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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壓艙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標 準 號: GB 17868-1999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學研究院
發(fā)布日期: 1999-09-01
實施日期: 20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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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0 前言
  本標準以美國消防協(xié)會制定的美國國家標準《醫(yī)療保健設施》(ANSI/NFPA99,1996年版)中第19章高氣壓設施為基礎并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編制,同時參考我國的相關標準作適當?shù)难a充。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救撈與水下工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莊勤宏、薛利群、唐希為、張延猛。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新建加壓艙及其輔助系統(tǒng)和設備滿足消防安全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作壓力不大于1.0MPa,進行潛水作業(yè)、醫(yī)學治療及科學實驗的載人加壓艙和允許人員進入完成輔助工作的動物艙及其相應的輔助系統(tǒng)與設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4—1983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路和電氣設備“i”
  GB 9706.1—1995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GB 12130—1995 醫(yī)用高壓氧艙
  GB 15442.1—1995 飾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級及試驗方法 防火性能分級
  GBJ 16—1987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 84—198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J 116—198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J 140—19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CCS 潛水系統(tǒng)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guī)范(1996年)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高氣壓hyperbar
  高于大氣壓的氣壓壓力。
  3.2 加壓艙compression chamber
  可承受高氣壓的載人壓力容器。
  3.3 加壓艙設施compression facilities
  保證加壓艙正常使用的所有設備、系統(tǒng)的總稱。
  3.4 高氣壓作業(yè)hyperbaric operation
  在高于大氣壓環(huán)境中作業(yè)的過程。
  3.5 聲力電話sound-powered telephone
  運用聲能實現(xiàn)通訊功能的電話。

  4 分類
  4.1 單人加壓艙
  工作壓力為0~1.0MPa,艙內載人少于2人(含2人),可進行潛水作業(yè)、醫(yī)學治療和科學實驗的載人加壓艙,允許人員進入完成輔助工作的動物艙。
  4.2 多人加壓艙
  工作壓力為0~1.0MPa,艙內載人多于2人,可進行潛水作業(yè)、醫(yī)學治療和科學實驗的載人加壓艙。

  5 加壓艙設施的設置要求
  5.1 設置加壓艙設施的建筑物應符合GBJ 16—1987中第二章中二級耐火等級的規(guī)定。
  5.2 設置加壓艙設施所在的建筑物有門與相鄰建筑物或房間相通,則這些門應符 合GBJ 16—1987附錄A中甲級防火門的規(guī)定,且門應向外開。
  5.3 設置加壓艙設施的建筑物,應按GBJ 140中“中危險級工業(yè)建筑、A類火災”的規(guī)定配置滅火器,或按GBJ 84的規(guī)定配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噴頭應采用獲型號認可易熔型噴頭。易熔物質的溫度設定值應比環(huán)境最高溫度高30℃。
  5.4 在設計加壓艙房間內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不僅應考慮系統(tǒng)對建筑物的滅火能力,還應考慮其對加壓艙作業(yè)時的操作人員及因不能及時泄壓而滯留艙內人員的消防保護。
  5.5 加壓艙不應設在高層建筑或地下建筑內。



