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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第1部分:火力發(fā)電廠

標 準 號: DL5009.1—2002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
起草單位: 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4日

  前言

  1 范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現(xiàn)場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電

  7 季節(jié)性施工

  8 高處作業(yè)及交叉作業(yè)

  9 腳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與運輸

  11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機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樁基及地基處理工程

  17 混凝土結構工程

  18 特殊構筑物

  19 磚石砌體及裝飾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機械

  23 熱機安裝

  24 機組試運行

  25 金屬檢驗

  26 電氣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作業(yè)

  27 電氣設備安裝

  28 母線安裝

  29 電纜

  30 熱控設備安裝

  31 電氣試驗、調(diào)整及啟動帶電

  32 熱控裝置試驗、調(diào)整與投入使用

  附錄A(規(guī)范性附錄) 本部分用詞說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nèi)容為強制性。

  DL 5009《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分為三個部分:

  ——第1部分:火力發(fā)電廠;

  ——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第3部分:變電所。

  本部分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的修訂。頒發(fā)十年來,DL 5009.1—1992為電力建設的安全施工確保電建職的安全與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大容量、高參數(shù)機組的出現(xiàn)和新工藝、新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原“標準”的部分內(nèi)容已不適用或已被淘汰,故在這次修訂中作了大量的刪改與增容。

  本部分結合火力發(fā)電廠施工的特點,對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

  本部分與DL 5009.1—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強調(diào)從技術上確保作業(yè)點的環(huán)境安全,個人防護用品只能作為第二道防護。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見第5章)。

  ——增加原電力工業(yè)部頒發(fā)的《火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規(guī)定》中的各種安全施工設施。

  ——刪除原標準中有關制氧站和乙炔站內(nèi)容(原標準第485條~第514條)。

  ——刪除“修配加工”中有關鍛工作業(yè)、鑄工作業(yè)、熱鍍鋅作業(yè)等內(nèi)容(原標準第613條~659條)。

  ——增加“角向磨光機”(見13.2.4)。

  ——增加“人工挖孔樁”、“振沖樁施工”、“深層攪拌(旋噴)樁施工”、“強夯”四節(jié)(見16.3、16.4、16.5、16.6)。

  ——增加“樁基及地基處理工程”(見第16章)。

  ——部分條文的詞句及嚴格用詞的修改和順序變更。

  本部分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由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員:李崗、翟煥民、周柯、宋寶成、李強、林鎮(zhèn)周、高艷彬、張?zhí)烊A、劉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部分規(guī)定了火力發(fā)電廠(包括核電站的常規(guī)島部分)建筑、安裝施工過程中,為確保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而應采取的措施和應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fā)電廠(包括核電站的常規(guī)島部分)的建筑、安裝、現(xiàn)場加工、調(diào)試、啟動等工作。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jù)本部分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處作業(yè)分級

  GB 3883.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4387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nèi)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

  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514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

  GB/T 597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

  GB/T 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規(guī)程

  GB 8703 輻射防護規(guī)定

  GB/T 8918 鋼絲繩

  GB 9448 焊接與切割安全

  GB 50030 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

  GB 50031 乙炔站設計規(guī)范

  GB 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供用電安全規(guī)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GBJ 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DL 408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發(fā)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T 5031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管道篇)

  GWD 01 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guī)定

  JGJ 33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

  SDJ 276 架空電力線外爆壓接施工工藝規(guī)程

  SDJ 277 架空電力線內(nèi)爆壓接施工工藝規(guī)程

  TJ 36 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

  國務院令1989第44號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10—24

  3 施工現(xiàn)場

  3.1 總則

  3.1.1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防火、工業(y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規(guī)定。

  3.1.2 臨時建筑工程應有設計,并經(jīng)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jīng)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1.3 施工現(xiàn)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面規(guī)劃。排水溝的截面及坡度應經(jīng)計算確定,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凡有可能承載荷重的排水溝均應設蓋板或敷設涵管,蓋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設深度應經(jīng)計算確定。排水溝及涵管應保持暢通。

  3.1.4 施工現(xiàn)場的力能管線敷設應合理,投產(chǎn)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動,如需切割或移動,應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經(jīng)批準后方可施工。

  3.1.5 施工現(xiàn)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qū)等危險區(qū)域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F(xiàn)場設置的各種安全設施嚴禁挪動或移作他用。

  3.1.6 生活區(qū)與施工現(xiàn)場應隔開。非工作需要的人員不得在現(xiàn)場住宿。與施工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xiàn)場。

  3.1.7 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服裝并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或帶釘?shù)男?,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褲進入施工現(xiàn)場。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xiàn)場。

  3.1.8 從事高處、高溫、粉塵、有毒、放射性物質等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并定期接受身體復查。

  3.1.9 凡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nèi)或容器內(nèi)作業(yè),均應設除塵、通風或凈化裝置,并配備足夠的勞動保護用品。

  3.1.10 下坑井、隧道、深溝內(nèi)工作前,必須先檢查其內(nèi)是否積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氣體,如有異常,必須認真排除,在確認可靠后,方可進入作業(yè)。

  3.2 道路

  3.2.1 施工現(xiàn)場的道路應堅實、平坦,并應盡量避免與鐵路交叉;主廠房周圍的道路應筑成環(huán)形的并與附屬建筑物的道路連通。雙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6M,單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3.5m;在棧橋或架空管線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間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兩則應有排水溝。各種器材、廢料等應堆放在排水溝外側0.5m以外。

  3.2.2 運輸?shù)缆窇M量減少彎道和交叉。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下不得小于10m,并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

  3.2.3 現(xiàn)場道路跨越溝槽時應搭設牢固的兩側有可靠欄桿的便橋,并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m;手推車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5m;馬車、汽車便橋應經(jīng)設計,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橋的兩側應設可靠的欄桿。

  3.2.4 現(xiàn)場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斷,如必須開挖,應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同意并限期修復。開挖期間必須有保證安全通行的措施。

  3.2.5 現(xiàn)場的鐵路專用線應按鐵道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施工、維修和運行。道路和鐵路相交處的路面應與軌面平齊;交通頻繁的交叉處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和信號,并設置落桿。

  3.2.6 鐵路專用線兩側暫存的器材距鐵路中心不得小于2.5m;嚴禁在鐵路岔線及鐵軌上堆放物品。

  3.2.7 現(xiàn)場的機動車輛應限速行駛,時速一般不得超過15km。路面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qū)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3.3 材料、設備的堆放及保管

  3.3.1 材料、設備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規(guī)定的地點定值定位堆放整齊,并符合搬運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場地應平坦、不積水,地基應堅實。

  3.3.2 器材不得緊靠建筑物的墻壁堆放,應留有0.5m以上的間距,兩端應封閉。

  3.3.3 各類腳手桿、腳手板、緊固件以及安全設施、防護用具等均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桿應去皮豎放,鋼管應除銹刷漆,每年或新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一次檢查、鑒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應分別存放在普通倉庫隔離的專用倉庫內(nèi),并按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釋劑等揮發(fā)性易燃物品應密封存放。

  3.3.5 酸類及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應放在專設的庫房內(nèi)或場地上,并做出標記。庫房應強制通風。

  3.3.6 有車輛出入的倉庫,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間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4 防火防爆

  4.0.1 施工現(xiàn)場及生活區(qū)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網(wǎng)。

  4.0.2 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

  4.0.3 室外消防栓應根據(jù)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集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置一個。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m2設置滅火器一個。

  4.0.4 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

  4.0.5 消防水帶、滅火器、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作他用。

  4.0.6 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nèi)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0.7 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4.0.8 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

  4.0.9 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shù)毓膊块T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nèi),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

  4.0.10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

  4.0.11 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shù)毓膊块T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jīng)批準后方可進行。

  4.0.12 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應符合GBJ 16的規(guī)定。

  4.0.13 倉庫應根據(jù)儲存物品的性質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

  4.0.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4.0.15 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GBJ 16的規(guī)定。

  4.0.16 揮發(fā)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nèi)或存放在普通倉庫內(nèi)。

  4.0.17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建(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

  4.0.18 裝過揮發(fā)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jīng)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或切割。

  4.0.19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應嚴防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

  5 文明施工

  5.1 施工準備階段

  5.1.1 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內(nèi)容和要求。

  5.1.2 文明施工責任區(qū)應劃分明確,責任應落實。

  5.1.3 總平面布置應合理、緊湊。施工用地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規(guī)定。

  5.1.4 總平面布置中應有廢料、垃圾及臨時棄土堆放場,并應做到定期清理。

  5.1.5 臨時建筑設施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規(guī)定,做到按圖用地,布置得當,搭設合理,環(huán)境整潔。

  5.1.6 場區(qū)圍墻或圍欄的搭設應穩(wěn)定、整潔、美觀。

  5.1.7 場區(qū)施工道路應符合3.2節(jié)的規(guī)定。

  5.1.8 現(xiàn)場排水設施應符合3.1.3條的規(guī)定。

  5.1.9 設備及材料的堆放應符合3.3節(jié)的規(guī)定。

  5.1.10 主廠房內(nèi)必須設置垃圾通道或活動垃圾箱,并每天有專人清理。

  5.1.11 主廠房及施工現(xiàn)場應設置水沖式或“干式”廁所,并有專人每天清掃。

  5.1.12 場區(qū)文明施工標志、重點防火部位標志及緊急救護標志等應醒目、齊全。

  5.1.13 生活區(qū)及食堂的衛(wèi)生應符合當?shù)氐挠嘘P規(guī)定。

  5.1.14 洗浴設施應滿足施工高峰時的需要。

  5.1.15 施工現(xiàn)場應有急救、保健設施。

  5.2 工程施工階段

  5.2.1 土石方開挖及運輸過程中,泥石不得沿途撒落,不得塵土飛揚、污染環(huán)境。

  5.2.2 坑、溝邊的堆土不得占用道路、不得長期存放,并應設專人及時清理。

  5.2.3 工序安排應合理,銜接緊密,配合得當。上道工序交給下道工序的必須是干凈、整潔、工藝符合要求的工作面。

  5.2.4 施工場所應保持整潔,垃圾或廢料應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5.2.5 主廠房內(nèi),設備、材料的堆放應整齊、有序,標識應清楚,不妨礙通行。

