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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齒機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

標 準 號: JB10167-2000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國家機械工業(yè)局
起草單位: 南京第二機床廠、天津齒輪機床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jù)GB/T15706.1—1995《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GB/T 15706.2—1995《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guī)范》的原則制定的。
  本標準在GB 15760—1995《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基礎上,結合插齒機的結構特點,對該標準進行了具體化和補充。
  與本標準相配套的標準有:
  GB/T 4686—1984 插齒機 精度
  JB/T 3193—1992 插齒機 技術條件
  JB/T 3193.1—1999 插齒機 參數(shù)
  JB/T 3193.2—1999 插齒機 系列型譜
  本標準由全國金屬切削機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齒輪機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南京第二機床廠、天津齒輪機床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天津第一機床廠、長江機床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大珊、吳旋、程良范、顏建萍、朱旺全、呂福根。
  本標準于2000年1月首次發(fā)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插齒機系列機床(以下簡稱插齒機)安全防護的主要技術要求、措施和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最大工件直徑200~3150mm的基型和變型插齒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167—1993 金屬切削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T 3168—1993 數(shù)字控制機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GB 4053.1—1993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
  GB/T 5226.1—1996 工業(yè)機械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6576—1986 機床潤滑系統(tǒng)
  GB 1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qū)的安全距離
  GB 12265.3—1997 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guī)范
  GB 15760—1995 金屬切削機床 安全防護通用技術條件
  GB/T 16769—1997 金屬切削機床 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GB/T 17161—1997 機床 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
  JB/T 8356.1—1996 機床包裝 技術條件
  JB/T 9875—1999 金屬切削機床 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
  JB/T 10051—1999 金屬切削機床 液壓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
  3 機床的危險
  3.1 機械的危險
  3.1.1 外形布局不當,使機床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存在著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3.1.2 機床外露部分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可能導致刺傷或扎傷的危險。
  3.1.3 工作臺(或立柱滑板)徑向快速運動時,與立柱(或工作臺,或靜止部分)可能產(chǎn)生擠壓的危險。
  3.1.4 齒條型插齒機工作臺橫向快速運動時,與靜止部位間可能出現(xiàn)擠壓的危險。
  3.1.5 工作臺(或立柱滑板)直線運動時,可能超出工作區(qū)造成跌落的危險。
  3.1.6 交換齒輪、帶傳動裝置運轉時,可能導致卷入、纏繞的危險。
  3.1.7 曲柄連桿或曲柄齒扇或曲柄滑塊等主運動機構運轉時可能出現(xiàn)擠壓和纏繞的危險。
  3.1.8 刀具主軸往復運動可能導致沖撞的危險:
  a)刀具主軸往復運動行程和位置調(diào)整機構不可靠,可能造成刀具與工件(或與夾具和工作臺)發(fā)生沖撞;
  b)內(nèi)齒輪加工前和加工結束后,刀具主軸未在其行程的上端位置停止(以下簡稱上停),工作臺(或立柱滑板)即作徑向快速運動,可能出現(xiàn)刀具與工件(或夾具、工作臺)的沖撞。
  3.1.9 主運動曲柄等零部件在運動中松脫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1.10 刀具和工件的夾持裝置松動,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1.11 機動夾持裝置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a)夾持裝置夾緊、放松與機床運轉、停止不協(xié)調(diào)產(chǎn)生的危險;
