定法
   GB 226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檢驗法
   GB 228 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 229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 232 金屬彎曲試驗方法
   GB 1804 一般公差 線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3077 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
   GB 3683 鋼絲增強液壓橡膠軟管和軟管組合件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396 二氧化碳滅火劑
   GB 4399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GB 5099 鋼質(zhì)無縫氣瓶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8335 氣瓶專用螺紋
   GB 10111 利用隨機數(shù)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N 11 消防產(chǎn)品型號編制方法
   YB 25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測定法
   YB 27 鋼的晶粒度測定法
   YB 28 金屬顯微組織檢驗法
   YB 31 鋼的顯微組織(游離滲碳體、帶狀組織及魏氏組織)評定法
   GA 90 手提式滅火器檢驗規(guī)則
   JB 3328 氣瓶閥和管路閥
  3 術語
  3.1 本標準引用GB 8109第1章中有關的定義和術語。
  3.2 充裝系數(shù)(kg/L):指滅火器的單位容積內(nèi)所裝入的二氧化碳重量。
  3.3 有效噴射距離:指由滅火器噴筒的前端起,至噴出的二氧化碳氣體最集中處中心的水平距離。
  4 產(chǎn)品分類
  4.1 型式
  4.1.1 該種滅火器是推車式二氧化碳型。充裝的滅火劑為二氧化碳(CO2)。
  4.1.2 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應按GN 11的規(guī)定。
  4.2 規(guī)格
   滅火器的規(guī)格按充裝二氧化碳重量劃分,分為12、(20)、24kg三種。
   注:20kg為非推薦規(guī)格。
  4.3 標記示例
  24 kg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參數(shù)
  5.1.1 滅火器在20±5℃時,其性能參數(shù)應符合表l的規(guī)定。
  表1
  

  5.1.2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為-10~55℃。在最高或最低使用溫度下的噴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有效噴射時間,相對于20土5℃時的有效噴射時間的偏差不得大于土25%。
   b. 噴射滯后時間不得大于10s。
   c. 噴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
  5.2 結構強度要求
  5.2.1 滅火器的簡體應采用無縫結構。其材質(zhì)、設計、制造、試驗等要求應符合GB 5099中第l章至第6章的有關規(guī)定。
  5.2.2 滅火器筒體設計最小壁厚按GB 5099中4.2.1條公式計算。
  5.2.3 滅火器筒體、受內(nèi)壓的器頭、連接零件等應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應符合GB 8109中第3.7.3條的規(guī)定。
  5.2.4 滅火器應按GB 8109中第3.7.4條的規(guī)定進行水壓爆破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GB 5099中第6.12.3條的規(guī)定,其爆破壓力不得小于按公式(3)的計算值。
  5.3 行駛機構的要求
   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符合GB 8109中第3.8條的規(guī)定。
  5.4 安全裝置要求
   滅火器應設有超壓安全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范圍為17.5~22.0MPa。安全保護裝置中與大氣相通的排氣孔應對稱設置。
  5.5 噴射軟管、接頭及噴筒的要求
  5.5.1 滅火器應設有噴射軟管,其長度不得小于4m,噴射軟管及接頭的公稱工作壓力應不小于6.0MPa,并應在使用溫度范圍內(nèi)可靠的工作。
  5.5.2 噴射軟管及接頭的連接應可靠。按GB 8109中第4.7.1.3條規(guī)定進行水壓試驗后不得有滲漏、脫落及宏觀變形等缺陷。
  5.5.3 噴射軟管采用鋼絲編織液壓膠管,其性能應符合GB 3683的規(guī)定。
  5.5.4 噴射軟管的前端應裝有噴筒。噴筒應進行擠壓試驗和低溫跌落試驗。在20±5℃時,噴筒口端應承受25k8重物的擠壓不開裂、無永久變形。經(jīng)一50℃溫度處理后無脆裂。并應設手把,手把應采用能耐一50℃低溫、電絕緣、防靜電的塑料或干硬的木材制造。
  5.6 滅火性能要求
  滅火器撲滅B類火災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規(guī)定的級別。
  表2
  