  5.2.6 主廠房內(nèi)堆放的設備或材料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否則由材料部門按廢料收回。

  5.2.7 未經(jīng)批準,不得任意在設備、結構、墻板或樓板上開孔或焊接臨時結構。

  5.2.8 起重用鋼絲繩在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及時收回,不得亂堆亂放。

  5.2.9 保溫材料應隨用隨運,施工中應有防止散落的措施,每天完工后必須清理現(xiàn)場。

  5.2.10 氧氣帶、乙炔帶及電源線應規(guī)范布置,工作結束應及時盤繞回收。

  5.2.11 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施工設施、文明施工設施及消防設施嚴禁亂拆亂動。

  5.2.12 施工現(xiàn)場應采取降低施工噪聲的措施。

  5.2.13 施工人員應有成品保護意識,嚴禁亂拆、亂拿和亂涂亂沫。

  5.3 啟動驗收階段

  5.3.1 廠區(qū)道路暢通,路燈及標志齊全,廠房內(nèi)永久照明投入使用,事故照明能正常投入。

  5.3.2 屋頂密封不漏水,廠房內(nèi)地面及墻面施工完,地溝內(nèi)部已清理干凈,蓋板齊全、平整;平臺、欄桿安裝完善;保溫、油漆工作結束。

  5.3.3 設備、管道表面擦洗干凈,物顯本色;屏柜內(nèi)無積灰,柜門關嚴;閥門、設備全部掛牌;各類管道、箱及電氣設備應消滅七漏(漏煤、漏灰、漏煙、漏風、漏汽、漏水、漏電)。

  5.3.4 消防設備齊全、完好。

  5.3.5 主要工作場所的濕度、噪聲、粉塵濃度符合國家標準。

  5.3.6 廠房內(nèi)外環(huán)境整潔,已完成投資方提出的美化、綠化要求。

  6 施工用電

  6.1 總則

  6.1.1 施工用電的布設應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符合當?shù)毓╇姴块T的有關規(guī)定。

  6.1.2 施工用電設施應有設計并經(jīng)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施工,竣工后應經(jīng)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 施工用電設施安裝完畢后,應有完整的系統(tǒng)圖、布置圖等竣工資料。施工用電應明確管理機構并由專業(yè)班組負責運行及維護。嚴禁非電工拆、裝施工用電設施。

  6.1.4 參加施工用電設施運行及維護的人員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 施工用電設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電變壓器的戶外布置:

  1 變壓器采用柱上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變壓器安裝應平穩(wěn)牢固,腰欄距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2m。

  2 變壓器在地面安裝時,應裝設在不低于0.5的高臺上,并設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柵欄。帶電部分到柵欄的安全凈距,10kV及以下的應不小于1m,35kV的應不小于1.2m。在柵欄的明顯部位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

  3 變壓器中性點及外殼接地連接點的導電接觸面應接觸良好,連接應牢固可靠,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6.2.2 變壓器可就近裝設防雨型的密閉式配電柜;當饋電回路多或容量大時應設配電室。

  6.2.3 鋼筋混凝土電桿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環(huán)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得有腐朽、劈裂。鐵橫擔、鐵包箍不得銹蝕或有裂紋。組立后的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xiàn)象。

  6.2.4 用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布線應整齊,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應有防護措施。架空線路的路徑應合理選擇,避開易撞、易碰的場所,避開易腐蝕場所及熱力管道。

  6.2.5 低壓架空線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線;采用鋁或銅絞線時,導線截面積不得小于16mm2。

  6.2.6 低壓架空線路采用絕緣線時,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架設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況下的架設高度應滿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

 
  表6.2.6-2 架空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表6.2.6-3 邊導線在最大風偏時與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6.2.7 架空線路的轉角桿、分支桿及終端桿的拉線應采取防護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紅、白色油漆示警。

  6.2.8 幾種線路同桿架設時,高壓線必須位于低壓線上方,電力線必須位于弱電線上方。線間距離應滿足表6.2.8的要求。

  表6.2.8 同桿線路最小距離 m

  

  6.2.9 通信、廣播等弱電線路與電力線路同桿架設時,弱電線路應懸掛在鋼線上,懸掛點的間距不得大于1m,鋼線應接地。

  6.2.10 現(xiàn)場直埋電纜的走向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規(guī)定,沿主道路、組合場、固定的構筑物等的邊緣直接埋設,埋深不得小于0.7m;轉彎處應在地面上設明顯標志;通過道路時應采用保護套管,管徑不得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電纜沿構筑物架空敷設時,其高度不得低于2m。電纜接頭處應有防水和防止觸電的措施。

  6.2.11 現(xiàn)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柜或配電箱的設置地點應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應防止碰撞和物體打擊。開關柜或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6.2.12 開關柜或配電箱應堅固,其結構應具備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內(nèi)的配線應絕緣良好,排列整齊,綁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導線剝頭不得過長,壓接應牢固。盤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帶電體明露。

  6.2.13 導線進出開關柜或配電箱的線段應加強絕緣并采取固定措施。

  6.2.14 桿上或桿旁裝設的配電箱應安裝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維修;引下線應穿管敷設并做防水彎。

  6.2.15 配電箱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做到一機一閘一保

  6.2.16 用電設備的電源引線長度不得大于5m。距離大于5m時應設便攜式電源箱或卷線軸;便攜式電源箱或卷線軸至固定式開關柜或配電箱之間的引線長度不得大于40m,且應用橡膠軟電纜。

  6.2.17 施工用電的運行及維護班組應配備足夠的絕緣工具。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周期及要求見表6.2.17。

  表6.2.17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要求



  6.2.18 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fā)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

  6.3 施工用電及照明

  6.3.1 電氣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閘刀型電源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閘。

  6.3.2 多路電源開關柜或配電箱應采用密封式的,開關旁應標明負荷名稱,單相閘刀開關應標明電壓。

  6.3.3 不同電壓的插座與插頭應選用不同的結構,嚴禁用單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單相插座應標明電壓等級。

  6.3.4 嚴禁將電線直接勾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nèi)使用。

  6.3.5 手動操作開啟式空氣開關、閘刀開關及管形熔斷器時,應戴絕緣手套或使用絕緣工具。

  6.3.6 熱元件和熔斷器的容量應滿足被保護設備的要求。熔絲應有保護罩。管形熔斷器不得無管使用。熔絲不得削小使用。嚴禁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6.3.7 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更換熔絲、裝好保護罩后方可送電。

  6.3.8 連接電動機械與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移動式電動機械應使用橡膠軟電纜。嚴禁一個開關接兩臺及兩臺以上的電動設備。

  6.3.9 現(xiàn)場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并經(jīng)常檢查、維修。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動;低于2.5m時應設保護罩。

  6.3.10 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及危險品倉庫內(nèi)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開關必須裝在室外。在散發(fā)大量蒸汽、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應采用密閉型電氣設備。在坑井、溝道、沉箱內(nèi)及獨立的高層構筑物上,應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

  6.3.11 碘鎢燈等特殊照明燈的金屬支架應穩(wěn)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支架不得帶電移動。

  6.3.12 電源線路不得接近熱源或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不得架設在腳手架上。

  6.3.13 工棚內(nèi)的照明線應固定在絕緣子上,距建筑物的墻面或頂棚不得小于2.5cm。穿墻時應套絕緣套管。管、槽內(nèi)的電線不得有接頭。

  6.3.14 行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及管道內(nèi)的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應有保護罩,其電源線應使用橡膠軟電纜。

  6.3.15 行燈電源必須使用雙繞組變壓器,其一、二次側都應有熔斷器。行燈變壓器必須有防水措施,其金屬外殼及二次繞組的一端均應接地或接零。采用雙重絕緣或有接地金屬屏蔽層的變壓器,其二次側不得接地。

  6.3.16 鍋爐燃燒室內(nèi)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臨時性固定燈具時,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燈具必須有保護罩,電源線必須用橡膠軟電纜,穿過墻洞、管口處應設保護套管,裝設高度應為施工人員觸及不到的地方。嚴禁用220V的臨時照明作為行燈使用。

  6.3.17 在光線不足及夜間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上應裝設路燈。

  6.3.18 電動機械及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部分。

  6.3.19 在對地電壓250V以下的低壓電氣網(wǎng)絡上帶電作業(yè)時:

  1 被拆除或接入的線路,必須不帶任何負荷。

  2 相間及相對地應有足夠的距離,并能滿足工作人員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時觸及不同相導體的要求。

  3 應有可靠的絕緣措施。

  4 應設專人監(jiān)護。

  5 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

  6.4 接地及接零

  6.4.1 對地電壓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均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

  1 發(fā)電機、電動機、電焊機及變壓器的金屬外殼。

  2 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

  3 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4 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