  b)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1.12 潤滑系統(tǒng)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1.13 液壓系統(tǒng)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1.14 冷卻液噴射和切屑飛濺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1.15 機床包裝儲運不當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2 電氣的危險
  3.2.1 觸電的危險:
  a)直接觸電的危險;
  b)間接觸電的危險。
  3.2.2 電氣設備因保護不當引起的危險:
  a)電氣設備中電流超過額定值可能導致電氣設備損壞;
  b)電動機過載可能導致其損壞;
  c)電動機超速可能導致意外危險。
  3.2.3 控制系統(tǒng)設計不當或失靈可能引起的危險。
  3.2.4 按鈕、信號燈、顯示器等控制器件的位置、符號標志不當可能引起的危險。
  3.2.5 導線連接和標識不當可能引起的危險。
  3.2.6 電動機反向旋轉時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3 噪聲的危險
  噪聲可能導致永久性聽力損失、耳鳴、疲勞、精神壓抑等。
  3.4 機床設計時忽視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chǎn)生的危險
  3.4.1 機床手輪、手柄的操縱力過大,影響操作者的健康。
  3.4.2 機床操作手柄和測量裝置的讀數(shù)機構由于安裝高度不合適而影響操作。
  3.4.3 照明不符合規(guī)定引起的危險。
  3.4.4 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混亂造成的危險。
  3.4.5 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機床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
  3.5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不當可能帶來的附加危險。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一般要求
  4.1.1 應通過設計盡可能排除或減小所有潛在的危險因素。
  4.1.2 通過設計不能適當?shù)乇苊饣虺浞窒拗频奈kU,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1.3 對于某些不便防護的危險,應在使用說明書中說明,必要時還應在危險部位附近設置警告標志。
  4.2 機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2.1 機床的外形布局應確保預定工作條件下有足夠穩(wěn)定性,不應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動的危險。
  4.2.2 在不影響使用的情況下,可接觸到的機床外露部分應盡量平整、光滑,不應有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銳邊、凸出部分和開口。
  4.2.3 作徑向運動的工作臺(或立柱滑板)和齒條型插齒機作橫向運動的工作臺,在其運動方向上應有可靠的限位裝置,并不應出現(xiàn)夾傷和擠傷的危險,否則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2.4 曲柄連桿或刀具主軸往復運動的其他裝置、交換齒輪、帶傳動裝置一般應予封閉,如封閉有困難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2.5 刀具主軸往復運動的行程和位置的調(diào)整機構應穩(wěn)定、可靠。
  4.2.6 加工內(nèi)齒輪時,應確保刀具主軸處在上停位置時,工作臺(或立柱滑板)才能作徑向快速運動。
  4.2.7 主運動曲柄、徑向進給機構等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件、部件應設有防松裝置。
  4.2.8 夾持裝置應確保刀具和工件不會松動、墜落或拋出。
  4.2.9 機床運轉的開始一般應與機動夾持裝置夾緊過程的結束相聯(lián)鎖。機動夾持裝置放松的開始一般應與機床運轉的結束相聯(lián)鎖。
  在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機動夾持裝置仍應保持對刀具、工件的夾緊力,直到機床運轉完全停止。
  4.2.10 機床潤滑系統(tǒng)的安全要求一般應符合GB/T 6576—1986中5.9和第7章的規(guī)定。
  單獨供油潤滑(即潤滑與液壓系統(tǒng)分開)的機床,潤滑系統(tǒng)工作后,整機才能啟動。
  4.2.11 機床液壓系統(tǒng)的安全要求一般應符合JB/T 10051—1999中5.1、5.2、5.3和5.5的規(guī)定。
  機床停車時,裝有蓄能器的液壓回路應能自動釋放或手動釋放蓄能器中的壓力,或能使回路與蓄能器可靠隔離。
  4.2.12 在切削加工區(qū)應有防止切屑和冷卻液飛濺及保護操作者安全的防護裝置或防護措施。必要時,防護裝置的打開和關閉應與機床的停止、起動聯(lián)鎖。
  固定冷卻液噴嘴的裝置應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4.2.13 機床包裝儲運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一般應符合GB 15760—1995中13.1、13,2和JB/T 8356.1—1996中第3章和第5章的規(guī)定。
  4.3 電氣系統(tǒng)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3.1 觸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直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2的規(guī)定;
  b)間接觸電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6.3的規(guī)定。
