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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探析

  
評論: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定義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造成損害之后,確定由何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準則(此處歸責原則界定的民事責任系基于侵權(quán)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外延包括過錯責任原則(涵攝過錯推定)、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標準的核心。

  由于概念界定與學術(shù)理念的歧異,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學說極其繁雜,主要有:

  一、一元論說,又細分為一元論(一)過錯責任原則說(二)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說;

  二、二元論說,又細分為二元論(一)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說(二)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說(三)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說(四)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說;

  三、三元論說,又細分為(一)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說(二)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說;

  四、四元論說,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絕對責任原則說。

  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歸責原則體系應否棄嚴格責任原則,在公平責任例外適用的情況下以過錯責任原則(涵攝過錯推定)為主導?,F(xiàn)對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詳釋如下:

一.過錯責任原則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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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侵害人在實施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情況下,應基于其過錯對他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又分為主觀說與客觀說兩種。

  主觀說認為,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侵害人基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quán)利時,方應就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制度。主觀說有二種特點:一是把過錯解釋為行為人的某種心理狀態(tài),二是把“過錯”與“不法”區(qū)別開來。 在英美國家,持主觀說的學者主要有Winfield,Salmond,Street;在德國,持主觀說的早期學者主要有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哈瑟(Hasse),耶林(R.Jhering),李斯德(V.List),柴德曼(Zitelmann),雷翁哈德(Leonhard);在法國持主觀說學者主要有約瑟蘭(Josserand),耶斯曼(Esmein),沙維德(Savatier),唐克(Tunc); 在意大利持主觀說的學者為德?居皮斯(DeCupis); 中國臺灣的王澤鑒先生亦持主觀說。 主觀過錯責任原則說的主要觀點為:過錯是由行為人內(nèi)在的意志決定的,主觀過錯表明行為人具有道德上應受非難性。

  客觀說認為,過錯即是對注意義務的違反,“不法”應包含在“過錯”中。 持客觀說的學者有:美國學者龐德(R.Pound),法國學者普蘭尼奧爾(Planiol),薩瓦蒂厄(Savatier),馬澤奧德(Mazeaud),波蘭學者瓦卡羅(Warkallo),維茲紐斯基(Wiszniewski) 及中國大陸的張民安先生。 客觀過錯責任原則說的學說主要有三種:1、違反義務說;2、不符合某種行為標準的行為說;3、對權(quán)利的侵犯說。

  筆者原本采納主觀說 ,但經(jīng)研究發(fā)現(xiàn),堅決采行主觀說與客觀說中任一學說都可能失之偏頗,國內(nèi)外學者在論述中多兼采主觀說與客觀說,二者并行不悖,為過錯責任原則制度構(gòu)成的兩部分內(nèi)容的全面學術(shù)表述,如德國學者拉倫茨(Larenz)認為,傳統(tǒng)意義之過失,應還原于主觀歸責之領域,并另立客觀過失之歸責原理。 故筆者現(xiàn)在主張,“主觀說與客觀說”為過錯責任原則制度構(gòu)成的全面表述。

  對于過錯責任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領域的運用,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亦存在區(qū)別,應予以注意。區(qū)別表現(xiàn)在:(1)英美法以判例為主,很少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明文規(guī)定,它的過錯責任原則大多從道路交通事故判例法的歷史進程以及眾多判例的共同點中獲悉;(2)英美法上的“過失”有兩重涵義,既是道路交通事故內(nèi)在的實質(zhì)要件,又作為侵權(quán)行為的一個種類。

 ?。ǘ┻^錯責任原則與自己責任原則關系研判

  自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承擔其行為所生一切后果的原則。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與自己責任原則的關系,學界都支持自己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但在基于自己責任原則的過錯歸責主體的界定上歧異頗大,分為主流說與非主流說兩種學說。

  主流學說認為,過錯責任原則以自己責任原則為基礎,其過錯歸責的行為人不僅包括事故直接行為人(如駕駛?cè)耍?,還包括與直接行為人具有特定法律關聯(lián)的其他行為人(如雇用人)。

