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拆除爆破的設計、施工、承擔資格、安全評估,爆后檢查、隱患處理、審查程序及安全管理作出了規(guī)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拆除爆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以及人員。
2 引用標準
GB6722 爆破安全規(guī)程
3 術語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構)筑物為目的的控制爆破。
4 承擔資格與審查
4.1 拆除爆破分級
根據(jù)拆除物周圍環(huán)境條件、拆除對象類別、爆破規(guī)模,分為A、B、C三級。
4.1.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A級:
a. 環(huán)境十分復雜,爆破可能危及國家一、二級文物保護對象,極重要的設施,極精密儀器和重要建(構)筑物。
b. 拆除的樓房高度超過10層、煙囪(或塔)的高度超過80m。
c. 一次爆破的炸 藥用量多于200kg。
4.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B級:
a. 環(huán)境復雜,爆破可能危及國家三級或省級文物保護對象、居民樓房和廠房。
b. 拆除的樓房高度5~10層、煙囪(或塔)高度50~80m。
c. 一次爆破的炸藥用量50~200kg。
4.1.3 符合下列情況者,屬C級:
a. 環(huán)境不復雜,爆破不會危及周圍的建(構)筑物。
b. 拆除樓房的高度低于5層、煙囪(或塔)高度低于50m。
c. 一次爆破的炸藥用量少于50kg。
4.2 承擔資格
4.2.1 承擔拆除爆破的單位,必須的有所在地縣、市級公安局簽發(fā)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4.2.2 承擔A級拆除爆破設計與施工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
b. 有B級以上拆除爆破設計與施工實踐經驗。
4.2.3 承擔B級拆除爆破設計與施工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
b. 有C級以上拆除爆破設計與施工實踐經驗。
4.2.4 承擔C級拆除爆破設計與施工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
b. 參與過一般拆除爆破的設計或施工,具有一般的拆除爆破經驗。
4.2.5 任何個人不得承擔拆除爆破工程。
4.3 審查
4.3.1 A級拆除爆破設計,必須經當?shù)乜h、市公安局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查同意。
4.3.2 B級拆除爆破設計,必須經當?shù)乜h、市公安局審核后,報地(市)級公安局審查同意。
4.3.3 C級拆除爆破設計,應由當?shù)乜h、市級公安局審查同意。
4.3.4 審查時,應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拆除物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性;
b. 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c. 起爆網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d. 施工人員的素質;
e. 施工組織;
f. 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5 設計
5.1 設計步驟
5.1.1 A、B級拆除爆破,必須持有縣(市)級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對拆除物采用爆破方法進行拆除的正式批件,方可進行設計。
5.1.2 設計應按技術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和設計審核等步驟進行。A級拆除爆破應嚴格按上述三個步驟進行;B、C級拆除爆破可將技術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合并一次進行。
5.2 設計內容與審批
5.2.1 技術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工程概況:拆除物的狀況,爆區(qū)周圍環(huán)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的等;
b. 方案選擇:對拆除方法和方案進行比較,論證其安全性和合理性等;
c. 爆破參數(shù)的確定:拆除范圍和高度的確定與計算,結構穩(wěn)定分析,藥包參數(shù)及布置,起爆順序和延期時間等;
d. 裝藥:炸藥品種選擇,單位炸藥消耗和單孔裝藥量計算,裝藥方法及裝填結構;
e. 爆破網路設計:起爆器材選擇,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網路連結形式和方法;
f. 安全距離:計算爆破地震效應,空氣沖擊波、飛石、塌落影響范圍及其沖擊振動的安全距離、噪聲及警戒范圍;
g. 事故預防和處理技術:預計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其控制和處理方法;
h. 技術設計附圖:爆區(qū)周圍環(huán)境平面圖,拆除物平面和剖面圖,藥包布置、裝填結構圖,起爆網路連接圖,安全警戒圖,安全防護與覆蓋措施附圖和文字說明。
5.2.2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施工方法:方法、設備、機具和材料的選擇與數(shù)量;
b. 組織管理:指揮管理機構、工作制度、施工順序和進度,監(jiān)督檢查制度;
