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并應配備專職掛鉤工持證指揮。
2.必須遵守起重機械操作的“一般規(guī)定”和“十不吊”等有關安全規(guī)定。
3.塔式起重機安裝之后,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驗收和經(jīng)有關部門檢測通過后,方可使用。
4.夜間作業(yè)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5.起重機必須有可靠接地,所有電氣設備外殼都應與機體妥善連接。
6.起重機行駛軌道不得有障礙物或下沉現(xiàn)象。軌道壓板螺栓完整有效,軌道末端應有止檔裝置和限位器撞桿。
7.工作前應認真做好例保工作,檢查傳動部分潤滑油量,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種限位和保險裝置等,如有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修整,經(jīng)試運轉正常后方可正式施工。
8.司機必須得到確切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操作前司機必須按電鈴,發(fā)信號。
8.1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fā)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止修復,嚴禁帶病作業(yè)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yǎng)。
8.2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標記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辯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zhí)行或主動采取防范或相應的緊急措施。
8.3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8.4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8.5當?shù)蹉^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采用低速起升。
8.6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8.7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8.8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8.9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加檔,每檔停1—2s’直至最高檔。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檔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檔。
8.10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l00mm。
8.11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8.12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wěn)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200—50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8.13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8.14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8.15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8.16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遵守有關的規(guī)定。
8.17兩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yè)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