  筆者贊同主流說的觀點,主張自己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中行為人概念應具有相同外延,并做廣義理解,“行為人”不僅包括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直接物理接觸關系的行為人,還包括與事故所涉人員、車輛(包含車輛裝載物)、道路等具有特定法律關系的行為人。

  非主流學說學者以劉士國先生為代表,他認為,過錯責任原則,以自己責任原則為基礎,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根據(jù),其行為人是指責任人本身,其行為人過錯是指責任人本身過錯,而非指責任人所控制的行為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更不包括第三人的過錯。 筆者認為,非主流說是典型的邏輯說教與文字游戲,毫無實踐意義。若按此學說,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將喪失絕大部分適用空間,因為劉士國先生所謂的自己責任將事故責任人嚴格限定為具有過錯的直接行為人,而不是具有過錯行為的當事方(包括具有過錯的直接行為人及與該行為人具有特定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人)。基于這一邏輯,除非事故責任僅由具有過錯的機動車駕駛?cè)说戎苯有袨槿顺袚?,若由機動車駕駛?cè)说墓陀萌说取芭c存在過錯的事故直接行為人具有特定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人”承擔,則不屬于自己責任原則范疇;由于自己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在上述情形,自然也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調(diào)整范疇。而依據(jù)劉士國先生觀點作出的這一理論推演結(jié)果,與世界各國(地區(qū))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司法實踐大相徑庭。在當今世界,凡聲稱采用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的國家(地區(qū)),無一例外地將事故責任承擔者的范疇擴展到“與存在過錯的事故直接行為人具有特定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人”,未有規(guī)定“事故責任僅由具有過錯的直接行為人承擔”的情形。

  (三)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關系研判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推定,是衍生于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非獨立性歸責方式,具體內(nèi)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發(fā)生時,推定侵害人有過錯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責。 大陸學界名家中,對過錯推定是否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問題,王利明先生持肯定說,張民安先生持否定說;但依張民安先生整理的相關資料考察,王利明先生似有概念混淆之嫌。

  筆者不認為過錯推定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認為其應為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子原則。理由如下:

  1、最終責任依據(jù)完全吻合

  過錯推定的責任承擔以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的過錯為歸依,這與一般過錯責任原則毫無二致。

  而侵權(quán)行為法歸責原則就是解決最終的責任根據(jù)問題,也就是解決法律價值判斷上的“最后界點”或責任的根本要素問題。 最終責任依據(jù)即指法律應以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已生損害結(jié)果抑或公平理念等要素作為歸責基點, 對諸要素的選擇是侵權(quán)行為法各歸責原則的根本分野所在。既然過錯推定與過錯責任原則一樣,均以事故當事人過錯作為歸責基點,前者自應屬于后者的分支,而不應隨意上升為一種獨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

  2、根本區(qū)別基于程序而非實體內(nèi)容

  一般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舉證責任不同,即程序上存在區(qū)別。

  依據(jù)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quán)責任承擔問題上,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侵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依據(jù)過錯推定,采取道路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首先推定侵害人有過錯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侵害人可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方法免責。如果僅以舉證程序上的差異就將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細分為道路交通事故兩種歸責原則,會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概念體系區(qū)分標準的混亂與邏輯統(tǒng)一性的闕如,因為在該體系中,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實體內(nèi)容差異(是否以“過錯”為最終責任依據(jù))為區(qū)別所在,而過錯責任原則與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卻以舉證程序差異為分野。