  5 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帶電設備周圍的金屬柵欄。

  6 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

  7 電纜接頭盒的外殼及電纜的金屬外皮。

  8 吊車的軌道及鉚工、焊工、鐵工等的工作平臺。

  9 架空線路的金屬桿塔。

  10 室內(nèi)外配線的金屬管道。

  11 鐵制的集裝箱式辦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間。

  6.4.2 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線應接至接地網(wǎng)上;總容量為100kVA及以上的系統(tǒng),接地網(wǎng)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總容量為100kVA以下的系統(tǒng),接地網(wǎng)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6.4.3 當施工現(xiàn)場采用低壓側為380/220V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時,應按GB 50194的規(guī)定,采用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分工的接零保護。

  6.4.4 用電設備的保護零線或保護地線應并聯(lián)接地,嚴禁串聯(lián)接地。

  6.4.5 接零保護的規(guī)定:

  1 架空線零線的終端、總配電盤及區(qū)域配電箱的零線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2 起重機軌道接零后,應再重復接地。

  3 接引至電氣設備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分開,保護零線嚴禁接任何開關或熔斷器。

  4 接引至移動式和手提式電動機具的保護零線必須用軟銅絞線,其截面積一般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積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6.4.6 地線及零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等方法。若采用纏繞法時,必須按照電線對接、搭接地的工藝要求進行,嚴禁簡單纏繞或勾掛。

  6.4.7 采用接零保護的單相220V電氣設備,應設單獨的保護零線,不得利用設備自身的工作零線兼作保護零線。

  6.4.8 同一系統(tǒng)中的電氣設備,嚴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護,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護。

  6.4.9 使用外借電源時,電氣設備所采用的保護方式應與外借電源系統(tǒng)中的保護方式一致。

  6.4.10 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軌道較長時,每隔20m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6.4.11 嚴禁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管道作為接地裝置的自然接地體。

  6.4.12 施工現(xiàn)場防雷接地的設置:

  1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屬井字架、鋼腳手架、機具、煙囪及水塔等均應設置防雷設施。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組立起的構架應及時接地。

  2 獨立避雷針的接地線與電力接地網(wǎng)、道路邊緣、建筑物出入口的距離不得小于3m。

  3 防雷接地裝置采用圓鋼時,其直徑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鋼時,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積不得小于160mm2。

  6.4.13 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其正常不帶電部分必須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6.4.14 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利用金屬管道、構筑物的金屬構架及電氣線路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線或接零線用。

  6.4.15 下列設施必須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

  1 用于加工、儲存及運輸各種易燃易爆液體、氣體或粉末的設備。

  2 施工現(xiàn)場及車間內(nèi)連接成整體的氧氣管道及乙炔管道。

  6.5 施工用電管理

  6.5.1 施工用電系統(tǒng)投入運行前,應建立管理機構,設立運行、維修專業(yè)班組并明確職責及管理范圍。

  6.5.2 根據(jù)用電情況制訂用電、運行、維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運行、維護專業(yè)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規(guī)程制度。

  6.5.3 凡需接引或變動較大的負荷時,應事先向用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由運行班組進行接引或變動。接引或變動前應對設備做好電氣檢查記錄。進行接引或變動電源工作必須辦理工作票并設監(jiān)護人。

  6.5.4 施工用電設施除經(jīng)常性的維護外,還應在雨季及冬季前進行全面地清掃和檢修;在臺風、暴雨、冰雹等惡劣天氣后,應進行特殊性的檢查、維護。

  6.5.5 配電室、開關柜及配電箱應加鎖、設警告標志,并設置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6.5.6 施工電源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6.5.7 配電室的值班巡視工作應按DL 40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5.8 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檢修和恢復送電應按第26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 季節(jié)性施工

  7.1 夏季、雨汛期施工

  7.1.1 夏季、雨季前應做好防風、防雨、防火、防暑降溫等準備工作;現(xiàn)場排水系統(tǒng)應整修暢通,必要時應筑防汛堤。

  7.1.2 各種高層建筑及高架施工機具的避雷裝置均應在雷雨季前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接地電阻測定。

  7.1.3 臺風和汛期到來之前,施工現(xiàn)場及生活區(qū)的臨建設施及高架機械均應進行維修和加固,防汛器材應及早準備。

  7.1.4 暴雨、臺風、汛期后,應對臨建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電源線路等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加固。有嚴重險情的應立即排除。

  7.1.5 機電設備及配電系統(tǒng)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絕緣檢查和接地電阻測定。

  7.1.6 夏季應根據(jù)施工特點和氣溫情況適當調(diào)整作息時間。露天作業(yè)集中的地方,應搭設休息涼棚;特殊高溫作業(yè)地點,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

  7.2 冬季施工

  7.2.1 入冬之前,主廠房臨時端、固定端、屋頂以及門窗孔洞應及早封閉。

  7.2.2 對消防器具應進行全面檢查,對消防設施應做好保溫防凍措施。

  7.2.3 對取暖設施應進行全面檢查并加強用火管理,及時清除火源周圍的易燃物。

  7.2.4 現(xiàn)場道路以及腳手架、跳板和走道上的積水、霜雪應及時清除并采取防滑措施。

  7.2.5 施工機械及汽車的水箱應予以保溫。停用后,無防凍液的水箱應將存水放盡。油箱或容器內(nèi)的油料凍結時,應采用熱水或蒸汽化凍,嚴禁用火烤化。

  7.2.6 汽車及輪胎式機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

  8 高處作業(yè)及交叉作業(yè)

  8.1 高處作業(yè)

  8.1.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yè)均稱為高處作業(yè)。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見表8.1.1。

  表8.1.1 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半徑 m



  
  注1: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注2:在作業(yè)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稱為該作業(yè)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8.1.2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作業(yè)指導書時,應盡量減少高處作業(yè);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yè)指導書中的高處作業(yè)部分,應采取措施確保作業(yè)點是安全的,安全帶只能作為第二道防護。

  8.1.3 高處作業(yè)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由上下兩道欄桿(上道欄桿高1.05m~1.2m,下道欄桿高0.5m~0.6m)和欄桿柱組成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wǎng)。

  8.1.4 當高處行走區(qū)域不能夠裝設防護欄桿時,應設置1.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2m應設一個固定支撐點。

  8.1.5 高處作業(yè)區(qū)周圍的孔洞、溝道等應設蓋板、安全網(wǎng)或圍欄。

  8.1.6 特殊高處作業(yè)應與地面設聯(lián)系信號或通信裝置并由專人負責。

  8.1.7 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yè),必須設足夠的照明。

  8.1.8 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yè)。

  8.1.9 凡參加高處作業(yè)的人員應進行體格檢查。經(jīng)醫(yī)生診斷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yè)病癥的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yè)。

  8.1.10 高處作業(yè)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上方的牢固可靠處;高處作業(yè)人員應衣著靈便。

  8.1.11 高處作業(yè)人員在從事活動范圍較大(水平活動在以垂直線為中心的1.5m半徑范圍內(nèi))的作業(yè)時,必須使用速差自控器。

  8.1.12 高處作業(yè)人員使用繩梯或鋼筋爬梯上下攀登時必須使用攀登自鎖器。

  8.1.13 高處作業(yè)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

  8.1.14 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腳手桿或欄桿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

  8.1.15 高處作業(yè)人員應配帶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傳遞物品時,嚴禁拋擲。

  8.1.16 高處作業(yè)人員不得坐在平臺或孔洞的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網(wǎng)內(nèi)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作業(yè)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8.1.17 高處作業(yè)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8.1.18 高處作業(yè)區(qū)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應使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金屬線。

  8.1.19 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作業(yè)時,必須有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

  8.1.20 在電桿上進行作業(yè)前應檢查電桿及拉線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用適合于桿型的腳扣,系好安全帶;在架構及電桿上作業(yè)時,地面應有專人監(jiān)護、聯(lián)絡;登桿工具應按表8.1.20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試驗。

  表8.1.20 登桿工具的試驗標準



  8.1.21 特殊高處作業(yè)的危險區(qū)應設圍欄及“嚴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險區(qū)內(nèi)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8.1.22 非有關施工人員不得攀登高處。登高參觀的人員應由專人陪同,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

  8.2 交叉作業(yè)

  8.2.1 施工中應盡量減少立體交叉作業(yè)。必需交叉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組織交叉作業(yè)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各工序應密切配合,施工場地盡量錯開,以減少干擾;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yè),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8.2.2 交叉作業(yè)場所的通道應保持暢通;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8.2.3 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wǎng)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yè)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jīng)原搭設單位驗收;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nèi)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8.2.4 交叉作業(yè)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嚴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8.2.5 在生產(chǎn)運行區(qū)進行交叉作業(yè)時,必須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進行交底后嚴格執(zhí)行,必要時應由運行單位派人監(jiān)護。

  9 腳手架及梯子

  9.1 總則

  9.1.1 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270kg/m2。搭好的腳手架應經(jīng)施工部門及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9.1.2 荷載超過270kg/m2的腳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并經(jīng)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搭設。

  9.1.3 在構筑物上搭設腳手架應驗算構筑物的強度。

  9.1.4 腳手架不得鋼、木混搭。

  9.1.5 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鋼管立桿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墊木。竹、木立桿應埋入地下30cm~50cm,桿坑底部應夯實并墊以磚石;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橫桿應平行并與立桿成直角搭設。

  9.1.6 竹、木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小橫桿和大橫桿不得伸出腳手架之外。

  9.1.7 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根~7根立桿,應設支桿及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支桿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筑物連接牢固。

  9.1.8 腳手板的鋪設:

  1 腳手板應滿鋪,不應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與墻面的間距不得大于20cm。

  2 腳手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cm。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小橫桿。雙排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cm。

  3 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

  4 腳手板應鋪設平穩(wěn)并綁牢,不平處用木塊墊平并釘牢,但不得用磚墊。

  5 在架子上翻腳手板時,應由兩人從里向外按順序進行。工作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下方應設安全網(wǎng)。

  9.1.9 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應搭設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組成的防護欄桿。上桿離地高度1.05m~1.2m,下桿離地高度0.5m~0.6m。并設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wǎng);里腳手的高度應低于外墻20cm。

  9.1.10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并應釘防滑條。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cm。

  9.1.11 采用直立爬梯時梯檔應綁扎牢固,間距不大于30cm。嚴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運送、傳遞材料及物品。直立爬梯的高度超過2m時應使用攀登自鎖器。

  9.1.12 竹、木腳手架的綁扎材料可采用8號鍍鋅鐵絲或直徑不小于10mm的棕繩或水蔥竹篦。

  9.1.13 在通道及扶梯處的腳手架橫桿不得阻礙通行。應抬高并加固。在搬運器材的或有車輛通行的通道處的腳手架,立柱應設圍欄并掛警告牌。

  9.1.14 腳手架應經(jīng)常檢查,在大風、暴雨后及解凍期應加強檢查。長期停用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應經(jīng)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15 非專業(yè)工種人員不得搭、拆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時作業(yè)人員應掛好安全帶,遞桿、撐桿作業(yè)人員應密切配合。施工區(qū)周圍圍欄或警告標志,并由專人監(jiān)護,嚴禁無關人員入內(nèi)。

  9.1.16 拆除腳手架應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yè)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9.1.17 各種材質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表9.1.17的規(guī)定。

  表9.1.17 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 m

 

  9.2 腳手架及腳手板的選材與規(guī)格

  9.2.1 鋼管腳手桿及鋼腳手板

  1 鋼管腳手桿應用外徑為48mm~51mm,壁厚為3mm~3.5mm的鋼管,長度以4m~6.5m及2.1m~2.8m為宜。凡彎曲、壓扁、有裂紋或已嚴重銹蝕的鋼管,嚴禁使用。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凡有脆裂、變形或滑絲的,嚴禁使用。

  3 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頭插接長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頭應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不得用鐵絲或繩子綁扎。

  4 高層鋼管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架空線路時,應滿足表9.2.1安全距離的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

  表9.2.1 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5 鋼腳手板應用厚2mm~3mm的A3鋼板,規(guī)格以長度為1.5m~3.6m、寬度為23cm~25cm、肋高為5cm的為宜。板的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有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9.2.2 木腳手桿及木腳手板

  1 木桿應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堅韌硬木。凡腐朽、折裂、枯節(jié)等易折木桿,以及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等,一律嚴禁使用。

  2 木質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cm~8cm的可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

  3 木腳手板應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cm~30cm為宜,長度以不超過6m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橫透節(jié)及多節(jié)疤的,嚴禁使用。距板兩端8cm處應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9.2.3 竹腳手桿及竹腳手板

  1 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cm。直徑在6cm~9cm之間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蟲蛀的,嚴禁使用。

  2 竹片腳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須擰緊。竹片腳手板的長度以2.2m~2.3m為宜,寬度以40cm為宜。

  9.2.4 特殊形式的腳手架

  1 挑式腳手架的斜撐桿上端應與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桿或鐵絲等連接;下端應固定在立柱或構筑物上。

  2 在門窗洞口搭設的挑架(或稱外伸腳手架),其斜桿與墻面的夾角一般不大于30°并應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處;墻內(nèi)大橫桿兩端伸過門窗洞兩側的部分應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點都應綁雙扣;挑梁應設防護欄桿。

  3 移動式腳手架工作時應與建筑物綁牢,并將其滾動部分固定住。移動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應清除干凈。移動時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4 懸吊式腳手架:

  1) 懸吊系統(tǒng)應經(jīng)設計。使用前,應進行兩倍設計荷重的靜負荷試驗,并對所有受力部分進行詳細的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懸吊式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在工作中,對其結構、掛鉤及鋼絲繩應指定專人每天進行檢查和維護。

  3) 全部懸吊系統(tǒng)所用鋼材應為Q235鋼的一級品。各種掛鉤應用套環(huán)扣緊。

  4) 吊架的挑梁必須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 升降用的卷揚機、滑輪以及鋼絲繩應根據(jù)施工荷重計算選用。卷揚機應用地錨固定,并備有雙重制動閘。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14。使用中,應防止鋼絲繩與構筑物的棱角摩擦。

  6) 腳手板應滿鋪并設1.05m高的欄桿及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wǎng)。

  7) 腳手架應固定在構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 腳手架的升降過程應緩慢、平穩(wěn)。

  9) 懸掛式鋼管吊架在搭設過程中,除立桿與橫桿的扣件必須牢固外,立桿的上下兩端還應加設一道保險扣件。立桿兩端伸出橫桿的長度不得少于20cm。

  10) 在懸掛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掛在構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險繩上。

  9.3 梯子

  9.3.1 移動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時間內(nèi)可完成的作業(yè)。梯子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維護及修理。梯子使用前應進行檢查。

  9.3.2 梯子的制作:

  1 應輕便、堅固,用優(yōu)質材料制成。

  2 支柱應能承受作業(yè)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的總重量。

  3 橫擋間距為30cm,不得有缺檔。橫擋應用榫頭嵌入。梯子的底寬不得小于50cm。

  4 立柱兩端用螺桿或鐵絲擰緊。長度超過3m時,中間應加設一道緊固螺栓。

  5 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9.3.3 梯子的使用:

  1 擱置穩(wěn)固,與地面的夾角以60°為宜。梯腳應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頂端應與構筑物靠牢。在松軟的地面上使用時,應有防陷、防側傾的措施。

  2 嚴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作業(yè)應備工具袋。

  3 嚴禁兩人站在同一個梯子上作業(yè),梯子的最高兩檔不得站人。

  4 梯子不得接長或墊高使用。如必須接長時,應連接牢固并加設支撐。

  5 梯子嚴禁擱置在懸掛式吊架上。

  6 梯子不能穩(wěn)固擱置時,應設專人扶持或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綁牢。在梯子上作業(yè)時,應有防止落物打傷梯下人員的安全措施。

  7 在通道上使用時,應設專人監(jiān)護或設置臨時圍欄。

  8 梯子放在門前使用時,應有防止門被突然開啟的措施。

  9 梯子上有人時,嚴禁移動梯子。

  10 在轉動機械附近使用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11 嚴禁擱置在木箱等不穩(wěn)固或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時,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綁牢。

  9.3.4 鋼筋爬梯的制作與使用:

  1 鋼筋采用Q235鋼,直徑由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12mm。

  2 掛鉤應無傷痕、無裂口,橫擋應焊接牢固。使用時,上部應牢固地連接在構筑物上。

  3 梯身每隔3m應設一道長15cm的撐框。長度超過10m的爬梯,中間每隔5m應與構筑物綁牢。

  4 不得在鋼筋爬梯上拉設電源線。嚴禁將鋼筋爬梯作為接地線使用。

  5 鋼筋爬梯必須與攀登自鎖器配合使用。

  10 起重與運輸

  10.1 起重作業(yè)

  10.1.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1 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2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3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4 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5 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yè)。

  10.1.2 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0.1.3 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0.1.4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

  1 綁扎時應根據(jù)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2 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10.1.5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并應遵守本標準10.1.4的規(guī)定。

  10.1.6 起吊前應檢查起重機械及其安全裝置;吊件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0.1.7 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10.1.8 起重工作區(qū)域內(nèi)無關人員不得逗留或通過;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起重機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過。對吊起的物件必須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10.1.9 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10.1.10 吊起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0.1.11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0.1.12 起重機在作業(yè)中如遇出現(xiàn)故障或出現(xiàn)不正?,F(xiàn)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diào)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10.1.13 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時,應經(jīng)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10.1.14 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yè)。

  10.1.15 當作業(yè)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yè)。

  10.2 起重機械

  10.2.1 總則

  1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2 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械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3 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6.4.5的2及6.4.10的要求接地。

  4 起重機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裝置。操作室內(nèi)應鋪絕緣墊,不得存放易燃品。

  5 未經(jīng)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6 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做一次全面技術檢驗。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制造廠無明確規(guī)定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試驗:

  1) 靜負荷試驗:應將試驗的重物吊離地面10cm,懸空10min,以檢驗起重機構架的強度和剛性。靜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對于新安裝的、經(jīng)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25%;對于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試驗中如發(fā)現(xiàn)構架有永久變形,則應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橋式起重機在試驗中如發(fā)現(xiàn)橋架剛性不夠,主梁跨中的下?lián)现翟谒骄€下達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復時,應報廢。

  2) 動負荷試驗:應在靜負荷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時應吊著試驗重物反復地卷揚、移動、旋轉或變幅,以檢驗起重機各部的運行情況,如有不正?,F(xiàn)象則應更換或修理。動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

  7 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須超負荷時,應經(jīng)計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jīng)項目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 在露天使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

  9 冬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施,夏季操作室內(nèi)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施。

  10 起重機作業(yè)時速度應均勻平穩(wěn),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wěn)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11 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nèi)作業(yè),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guī)操作。

  12 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于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tài)。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六級時,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風力將達七級時,應將臂桿放下。汽車式起重機還應將支腿全部支出。

  13 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guī)定:

  1) 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檢修和維護。

  2) 電氣裝置應安全可靠,熔絲應符合規(guī)定。

  3) 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yǎng)。

  4) 作業(yè)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的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

  5) 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6) 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10.2.2 移動式起重機

  1 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2 作業(yè)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guī)定。

  3 作業(yè)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9.2.1的規(guī)定,且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

  4 長期或頻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yè)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5 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油料著火時,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砂土撲滅,嚴禁用水澆潑。

  6 履帶式起重機行駛時,回轉盤、臂桿及吊鉤應固定住,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7 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位于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走;吊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三分之二。

  8 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

  9 汽車式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yè)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0 鐵路式起重機在接近允許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nèi)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允許起重量的80%。起重機必須在坡道上停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10.2.3 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

  1 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的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臺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的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與低位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2 起重機在運行時,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檢修人員必須上下時,嚴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3 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或交叉的軌道上進行作業(yè)時,兩機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m。

  4 作業(yè)完畢后,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軌道中部。

  5 塔式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應將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10.2.4 橋式及爐頂式起重機

  1 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2 起重機在軌道上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在作業(yè)區(qū)兩端的軌道上用鋼軌夾夾住,并設標示牌。其他起重機不得進入檢修區(qū)。

  3 作業(yè)完畢后,應將吊鉤升起,切斷電源。汽機房內(nèi)的橋式起重機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停放在運行機組的上方。

  10.2.5 扒桿及地錨

  1 新扒桿組裝時,中心線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多次使用過的扒桿再重新組裝時,每5m長度內(nèi)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nèi),中心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

  組裝扒桿的連接螺栓必須緊固可靠。

  扒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

  扒桿的連接板、扒桿頭部和回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鉚、焊或螺栓連接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

  2 扒桿至少應設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設兩根纜風繩;向前傾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前穩(wěn)定纜風繩時,必須在其后面架設牢固的支撐。

  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一般不得大于45°。

  纜風繩越過主要道路時,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

  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9.2.1的規(guī)定。

  3 地錨的分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jù)地錨的受力情況及土質情況確定。

  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的2M范圍內(nèi)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

  地錨坑引出線及其地下部分應經(jīng)防腐處理。

  地錨的埋設應平整,基坑不積水。

  地錨埋設后應進行詳細檢查,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10.2.6 卷揚機

  1 基座的設置應平穩(wěn)牢固,上方應搭設防護工作棚,操作位置應有良好的視野。

  2 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一致。

  3 制動操作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nèi)不得觸及地面或其他障礙物。

  4 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對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5 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作業(yè)時鋼絲繩卷繞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shù)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筒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 作業(yè)前應進行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wěn)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裝置、保險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7 作業(yè)時嚴禁向滑輪上套鋼絲繩,嚴禁在卷筒、滑輪附近用手扶運行中的鋼絲繩,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nèi)側逗留或通過。吊起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應用棘爪鎖住。

  8 運轉中如發(fā)現(xiàn)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機進行排除。

  10.2.7 施工電梯

  1 電梯應安裝獨立的保護和避雷接地裝置,并應保持接地良好。

  2 電梯底籠周圍2.5m處必須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欄桿應安全可靠,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影響安全運行的障礙物,并應搭設必要的防護屏障。

  3 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yè)的電梯,必須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層站編號標志燈。

  4 使用前應檢查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節(jié)點無開焊、裝配正位、附壁牢固、站臺平整、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nèi)無障礙。

  5 啟動前應檢查電氣和各限位裝置、梯籠門、圍護門等連鎖裝置良好可靠并進行空車升降試驗,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6 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應停車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制動器不正常,必須修復后方可投入運行。

  7 電梯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并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xù)運行。

  8 操作人員應根據(jù)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操作。作業(yè)前必須發(fā)出戒備信號。梯籠內(nèi)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負荷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負荷運行。

  9 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低層時,不得以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常操作。

  10 在有大雨、大霧或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電梯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最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11 作業(yè)完畢后,應將梯籠降到最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源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10.3 起重機的操作人員

  10.3.1 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經(jīng)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jīng)實際操作及有關安全規(guī)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10.3.2 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熟悉所操作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以及保養(yǎng)和維修的基本知識。

  10.3.3 作業(yè)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回轉的障礙物。檢查軌道是否平直,有無沉陷;軌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規(guī)定。

  10.3.4 作業(yè)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yǎng)規(guī)定,執(zhí)行各項檢查和保養(yǎng)。

  10.3.5 起重機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 露天作業(yè)的軌道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先將夾軌鉗松開;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夾軌鉗夾住。

  2 應在確認起重機上及周圍無人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如主電源開關上加鎖或有標示牌時,應待有關人員拆除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

  3 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確認所有控制器手柄都處于零位。

  4 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并做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yè)前排除。

  5 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開關,加鎖并掛上標示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員。

  10.3.6 雨、雪天作業(yè)時,應保持良好視線并防止起重機各部制動器受潮失效。作業(yè)前應檢查各部制勸器并進行試吊,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10.3.7 起重機作業(yè)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必須精力集中,未經(jīng)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10.3.8 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zhí)行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fā)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10.3.9 操作人員在起重機每個動作的操作前,均應發(fā)出戒備信號。起吊重物時,吊臂及吊物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10.4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

  10.4.1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jīng)有關部門按GB 5082的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jīng)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指揮。

  10.4.2 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1 指揮人員應按照GB5082的規(guī)定進行指揮。如采用對講機指揮作業(yè)時,必須設定專用頻道。

  2 指揮人員發(fā)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3 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及防障礙物。

  4 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fā)現(xiàn)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fā)出停止信號。

  5 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qū)域安全方可發(fā)出降落信號。

  6 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應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指揮人員負責指揮起吊。

  7 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協(xié)調(diào)。

  8 在開始起吊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cm~20cm并穩(wěn)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在負載最后降落就位時,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10.5 繩索、吊鉤和滑輪

  10.5.1 鋼絲繩

  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T 8918中規(guī)定的多股鋼絲繩,并必須有產(chǎn)品檢驗合格證。

  2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及配合滑輪的直徑應不小于表10.5.1-1的規(guī)定。

  表10.5.1-1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及配合滑輪直徑  
  

  3 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

  4 切斷鋼絲繩時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

  5 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6 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直接接觸,應在棱角處墊以半圓管、木板等。

  7 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

  8 鋼絲繩在機械運行中不得與其他物體或相互間發(fā)生摩擦。

  9 鋼絲繩嚴禁與任何帶電體接觸。

  10 鋼絲繩嚴禁與熾熱物體或火焰接觸。

  11 鋼絲繩不得相互直接套掛連接。

  12 鋼絲繩應存放在室內(nèi)通風、干燥處,并防止損傷、腐蝕或其他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13 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距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shù)量應不少于表10.5.1-2的要求。

  表10.5.1-2 鋼絲繩端部固定用繩卡的數(shù)量
  
  

  兩根鋼絲繩用繩卡搭接時,除應遵守上述規(guī)定外,繩卡數(shù)量應比表10.5.1-2的要求增加50%。

  14 繩卡連接的牢固情況應經(jīng)常進行檢查。對不易接近處可采用將繩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jiān)視。

  15 鋼絲繩用編結法連接時,編結長度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16 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17 鋼絲繩的檢查報廢,除應符合GB/T 8918的要求外,還應按照GB/T 5972進行檢驗和檢查。

  1) 鋼絲繩的斷絲數(shù)達到表10.5.1-3的規(guī)定數(shù)值時應報廢。

  表10.5.1-3 鋼絲繩報廢斷絲數(shù)  
  

  2) 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表10.5.1-3的報廢斷絲數(shù)應按有10.5.1-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shù)報廢。

  表10.5.1-4 折減系數(shù) %

  

  3) 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shù),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shù)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損進行的折減。

  10.5.2 卸卡

  1 卸卡不得橫向受力。

  2 卸卡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nèi)。

  3 不得使卸卡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guī)格的卸卡。

  10.5.3 纖維繩

  1 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降低50%。

  2 連接時應采用編結法,不得用打結的方法。

  3 嚴禁在機械驅動的情況下使用。

  4 有霉爛、腐蝕、損傷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yè);有斷股者嚴禁使用。

  10.5.4 吊鉤

  1 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經(jīng)檢驗,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吊鉤應設有防止脫鉤的封口保險裝置。

  3 吊鉤上的缺陷不得進行焊補。

  4 吊鉤的檢驗應按GB/T 6067或GB514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 吊鉤出現(xiàn)下述情況之一時,應予以報廢:

  1) 裂紋;

  2)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3)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 扭轉變形超過10°;

  5) 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chǎn)生塑性變形。

  10.5.5 滑車及滑車組

  1 滑車應按銘牌規(guī)定的允許負荷使用。如無銘牌,應經(jīng)計算及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滑車及滑車組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和檢查。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尺寸的20%,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以上,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以及有裂紋、輪沿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應予以報廢。

  3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采用吊環(huán)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封口保險措施。

  4 使用開門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huán)鎖緊。

  5 滑車組使用中兩滑車滑輪中心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10.5.5的要求。

  表10.5.5 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

  


  10.6 運輸及搬運

  10.6.1 車輛運輸

  1 在公路上運輸重量大,或超長、超寬、超高的物件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了解運輸路線的情況,擬定運輸方案,提出安全措施。

  2) 指定專人檢查工具和運具,不超載。

  3) 物件的重心與車廂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過高或偏移過多時,加配重進行調(diào)整。