  5.7 密封性能要求
  5.7.1 滅火器應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其每年的泄漏量不得大于其額定充裝量的5%。
  5.7.2 滅火器用浸水法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不得有泄漏現(xiàn)象。
  5.7.3 滅火器在使用過程中,器頭和各連接處不得有泄漏。
  5.8 操作性能要求
   滅火器的操作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第3.5條的規(guī)定。
  5.9 抗腐蝕性能要求
   滅火器的抗腐蝕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第3.6條的規(guī)定。
  5.10 材料要求
  5.10.1 滅火器鋼制筒體材料必須采用鎮(zhèn)靜鋼,選用鋼種應為合金鋼或優(yōu)質(zhì)碳素鋼,其化學成分、機械性能、低倍組織等應符合GB 5099中第3條的規(guī)定。
  5.10.2 滅火器器頭閥門應符合JB 3328的有關規(guī)定。
  5.10.3 滅火器內(nèi)部使用的橡膠和塑料件應符合GB 8109中第3.11.4.2條熱穩(wěn)定性試驗的規(guī)定。并在使用溫度范圍內(nèi)可靠地工作。
  5.10.4 超壓安全保護裝置中安全膜片應選用耐碳酸氣和潮濕空氣腐蝕的材料制造。
  5.10.5 滅火器內(nèi)的二氧化碳應符合GB 4396的規(guī)定。
  5.11 制造工藝
  5.11.1 滅火器筒體應采用無縫結構制造,內(nèi)外表面應光潔,沒有結疤、孔穴、折迭、裂縫和深劃痕等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
  5.11.2 滅火器筒體成形后應進行熱處理。熱處理后其機械性能應符合GB 5099中第6.5條表4的規(guī)定。筒體的金相組織應進行下列檢查:
   a. 金屬顯微組織檢查,基體組織應符合相應的熱處理規(guī)范要求;
   b. 非金屬夾雜檢查,最高不得超過:氧化物及硫化物各為3級;二者之和5.5級;
   c. 晶粒度測定,實際晶粒度(100倍)應在5級以上;
   d. 脫碳層深度測定,外壁不得超過0.3mm,內(nèi)壁不得超過0.25 mm;
   e. 帶狀組織和魏氏組織評定,帶狀組織和魏氏組織最高級別為3級。
  5.11.3 滅火器筒體底部解剖低倍組織檢查,試樣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縮孔、氣泡、裂紋、夾雜物或白點。
  5.11.4 滅火器簡體與器頭的聯(lián)接采用氣瓶專用圓錐螺紋PZ27.8。其要求應符合GB 8335的規(guī)定。
  5.11.5 簡體與器頭的連接處應涂以性質(zhì)穩(wěn)定的密封填料,連接后留有3~5牙余螺紋。
  5.11.6 滅火器零件的公制螺紋應符合GB 197中內(nèi)螺紋7H級,外螺紋8g級的規(guī)定。
  5.11.7 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14級的規(guī)定。鑄鍛和非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 16級的規(guī)定。
  5.11.8 滅火器的內(nèi)部不得有殘留水分、油脂、鐵屑、氧化皮及其他雜物。
  5.11.9 滅火器內(nèi)外部及其零件表面防腐涂覆層應均勻牢固、無龜裂、無明顯的氣泡、流痕、起皺等缺陷。
  5.12 其他要求
  5.12.1 滅火器應設有固定噴射軟管和噴筒的裝置。該裝置的結構應保證噴筒等取用方便。按GB 8109中第4.11條試驗后不得有裂紋、斷裂及宏觀變形等缺陷,噴筒等被固定件不得脫落且能正常取用。
  5.12.2 滅火器簡體肩部應打鋼印,鋼印應清晰,排列整齊, 鋼印字體的高度為8~10mm,深度為0.3-0.5mm。鋼印標記的內(nèi)容及位置排列見下圖。
  

