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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

標 準 號: GB17429-1998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火災顯示盤作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工業(yè)與民用建筑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對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現(xiàn)在尚無統(tǒng)一的火災顯示盤技術標準,生產廠家往往是根據(jù)用戶的要求或企業(yè)標準來設計生產產品,致使產品性能不一,質量各異,為產品質量監(jiān)督和檢驗帶來很大困難,難以保證產品質量和性能的可靠性。為此制定標準,為該類產品的生產、檢驗和質量監(jiān)督提供了技術依據(jù)。
  本標準包括了范圍、引用標準、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分類、標志六個部分,環(huán)境試驗項目的設置與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均參照采用GB 16838—1997《消防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的有關規(guī)定。
  本標準系強制性標準,本標準實施后,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火災顯示盤均應按本標準檢驗。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希偉、王艷娥、丁宏軍、郭鐵男、莊炳華。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火災顯示盤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分類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火災顯示盤。其他環(huán)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災顯示盤,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guī)定外,亦應參照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23.1—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 2423.2—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T 2423.3—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
  GB/T 2423.10—1995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
  GB/T 6113—1995 無線電干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規(guī)范
  3 技術要求
  3.1 火災顯示盤的直流工作電壓可優(yōu)先采用24V。
  3.2 整機性能
  3.2.1 火災顯示盤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3.2.1.1 火災顯示盤只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發(fā)出的信號,不應給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及其他探測部件供電。
  3.2.1.2 能接收來自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fā)生部位,并予保持;光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器復位之前不能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
  3.2.1.3 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火災顯示盤應能在100s內發(fā)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故障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
  a) 主電源斷電;
  b) 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
  c) 備用電源與其負載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或由備用電源單獨供電其電壓不足以保障火災顯示盤正常工作。
  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并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出之前應保持;故障期間,如有火災報警信息輸入,火災顯示盤應能發(fā)出火災報警信號。
  3.2.1.4 火災顯示盤(可通過控制器)應能對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件進行功能檢查。
  3.2.1.5 火災顯示盤的操作功能應能按表1的規(guī)定劃分級別。
  Ⅰ級 允許每個人操作的功能;
 ?、蚣?允許專門人員操作的功能。
  表1 操作級別
  

  3.2.1.6 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應具有電源轉換功能。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應有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火災顯示盤發(fā)出火災報警信號。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火災顯示盤在最大負載條件下(所有部位均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連續(xù)工作4h。
  3.2.1.7 火災顯示盤對于接收火災報警輸入信號的延時應不超過3s。
  3.2.1.8 有計時裝置的火災顯示盤,應能顯示或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其日記時誤差不超過30s。
  3.2.2 火災顯示盤應能耐受住表2所規(guī)定的氣候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能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2 氣候環(huán)境試驗
  

  3.2.3 火災顯示盤應能耐受住表3所規(guī)定的機械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能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3 機械環(huán)境試驗
  

  3.2.4 火災顯示盤應能耐受住表4所規(guī)定的電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能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4 電干擾環(huán)境試驗
  

  

  3.2.6 火災顯示盤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分別大于20MΩ、50MΩ。上述部位還應根據(jù)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50Hz,電壓為1500V(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0V(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交流電歷時1min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能滿足本標準第4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3.2.7 火災顯示盤應經受本標準第4章所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并滿足本標準的全部要求。
  3.3 主要部件性能
  3.3.1 一般要求
  火災顯示盤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同時應滿足下列有關要求。
  3.3.2 指示燈
  3.3.2.1 應以顏色標識:火災報警信號用紅色表示,故障信號用黃色表示,電源工作正常用綠色表示。
  3.3.2.2 在一般環(huán)境光線條件下,指示燈在距其3m遠處應清晰可見。字母數(shù)字顯示器在環(huán)境光線強度0.1~500lx條件下,應在0.8m處可靠。
  3.3.3 電子元器件
  宜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參數(shù)應符合最大工作電壓、最大工作電流的要求。
  3.3.4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一般應不大于火災顯示盤最大工作電流的二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的地方,應清楚地標注其參數(shù)值。
  3.3.5 音響器件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1m處,內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計權)應在65dB以上、115dB以下。在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應能發(fā)出聲響。
  3.3.6 備用電源
  3.3.6.1 如備用電源采用蓄電池時,電池容量應保證火災顯示盤在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8h后,在最大負載下工作30min。
  3.3.6.2 電源正極連接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藍色。
  3.3.6.3 在不超過生產廠規(guī)定的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將蓄電池在48h內充電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
  3.3.6.4 不應采用非密封式蓄電池。
  4 試驗方法
  4.1 火災顯示盤試驗綱要
  4.1.1 火災顯示盤試驗程序見表5。
  表5 試驗程序表
  