  4) 易滾動的物件沿其滾動方向用楔子墊牢。

  5) 運輸超長物件時應設置超長架,超長架固定在車廂上,物件與超長架及車廂應捆綁牢固。

  6) 關好車廂板。如無法關嚴時,將車廂板捆綁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燈。

  7) 運輸途中有專人領車、監(jiān)護,并設必要的標志。

  2 用汽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時,押運人員必須坐在駕駛室內(nèi)。

  3 翻斗車的制翻裝置應可靠,卸車時車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傾倒。翻斗車嚴禁載人。

  4 用鐵道平車運送物件時,應由后方推進,不得在前方拖拉;車上不得坐人。如數(shù)車同時運送,兩車間應保持20m的距離。鐵道平車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

  5 叉車應按其規(guī)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應對行駛、升降、傾斜等機構進行全面檢查。

  6 叉車不得快速啟動、急轉彎或突然制動。在轉彎或斜坡處應低速行駛。倒車時不得緊急制動。

  7 叉車作業(yè)結束后,應半閉所有控制器,切斷動力源,扳下制動閘,將貨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鑰匙或拉出連鎖后方可離開。

  8 現(xiàn)場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

  1) 應由專人駕駛及保養(yǎng),駕駛人員應經(jīng)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許可證。

  2) 使用前應檢查制動器、喇叭、方向機構等是否完好。

  3) 裝運物件應墊穩(wěn)、捆牢,不得超載。

  4) 行駛時,駕駛室外及車廂外不得載人,駕駛員不得與他人談笑。啟動前應先鳴號。載貨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空車車速不得超過10km/h。停車后應切斷動力源,扳下制動閘后,駕駛員方可離開。

  5) 電瓶車充電時應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強通風。

  10.6.2 水上運輸

  1 船員應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參加水上運輸?shù)娜藛T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

  2 應根據(jù)船只載重量及平穩(wěn)程度裝載。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超長。

  3 器材應分類堆放整齊并系牢;危險品應隔離并妥善放置,由專人負責保管。

  4 應由熟悉水路的人員領航,并遵守航運安全規(guī)程。

  5 船只靠岸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應搭設穩(wěn)固。單行跳板的寬度不得小于50cm,厚度不得小于5cm,長度不得超過6m。

  6 在水中綁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員應會游泳,并佩戴救生衣等防護設備。

  7 遇六級及以上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嚴禁水上運輸,船只必須靠岸停泊。

  8 船只應由專人管理,并應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救生設備必須完好、齊全。

  9 應注意收聽氣象臺、站的廣播,及時做好防臺、防汛工作。

  10.6.3 搬運

  1 沿斜面搬運時,所搭設的跳板應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2 在坡道上搬運時,物件應用繩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傾倒的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站在側面。下坡時應用繩索溜住。

  3 從火車下卸圓木應由專人指揮。拔夾杠時,應先拔中間的,后拔兩端的;斷鐵絲時,應先剪上、中層,后剪下層。圓木滾下時,車上嚴禁上人;圓木滾下方向嚴禁任何人逗留或通過。

  10.6.4 大型設備的運輸及搬運

  1 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所經(jīng)路線及兩端裝卸條件做詳細調(diào)查,并制定搬運措施。

  2 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路基下沉、路面松軟以及凍土開化等情況進行調(diào)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運過程中發(fā)生傾斜、翻倒;對沿途經(jīng)過的橋梁、涵洞、溝道等應進行詳細檢查和驗算,必要時應予以加固。

  3 大型設備運輸?shù)缆返钠露炔坏么笥?5°;如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征得制造廠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 運輸?shù)缆飞戏饺缬休旊娋€路,通過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否則必須采取隔離措施。

  5 用拖車裝運大型設備時,應進行穩(wěn)定性計算并采取防止劇烈沖擊或振動的措施。行車時應配備開道車及押運聯(lián)絡員。

  6 從車輛或船上卸下大型設備時,卸車、卸船平臺應牢固,并應有足夠的寬度和長度。荷重后平臺不得有不均勻下沉現(xiàn)象。

  7 搭設卸車、卸船平臺時,應考慮到車、船卸載時彈簧彈起及船體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8 使用兩臺不同速度的牽引機械卸車、卸船時,應采取措施使設備受力均勻,牽引速度一致。牽引的著力點應在設備的重心以下。

  9 被拖動物件的重心應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運圓形物件時,應墊好枕木楔子;對高大而底面積小的物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薄壁或易變形的物件,應采取加固措施。

  10 拖運滑車組的地錨應經(jīng)計算,使用中應經(jīng)常檢查。嚴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運行的設備上綁扎拖運滑車組。打樁綁扎拖運滑車組時,應了解地下設施情況并計算其承載力。

  11 在拖拉鋼絲繩導向滑輪內(nèi)側的危險區(qū)內(nèi)嚴禁人員通過或逗留。

  12 中間停運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滾動。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并設專人看守。

  10.7 起重機械及起重工具檢驗

  10.7.1 起重機械檢驗

  1 下述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進行試驗:

  1) 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2) 新安裝、經(jīng)過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3)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 經(jīng)過暴風、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wěn)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2 經(jīng)常性檢查,應根據(jù)工作繁重程度和環(huán)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檢查內(nèi)容一般包括:

  1) 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 安全及防護裝置。

  3) 線路、罐、容器、閥、泵、其他液壓或氣動部件的工作性能有泄漏情況。

  4) 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5) 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6) 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7) 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8) 捆綁繩、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3 定期檢查,應根據(jù)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huán)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檢查內(nèi)容一般包括:

  1) 經(jīng)常性檢查的內(nèi)容。

  2) 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的連接情況。

  3) 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

  4) 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5) 動力系統(tǒng)和控制器等。

  10.7.2 起重工具檢驗

  1 起重工具檢查和試驗和周期及要求見表10.7.2。
   
   

  

  2 起重運輸作業(yè)除應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遵照GB5082及GB/T 6067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1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

  11.1 總則

  11.1.1 從事焊縫、切割與熱處理的人員應經(jīng)專業(yè)安全技術教育、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并應熟悉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11.1.2 從事焊接、切割與熱處理操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yè)性身體檢查。對準備從事焊接、切割與熱處理操作的人員,應經(jīng)身體檢查,雙目裸視力均在0.4以上,且矯正視力在1.0以上,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等妨礙本作業(yè)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11.1.3 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穿戴專用護目鏡、工作服、絕緣鞋、皮手套等符合專用防護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11.1.4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的作業(yè)場所應有良好的照明(50 lm/m2~100 lm/m2),應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氣體、粉塵和煙霧等,使之符合TJ36的要求。在人員密集的場所進行焊接作業(yè)時,宜設擋光屏。

  11.1.5 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時,應有防止觸電、爆炸和防止金屬飛濺引起火災的措施。

  11.1.6 在焊接、切割地點周圍5m的范圍內(nèi),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確實無法清除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或防護措施。

  11.1.7 對盛裝過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應先用蒸汽沖洗,并在確認沖洗干凈后方可進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時,容器蓋口必須打開,在容器的封頭部位嚴禁站人。

  11.1.8 嚴禁在帶有壓力的容器和管道、運行中的轉動機械及帶電設備上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

  11.1.9 在規(guī)定的禁火區(qū)內(nèi)或在已貯油的油區(qū)內(nèi)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該區(qū)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11.1.10 嚴禁對懸掛在起重機吊鉤上的工件和設備等進行焊接與切割。

  11.1.11 嚴禁在儲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圍10m的范圍內(nèi)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

  11.1.12 在充氫設備運行區(qū)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必須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經(jīng)總工程師及運行單位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yè)前,必須先測量空氣中的含氫量,低于0.4%時方可進行。

  11.1.13 不宜在雨、雪及大風天氣進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業(yè)。如確實需要時,應采取遮蔽雨雪、防止觸電和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

  11.1.14 在高處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時:

  1 嚴禁站在油桶、木桶等不穩(wěn)固或易燃的物品上進行作業(yè)。

  2 作業(yè)開始前應對熔渣有可能落入范圍內(nèi)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清除,或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并設專人監(jiān)護。

  3 嚴禁隨身攜帶電焊導線、氣焊軟管登高或從高處跨越,應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用繩索提吊。

  4 在高處進行電焊作業(yè)時,宜設專人進行拉合閘和調(diào)節(jié)電流等作業(yè)。

  11.1.15 在金屬容器及坑井內(nèi)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時:

  1 金屬容器必須可靠接地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

  2 嚴禁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坑井內(nèi)。

  3 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須干燥,腳下應墊絕緣墊。

  4 嚴禁在金屬容器內(nèi)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作業(yè)。

  5 在金屬容器內(nèi)作業(yè)時,應設通風裝置,內(nèi)部溫度不得超過40℃;嚴禁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6 在金屬容器內(nèi)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yè)時,入口處應設專人監(jiān)護,并在監(jiān)護人伸手可及處設二次回路的切斷開關。監(jiān)護人應與內(nèi)部的工作人員保持聯(lián)系,電焊作業(yè)中斷時應及時切斷焊接電源。

  7 在容器或坑井內(nèi)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監(jiān)護人勾掛住。

  8 嚴禁將漏氣的焊炬、割炬和橡膠軟管帶入容器內(nèi);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內(nèi)點火。在作業(yè)間歇或作業(yè)完畢后,應及時將氣焊、氣割工具拉出容器。

