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維修工必須熟悉頂板控制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巷道維修工,負責巷修工區(qū)的巷修工作,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并經培訓。巷修工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巷修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隊長的領導下,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安全措施,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
第2條 嚴把施工質量,節(jié)約物料消耗。
第3條 使好臨時支護,保證后撤路線暢通,平巷從外向里,上山從下到上,下山從上到下,邊通風邊整修,并搞好有害氣體檢測,搞好自主保安,維修質量要符合設計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斷面。
第4條 愛護工具,遵守紀律。
第5條 嚴格按作業(yè)規(guī)程及補充措施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維修巷道每組少于2人操作,單人作業(yè)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7條 工作面上、下順槽20米范圍內未加強支護,支柱柱頭未拴好,倒柱傷人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在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同一條巷道內,最多只允許兩組人員相向進行維修巷道工作,兩組之間的距離小于15米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9條 凡巷道支架發(fā)生彎曲、腐朽、錯口、折斷、破裂等現象未及時更換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維修時,未打好臨時支護,維修地點造成大冒頂,未按措施要求立即進行處理和搶修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架設臨時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現一梁一柱現象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進行挑頂工作時,出現空頂作業(yè)現象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更換棚梁時,未在棚梁的一側架設臨時支架,未用材料將棚腿背好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使用損壞、失效、變形、腐朽的支護材料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巷道內的各種材料和雜物收工前未清理干凈并按指定地點存放或運走亂堆放,影響通風、行人、運輸和安全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維修地點的風管、水管、電纜、液壓管路和防塵、通風設施、電器設備等都要妥善保護,掩蓋嚴密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工作完畢后,未把施工地點的煤、矸清理干凈,未將各種物料存放或外運到指定地點,各種管線未吊掛整齊,設備未按 要求移設好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向區(qū)(隊)值班人員和接班人員詳細匯報,并交清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等情況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