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應當報經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同意,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四十條 河道及其保護區(qū)內的防洪設施、公用設施及其他構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動和損壞。
第四十一條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搶險防訊物資,禁止擅自動用、轉讓和損壞。
第四十二條 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
沿河單位和居民應當協(xié)助有關部門維護好城市防洪設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發(fā)揮功能。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四十四條 禁止損壞、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禁止在路燈桿周圍三米以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違法建筑及從事其他有礙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禁止擅自接用路燈電源線路和占用路燈線桿。確需接用路燈電源線路或者占用路燈線桿的,應當經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十六條 擬建懸空線路與已建的路燈專用線路交叉跨越時,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保持安全距離。確需升降路燈專用線路、動遷路燈線桿及其他設施的,應當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 單位自籌資金架設公用路燈線路,應報供電部門和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批準。建成后,由城市路燈專用電源供電,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燈設施損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照明,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需要分清責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