  9 下坑井、隧道、深溝內(nèi)作業(yè)前,必須先檢查其內(nèi)是否存有可燃或有毒的氣體,如有異常,應認真排除,在確認可靠后方可進入作業(yè)。

  10 下班時或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點人數(shù)。

  11.1.16 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yè)結束后,必須清理場地、消除焊件余熱、切斷電源,仔細檢查工作場所周圍及防護設施,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11.2 電焊

  11.2.1 施工現(xiàn)場的電焊機應采用集裝箱形式統(tǒng)一布置,保持通風良好。電焊機及其外接頭均應有相應的標牌及編號。

  11.2.2 露天裝設的電焊機應設置在干燥的場所并應有防護棚遮蔽,裝設地點距易燃易爆物品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11.2.3 電焊機裸露的導電部位和轉動部分必須裝設防護罩。

  11.2.4 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應絕緣良好,長度一般不得大于3m;超長時,應架高布設。

  11.2.5 電焊機必須裝設獨立的電源控制裝置,其容量應滿足要求。

  11.2.6 電焊機的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嚴禁多臺電焊機串聯(lián)接地。

  11.2.7 電焊工作臺必須可靠接地。在狹小或潮濕地點施焊時,應墊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觸電的措施,并設監(jiān)護人。

  11.2.8 電焊設備應經(jīng)常維修、保養(yǎng)。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可合閘。

  11.2.9 在使用長期停用的電焊機前必須測試其絕緣電阻,電阻值不得低于0.5MΩ,接線部分不得有腐蝕和受潮現(xiàn)象。

  11.2.10 焊鉗及二次線的絕緣必須良好,導線截面應與工作參數(shù)相適應。焊鉗手柄應有良好的隔熱性能。

  11.2.11 嚴禁將電焊導線靠近熱源、接觸鋼絲繩、轉動機械或將其搭設在氧氣瓶、乙炔瓶上。

  11.2.12 嚴禁將電纜外皮、軌道、管道或其他金屬物品等作為電焊的二次線。

  11.2.13 電焊機二次線應布設整齊、固定牢固,并使用快速接頭插座。電焊導線通過道路時,必須將其架高或穿入防護管內(nèi)埋設在地下;通過鐵道時,必須將其從軌道下面穿過。

  11.2.14 倒換電焊機接頭、轉移作業(yè)地點、發(fā)生故障或電焊工離開作業(yè)場所時,必須切斷電源。

  11.2.15 進行氬弧焊、等離子切割或有色金屬切割時,宜戴靜電防護口罩。

  11.2.16 進行埋弧焊時,應防止由于焊劑突然中斷而引起的弧光輻射。

  11.2.17 打磨鎢極應使用專用砂輪機和強迫抽風裝置;打磨鎢極處的地面應經(jīng)常進行濕式清掃。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垃圾應集中深埋處理。

  11.2.18 儲存或運輸鎢極時應將鎢極放在鉛盒內(nèi)。作業(yè)中隨時使用的零星鎢極應放在專用的盒內(nèi)。

  11.2.19 等離子切割應盡量采用自動或半自動操作。采用手工操作時,應有專門的防止觸電及排煙塵等防護措施。

  11.2.20 焊接預熱件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11.2.21 用高頻引弧或穩(wěn)弧進行焊接及切割時,應對電源進行屏蔽。

  11.3 氣焊與氣割

  11.3.1 氣瓶的使用、運輸和保管

  1 氣管應按表11.3.1-1的規(guī)定進行漆色和標注。

  表11.3.1-1 氣瓶漆色和標注

  

  2 氣瓶應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應每五年檢驗一次。定期技術檢驗項目應包括:內(nèi)、外表檢驗,水壓試驗(使用中的乙炔氣瓶只做氣壓試驗);必要時應測量氣瓶的最小厚度。

  3 氣瓶瓶閥及管接頭處不得漏氣。應經(jīng)常檢查絲堵和角閥絲扣的磨損及銹蝕情況,發(fā)現(xiàn)損壞應立即更換。

  4 氣瓶上必須裝兩道防震圈。

  5 不得將氣瓶與帶電物體接觸。氧氣瓶不得沾染油脂。

  6 氣瓶的瓶閥嚴禁沾有油脂。如沾有油脂必須洗刷干凈。

  7 氧氣瓶與減壓器的連接頭發(fā)生自燃時應迅速關閉氧氣瓶的閥門。

  8 嚴禁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瓶的殘液。

  9 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烤,可用浸40℃熱水的棉布蓋上使其緩慢解凍。

  10 嚴禁直接使用不裝減壓器的氣瓶或裝設不合格減壓器的氣瓶。乙炔氣瓶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

  11 乙炔氣瓶的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47MPa,輸氣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12 氣瓶內(nèi)的氣體不得用盡。氧氣瓶必須留有0.2MPa的剩余壓力,液化石油氣瓶必須留有0.1MPa的剩余壓力,乙炔氣瓶內(nèi)必須留有不低于表11.3.1-2規(guī)定的剩余壓力。

  表11.3.1-2 乙炔瓶內(nèi)剩余壓力與環(huán)境溫度的關系

  

  13 氣瓶(特別是乙炔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不得臥放。

  14 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時,應先點燃引火物,然后開啟氣閥。

  15 氣瓶的存放與保管:

  1) 氣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夏季應防止日光曝曬。

  2) 嚴禁將氣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 嚴禁與所裝氣體混合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一起存放。

  4) 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應保持直立,并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5) 嚴禁將氣瓶靠近熱源。

  6) 氧氣、液化石油氣瓶在使用、運輸和儲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高于60℃;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和儲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高于40℃。

  7) 嚴禁將乙炔氣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亦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16 氣瓶的搬運:

  1) 氣瓶搬運前應旋緊瓶帽。氣瓶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擲或滾動、碰撞。

  2) 汽車裝運氧氣瓶及液化石油氣瓶時,一般應將氣瓶橫向排放,頭部朝向一側,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板。

  3) 汽車裝運乙炔氣瓶時,氣瓶應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

  4) 運輸氣瓶的車上嚴禁煙火。運輸乙炔氣瓶的車上應備有相應的滅火器具。

  5) 易燃物、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氣瓶同車運輸。

  6) 所裝氣體混合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嚴禁同車運輸。

  7) 運輸氣瓶的車廂上不得乘人。

  17 氣瓶庫的建立:

  1) 氣瓶庫內(nèi)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有明火或其他熱源;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 氣瓶庫必須在明顯、方便的地點設置滅火器具,并定期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

  3) 氣瓶庫必須設專人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維護規(guī)程,并經(jīng)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 容積較小的倉庫(儲量在50瓶以下)距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大于25m。較大的倉庫與施工生產(chǎn)地點的距離應不少于50m,與住宅和辦公樓的距離應不少于100m。

  5) 氧氣瓶、乙炔氣瓶及液化石油氣瓶儲存?zhèn)}庫周圍10m范圍內(nèi)嚴禁煙火并嚴禁堆放可燃物。

  11.3.2 減壓器及其使用

  1 減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減壓器有出廠合格證;

  2) 外套螺母的螺紋完好,使用纖維質墊圈(不得使用皮墊或膠墊);

  3) 高、低壓表有效,指針靈活;

  4) 安全閥完好、可靠。

  2 減壓器(特別是接頭的螺帽、螺桿)嚴禁沾染油脂,不得沾有砂粒或金屬屑。

  3 減壓器螺母在氣瓶上的擰扣數(shù)不少于5扣。

  4 減壓器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熱水、蒸汽解凍或自然解凍。

  5 減壓器損壞、漏氣或有其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檢修。

  6 裝卸減壓器或因連接頭漏氣緊螺帽時,操作人員嚴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7 安裝減壓器前,應稍打開瓶閥,將瓶閥上粘附的污垢吹凈后立即關閉。吹灰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側面。

  8 減壓器裝好后,操作者應站在瓶閥的側后面將調(diào)節(jié)螺絲擰松,緩慢開啟氣瓶瓶閥。停止作業(yè)時,應先關閉氣瓶閥門,擰松減壓器調(diào)節(jié)螺絲,放出軟管中的余氣,最后卸下減壓器。

  11.3.3 乙炔、氧氣及液化石油氣橡膠軟管的使用

  1 橡膠軟管應按下列規(guī)定著色:

  1) 氧氣膠管為紅色;

  2) 乙炔氣管為黑色;

  3) 氬氣管為綠色。

  2 乙炔氣橡膠軟管脫落、破裂或著火時,應先將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先將氧氣的供氣閥門關閉,停上供氣后再處理著火膠管,不得使用彎折軟管的處理辦法。

  3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紋或漏氣的橡膠軟管。如發(fā)現(xiàn)有漏氣現(xiàn)象,應將其損壞部分切除,不得用貼補或包纏的辦法處理。

  4 氧氣橡膠軟管、乙炔氣橡膠軟管嚴禁沾染油脂。

  5 氧氣橡膠軟管與乙炔橡膠軟管嚴禁串通連接或互換使用。

  6 嚴禁把氧氣軟管或乙炔軟管放置在高溫、高壓管道附近或觸及赤熱物體。不得將重物壓在軟管上。應防止金屬熔渣掉落在軟管上。

  7 氧氣、乙炔氣及液化石油氣橡膠軟管橫穿平臺或通道時應架高布設或采取防壓保護措施;嚴禁與電線、電焊線并行敷設或交織在一起。

  8 橡膠軟管的接頭應用特制的卡子卡緊或用軟金屬絲扎緊,軟管的中間接頭應用氣管接頭連接并扎緊。

  9 乙炔氣、液化石油氣軟管堵塞或凍結時,嚴禁用氧氣吹通或用火烘烤。

  11.3.4 焊炬、割炬的使用

  1 焊炬、割炬點火前應檢查連接處和各氣閥的嚴密性。

  2 焊炬、割炬點火時應先開乙炔閥、后開氧氣閥;嘴孔不得對著人。

  3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連續(xù)工作過熱而發(fā)生爆鳴時,應用水冷卻;如因堵塞而發(fā)生爆鳴時,應立即停用,待剔通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4 嚴林將點燃的焊炬、割炬掛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

