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經理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對公司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對安全現狀進行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五條 組織制定公司長遠安全規(guī)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改善勞動條件的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公司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負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提出報告。
第七條 抓好職工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干部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第八條 在新、改、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對其它重要的經濟技術決定,應負責制定具有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條 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分管領導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負責組織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并對所發(fā)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