  3、過錯推定影響力與適用范圍有限

  過錯推定首創(chuàng)于17世紀法國法學家讓?多馬的過錯理論,其后為《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和《德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條)所采納。 英國法中的“事實本身說明”(res ipsa loquitur )亦包含過錯推定內(nèi)容。 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中運用過錯推定,有其社會歷史成因。因為隨著20世紀初人類進入“汽車時代”,道路交通事故大量產(chǎn)生;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發(fā)性、瞬時性、成因復雜性,依傳統(tǒng)的過錯責任原則舉證程序,處于弱勢的事故受害人往往難以通過己身之力證明侵害人存在過錯,因而損失難以獲得填補。有基于此,人們對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擴張解釋,規(guī)定了在法定情況或特定條件下,道路交通事故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采用過錯推定的方法,以使事故受害人損失得到有效彌補。但隨著機動車保險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領域的興起,過錯推定的功能逐漸被前者所取代;其過渡性作用日益顯現(xiàn),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家均不再具有普適作用,從影響力與適用范圍角度考慮均不具有成為獨立歸責原則的可能性。

  二、諸種學說

  道路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以過錯(分主觀性與客觀性兩類)為事故責任承擔的最終構(gòu)成要件,同時將當事人過錯作為確定事故責任范圍的主要參考。在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問題上,主張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說主要有五種,現(xiàn)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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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說認為,過錯責任原則具有行為制導功能、積極預防功能、道德評價功能、間接平衡功能,其多元化的功能特性決定了在道路交通事故領域適用上的強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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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說來源于龐德的意志自由論。龐德推崇人格的內(nèi)在尊嚴,因此他指出,每個個人都應當永遠被視為目的本身。 有基于此,任何人亦應對為自由意志所控制的個人行為自負其后果,即使該后果是一種不利益。正如尚晨光先生所述,“過錯責任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在侵權(quán)行為法內(nèi)的邏輯延伸——行為人以自己的意思參與市民生活并負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

  (三)教育預防說

  該說認為,法律不能防止人們在道路交通中不出任何偏差,但采行過錯責任原則可以給道路事故當事人某種警示,起到預防事故的教育作用,從而使人們在道路交通中竭盡注意,以避免事故發(fā)生的不利后果。

  (四)制度彈性說

  該說認為,過錯責任原則具有可伸縮性、可解釋性和可變通性,可以更好地保證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制度具有適度彈性。

 ?。ㄎ澹┕舱吲c道德說

  該說著名學者Holmes認為:“更進一步而言,公眾普遍因為其個人行為而受益。因為人的行為是必不可少的,無可避免的,并且由于人的行為對公眾是有益的,因此,公共政策不允許將人們在從事活動中所采取的符合社會需要的和必然要發(fā)生的行為的危險強加在行為人身上。” 有基于此,該說基于公共政策與社會道德的考慮,主張道路交通事故應采行過錯責任原則,不應將事故風險片面地不分成因地強加于一方行為人身上。

  以上五種學說以多元功能說、意志自由說、教育預防說為有力說。

  三、相關立法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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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法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以普通法侵權(quán)責任原則為規(guī)范標準,采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所有人或駕駛?cè)艘环接羞^錯為要件。在阿蒙德訴克羅斯維爾一案中,法官丹寧勛爵對這一普通法原則表述如下:汽車所有人同意由他人駕車在公路上行駛,不論該他人是其雇員、友人或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汽車所有人承擔一種特殊的責任。只要汽車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務或者為所有人的目的,則汽車所有人應為駕駛?cè)艘环降娜魏芜^失負責。只在汽車是出借或出租給第三人,被用于對所有人無益或無關的目的時,汽車所有人才能免除責任。 英國的典型成文立法例是制定于1930年并經(jīng)1960年修正的《道路交通法》,該法明確規(guī)定了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采行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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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國判例法中,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采納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必須以肇事者有過失為條件。其依據(jù)是,在機動車控制技術(shù)日益發(fā)展的條件下,機動車并不被認為是危險的交通工具,它已受到完全的控制;基于每一社會成員“須以一種避免傷害他人的方式實施自己的行為”的思想,若因侵害人的過失致使機動車未能受到合理掌控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則侵害人因違反了上述義務而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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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以前,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最完整的行政法規(guī)。

  據(jù)負責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國務院法制局政法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解釋,處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采行過錯責任原則。

