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書面通知及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查,并作出復查意見。申請復查期間,申請人不得停止整改。
二、當事人對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的重新認定為最終認定;
三、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對消防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履行告知義務或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四、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擬作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吊銷許可證和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罰款5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五、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