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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水平通風管道在標準火條件下的耐火性能試驗方法,用來檢驗通風管道承受外部火(管道A)和內(nèi)部火(管道B)作用時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耐火性能取決于吊頂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帶檢修門的管道,除非將檢修門納入到管道中一起試驗; c) 兩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煙管道; e) 與墻或樓板連接的吊掛固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