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按《冶金行業(yè)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專篇〉主要內容》(見附件1)編制安全設計專篇。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還應依據(jù)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安全設計專篇。
第十條建設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設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安全標準設計規(guī)范進行設計,對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方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申請報告及申請表(見附件2);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三)初步設計報告和安全設計專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受理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批申請后,從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未落實解決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問題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安全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
(五)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審查不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項目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設計應落實安全設計專篇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預驗收,并向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的六個月內,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