  4.3.2 電氣設備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過電流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2的規(guī)定;
  b)電動機過載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3的規(guī)定;
  c)電動機超速保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6的規(guī)定。
  4.3.3 控制系統(tǒng)應確保其功能可靠??刂葡到y(tǒng)應能經(jīng)受預期的工作負荷和外來影響,邏輯上的錯誤以及機床控制信息載體的中斷或損壞,也不應導致危險局面的出現(xiàn)。
  4.3.4 控制電路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9.1和9.4的規(guī)定。
  4.3.5 電力的偶然中斷,不應給人員造成危險,電力重新恢復后機床不應自行啟動。
  電源中斷或電壓降落隨后復原的防護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7.5的規(guī)定。
  4.3.6 機床停止時,刀具主軸回轉運動和徑向進給運動的停止不應遲于刀具主軸往復運動。
  4.3.7 在緊急停止或動力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作徑向運動的工作臺(或立柱滑板)應就地停止。
  4.3.8 機床處于循環(huán)工作方式時,手動方式下的按鈕操作無效或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手動(當工作循環(huán)出現(xiàn)意外情況,必須操作者參與時除外)。
  4.3.9 數(shù)控機床上應為每種控制功能設置工作狀態(tài)選擇開關,其每一個位置只允許對應于一種控制方式或工作狀態(tài),也可用其他方式(如代碼控制)進行工作狀態(tài)選擇。
  數(shù)控機床還應考慮電源對數(shù)控系統(tǒng)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電源的要求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4.3的規(guī)定。
  4.3.10 刀具主軸上停的控制方式應確保上停動作正確、可靠。
  4.3.11 每個“起動”控制器件附近都應設置一個“停止”控制器件。在每個操作板上一般都應設置一個緊急停止控制器件,以確保機床或運動部件盡可能快地停止運轉。
  4.3.12 控制器件的位置應確保操作時不會引起誤操作和附加的危險。電氣控制器件的位置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5.3.4、10.1.1和13.2的規(guī)定。
  4.3.13 按鈕、指示燈和顯示器等控制器件應清晰可辨,易于區(qū)別。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標志應符合GB/T 3167和GB/T 3168的有關規(guī)定,其顏色的使用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0.2、10.3和10.4的規(guī)定。
  4.3.14 導線連接和標識應符合GB/T 5226.1—1996中15.1和15.2的規(guī)定。
  4.3.15 只允許電動機單方向旋轉時,在電動機附近應有清晰可見的方向箭頭標志。
  4.4 噪聲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按GB/T16769的規(guī)定測量機床的空運轉和負荷運轉時的噪聲。機床運轉時,不應有不正常的尖叫聲和沖擊聲。在空運轉條件下,機床的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83dB(A),高速型插齒機不應超過85dB(A)。記錄機床負荷試驗時的噪聲聲壓級,并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4.5 根據(jù)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5.1 機床手輪、手柄的操縱力在行程范圍內(nèi)應均勻。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應符合GB 15760—1995中7.10“不經(jīng)常用手輪、手柄”的規(guī)定。采用立柱的偏移使整機達到斜向讓刀的機床,其立柱偏移手柄的操縱力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4.5.2 操作手柄的安裝高度一般應符合GB 15760—1995中7.1“不經(jīng)常使用”的規(guī)定。
  觀察讀數(shù)的測量裝置,其讀數(shù)機構的安裝高度應符合GBl5760—1995中7.14“不經(jīng)常使用的觀察讀數(shù)機構”的規(guī)定。
  4.5.3 機床照明裝置不應有頻閃效應和干擾性眩目現(xiàn)象。
  4.5.4 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應符合GB/T 17161的規(guī)定。當由于機床結構原因與之不符時,應在機床上做出相應標志。
  4.5.5 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機床,應設置通向固定控制臺的鋼梯和工作平臺,平臺和通道應防滑,必要時可設置踏板和欄桿。鋼梯和平臺一般應符合GB 4053.1~4053.4的有關規(guī)定。
  4.6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6.1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15760—1995中6.1、6.2、6.3、6.4、6.6和6.7的規(guī)定。
  4.6.2 防護裝置與機床危險部位間的防護安全距離一般應符合GB 12265.1、GB 12265.3的規(guī)定。機床切削加工區(qū)防護裝置與危險部位間的距離小于GB 12265.1、GB 12265.3規(guī)定時,應設置信息標志提示,不得在機床運轉時超越防護裝置進入危險區(qū)。
