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收要求
1、實行誰使用誰回收移交送廠的原則。
2、對井下待回收的設備由機電工區(qū)設備管理員統(tǒng)一下發(fā)回收通知單,回收單位按規(guī)定及時回收。
3、如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單位回收時,必須由機電工區(qū)(機電業(yè)務管理部門)組織回收單位和使用單位到回收現(xiàn)場檢查設備的完整情況,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進行回收。
4、機電業(yè)務管理部門的設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井下閑置設備情況,及時下達回收通知單。
(二)檢查驗收要求
1、凡回收進廠設備必須確保零部件齊全完整。
2、驗收組織,機電設備管理員組織,機廠廠長,技術員,班長和回收單位人員參加。
3、檢查驗收后,設備管理員寫出驗收移交清單,并三方簽字。
4、清單上必須注明回收單位,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及用途,并記錄清楚零部件,損壞丟失及數(shù)量。
(三)處罰規(guī)定
1、各回收單位必須按通知回收時間要求積極組織回收,如未按期回收,延期一天,每臺件罰款10元。
2、對于各種燒壞的電機,經分析屬于使用不當造成的,對責任單位實行每kw處罰30元。
3、損壞部件,經分析屬人為損壞的,對責任單位按原值50%賠償,部分損壞視其輕重進行處罰。
4、丟失部件對責任單位按其原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