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事故處理機構墊付通知或者醫(yī)療機構未結算搶救費用墊付申請及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對墊付范圍、搶救費用等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事故處理機構、相關衛(wèi)生計生部門和醫(yī)療機構。
??????? (四)符合墊付要求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費用劃入醫(yī)療機構賬戶;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yī)療機構和事故處理機構說明理由。
??????? (五)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yī)療機構因墊付搶救費用發(fā)生爭議,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衛(wèi)生計生部門聘請專家組復核,將復核結果告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醫(yī)療機構。
??????? 第二十條市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 (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屬于市救助基金救助范圍的,由受害人法定繼承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憑事故處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 (二)對未知名死者,事故處理機構在向殯葬服務機構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殯葬服務機構書面申請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喪葬費用。
???????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事故處理機構;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第二十一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可以向事故處理機構、醫(y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二十二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或者邀請醫(y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醫(y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成立專家組,對部分案情復雜、墊付期間較長或者墊付金額較大的案件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 第五章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 第二十三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及時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發(fā)送《償還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費用通知書》依法進行追償,并明確償還的方式、金額及期限。
??????? 對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損害賠償?shù)模芯戎鸸芾頇C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協(xié)助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追償。
??????? 第二十四條已經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生效后,及時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追償墊付費用。
???????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賠付業(yè)務時,應當及時與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聯(lián)系,對需要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協(xié)助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 第二十六條相關責任人未償還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可將責任人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標注為“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狀態(tài),在其辦理年審、過戶等業(yè)務時,督促相關責任人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 第二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的墊付費用,應當繳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定的賬戶,注明償還項目。
??????? 第二十八條賠付人賠付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無損害賠償權利人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市救助基金賬戶,注明賠付具體事故受害人,并保留銀行轉賬憑證作為已支付證明。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賠償后,應當書面告知承辦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第二十九條對墊付時間超過兩年而未追回的墊付費用,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同意后予以核銷,并保留墊付費用追償權。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墊付費用核銷后偵破的,事故處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追償墊付費用,追回的墊付費用納入市救助基金賬戶管理。
???????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 第三十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立市救助基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 第三十一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市救助基金的各項資金來源及時入賬,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市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shù)惹闆r報送市財政部門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市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shù)惹闆r,報送市財政部門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查。
??????? 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救助基金的審計監(jiān)督。
??????? 第七章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三條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提供偽造的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責令其退回所騙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四條醫(yī)療機構推諉、拖延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治療、提供虛假醫(yī)療證明或者醫(yī)療費用的,由衛(wèi)生計生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殯葬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殯葬證明或者違反規(guī)定收取殯葬費用的,由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 第三十六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核定搶救費用、喪葬費用中,發(fā)現(xiàn)醫(y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有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市衛(wèi)生計生部門或者市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 第三十七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根據(jù)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 (一)未按照規(guī)定受理、審核市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 (三)違反規(guī)定使用市救助基金的;
??????? (四)拒絕、妨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附則
???????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 第四十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市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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