  6 加壓艙的消防安全要求
  6.1 艙內裝飾
  6.1.1 艙內應盡可能不作裝飾。如果需裝飾,則應選用不燃材料、難燃材料或按GB 15442.1判定其防火性能為一級的飾面型防火涂料進行表面處理。
  6.1.2 艙內以6.1.1所述物質進行裝飾,則應在裝飾完成72h后方可開始高氣壓作業(yè),以保證裝飾材料的揮發(fā)氣體有足夠的時間散發(fā)。
  6.1.3 艙內安裝的隔音材料,則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6.1.4 艙內所用織物應按GB 15442.1判定其防火性能為一級的阻燃材料進行表面處理。
  6.1.5 艙內地板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制成的防靜電地板,且應符合GB 9706.1—1995中39.9的規(guī)定。
  6.1.6 艙內地板為移動式蓋板時,則應在結構上保證不因蓋板移動而導致艙內人員的傷害,并保證蓋板的接地性能良好。蓋板應選用當與艙體等周圍材料撞擊時不會產(chǎn)生火花的材料。
  6.1.7 艙內所用家具應由難燃材料制成,且應保證拉連緊固。如果家具由導電材料制作,則應可靠接地。
  6.1.8 艙體上電器和生物電貫穿孔應設有防水結構,以保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啟動后水不進入。
  6.2 艙室的通風
  6.2.1 手術艙室內必須具有通風能力
  6.2.2 手術艙室內未安裝可將艙內人員呼出氣體排出艙外的面罩排氣系統(tǒng),則最低通風量應為每人0.085m3/min。
  6.2.3 艙內使用吸入式麻醉劑(如氧化亞氮等),則應配備帶有呼出氣體清除并排至艙外的閉式麻醉系統(tǒng)。
  6.2.4 艙內禁止使用可燃性麻醉劑(如環(huán)丙烷、乙醚、乙烯、氯乙烷等)和揮發(fā)性消毒劑。
  6.2.5 加壓和非加壓狀態(tài)時均應通風。
  6.2.6 艙內按定員配備呼吸裝具,以供艙內空氣被污染時使用。每個艙室至少增加一個備用呼吸裝具。呼吸裝具的導氣管應為耐燃導氣管。艙內進行高氣壓作業(yè)時,呼吸裝具均應處于立即可用狀態(tài)。呼吸氣體應與艙內氣體隔離。呼吸氣體的供氣量應滿足艙內所有呼吸裝具同時使用。呼吸裝具應可在艙內全壓力范圍內使用。
  6.2.7 加壓艙外應設有呼吸空氣的備用氣源,以供艙室附近的空氣被燃燒或其他原因污染時使用。
  6.2.8 艙內空氣氣源應防止有毒氣體或可燃氣體的吸入??諝鈮嚎s機的進氣口應避免設在車輛、內燃機和固定式原動機的排氣口或建筑物的通風口附近。
  6.2.9 加壓艙排氣口應設在建筑物外。排氣口應避免對周圍環(huán)境產(chǎn)生危害或造成被排放的氣體重新進入建筑物。排氣口應由半徑不小于0.6m的圍欄保護。如果排氣口高于建筑物,則無需圍欄保護。
  6.3 電氣系統(tǒng)
  6.3.1 一般要求
  6.3.1.1 所有加壓艙的輔助設備、開關箱、控制板或控制臺均應安裝在艙外鄰近艙體的區(qū)域。
  6.3.1.2 如果氧氣管道和電器設備安裝在同一控制臺(柜、箱)內,則當電器設備通電時,應對控制臺(柜、箱)內進行連續(xù)通風,或連續(xù)監(jiān)測控制臺(柜、箱)內的氧濃度。
  6.3.1.3 電路斷路器、熔斷器、電動機控制器、延時開關、變壓器、整流器、照明控制板或控制臺等電器設備均不得安裝在加壓艙內。
  6.3.1.4 應盡可能將電動機安裝在艙外,如果確需安裝在艙內,則應符合6.3.4.10的規(guī)定。
  6.3.1.5 所有與艙內人員相連或人員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6.3.4的規(guī)定。
  6.3.1.6 當噴水滅火系統(tǒng)啟動時,應最大限度地保護電氣設備。非應急電器在艙內減壓至安全狀態(tài)前不應重新投入使用。

