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審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 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隔絕;
3)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 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
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jiān)護人應負責:
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 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終監(jiān)視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動態(tài),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
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zhí)行人員職責:
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 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發(fā)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5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6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①油船、油車??康膮^(qū)域;②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④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⑤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7 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一份由動火執(zhí)行人收執(zhí)。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二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廠(局)安監(jiān)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zhí)。
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xù)或檢修工作票。
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10 外單位來生產區(qū)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局)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11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