  4.6.3 未采用聯(lián)鎖的活動防護裝置,應設置信息標志提示,不得在機床運轉時打開防護裝置。
  4.7 使用信息
  4.7.1 一般要求
  a)使用信息應明確規(guī)定機床的預定用途,并應包括保證安全和正確使用機床所需的各項說明;
  b)使用信息不應用于彌補設計缺陷;
  c)使用信息必須包括運輸、交付試驗運轉(裝配、安裝和調(diào)整)使用(設定、示教或過程轉換、運轉、清理、查找故障和機器維修)。
  4.7.2 使用信息應根據(jù)機床的結構、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的時間及風險來配置。
  4.7.3 使用信息可從機床自身、隨機文件(尤其是使用說明書)中及其他方式(如各種信號和文字警告等)上給出:
  a)信號和警告裝置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3的規(guī)定;
  b)標志、符號(象形圖)、文字警告應符合GB/T 15706.2—1995中5,4的規(guī)定;
  c)隨機文件應符合JB/T 9875的規(guī)定。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1 一般評定
  5.1.1 評定機床是否通過設計減少了風險:
  a)按GB/T 15706.2—1995中3.1~3.9規(guī)定的內(nèi)容檢驗機床是否通過適當?shù)脑O計結構來避免或減小危險;
  b)按GB/T 15706.2—1995中3.10~3.12規(guī)定的內(nèi)容檢驗機床是否通過減少對操作者涉入危險區(qū)的需要,限制人們面臨危險。
  5.1.2 評定機床對通過設計不能排除的危險,是否采取了必須的防護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a)按GB/T 15706.2—1995中4.1規(guī)定的內(nèi)容檢驗所選用的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合理;
  b)按GB/T 15706.2—1995中4.2規(guī)定的內(nèi)容檢驗機床防護裝置和安全裝置的設計與制造要求是否正確。
  5.1.3 評定機床的使用信息是否通知和警告使用者有關無法通過設計來消除或充分減小的,而且安全防護裝置對其無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遺留風險。
  5.2 機械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2.1 評定圖樣及工藝是否符合4.2.2的規(guī)定并檢驗機床外露表面,是否有導致人員傷害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開口。
  5.2.2 檢驗機床工作臺(或立柱滑板)和齒條型插齒機工作臺是否有其運動方向上的限位裝置,限位裝置是否可靠,并檢驗其在運動過程中是否存在擠壓危險。
  5.2.3 檢驗機床上曲柄連桿或刀具主軸往復運動的其他裝置、交換齒輪、帶傳動等裝置是否封閉或是否設置了安全防護裝置或采取了安全防護措施。
  5.2.4 調(diào)整主運動的行程和位置,往復運動10次,檢驗機床主運動調(diào)整機構是否穩(wěn)定、可靠。
  5.2.5 機床處于內(nèi)齒輪加工方式時,檢驗刀具主軸不在上停位置時,工作臺(或立柱滑板)能否作徑向快速運動(前進或后退)。
  5.2.6 評定圖樣中可能松脫的零部件(如主運動曲柄等)是否有防松裝置。
  5.2.7 評定機床夾持裝置是否符合4.2.8的規(guī)定。
  5.2.8 評定機床機動夾持裝置是否符合4.2.9的規(guī)定:
  a)檢驗當機床未夾緊或夾緊力低于設計規(guī)定時,機床能否起動。檢驗機床運轉結束后,夾持裝置是否松動;
  b)按壓“緊急停止”按鈕或按壓“液壓停止”按鈕,檢驗在機床運轉完全停止以前是否仍處于夾緊狀態(tài)。
  5.2.9 評定機床是否符合4.2.10和4.2.1l的規(guī)定。
  5.2.10 檢驗機床是否符合4.2.12的規(guī)定。
  5.2.11 評定機床是否符合4.2.13的規(guī)定。
  5.3 電氣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評定
  5.3.1 評定電氣系統(tǒng)是否符合4.3的規(guī)定。
  5.3.2 電氣設備應按GB/T 5225.1—1996中第20章的規(guī)定進行保護接地電路的連續(xù)性、絕緣電阻、耐壓、殘余電壓的防護、功能試驗。
  5.4 機床噪聲的評定
  檢驗機床噪聲是否符合4.4的要求。
  5.5 機床是否按人類工效學原則采取了措施的評定
  5.5.1 評定機床手輪、手柄操縱力是否符合4.5.1的規(guī)定。
  5.5.2 評定機床操作手柄和測量裝置的讀數(shù)機構的安裝高度是否符合4.5.2的規(guī)定。
  5.5.3 評定機床照明裝置是否符合4.5.3的規(guī)定。
  5.5.4 評定機床控制裝置的操作方向是否符合4.5.4的規(guī)定。
  5.5.5 評定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機床是否符合4.5.5的規(guī)定。
  5.6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的評定
  評定機床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志和安全色是否符合4.6的規(guī)定。
  5.7 對使用信息的評定
  評定使用信息是否符合4.7的規(guī)定。
  6 責任
  6.1 制造廠家應為每臺機床提供使用說明書。機床使用說明書中應有機床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對操作、調(diào)整和維護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內(nèi)容。
  6.2 制造廠家應對所提供的機床及隨機供應的輔助設備的安全防護負責。
  6.3 用戶對自己增加的夾具、工裝和輔助設備的安全防護負責,對自己變換或修改原工裝和輔助設備后的機床工作區(qū)的安全防護負責。
  6.4 用戶對未按使用說明書安裝、操作和維護機床而造成的危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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