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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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承擔了許多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fā)生或者職業(yè)病被確診以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chǎn),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fā)生或者職業(yè)病被確診后的30日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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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1年,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在很多工傷發(fā)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yī)療機構進行搶救或者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因此,工傷職工的家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此外,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專門性群眾組織,在工傷保險方面也需承擔很多義務。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是工會的一項重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