  6.3.2 照明
  6.3.2.1 加壓艙的照明源應設在艙外,通過艙體上的孔或通過裝有光導纖維的貫穿件及其他類似方法向艙內提供照明。
  6.3.2.2 如果外照明與觀察窗相近,且觀察窗材料為聚丙烯酸酯,則外照明應保證觀察窗的溫度不超過66℃。
  6.3.2.3 觀察窗的襯墊材料應能允許由熱膨脹而產(chǎn)生的變形,并應適用于艙內溫度、壓力和混合氣體的場合。密封圈應設于槽內或圍套內,以避免被圍套或壓環(huán)擠出。
  6.3.2.4 如果必須將手提照明燈帶入艙內,則該照明燈應置于獨立、可進行通風的防碎裝置內,并應符合6.3.4.10的規(guī)定。
  6.3.2.5 加壓艙應設置能自動啟動的應急照明系統(tǒng)。
  6.3.3 供電
  6.3.3.1 加壓艙設施的電源應由兩路相互獨立的電源系統(tǒng)供電。
  6.3.3.2 加壓艙設施中起生命支持作用的電氣設備除由常規(guī)電源系統(tǒng)供電外,還應與應急電源相連。當常規(guī)電源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應急電源應能自動供電。這些設備應包括:
  ——艙內電源插座;
  ——內置式或外置式艙內應急照明;
  ——艙內通訊;
  ——報警系統(tǒng);
  ——艙內滅火系統(tǒng)的設備及控制部分;
  ——其他用于艙內加壓和通風的控制系統(tǒng);
  ——電源故障時保證室內照明的應急照明燈。
  6.3.3.3 安裝在艙外而用于艙內環(huán)境控制的設備,可以應急電源作為備用電源。這些設備的常規(guī)電源系統(tǒng)與應急電源之間應安裝自動延時裝置或手動連接裝置,以避免系統(tǒng)啟動時產(chǎn)生過大的電流波動。
  6.3.3.4 電器控制及報警系統(tǒng)在常規(guī)電源中斷或中斷后的恢復過程中不應產(chǎn)生威脅操作安全的誤動作(如艙壓控制中斷、消防水泵啟動、誤報警等)。
  6.3.4 艙內布線及設備
  6.3.4.1 在壓力環(huán)境中可能產(chǎn)生爆炸或爆裂的設備不得用于艙內。
  6.3.4.2 除了準許用于艙內的電器設備集成電路中的導體以外,所有安裝于艙內的載電導體應由難燃材料絕緣。
  6.3.4.3 接地導體無需絕緣。
  6.3.4.4 電纜應布設在金屬保護管內。艙內的開關箱、接線盒和電源插座均應為防爆型,并與金屬電線保護管連接。
  6.3.4.5 連接艙內電線和設備且貫穿艙內外的布線應壓焊連接。
  6.3.4.6 艙內固定安裝的金屬電線管和設備的接線盒均應密封,并設有泄放管道。密封材料應選用難燃型。
  6.3.4.7 用于手提設備與艙內固定電源插座連接的軟電纜應選用鎧裝電纜。軟電纜與插座間應設有鎖定裝置,以避免由電纜的張力導致電纜插頭被從插座中拉出。
  6.3.4.8 插座和插頭應為防爆型,并能向所接的軟電纜和相應的設備提供可靠的接地性能。插座和插頭應具有鎖口裝置,保證在有電時插頭不能插入或拔下。
  6.3.4.9 電動機應為全封閉型,且封閉空間內充以不小于艙壓的惰性氣體。工作表面溫度小于120℃。
  6.3.4.10 艙內空調的電器控制裝置應置于艙外。
  6.3.4.11 艙內使用手提(包括電池供電)的電器或電子設備,或永久性安裝在艙內的探測器、通訊設備、信號裝置、報警器或遙控設備應符合下列條款中的一條:
  ——GB 3836.4—1983中3.1的規(guī)定;
  ——GB 9706.1—1995中第40章的規(guī)定;
  ——全密封,內充惰性氣體,溫度超過120℃或內部壓力降超過初始壓力的10%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對于揚聲器和耳機等通訊設備,電源電壓不超過24V且功率不超過0.25W。

  6.3.5 接地及接地故障保護
  6.3.5.1 艙體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
  6.3.5.2 艙內電器設備應由配備隔離變壓器的電源系統(tǒng)供電。
  6.3.5.3 氧氣站內的氧氣管道應設有能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6.3.5.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對地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Ω。
  6.3.6 艙外布線
  當安置加壓艙設施的建筑物內噴水滅火系統(tǒng)工作時,為保證加壓艙內高氣壓作業(yè)而必需繼續(xù)工作的電器部件應為防水型。所有電器管線應為防水型,并應設有密封泄放口。
  6.4 報警與滅火
  6.4.1 單人加壓艙內應固定設置在高壓條件下使用的低毒高效滅火器材。
  6.4.2 多人加壓艙內除應固定設置在高壓條件下使用的低毒高效滅火器材外,還應設置水滅火系統(tǒng)。
  6.4.3 水滅火系統(tǒng)。
  6.4.3.1 水滅火系統(tǒng)應由設置于加壓艙外的獨立供水系統(tǒng)和設置于加壓艙內、可獨立使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可轉向消火栓組成。
  6.4.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應符合GBJ84規(guī)定。對于多艙室的加壓艙,該系統(tǒng)應保證在不同艙室處于不同壓力下均能正常工作,并保證單艙室使用或多艙室同時使用。
  6.4.3.3 應在控制臺附近和艙內設置能控制滅火系統(tǒng)的啟動和終止運行的控制閥??刂葡到y(tǒng)應設有誤操作保護功能。
  6.4.3.4 水滅火系統(tǒng)的控制閥應在滅火系統(tǒng)啟動后1s內開啟,水應在滅火系統(tǒng)啟動后3s內從噴頭中噴出。
  6.4.3.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噴頭數(shù)量和位置應保證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合理均勻的水量。在艙內地板平面處所獲得的平均噴水強度應不小于81L/(min·m2)。
  6.4.3.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儲水量應保證所有艙室按6.4.3.5規(guī)定設置的噴頭同時工作至少1min。最大噴水時間應視艙室條件及排水能力而定。
  6.4.3.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貯壓應滿足在應急電源系統(tǒng)供電前系統(tǒng)工作15s。
  6.4.3.8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消防水槍應分別按6.4.3.5和6.4.3.6的規(guī)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試驗。
  6.4.3.9 每個艙室應設置消防水帶系統(tǒng)。手術艙應至少設置2盤消防卷盤,其他艙室應至少設置1盤消防卷盤。
  6.4.3.10 消防水帶應使用經(jīng)抗靜電處理的阻燃材料。
  6.4.3.11 消防水槍的最小公稱直徑為15mm,額定工作壓力應大于消防供水系統(tǒng)的最大供水壓力。
  6.4.3.12 每一消防水帶應在艙內配備手動快速接頭及開啟閥門。
  6.4.3.13 在艙外的適當位置設置消防水帶的手動控制閥。
  6.4.3.14 消防水帶系統(tǒng)的供水壓力應為最大工作壓力加0.35MPa;最大供水量為在最大艙壓時向艙內2個消防水槍各供水18.8L/min。
  6.4.3.15 水滅火系統(tǒng)中消防水槍或噴頭發(fā)生故障時,不應影響水滅火系統(tǒng)中其他部分的正常工作。
  6.4.3.16 滅火系統(tǒng)中消防水槍或噴頭在工作時應有下列反應:
  ——控制臺相應的聲、光報警;
  ——斷開艙內所有與電源和照明相接的未接地電路。本質安全電路、聲力電話無需斷開。
  ——啟動應急照明系統(tǒng)和應急通訊系統(tǒng)。