c. 施工安全:炮孔驗收制度,爆破器材運輸、貯存要求,起爆藥包加工、裝填工藝和要求,爆區(qū)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5.2.3 設計文件在設計人員簽字后,必須經過設計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和主管領導批準。
6 安全管理技術
6.1 爆破器材管理
6.1.1 拆除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須向當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并憑證在指定的供應點購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拿用、贈送、轉讓、轉買、轉借爆破器材。
6.1.2 在企業(yè)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按照公安局規(guī)定的運輸時間、路線、運輸工具及所運品種、數(shù)量、起運地點、到達地點等情況運輸,并派專人押送。
6.1.3 經當?shù)乜h(市)公安局批準,允許利用結構堅固、不住人的房層、土窯、車輛等作為爆破器材臨時保管點。
6.1.4 保管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設專人看管;
b. 沒有公安局簽發(fā)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或其他規(guī)定手續(xù)的不得存放,爆破器材品種、數(shù)量不清的不得存放;
c. 按公安局規(guī)定的期限、品種和數(shù)量儲存;
d. 收發(fā)器材及時登記,做到帳物相符;
e. 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6.1.5 裝藥過程中,在作業(yè)地點放置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只準放置當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 雷管或起爆體不準與炸藥放在一起;
c. 應有專人看管爆破器材。
6.1.6 藥包加工,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場所、住宅加工藥包;
b. 允許在作業(yè)點附近的單獨房間、帳棚等安全場所加工藥包,加工數(shù)量按設計確定;
c. 加工人員之間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有隔離防護設施時,不少于1.5m,無隔離防護設施時,不少于3m;
d.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
e. 藥包加工場所,不準無關人員接近;
6.1.7 爆破器材銷毀,必須嚴格遵守GB6722有關規(guī)定。
6.2 拆除物覆蓋
6.2.1 在有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或使鄰近建(構)筑物、重要設施受到損傷的場所進行拆除爆破時,必須對拆除物進行覆蓋。
6.2.2 覆蓋材料,應便于固定、不易拋散和折斷并能防止細小碎塊的穿透。
6.2.3 在拆除物尺寸較小、附近有重要被保護目標、周圍人員活動頻繁條件下,應作多層覆蓋。覆蓋范圍,應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圍。
6.2.4 覆蓋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保護起爆網路;
b. 用金屬覆蓋物時,應將電爆網路中的接頭用絕緣膠布包裹好,嚴防短路;
c. 仔細檢查,嚴防漏查;
d. 捆扎牢固,防止覆蓋物滑落和拋散;
e. 分段起爆時,防止覆蓋物受先爆藥包影響,提前滑落、拋散。
6.2.5 在重點保護物方向及飛散物拋出主要方向上,應設立屏障。其高度和長度,應能完全擋住飛散碎塊。
6.2.6 當在危險區(qū)內有不能搬走和遷走的重要設備和設施時,應進行防護。
6.3 拆除物周圍設施、建(構)筑物、道路的防護和交通管制
6.3.1 拆除物周圍設施、建(構)筑物的防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確定保護物的地面質點安全允許震動速度;限制最大一段的爆破藥量。
b. 預估拆除物塌落觸地的震動對保護物的影響。必要時可在倒塌范圍內鋪設煤碴等緩沖層或采取挖防震溝隔離等有效措施。
c. 拆除煙囪、水塔等高聳建筑物時,應考慮爆后殘體滾動、前沖或后坐的可能性,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d. 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灑水。
e. 對保護物采用重點覆蓋和屏障。
6.3.2 拆除物周圍道路的防護與交通管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使用倒塌方向和飛散物主要拋擲方向偏離防護目標,控制殘墟塌散距離;
b. 采用可靠措施,嚴格控制個別飛散物的拋散范圍;
c. 嚴格規(guī)定斷絕交通、封鎖道路的地段和時間。
6.4 水、電、氣、通訊的停止和恢復
6.4.1 根據(jù)拆除物環(huán)境條件及爆破方案,施工單位必須對周圍水、電、氣、通訊的安全作出論證,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4.2 公共設施在爆破作用影響范圍內時,施工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于“水、電、氣、通訊停止”的報告,待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6.5 雜電、射頻電、氣象的影響和控制
6.5.1 拆除物附近有各類電源及電力設施時,必須采用專用儀表檢測雜散電流。當雜散電流值超過30mA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