  5.12.3 貼花應端正、平服。不缺邊少字,無明顯皺褶、氣泡等缺陷。滅火器經(jīng)使用溫度、熱穩(wěn)定等試驗后貼花應不脫落。
  6 試驗方法
  6.1 噴射性能試驗
   試驗用稱重儀器的誤差,應不大于被稱滅火劑公稱量的百分之一,計時儀器的誤差應不大于±0.5 s。
  6.1.1 20±5℃噴射性能試驗和使用溫度的噴射性能試驗按GB 8109中第4.1.1和4.1.3條的方法進行。
  6.1.2 有效噴射距離應在20±5℃噴射性能試驗時測定。試驗時在噴射方向上預先以250mm為間隔定出長6m的標記線。標記的零位與噴筒前端面對齊。在進行噴射性能試驗的同時,測出二氧化碳氣體最集中處中心的位置所對應的標記線。即是有效噴射距離。試驗在室內(nèi)或室外無風(風速不大于0.2m/s)時進行。
  6.2 結構強度試驗
  6.2.1 滅火器筒體、器頭和連接零件、噴射軟管及接頭的水壓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7條的規(guī)定。
  6.2.2 滅火器的爆破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7條的規(guī)定。
  6.2.3 噴射軟管的爆破試驗方法按GB 4351中第4.13條的規(guī)定。
  6.3 行駛機構試驗
   行駛機構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11條的規(guī)定。
  6.4 超壓安全保護裝置試驗
   超壓安全保護裝置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8條的規(guī)定。
  6.5 滅火性能試驗
   滅火性能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3條的規(guī)定。
  6.6 密封性能試驗
  6.6.1 滅火器的年泄漏量測定方法按GB 8109中第4.4.3條稱重法的規(guī)定。
  6.6.2 滅火器氣密性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4.1條浸水法的規(guī)定。
  6.7 操作性能試驗
   操作性能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5條的規(guī)定。
  6.8 抗腐蝕性能試驗
   抗腐蝕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6條的規(guī)定。
  6.9 橡膠和塑料件的熱穩(wěn)定性試驗
   熱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按GB 8109中第4.10條的規(guī)定。
  6.10 噴筒擠壓試驗
   擠壓試驗方法按GB 4309中第3.12條的規(guī)定。
  6.11 噴筒的低溫跌落試驗
   低溫跌落試驗方法按GB 4399中第3.13條的規(guī)定。
  6.12 筒體材料機械性能試驗
  6.12.1 機械性能試驗項目應包括:抗拉強度(σb),屈服應力(σs),伸長率(δ),斷面收縮率(φ),沖擊韌性值(σk)和冷彎試驗。
  6.12.2 試樣應從一只筒體中部縱向截取,數(shù)量為:拉力試樣不少于2個;沖擊韌性試樣不少于3個;冷彎試樣1個。試樣的制備、形狀尺寸和試驗方法分別按GB 228、GB 229和GB 232的有關規(guī)定。
  6.13 簡體熱處理后金相組織檢查
   a. 金相顯微組織檢查按YB28的規(guī)定。
   b. 非金屬夾雜物檢查按YB25的規(guī)定。
   c. 晶粒度測定按YB27的規(guī)定。
   d. 脫碳層深度測定按GB 224的規(guī)定。
   e. 帶狀組織和魏氏組織評定按YB31的規(guī)定。
  6.14 簡體底部解剖低倍組織檢查
   解剖檢查的試樣應在機械性能試驗的筒體上截取。試樣的剖面應在筒底的中心線上。低倍組織檢查方法按GB 226的規(guī)定。
  6.15 簡體與器頭的聯(lián)接螺紋用專用錐螺紋量規(guī)檢查,檢驗方法應按GB 8335的有關規(guī)定。
  6.16 二氧化碳藥劑的檢驗方法應按GB 4396的規(guī)定。
  7 檢驗規(guī)則
   本章引用GA 90中的相關術語和符號。
  7.1 滅火器的檢驗項目,樣本大小,不合格分類列于表3。
  表3
  


  續(xù)表3
  

  續(xù)表3
  

  7.2 產(chǎn)品出廠檢驗
  7.2.1 產(chǎn)品出廠應經(jīng)制造廠質(zhì)量檢驗部門檢驗,保證產(chǎn)品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7.2.2 檢驗項目的表3中第1~4項,應逐臺檢查。
  7.2.3 出廠檢驗項目應全部合格。
  7.3 產(chǎn)品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chǎn)品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chǎn)后,當設計、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其檢驗項目由變更內(nèi)容而定;
   c. 產(chǎn)品停產(chǎn)1年以上再生產(chǎn)時;
   d. 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 提交型式檢驗的樣品的批量不應小于50具。試樣的抽取方法應按GB 10111的規(guī)定。
  7.3.3 型式檢驗的檢查項目包括表3的全部項目,其樣本大小、不合格分類,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7.3.4 型式檢驗的判定
   各檢查項目無A類不合格,每項B類不合格數(shù)不超過1和C類不合格數(shù)不超過2,且全部檢查項目不合格總數(shù)不超過5則型式檢驗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7.4 產(chǎn)品周期檢驗
  7.4.1 產(chǎn)品定型后,為保持生產(chǎn)過程質(zhì)量穩(wěn)定須進行周期檢查。檢查項目、樣本大小、判定數(shù)組和檢查周期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
  表4
  

  7.4.2 周期檢驗不合格判定
   判定組數(shù)中各類不合格有某1組,累計數(shù)大于或等于該類不合格判定數(shù)Re,則判該檢查項目為不合格。周期檢驗為不合格。
  7.4.3 周期檢驗不合格的處理
   周期檢驗不合格須調(diào)查原因,進行糾正。糾正措施后制造的產(chǎn)品再進行不合格檢查項目復查。如不合格項目為第1、8項,則須進行按表4所有檢查項目的復查。周期檢驗合格后才能恢復正常批量生產(chǎn)。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滅火器標志應符合GB 4351中第6章的規(guī)定。
  8.2 滅火器包裝應符合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采用包裝箱時外面應印有下列內(nèi)容;
   a. 產(chǎn)品型號及規(guī)格;
   b. 包裝箱外形尺寸l×b×h,mm;
   c. 總重量,kg;
   d. 產(chǎn)品出廠年月或序號;
   e. 制造廠名稱、地址;
   f. “小心輕放”、“防止撞擊”、“嚴禁曝曬”等字樣或標記。
  8.3 運輸和貯存
  8.3.1 滅火器在運輸和貯存中,應避免撞擊、倒放、雨淋、曝曬和接觸腐蝕性物質(zhì)。
  8.3.2 滅火器的存放環(huán)境溫度應在-10~45℃范圍內(nèi)。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梅如松、李躍偉、毛毅平、凌新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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