  6.4.4 多人艙內應安裝自動火災報警系統(tǒng)。無論僅作報警之用還是用于自動啟動滅火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除應符合GBJ 116的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應安裝火焰探測器,探測器的類型和排列應保證在火警發(fā)生后1s內動作;
  ——探測器的數(shù)量和安裝位置應保證每個探測器對其保護的區(qū)域具有獨立的作用。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保證避免出現(xiàn)“盲區(qū)”;
  ——自動火災報警系統(tǒng)的電源應符合6.3.3.2的要求;
  ——如果以火災報警系統(tǒng)自動啟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則應符合6.4.3.3對噴水滅火系統(tǒng)手動啟動和停止的規(guī)定及符合6.4.3.4對噴水滅火系統(tǒng)反應時間的規(guī)定;
  ——系統(tǒng)應具備自檢功能,當檢測到故障時,應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
  6.4.5 在加壓艙的控制臺上應設有火災報警設備,專用于直接向當?shù)叵啦块T報警,同時可向有關人員報警,使其及時啟動加壓艙設施所在單位的應急消防和(或)急救網(wǎng)絡。
  6.4.6 滅火毯、二氧化碳及其他在高壓條件下非低毒滅火器材不應設在或帶入艙內。
  6.4.7 滅火系統(tǒng)中所用增壓泵、控制電路及其他電器設備的電源除由常規(guī)電源系統(tǒng)供電外,還應由按6.3.3.2規(guī)定的應急電源系統(tǒng)的專用分路作為備用電源供電。
  6.5 通訊和監(jiān)測
  6.5.1 艙內安裝的探測器、傳感器,通訊設備應符合6.3.4.10的規(guī)定,艙內布線應符合6.3.4的規(guī)定。
  6.5.2 通訊和監(jiān)視設備的控制設備、電源放大器、輸出變壓器、監(jiān)視器應安裝于艙外,或符合6.3.4.10規(guī)定。
  6.5.3 內部通訊系統(tǒng)應連接所有載人艙室、主艙室和艙室操作臺。內部通訊系統(tǒng)推薦使用多頻道通訊系統(tǒng),并安裝聲力電話或監(jiān)護話筒。
  6.5.4 當艙室操作人員在通常操作位置上無法直接監(jiān)視艙內情況,則應安裝顯示艙內情況的監(jiān)視系統(tǒng)。
  6.5.5 氧氣面罩內的話筒應為最大艙壓且氧濃度為(95±5)%的本質安全話筒。
  6.5.6 加壓艙應至少設置一臺可對艙內氧濃度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的多路測氧儀。測氧儀應配備記錄裝置。
  6.5.7 氧濃度探頭應嚴格按照其說明書要求進行維護保養(yǎng)及更換。
  6.5.8 當艙內人員的呼吸氣體的氧濃度大于21%時,應對艙內氧濃度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
  6.5.9 艙內氧濃度值不應超過25%。當艙內進行其他高氣壓作業(yè)時,艙內氧濃度值超過25%時應進行聲光報警,并采取措施降低艙內氧濃度。
  6.5.10 當加壓艙設施使用含油空氣壓縮機時,應對油水分離器后的空氣烴類進行定期監(jiān)測。作為最低要求,艙內空氣應符合GB 12130—1995中5.3.1的規(guī)定。
  6.5.11 如果安裝火災自動監(jiān)測系統(tǒng),則應符合6.4.4的規(guī)定。
  6.5.12 艙內安裝的電子監(jiān)測設備應符合6.3規(guī)定。

  7 潛水作業(yè)用加壓艙系統(tǒng)
  安裝在船舶上的潛水作業(yè)用加壓艙系統(tǒng)除應符合以上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潛水系統(tǒng)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guī)范”中相應的消防安全要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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