6.5.2 拆除物附近有輸電線、變壓器、高壓電氣開關等帶電設施時,必須采用專用儀表檢測感應電流。當感應電流值超過30mA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
6.5.3 為防止感應電流對起爆網路產生誤爆,應采取以下措施:
a. 電爆網路附近有輸電線時,不得使用普通電雷管;否則,必須用普通電雷管引火頭進行模擬試驗;
b. 盡量縮小電爆網路導線圈定的閉合面積;
c. 電爆網路兩根主線間距不得大于15cm;
d. 采用非電起爆。
6.5.4 拆除物附近有無線電發(fā)射臺、發(fā)射機、電視臺、微波中繼臺,以及定向雷達發(fā)射天線等射頻源時,必須調查其類型、功率、工作頻率、方位及距爆區(qū)的距離。
6.5.5 為防止射頻電對電爆網路產生誤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爆區(qū)與射頻源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附錄A的規(guī)定;
b. 在爆區(qū)用電引火頭代替電雷管,作實爆網路模擬試驗,檢測射頻電對電爆網路的影響;
c. 禁止流動射頻源進入作業(yè)現(xiàn)場。已進入且不能撤離的射頻源,裝藥開始前應暫停工作;
d. 現(xiàn)場使用的無線電話機,宜選用超高頻段的發(fā)射頻率;
e. 網路應順直、貼地鋪平,盡量縮小導線圈定的閉合面積;
f. 網路主線應用雙股導線或相互平行,且緊貼的單股線;
g. 網路導線與電雷管腳線不準與任何天線接觸,且不準一端接地。
6.5.6 拆除爆破作業(yè)期間,必須指定專人收集氣象預報資料、宏觀觀察氣象變化。避免在雷電、狂風、暴雨、大雪等惡劣氣象條件下實施裝藥爆破。
6.5.7 雷雨季節(jié)實施拆除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采用非電起爆;
b. 采用電爆時,應在爆破區(qū)域設置避雷或預警系統(tǒng);
c. 暫時切斷一切通往爆區(qū)的導電體(電線或金屬管道);
d. 電爆網路主線埋入地下25cm,并在地面布設與主線走向一致的裸線,其兩端插入地下50cm。
6.5.8 裝藥、連線過程遇有雷電來臨征候或預警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立即拆開電爆網路的主線與支線,裸露芯線用膠布捆扎,對地絕緣;
b. 爆區(qū)內一切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6.5.9 干燥,有風季節(jié)實施拆除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下風方向個別飛散物警戒范圍增加50%~100%;
b. 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灑水。
6.6 爆破地震和沖擊波的監(jiān)測
6.6.1 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拆除爆破時,應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和沖擊波監(jiān)測,以確保被保護物的安全。
6.6.2 爆破地震和沖擊波監(jiān)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確定被保護物的爆破地震和沖擊波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特殊保護的目標物的爆破地震和沖擊波的安全性,應由專家研究確定,并報當?shù)毓膊块T備案;
b. 監(jiān)測所用的測試系統(tǒng),應經室內動態(tài)標定,并有良好的頻響特征和線性范圍,數(shù)據(jù)誤差符合工程要求;
c. 監(jiān)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jiān)測方法,各監(jiān)測點距爆區(qū)距離,實測震速,主振相震動頻率和震動持續(xù)時間,儀器頻率范圍,實測沖擊波聲壓強度(超壓)值,沖擊波作用持續(xù)時間,被保護物爆破前后的宏觀調查情況以及爆破震動和沖擊波對保護物影響的明確結論。
7 施工準備與施工
7.1 施工公告
7.1.1 公安局(或廳)對拆除爆破設計審查同意后,甲乙雙方應聯(lián)合在作業(yè)地段張貼施工公告。
7.1.2 施工公告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協(xié)作單位,工程負責人,作業(yè)期限等。
7.1.3 在當?shù)毓膊块T和政府的協(xié)助下,爆破前數(shù)天向爆區(qū)附近單位和居民發(fā)布爆破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爆破地點,爆破次數(shù),每次起爆時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各種信號及其意義,以及發(fā)出信號的方式、時間、安全措施等有關注意事項。
7.2 施工現(xiàn)場清理與準備
7.2.1 爆破作業(yè)前,應對施工現(xiàn)場和其他項目進行清理,完成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拆除工作;合理安排鉆孔作業(yè)機具的位置,準備現(xiàn)場藥包臨時放置與制作場所。
7.2.2 在爆破作業(yè)地段,必須設置明確的工作范圍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設置防護屏障。
7.2.3 進入爆破作業(yè)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要佩戴胸標或臂標;爆破員應隨身攜帶《爆破作業(yè)證》。
7.2.4 施工作業(yè)期間,嚴禁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進入現(xiàn)場。