  1999年8月3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發(fā)布《沈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年9月10日施行。該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采行過錯責任原則,并因此引發(fā)了全國范圍的關于“撞了白撞”的大討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和第二次審議稿對機動車肇事責任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金額的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投保金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上述兩審議稿對于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采行過錯責任原則。

  新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該規(guī)定采行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對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采行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酥g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法律推定為屬機動車一方的過錯,由其承擔民事責任;采行的是過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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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上述立法例、判例可知,英國法、美國法、中國法采行的都是一種“嚴格化”了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機動車方都課以一定的注意義務與較重的證明責任;其中,中國法的“嚴格化”特征最為鮮明。

  四、過錯責任原則所具優(yōu)勢闡釋

  在機動車相互碰撞造成事故損害的場合,由于當事人雙方作為駕駛員的注意義務是同等的,所以由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雙方根據(jù)其在事故中有無過錯與過錯程度分擔賠償責任是公平合理的。 在這一點上,即機動車相互碰撞采行過錯責任原則,法學界觀點是一致的。

  主要是在機動車方與行人等非機動車方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場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學界乃至社會公眾產(chǎn)生了重大分歧,在中國甚至引發(fā)了“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大討論。筆者主張,過錯責任原則具有顯著的優(yōu)勢,不僅應適用于機動車相互碰撞發(fā)生事故的場合,而且應適用于機動車方與行人等非機動車方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乃至非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場合?,F(xiàn)在總結(jié)前人學說的基礎上,將過錯責任原則的優(yōu)勢闡釋如下:

  (一)侵權(quán)行為法體系以過錯為基礎是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的重要依據(jù)

  侵權(quán)行為法是有關對侵權(quán)行為的制裁以及對侵權(quán)損害后果予以補救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侵權(quán)行為法(Deliktsrecht /Law of delict)是私法的一個部分。它決定某人受到侵害后是否有權(quán)得到賠償(或者說在出現(xiàn)此等侵害情形,是否有權(quán)得到法律上的救濟),盡管受到侵害只構(gòu)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定之債。

  由于私法自治的核心在于,自己是自己的主人。整個民法秩序都是建立在個人意思基礎上的。 因此侵權(quán)行為法體系亦以個人意思(過錯)為建立基礎?;诖?,過錯責任原則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法理基礎,其基本含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主體只對己方有過錯的行為(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承擔責任,不對沒有過錯的行為承擔責任。

  英國學者彼得?斯坦對此曾做進一步闡釋:“侵權(quán)責任的基礎是過失,這種理論起源于這樣一種觀念:侵權(quán),顧名思義就是做錯事。因此,侵權(quán)訴訟中被告應當支付的損害賠償,是一種對做了某種錯事而進行的懲罰。同理,假如他無法避免這樣做,那么就不應該對他進行懲罰。一句話,侵權(quán)責任是以道義責任為前提的。”

  在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 —— 過錯責任基本原則的長期浸淫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體系基本制度構(gòu)成要素包括混合過錯責任、共同過錯責任、抗辯制度、責任要件、賠償制度等,它們均建立在“過錯歸責”理念基礎之上,是以彼得?斯坦所謂的道義責任為前提的。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主張“在事故中無過錯即無責任”,其民事責任的承擔以“過錯”為前提與核心考慮因素,從而與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體系諸構(gòu)成要素概念的界定相契合,故概念表述具有形式上的邏輯嚴謹性,其可視作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的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quán)行為法域的具體化,亦與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體系具有兼容性。

 ?。ǘ┑缆方煌ㄊ鹿是謾?quán)行為法立法最高目的衍生客觀要求

  預防損害事故的發(fā)生為侵權(quán)行為法立法的最高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是一個開放發(fā)展的體系,具有填補損失,預防損害發(fā)生,平衡社會利益,秩序創(chuàng)建的多元化社會功能。然追根溯源,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的宗旨首先是盡一切可能杜絕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退而求其次才是將道路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減至最小程度。

