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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及掛車后霧燈配光性能

標 準 號: GB11554-1998
替代情況: 替代 GB/T 11554-89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上海汽車燈具研究所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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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是參照ECE No.38的92年版本(E/ECE/324 E/ECE TRANS/505 Rev.1/Add.37/Amen.27 Sep.1992)和EEC指令(77/538/EEC Announeced on Jun.28 1977)對GB/T 11554—89進行修訂的,在最主要的配光要求等技術參數(shù)上和上述法規(guī)等同。
  本標準增列了燈座的要求(上述ECE版本無此內容)。
  本標準與前版(GB/T 11554—89)主要改變情況的說明:
  a) 前版是參照ECE N.38法規(guī)78年版本制定的;
  b) 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條款及其認證規(guī)定;
  c) 列入燈座的要求,以確保使用的互換性;
  d) 本標準為強制性國標。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 11554—89自行廢止。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汽車燈具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國坪。
  本標于1989年8月首次發(fā)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汽車后霧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汽車及掛車使用的各種類型的后霧燈。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
  GB 4599—1994 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
  GB 15766.1—1995 道路機動車輛燈泡 尺寸、光電性能要求
  IEC Publication 61-2 燈頭和燈座及其互換和穩(wěn)定性控制量規(guī)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后霧燈
  在霧、雪、雨或塵埃彌漫等有礙可見度的情況下,為使車輛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易于發(fā)現(xiàn),安裝在車輛尾部,光度比后位燈更強的紅色信號燈。
  3.2 基準軸線
  由制造者規(guī)定的燈具特性軸線,在配光測量和燈具安裝時,作為角視場的基準方向(H=0°,V=0°)。
  3.3 基準中心
  基準軸線與透光面的交點,由制造者規(guī)定。
  3.4 視表面
  指在特定的方向上,透光面在垂直于觀察方向平面上的投影面。
  3.5 單燈
  指一種裝置或裝置的部件,具有一種功能、一個在其基準軸線上的發(fā)光面、一個或多個光源。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后霧燈應設計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即使受到振動,仍能保證滿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標準4.3的配光要求。
  4.1.2 后霧燈應經(jīng)受在23±5℃的環(huán)境條件下,以燈具規(guī)定使用燈泡的試驗電壓預熱20min之后,并連續(xù)工作1h,試驗后燈具應無明顯的翹曲、變形、裂痕或變色。
  對于上述試驗電壓,應檢查在此電壓下的功率,是否為GB 15766.1規(guī)定的該燈泡的平均功率(即不帶允差),若不符合應調整在該功率的電壓下進行試驗。
  4.1.3 后霧燈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應符合GB 4785的規(guī)定
  檢查色度特性的色度坐標應使用相當于GB/T 3978規(guī)定的標準照明體A光源(色溫為2856K)。但對于非燈泡更換式后霧燈,其色度坐標在試驗電壓下測量。
  4.2 非燈泡更換式后霧燈、燈泡及其燈座
  4.2.1 非燈泡更換式后霧燈的標稱電壓為12V或24V,其功率等光電參數(shù)由制造者和用戶商定。
  4.2.2 燈泡更換式后霧燈使用的燈泡類型應符合GB 15766.1的規(guī)定。
  4.2.3 燈泡更換式后霧燈的燈座應符合IEC Publication 61-2的規(guī)定。
  4.3 配光要求