  4.1.2 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受試產品試樣數(shù)應不少于三臺,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4.4.1表5中,第1~10項試驗應在11~17項試驗之前進行;1、2項試驗必須首先進行。
  4.1.3 受試火災顯示盤(以下簡稱試樣)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 外表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xiàn)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 緊固部件無松動,控制機構應靈活;
  c) 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4.1.4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106kPa。
  4.1.5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數(shù)據(jù)的容差均為±5%。
  4.1.6 當對大型試樣進行整機試驗不可行時,允許將試樣分成幾部分進行試驗。
  4.2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4.2.1 目的
  檢查火災顯示盤主要部件的性能。
  4.2.2 要求
  火災顯示盤主要部件的性能應滿足3.3要求。
  4.2.3 方法
  4.2.3.1 檢查并記錄試樣的各開關、按鍵功能標注情況。
  4.2.3.2 使試樣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測量并記錄試樣聲報警信號的聲壓級。
  4.2.3.3 檢查并記錄熔斷器及其他過流保護器件的參數(shù)標注情況及其實際容量值。
  4.2.3.4 檢查并記錄指示燈和顯示器的用法、顏色標識、可見度及功能標注情況。
  4.3 基本功能試驗
  4.3.1 目的
  檢查火災顯示盤的基本功能。
  4.3.2 要求
  火災顯示盤的基本功能應滿足3.2.1的要求。
  4.3.3 方法
  4.3.3.1 將火災顯示盤和相應的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3.3.2 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有計時裝置的觀察并記錄計時情況。
  4.3.3.3 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
  4.3.3.4 在試樣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時,首先撤銷輸入的火災報警信號,然后手動復位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
  4.3.3.5 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試樣,分別使其處于3.2.1.3的三種故障狀態(tài),然后依次操作手動消聲和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情況及故障類型指示情況。
  4.3.3.6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tài)時,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自動復位的不進行),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
  4.3.3.7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tài)時,使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情況。
  4.3.3.8 操作試樣自檢及指示燈、顯示器檢查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4.3.3.9 檢查并記錄試樣操作功能劃分級別情況(首次基本功能試驗時進行)。
  4.3.3.10 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使主電源斷電,然后恢復正常,觀察并記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情況及電源指示燈變化情況。
  4.3.3.11 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試樣,使主電源轉換到備用電源,重復4.3.3.2~4.3.3.9試驗過程。
  4.4 通電試驗
  4.4.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運行的穩(wěn)定性。
  4.4.2 要求
  4.4.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4.4.2.2 試驗后,試驗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4.3 方法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連續(xù)運行45d。試驗結束后時,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5 電源試驗
  4.5.1 目的
  檢查火災顯示盤對交流電網(wǎng)供電電壓波動和負載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及電源的容量。
  4.5.2 要求
  4.5.2.1 主電源應滿足3.2.1.6和3.2.5條要求。
  4.5.2.2 主電源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5.2.3 備用電源應滿足3.3.6.1條要求。
  4.5.3 方法
  4.5.3.1 主電源試驗
  a) 接通試驗裝置電源,調節(jié)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分別為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工作電壓降低15%和升高10%,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b) 以主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最大負載條件下連續(xù)工作4h,觀察工作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然后使試樣復原到監(jiān)視狀態(tài),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5.3.2 備用電源試驗
  以備用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8h,使試樣在最大負載條件下工作30min;然后,切除聲報警信號,使原處于監(jiān)視狀態(tài)的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tài),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
  4.5.3.3 試驗結束時,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6 電瞬變脈沖試驗
  4.6.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
  4.6.2 要求
  4.6.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6.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6.3 方法
  4.6.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6.3.4 試驗后,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6.4 試驗設備
  瞬變發(fā)生器:輸出瞬變脈沖電壓1000V±100V、2000V±200V,脈沖頻率5kHz±1kHz、2.5kHz±0.5kHz,輸出阻抗50Ω,每300ms輸出15ms瞬變脈沖電壓,極性為正、負。其電原理圖如圖3所示。試驗時配用的耦合/去耦網(wǎng)絡及耦合裝置見圖4、圖5。
  