  有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最高目的應是預防損害事故的發(fā)生,而預防損害事故發(fā)生的有效方式是消滅道路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誘因。因為隨著科學技術(shù)的發(fā)展與其在道路交通領域日益廣泛的運用,道路交通的可控性、安全性日益加強,人為因素之外的事故誘因?qū)⒈粶p至最小程度。道路交通事故相關人員的過錯逐漸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

  譬如,法新社的報道認為,由于大批新手貿(mào)然上路,現(xiàn)在,中國的道路是世界上最危險的;拙劣的駕駛技能和無視交通法規(guī)的存在是造成交通事故頻發(fā)的主要原因。 中國公安部通報2004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情況時表示,機動車駕駛?cè)诉`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駛、占道行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原因造成的交通死亡事故比較突出。據(jù)公安部網(wǎng)站消息,2004年,因機動車駕駛?cè)诉^錯導致交通事故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435787人受傷,分別占總數(shù)的89.8%、87.4%和90.6%。

  由于人的意志的獨立性與自由性,外界無法通過物理控制的方式對其施加影響。因而立法者無法直接消滅道路交通事故相關人員的過錯,其只能立足于人類“趨利避害”的本性,用法律創(chuàng)建一種可以預期的行為結(jié)果模式,使人們通過意志自我控制的方式在道路交通領域采取適當行為,以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嚴格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意志因素作為歸責基準,因此無法為道路交通相關行為人的行為提供具有事故預防功能的行為標準,無法有力規(guī)避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波斯納先生對此問題有精辟闡釋,他認為,從經(jīng)濟學角度看,這些法律(指美國一些州通過的嚴格責任汽車事故賠償法)的一個令人驚訝的特征是它們?nèi)徊魂P心是否能產(chǎn)生更有效的避免事故的激勵。它們并沒有設法使侵權(quán)制度成為一種對不安全行為更有力的威懾,而是設法去增加制度的覆蓋面和減低保險成本。所有這些目標是相互矛盾的,并且是與減低事故發(fā)生量的目標相違背的。

  波斯納先生認為,如果賠償是過失制度的唯一目的,那它就是一種貧困的制度,因為它不但成本很高而且很不完善;但是,其經(jīng)濟功能不是賠償而是對無效率事故的阻止。

  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原則正好體現(xiàn)了波斯納先生的精神理念。博弈論的研究表明,一個人在選擇時,是否做出某種選擇,取決于其對該選擇成本收益的預期以及對他人選擇的預期。 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事故責任承擔的預置前提,而責任承擔無疑是一種不利益;人們出于趨利避害本性,會通過個人意志的努力避免出現(xiàn)過錯,以免遭受責任承擔的不利益。因此,以過錯責任原則為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主導,可使道路交通事故相關人員在法律設立的模式的潛在影響下,自覺選擇合理規(guī)避道路交通事故的行為以避免己身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最終在全社會范圍內(nèi)形成人人盡心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局面,實現(xiàn)道路交通事故所生損害最小化。由此,過錯責任原則在道路交通領域?qū)⑿纬衫硐氲囊?guī)范控制模式:“人人按社會的共同規(guī)則自覺地選擇合理的行為并通過控制自己的行為而達到控制行為的結(jié)果” 。

  (三)過錯責任原則體現(xiàn)民法的平等公平理念

  首先,民法以平等理念為歸依,侵權(quán)行為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自應凸現(xiàn)平等理念,對道路交通事故所有當事人利益予以平等保護。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輛所有人、駕駛?cè)伺c行人等其他道路使用人經(jīng)常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cè)俗鳛槭芎θ说那闆r亦占相當比例(主要存在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事故),且常受人們忽視。譬如,在法國,機動車司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受害人,無論是對兩輪車的司機或是游覽汽車的司機而言均是如此:在前者,其司機作為受害人大約占了受害人中的90%,而在后者,司機大約占了受害人的65%。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不依據(jù)主體類型的劃分,而是依據(jù)當事方的過錯,故不存在因主體歸責的情形,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能予以平等保護(尤其是避免了漠視占受害人相當比例的機動車方的利益),恪守了民法的平等理念。