  4.3.1 在下述規(guī)定的角度范圍內,后霧燈各方向上的發(fā)光強度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4.3.1.1 通過基準軸的水平H-H線和垂直V-V線上,在基準軸上、下5°和左、右10°之間(見圖1),其發(fā)光強度最小限值為150cd;
  

  圖1
  4.3.1.2 在圖1中的菱形區(qū)域內,如果目視檢查,發(fā)光強度有明顯的陡變,則除檢查H-H線和V-V線上是否達到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檢查圖中的其余部分發(fā)光強度,最小限值為75cd;
  4.3.1.3 在可以看到燈的所有方向上,發(fā)光強度最大限值為300cd。
  4.3.2 對于配備有一個以上光源的單燈,當其任何一個光源失效時,仍應滿足發(fā)光強度最小限值要求。當所有光源點亮時,不應超出發(fā)光強度最大限值。
  4.3.3 在基準軸觀察方向上的視表面應不大于140cm2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暗室、裝置及設備,應符合GB 4599的規(guī)定。
  5.2 配光測試時的電壓或光通量
  5.2.1 對于非燈泡更換式的后霧燈一般應在13.5或28.0V進行測試。
  5.2.2 對燈泡更換式后霧燈應采用標準燈泡,并在GB 15766.1規(guī)定的基準光通量下進行測試。
  5.3 配光測試前,應將非燈泡更換式后霧燈或燈泡以測試時電壓點燃,使其光性能趨于穩(wěn)定。
  5.4 配光測試的距離,應保證能使用距離平方反比定律。
  5.5 從燈具的基準中心觀察時,測量設備應保證探測器的張角是在10′至1°之間。
  5.6 在測量范圍內,任一測量方向應保證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測量角度的量度以基準軸(由制造者在圖紙上表明)為基準。
  5.8 具有幾個光源燈具的配光測試。
  5.8.1 對于使用非燈泡更換光源或其他光源:
  檢測機構可從制造者獲得此種燈所需的特種電源,并在制造者規(guī)定的電壓下進行檢測。
  5.8.2 對于使用燈泡更換式的:
  當燈具配備的批量生產(chǎn)的白熾絲燈泡,在13.5或28.0V時,其產(chǎn)生的發(fā)光強度應在本標準規(guī)定的最大和最小限值之間。若在下限時,則按GB 15766.1所選定該類型燈泡光通量偏差適當提高。另外,測試時允許輪流在每一燈泡位子上,使用該類型的標準燈泡,在規(guī)定的基準光通量下測量并累加之。
  6 檢驗規(guī)則
  燈泡更換式后霧燈配光測試應裝以標準燈泡,在有異議時允許更換標準燈泡重新測試。
  注:標準燈泡應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指定專門的檢測機構確認,并附有效期內的檢測報告。
  燈泡更換式后霧燈產(chǎn)品使用的燈泡,應是經(jīng)認證的產(chǎn)品。在我國燈泡開展認證前,應是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檢測機構確認的產(chǎn)品。
  6.1 后霧燈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異者,則被認為是不同型式:
  a) 商品名稱和商標;
  b) 光學系統(tǒng)的特性;
  c) 通過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變光學效果的外加附件;
  d) 使用燈泡的類型;
  e) 若是非燈泡更換式的后霧燈,其結構、燈絲形狀等。
  6.2 型式檢驗
  6.2.1 后霧燈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規(guī)定。
  6.2.2 產(chǎn)品申請認證者應提供:
  a) 足以識別該型式燈具特性的圖紙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鏡詳細的特性結構,并表明基準軸(H=0°,V=0°)、基準中心和安裝在車輛上的幾何位置;
  b) 樣燈兩只(燈泡更換式后霧燈含燈泡)。
  6.2.3 每只樣燈應符合本標準4.1和4.2的規(guī)定。
  6.2.4 按本標準第5章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每只樣燈均應符合本標準4.3的規(guī)定。
  6.3 產(chǎn)品的一致性檢驗
  6.3.1 對已經(jīng)型式檢驗合的產(chǎn)品,以批量產(chǎn)品隨機抽取的樣燈,來判定其產(chǎn)品的一致性。
  6.3.2 隨機抽取的樣燈,應符合4.1和4.2的規(guī)定。
  6.3.3 按本標準第5章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隨機抽樣的樣燈,應符合本標準4.3的規(guī)定,但其中4.3.1.1要求圖上的最小發(fā)光強度限值放寬至規(guī)定的80%。
  6.3.4 隨機抽取樣燈數(shù)量規(guī)定為一只,應完全符合上述6.3.2的規(guī)定。配光測量應符合6.3.3的規(guī)定,若不符合則再隨機抽取樣燈五只,應至少有四只完全符合本標準4.3的規(guī)定,否則判定該產(chǎn)品一致性檢驗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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