  4.7 電源瞬變試驗
  4.7.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抗電源瞬變干擾的能力。
  4.7.2 要求
  4.7.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7.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7.3 方法
  對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連接試樣到電源瞬變試驗裝置上,使試樣先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開啟試驗裝置,使試樣主電源按“通電(9s)一斷電(1s)”的固定程序連續(xù)通斷500次,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試驗后,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7.4 試驗設備
  能產生滿足4.7.3條要求試驗條件的電源裝置。
  4.8 絕緣電阻試驗
  4.8.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的絕緣性能。
  4.8.2 要求
  4.8.2.1 試樣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20MΩ。
  4.8.2.2 試樣的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處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接線端子不接電)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50Ω。
  4.8.3 方法
  通過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直流電壓,持續(xù)60s±5s后,測量其絕電阻值。
  a) 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接線端子不接電)。
  試驗時,應保證接觸點有可靠的的接觸,引線間的絕緣電阻應足夠大,以保證讀數(shù)正確。
  4.8.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在不具備專用測試裝置的條件下,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500V±5V DC;
  測量范圍:0~500MΩ;
  最小分度:0.1MΩ;
  記時:60s±5s
  4.9 耐壓試驗
  4.9.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的耐壓性能。
  4.9.2 要求
  4.9.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生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和擊穿現(xiàn)象。
  4.9.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9.3 方法
  通過耐壓試驗裝置,以100~500V/s的升壓速率,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500V±150V(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Hz、500V±50V(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試驗電壓。
  a) 有絕緣要求的所有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 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接線端子不接電)。
  持續(xù)60s±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fā)生的現(xiàn)象。
  試驗后,以100~500V/s的降壓速率使電壓逐漸降低到低于額定電壓數(shù)值后,方可斷電,然后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9.4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耐壓試驗裝置。
  試驗電源:電壓0~1500V(有效值)連續(xù)可調,頻率50Hz,短路電流10A(有效值);
  升(降)壓速率:100~500V/s;
  記時:60s±5s
  4.10 靜電放電試驗
  4.10.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對帶靜電人員、物體接觸造成的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4.10.2 要求
  4.10.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0.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0.3 方法
  4.10.3.1 將試樣放在試驗用接地板上,其周邊距接地板各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m。
  4.10.3.2 調節(jié)靜電發(fā)生器的輸出電壓為8000V,將連接150pF電容器和150Ω電阻器的靜電放電探頭充電到8000V,經該150Ω電阻對試樣進行放電。每次充電后應立即將靜電放電探頭觸及到試樣外部的一個試驗點上,無論有否發(fā)生電弧放電,務必使探頭尖端與試驗點切實接觸。靜電放電應在試樣外表面上的10個不同點(包括控制機構或鍵盤、輸入/輸出線離開試樣150mm以遠處、外殼上距接地線最遠處、電源開關上、顯示器及指示燈等)逐點進行,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s。
  4.10.3.3 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0.4 試驗設備
  4.10.4.1 靜電發(fā)生器:輸出電壓8000V±800V,其電原理圖如圖6所示,輸出電流波形如圖7所示。
  

  4.10.4.2 靜電放電探頭:放電端為一φ8的球體,連接本與后半球外帶絕緣材料。
  4.10.4.3 接地線:靜電放電試驗用直流電源和靜電放電探頭的接地線必須和接地板一起接到安全接地線或接地板上。
  4.11 輻射電磁場試驗
  4.11.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在輻射電磁場環(huán)境下工作的適應性。
  4.11.2 要求
  4.11.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1.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1.3 方法
  4.11.3.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臺上,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1.3.2 按圖8連接試驗設備,將發(fā)射天線置于中間,試樣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分別置于發(fā)射天線兩邊1m處。
  4.11.3.3 調節(jié)1MHz~1GHz的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shù)為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1MHz~1GHz的頻率范圍內以不大于0.005倍頻程/s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如使用的發(fā)射天線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fā)射天線對準電磁干擾測量儀天線,調節(jié)功率信號發(fā)生器的輸出為10V/M;然后將發(fā)射天線位置反轉,對準試樣進行試驗。在1MHz~1GHz的頻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4.11.3.4 試驗期間,監(jiān)視試樣是否發(fā)出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1.3.5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為避免產生較大的測量誤差,天線的位置應符合圖9的要求。
  

