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內部消防給水的設置原則
根據火災資料的統(tǒng)計及公安部關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規(guī)定,下列工程內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
(1) 高度超過24m的工程
(2) 層數超過10層的工程
(3) 重要的及施工面積較大(超過施工現場內臨時消防拴保護范圍)的工程
工程內的消防給水可以與施工用水合用。
2. 工程內消防給水管網
工程內臨時豎管不應少于兩條,宜成環(huán)狀布置,每根豎管的直徑應根據要求的水柱股數,按最上層消火拴出水計算,但不應小于100mm。
高度小于50m,且每層面積不超過500m2的普通塔式住宅及公共建筑,可設一條臨時豎管。
3. 工程內的臨時消火拴及其布置
工程內臨時清火拴應分設于各層明顯且便于使用的地點,并應保證消火拴的充實水柱能達到工程內任何部位。拴口出水方向宜與墻壁成90o角,離地面1.2m。
消火拴口徑應為65mm,配備的水帶每節(jié)長度不宜超過20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19mm。每個消火拴處宜設啟消防水泵的按鈕。
工程內臨時消火拴的布置應保證充實水柱,能達到工程內部任何部位。
4. 施工現場滅火器的配備
(1) 一般臨時設施區(qū),每100m2配備兩個10L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沙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 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應配置一個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的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的滅火器。
(3) 倉庫或堆料場內,應根據滅火對象的特性,分組布置酸堿、泡沫、消火、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個,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