  其次,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亦體現(xiàn)了民法的公平理念。所謂公平理念在侵權(quán)行為法域可理解為:任何人不得因其非法行為致他人產(chǎn)生人身或財產(chǎn)損失,否則須作出同質(zhì)賠償。 依過錯責任原則,在事故中無論是機動車方或是機動車相對方(包括非機動車方及其他道路使用人),若基于過錯作出非法行為導致事故發(fā)生,那么就應對損失承擔責任,若受損方非過錯方本人,過錯方須對受損方作出賠償。這無疑是對民法公平理念的精確闡釋。

 ?。ㄋ模┻^錯責任原則具有多元化的社會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發(fā)揮行為指引、事故預防、損失分擔、輿論認同等多元功能,從而確保侵權(quán)行為法立法宗旨(預防事故發(fā)生與合理分擔損失)的實現(xiàn)。

  首先,過錯責任原則依過錯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這實際上明確了“過錯是應受到譴責的”,責任承擔即為譴責的具體形式;而這一譴責同時包含了法律對人們作出相反行為的要求, 故該原則可為人們提供正確行為指引。

  其次,如上文第2部分所述,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事故責任承擔的預置前提,而責任承擔無疑是一種不利益;人們出于趨利避害本性,會通過個人意志的努力避免出現(xiàn)過錯,以免遭受責任承擔的不利益,此種個體規(guī)避行為的普遍化將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
再次,在事故發(fā)生后,過錯責任原則依當事人過錯確定損失分擔與責任歸屬,使損失分擔具有明確的操作標準,并可遏制法官在事故歸責中對自由裁量權(quán)的濫用。

  最后,由于“無過錯即無責任”的觀念自古深入人心,至今仍與各國主流的社會道德觀相符,因而依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事故歸責結(jié)果,較易得到社會輿論認同,可合理調(diào)動法治的本土資源,增強事故歸責的合社會性。

  (五)嚴格責任原則的式微為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導地位增添砝碼

  道路交通事故中嚴格責任的興起原本是為了克服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程中所存在的弊端。因為人類從“步行與馬車時代”進入“電車時代”、“汽車時代”以后,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日益頻繁,造成了大量的財產(chǎn)與人身傷亡。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嚴格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能出現(xiàn)責任承擔者無力承擔“填補事故損失”要求的局面,使事故受害人陷入無助境地,這種情況在受害人因自身過錯引發(fā)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表現(xiàn)得最為突出。因此,為了規(guī)避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這種弊端,嚴格責任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領域應運而生。正所謂“現(xiàn)代社會重視每個人的福祉,為了保護弱勢的一方,有時不論過失的有無都將責任歸給較有能力承擔、分散和移轉(zhuǎn)損害的一方,因而有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的規(guī)范”。

  然而,由于當代社會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領域的興起,嚴格責任原則適用的傳統(tǒng)領域大為縮減。嚴格責任原則“保護弱者,損失分擔”的精神理念已由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安全制度等現(xiàn)代社會補償形式所承繼并發(fā)揚光大。

  譬如,新西蘭政府于1972年制定《意外事故補償法》,規(guī)定任何謀生者(earner)因意外災害而遭受身體傷害,不論其發(fā)生地點、時間及原因為何,及任何在新西蘭因機動車車禍而受傷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補償委員會(The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mmission)請求支付一定金額。

  如前所述,在當代社會,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取代過錯責任原則的歷史原因已逐漸消彌;而嚴格責任原則自身所固有的弊端(如缺乏激勵機制等)卻日益突出。有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原則的式微為過錯責任主導地位的鞏固增添了砝碼。

  結(jié) 語

  “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一直是學界乃至社會公眾的關注焦點,甚至引發(fā)了相關的社會大討論。本文擬在總結(jié)前人學說與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該焦點問題提出些微的創(chuàng)新思考,以期為道路交通事故侵權(quán)行為法的發(fā)展盡一份力量。

  淺陋之見,懇請指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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