  4.11.4 試驗設備
  4.11.4.1 功率信號發(fā)生器(或信號發(fā)生器與功率放大器)
  a) 頻率范圍:1MHz~1GHz;
  b) 輸出功率:應能提供足夠的功率,滿足離發(fā)射天線1m遠處產生10V/m電磁場的要求,輸出功率可調;
  c) 掃頻速度:小于0.005倍頻程/s。
  4.11.4.2 電磁干擾測量儀:應符合GB/T 6113的技術要求。
  4.11.4.3 發(fā)射天線
  a) 1MHz~30MHz 長線天線;
  b) 20MHz~1GHz 雙錐天線;
  c) 也可使用滿足試驗要求的其他天線。
  4.11.4.4 絕緣臺:滿足試樣安放要求。
  4.12 高溫試驗
  4.12.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在高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2.2 要求
  4.12.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在高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2.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2.3 方法
  4.12.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將試樣放入高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4.12.3.2 調節(jié)高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min±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40℃±2℃。
  4.12.3.3 在4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xù)保持2h后,立即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2.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2.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2—89第4章規(guī)定。
  4.13 低溫試驗
  4.13.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在低溫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3.2 要求
  4.13.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在低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3.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3.3 方法
  4.13.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將試樣放入低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4.13.3.2 調節(jié)低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min±5min,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降溫速率使溫度降低到0℃±2℃。
  4.13.3.3 在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xù)保持2h后,立即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3.3.4 以不大于1℃/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的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20℃±2℃,保持30min±5min后,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3.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1—89第5章規(guī)定。
  4.14 振動(正弦)試驗
  4.14.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4.14.2 要求
  振動響應檢查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4.3 方法
  4.14.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14.3.2 振動響應檢查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振動臺上,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啟動振動試驗臺,在10~150~10Hz的頻率范圍內以1倍頻程/min的速率、0.1g的加速度幅值進行一次掃頻循環(huán),觀察并記錄試樣性能和結構變化情況。上述試驗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4.14.3.3 耐久試驗
  根據(jù)振動響應檢查的結果,關斷試樣電源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試驗,每種試驗均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a) 未發(fā)現(xiàn)危險頻率時,在10~150~10Hz的頻率范圍內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5g、掃頻速率為1倍頻程/min、掃頻次數(shù)為20次的掃頻循環(huán)試驗;
  b) 發(fā)現(xiàn)危險頻率時,在危險頻率上進行加速度幅值為0.5g、持續(xù)時間為10min±0.5min的定頻振動試驗。
  4.14.3.4 試驗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并按4.8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10~1995第3章規(guī)定。
  4.15 沖擊試驗
  4.15.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經受非多次重復性沖擊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4.15.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xiàn)象,性能應滿4.3.2條要求。
  4.15.3 方法
  4.15.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15.3.2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沖擊試驗臺上,啟動沖擊試驗臺,對質量為m(kg)的試樣,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脈沖持續(xù)時間為6ms±1ms的半正弦波脈沖對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中的每個方向連續(xù)沖擊3次(總計18次)。
  4.15.4 試驗設備和測量系統(tǒng)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5—1995第3章規(guī)定。
  4.16 恒定濕熱試驗
  4.16.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在恒定濕熱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wěn)定性。
  4.16.2 要求
  4.16.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4.16.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6.3 方法
  4.16.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
  4.16.3.2 將試樣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將試樣放入恒定濕熱試驗箱中。接通試樣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6.3.3 調節(jié)試驗箱,使其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0%~95%(先調節(jié)溫度,當溫度達到穩(wěn)定后再加濕),連續(xù)保持96h,立即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6.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1~2h;為除去試樣表面的潮氣,可用室內空氣吹風。
  4.1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423.3—93第2章規(guī)定。
  4.17 低溫貯存試驗
  4.17.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在低溫條件下存放的可靠性。
  4.17.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xiàn)象,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7.3 方法
  4.17.3.1 在不通電條件下,將試樣放入低溫試驗箱內,調節(jié)試驗箱溫度,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溫速率,從20℃±2℃降低到-40℃±2℃,連續(xù)保持4H;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溫速度升到20℃±2℃。
  注:為防止試驗時產生結冰和凝水現(xiàn)象,允許將試樣用聚苯乙烯薄膜密封后進行試驗。必要時可在密封套內放吸濕劑。
  4.17.3.2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移至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4h。
  4.17.3.3 檢查試樣外觀有無異常變化,并按4.3條規(guī)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4.1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GB 2423.1—89第4章規(guī)定。
  4.18 碰撞試驗
  4.18.1 目的
  檢驗火災顯示盤表面部件在經受碰撞時性能的可靠性。
  4.18.2 要求
  4.18.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fā)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4.18.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4.3.2條要求。
  4.18.3 方法
  4.18.3.1 按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要求,將試驗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接通試樣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
  4.18.3.2 對試樣表面上的每個易損部件(如指示燈、顯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為0.5J±0.04J的碰撞。在進行試驗時應小心進行,以確保上一組(三次)碰撞的結果不對后續(xù)各組碰撞的結果產生影響;在認為可能產生影響時,應不考慮發(fā)現(xiàn)的缺陷,取一新的試樣,在同一位置重新進行碰撞試驗。
  4.18.4 試驗設備
  一彈簧操縱的半球形錘頭,碰撞時瞬間能量為0.5J±0.04J。
  5 產品分類
  5.1 火災顯示盤按其防爆性能可分為:
  a) 防爆型火災顯示盤;
  b) 非防爆型火災顯示盤。
  5.2 火災顯示盤按其結構型式可分為:
  a) 臺式火災顯示盤;
  b) 柜式火災顯示盤;
  c) 壁掛式火災顯示盤。
  6 標志
  6.1 每臺火災顯示盤均應有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志。
  6.2 產品標志
  產品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
  b) 產品名稱;
  c) 產品型號;
  d) 商標;
  e) 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f)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shù)。
  6.3 質量檢驗標志
  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本標準代號及編號;
  b) 檢驗部門名稱;
  c) 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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