7.3 施工及驗收
7.3.1 爆破鉆孔施工,應嚴格按拆除爆破設計進行。遇有與設計不相符合的,要在現(xiàn)場標明,并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7.3.2 鉆孔和裝藥作業(yè)不得同時進行。
7.3.3 裝藥前,現(xiàn)場工程技術人員應對炮孔逐個進行檢查驗收,并編號登記。標明地段(位置)數(shù)目、尺寸,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的炮孔要特殊說明,由設計人員處理。
7.3.4 拆除爆破設計人員,應參與檢查驗收施工質量。
7.4 裝藥及起爆網路
7.4.1 制作藥包,必須在選定的安全場所進行。每個藥包應嚴格按爆破設計要求準確稱量,并按藥包重量、雷管段別、藥包個數(shù)分類編組放置。由專人負責登記,嚴格領取手續(xù)。
7.4.2 裝藥現(xiàn)場嚴禁煙火。裝藥過程,應設專人監(jiān)督檢查。
7.4.3 需要防水的藥包,應在藥包加工制作時進行防水處理或采用防水炸藥。
7.4.4 裝藥人員,應嚴格按爆破設計藥量裝藥,用木質炮棍和準備好的炮泥填塞。注意填塞質量。嚴禁使用鐵釬裝填。
7.4.5 應由專人負責各區(qū)段和其間的爆破網路連接,并檢查連接后的網路參數(shù)
7.4.6 嚴格按爆破設計進行防護及覆蓋,確保個別飛石控制在設計的安全范圍內。防護及覆蓋工作完成后,必須重新檢查起爆網路,核準無誤后才能接入起爆裝置。
8 起爆前的組織
8.1 組織指揮系統(tǒng)
8.1.1 拆除爆破工程,應設現(xiàn)場指揮部。組織指揮系統(tǒng),應適應拆除建(構)筑物工程規(guī)模、環(huán)境條件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yè)程序的要求。要嚴格按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進行,確保工程安全。
8.1.2 指揮部應根據(jù)工程級別和施工情況,設置爆破技術、安全警戒、人員撤離、安全監(jiān)測和搶險救護等職能組。職能組的設置及其職責范圍由指揮長確定。各職能組,應在指揮長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工作。
8.2 裝藥時的警戒
8.2.1 裝藥時的警戒范圍,應由指揮部根據(jù)設計與環(huán)境特點確定。
8.2.2 開始進行裝藥作業(yè)時,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爆破現(xiàn)場,并在拆除建(構)筑物周圍設置警戒標志。
8.3 警戒范圍與方法
8.3.1 在爆破危險區(qū)邊界,應設立明顯的警戒標志。
8.3.2 在所有進入爆區(qū)的通道和危險區(qū)入口處,都必須用人員警戒,警戒人員應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攜式擴音器。
8.3.3 警戒范圍,應根據(jù)拆除建(構)筑物特點、防護要求與環(huán)境復雜程度等因素,由設計確定。
8.3.4 爆破設計,必須提供警戒范圍平面圖。圖上應標明危險范圍、設置警戒地點和警戒標志的位置,并按設計要求進行實際勘察,進一步核定警戒點和警戒標志的位置,保證能夠封閉一切通道。
8.3.5 警戒人員至少應在起爆前半小時到指定地點上崗,按計劃斷絕各通往或經過爆破點的通路,直至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后,方準離開警戒崗位。執(zhí)行警戒任務的人員,不準在崗位上做其他事情。
8.3.6 爆破后如發(fā)現(xiàn)盲炮或有不穩(wěn)定結構存在時,在未進行處理前,應在現(xiàn)場設立警戒和危險標志。
8.4 通訊聯(lián)絡
8.4.1 在爆破施工期間,指揮部應與爆破施工現(xiàn)場、起爆站、各警戒點建立通訊聯(lián)絡。
8.4.2 由指揮長決定通訊聯(lián)絡制度與聯(lián)絡方法,按程序進行互相呼叫。
8.4.3 通訊聯(lián)絡可配備有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
8.5 撤離
8.5.1 處于爆破危險范圍以內的人員,必須按指揮部的撤離計劃,在起爆前撤至安全地點。
8.5.2 撤離工作,應在指揮長領導下由人員撤離組具體負責。在交通繁華的鬧市區(qū)進行拆除爆破時,應由當?shù)毓哺删虮0踩藛T予以配合。
8.5.3 撤離人員應分片負責,各自將負責地段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各警戒人員,應及時向指揮長報告警戒工作情況。
8.5.4 負責人員撤離的人員,在完成撤離任務后,必須及時向指揮長報告。指揮長在確認人員已全部撤離危險區(qū)域,方準發(fā)布起爆命令。
8.5.5 人員撤離后,在未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前,任何人不準再進入爆破警戒區(qū)。
9 起爆
9.1 起爆方法
9.1.1 拆除爆破,應使用電雷管或導爆管起爆,嚴禁采用導火索起爆法起爆。
9.1.2 拆除爆破,應用電爆網路或復式導爆管起爆網路。
9.1.3 采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對爆區(qū)內的雜散電流和射頻電的強度進行檢測。若電流強度超過安全允許值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9.2 起爆站
9.2.1 重要建(構)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須設立起爆站。
9.2.2 電力起爆站必需配備:
a. 專用動力電源、照明電源或起爆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爆破網路中各個電雷管所需的準爆電流值。
b. 專供爆破網路檢測用的儀表。
c. 裝在專用起爆箱內的起爆開關。
d. 電工工具和警報裝置。
9.2.3 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地點,并具有避炮作用。
9.3 起爆電源
9.3.1 起爆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爆破網路的要求。
9.3.2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起爆前應對起爆器的功能進行檢查,以確保起爆的可靠。
9.4 起爆負責人
9.4.1 起爆負責人在指揮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起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a. 負責監(jiān)督、檢查爆破員鋪設的爆破網路的質量;
b. 負責爆破網路總電阻的檢測、校核和修正工作;
c. 保管起爆開關箱和起爆器的鑰匙,不準交給他人;
d. 有權制止無關人員進入站內;
e. 負責檢查起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9.5 告知和信號
9.5.1 起爆前三天,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當?shù)卣凸膊块T,并以文字方式告知爆區(qū)附的全體居民,使他們知道起爆時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fā)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設備搬遷。
9.5.2 爆破時必須同時發(fā)出聲響信號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qū)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離到危險區(qū)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在危險區(qū)入口處應設立崗哨。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和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qū),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fā)出起爆信號。根據(jù)起爆信號,準許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經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在未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之前,負責警戒的人員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qū)內。
9.6 起爆
9.6.1 指揮長檢查起爆前的各項工作并確認符合要求后,方準下達起爆指令。
9.6.2 起爆口令,宜采用倒數(shù)計數(shù)法。
10 爆后檢查
10.1 安全檢查及處理
10.1.1 爆后必須等待建(構)筑物倒塌穩(wěn)定之后,檢查人員方準進入現(xiàn)場檢查。
10.1.2 發(fā)現(xiàn)尚未塌落穩(wěn)定的局部地方時,爆破負責人應立即劃定安全范圍,派專人看守,無關人員不得接近。
10.1.3 發(fā)現(xiàn)盲炮或尚未塌落穩(wěn)定部分,應立即制定處理方案,并派專人進行處理。
10.1.4 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殘余爆破器材時,應在以后的清除爆查過程中,由專人負責尋找和處理。
10.2 盲炮處理。
10.2.1 嚴禁從盲炮中拉出電雷管腳線或導爆管。
10.2.2 處理盲炮時,應采取措施,消除由于爆破條件變化而出現(xiàn)的不安全因素。在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區(qū)域后,方可按常規(guī)起爆要求進行第二次起爆。
10.2.5 從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藥和殘留雷管,應在指揮長同意后,及時處理銷毀。將每個盲炮的位置、藥量及當時的狀況逐一記錄,經指揮長簽字后存檔,并向公安局備案。
10.3 警戒解除
10.3.1 爆破負責人應在爆后進入現(xiàn)場檢查,確認安全后向指揮長提出正式報告,并在報告記錄上簽字。
10.3.3 指揮長收到報告并確認安全后,方可下達解除警戒令。
附錄A
爆區(qū)與射頻電源之間的安全距離
(參考件)
A1 爆區(qū)與中、長波電臺(AN)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A1的規(guī)定。
表A1
A2 爆區(qū)與移動式調頻(FM)發(fā)射機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A2的規(guī)定。
表A2
A3 爆區(qū)與甚高頻(VHF)電視發(fā)射機調頻(FM)發(fā)射機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A3的規(guī)定。
表A3
A4 爆區(qū)與超高頻(UHF)電視發(fā)射機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A4的規(guī)定。
表A4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歸口。
本標準由冶金工業(yè)部安全環(huán)保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其中、黃慶岡、林學圣、朱德達、龍維祺、劉殿中、錢瑞伍、周家漢、盧開榮、金紹華、龐奇志、李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