  5 嚴禁將焊炬、割炬做照明用;嚴禁用氧氣吹掃衣服或納涼。

  6 氣焊、氣割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鏡。當使用移動式半自動氣割機或固定式氣割機時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鞋,并采取防止觸電的措施。

  7 氣割時應防止割件傾倒、墜落。距離混凝土地面(或構件)太近或集中進行氣割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8 氣焊、氣割作業(yè)完畢后,應關閉所有氣源的供氣閥門,并卸下焊(割)炬,嚴禁只關閉焊(割)炬閥門或將輸氣膠管彎折便離開作業(yè)場所。

  9 嚴禁將未從供氣閥上卸下的輸氣膠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內(nèi)。

  11.3.5 施工現(xiàn)場的氣體管線

  1 施工現(xiàn)場的氣體應根據(jù)施工需要采用專用管道集中輸送,管道的安裝和驗收應符合GB50030、GB50031和DL/T5031的要求。

  2 氣體管線著色應符合11.3.1條1款的規(guī)定。

  3 氧氣管道、乙炔管道的地下埋設:

  1) 埋設深度應根據(jù)地面負荷決定。管頂距地面一般不得小于0.7m,且應在凍土層以下,否則應采取防凍措施。

  2) 穿過鐵路或道路時,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頂距鐵路軌面不得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7m,且均應設套管,套管的兩端伸出鐵路路基或道路兩邊不應小于1m;鐵路路基或道路兩邊有排水溝時,應延伸出排水溝1m;套管內(nèi)的管段應盡量減少焊縫。

  3) 管子上部30cm范圍內(nèi),用松土填平并搗實,或用砂填滿后再回填土。

  4) 管道、閥門和附件外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閥門、附件處應設檢查井。氧氣管道、乙炔管道應單獨設置,嚴禁有其他管道直接穿過。

  5) 乙炔管道和液化石油氣管道嚴禁通過煙道、通風地溝或直接靠近高于50℃的熱表面;嚴禁穿過建(構)筑物和露天堆場的下面。

  6) 管道在填土前,應進行氣密性檢查,不得有漏氣現(xiàn)象。

  11.3.6 集中供氧氣站及乙炔氣站

  1 集中供氧氣站及乙炔氣站的設計應符合GB50030與GBJ16的規(guī)定。

  2 集中供氧氣站及乙炔氣站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0m。

  3 乙炔氣站不得設在高壓線路的下方、人員集中的地方或交通道路附近。

  4 集中供氧氣站、乙炔氣站的墻壁應采用耐火材料,房頂應采用輕型材料,但不得使用油毛氈。

  5 氧氣站及乙炔氣站應裝有避雷設施。

  6 氧氣站及乙炔氣站必須在明顯方便的地點設置滅火器具,并定期進行檢查。

  7 氧氣站及乙炔氣站周圍10m范圍內(nèi)嚴禁煙火。

  8 氧氣站及乙炔氣站應設專人負責運行管理。站內(nèi)主要部位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11.4 熱處理

  11.4.1 熱處理場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應有明顯方便的地方設置足夠數(shù)量的滅火器材。

  11.4.2 管道熱處理場所應設圍欄并掛警告牌。

  11.4.3 采用中頻電源進行熱處理時,必須執(zhí)行經(jīng)過批準的操作程序和指揮聯(lián)絡辦法。嚴禁擅自操作。

  11.4.4 從中頻電源設備到熱處理作業(yè)地點的專用電纜必須按規(guī)定布設,并有特殊標志。

  11.4.5 拆裝感應線圈必須在切斷電源后進行,并應有防止線圈誤帶電的措施。

  11.4.6 熱處理操作人員在作業(yè)時,必須使用防止觸電的防護用品。

  11.4.7 采用水冷感應線圈時,冷卻水應回收或用軟管排入地溝,不得隨地排放。

  11.4.8 進行熱處理作業(yè)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yè)結束后應詳細檢查,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12 修配加工

  12.1 總則

  12.1.1 機床的操作人員應經(jīng)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操作。機床應由專人操作。

  12.1.2 安裝機床時,應按其最大行程留出不小于1m的通道。

  12.1.3 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并扎緊袖口,作業(yè)時不得戴手套,長發(fā)、發(fā)辮應盤入帽內(nèi)。

  12.1.4 機床外露的傳動軸、傳動帶、齒輪、皮帶輪等必須裝保護罩;機床應有良好的接地。

  12.1.5 作業(yè)前應檢查機械、儀表及工具等的完好情況。機床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險螺絲及銷子不松動;

  2 轉動部分沒有放工具、量具或其他物品。

  12.1.6 機床在切削過程中,操作人員的面部不得正對刀口,不得在刀架的行程范圍內(nèi)檢查切削面。

  12.1.7 機床開動后嚴禁將頭、手伸入其回轉行程內(nèi)。

  12.1.8 嚴禁在運行的機床上面遞送工具、夾具及其他物件,或直接用手觸摸加工件。

  12.1.9 嚴禁手拿沾有冷卻液的棉紗冷卻轉動著的工件或刀具。

  12.1.10 機械上的邊角料及剪切下來的零星材料嚴禁直接用手清除;纏在刀具或工件上的帶狀切屑,必須用鐵鉤清除,清除時必須停車。

  12.1.11 切 削脆質金屬或高速切削時應戴防護眼鏡,并按切屑飛射方向加設擋板;切削生鐵時應戴口罩。

  12.1.12 機床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車:

  1 檢查精度,測量尺寸,校對沖模剪口。

  2 加工件變動位置。

  3 機床發(fā)出不正常響聲。

  4 操作人員離開作業(yè)崗位,不論其時間長短。

  12.1.13 每班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退出刀架,將各部手柄放在空擋位置,并清擦機械,做好保養(yǎng)工作和交接班手續(xù)。

  12.2 機床作業(yè)

  12.2.1 車床作業(yè)

  1 裝卸卡盤時應在主軸孔內(nèi)穿鋼管或穿入堅實木棍。

  2 加工件超出床頭箱或機床尾部時,必須用托架并設圍欄。偏重較大時,應加平衡鐵塊并用低速切削;平衡鐵塊必須安裝牢固。

  3 車削薄壁工件時,應將工件卡緊,嚴格控制切削量及切削速度,并隨時緊固刀架螺絲;車刀不宜伸出過長。

  4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時,不得緊急制動或突然變換旋轉方向。如需換向,應先停車。

  5 使用銼刀拋光時應將刀架退到安全位置;操作時應右手在前、左手握柄,嚴防衣袖觸及工件或手臂碰到卡盤。

  6 作業(yè)開始前應把車刀上牢,刀尖不可露出過長。

  7 使用自動走刀時應扣上保險。清理車頭軸眼、頂尖套筒等時,必須停車。

  8 頂尖與尖眼中心孔應相互配合,不得用舊頂尖。車床在運行中不得松開頂尖座。

  9 立車的轉盤上嚴禁堆放物件,并應設防護裝置。

  12.2.2 銑床及刨床作業(yè)

  1 銑床自動進料時必須拉開工作臺上的手柄,嚴防旋轉傷人。

  2 不得利用銑床動力去緊心軸螺母。

  3 刨床開動前應檢查其周圍的環(huán)境,在其行程范圍內(nèi)不得有雜物或其他無關人員。

  12.2.3 磨床作業(yè)

  1 磨床使用前應檢查砂輪防護罩是否牢固,嚴禁使用有裂紋或有不穩(wěn)定現(xiàn)象的砂輪片。

  2 快速給進時,砂輪與工件應平穩(wěn)接觸。工作臺移動時,工件應先與砂輪脫開。

  3 修整砂輪必須使用專用刀具,嚴禁使用鑿子或其他工具。

  4 手工修整砂輪時,刀具架的底面必須抵在導板或墊板架上;機動修整砂輪時,進給量應均勻平穩(wěn),人應站在砂輪的側面。

  12.2.4 鏜床作業(yè)

  1 調(diào)整鏜床時,在升降主軸箱前應松開立柱上的夾緊裝置;裝鏜桿前應檢查主軸孔與鏜桿是否完好,安裝時不得用錘子或其他工具敲擊鏜桿。

  2 鏜床開始作業(yè)時應先用手動進給,使刀具接近工件,然后再用自動進給。

  3 當工具處在工作位置時不得開車或停車。

  4 旋轉工作臺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12.3 鉗工作業(yè)

  12.3.1 臺虎鉗的鉗把不得用套管接長加力或用手錘敲打;所夾工件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12.3.2 使用鋼鋸時工件應夾緊,工件將鋸斷時,應用手或支架托住。

  12.3.3 使用活動扳手時,扳口尺寸應與螺帽相符,不得在手柄上加套管使用。

  12.3.4 在同一工件臺兩邊鑿、鏟工件時,中間應設防護網(wǎng)。單面工作臺應有一面靠墻。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鏡。

  12.3.5 兩人在同一工件上進行刮研時,不得對面操作。

  12.3.6 檢查設備內(nèi)部時,應使用行燈或手電筒照明,嚴禁用明火。檢查容易傾倒的設備時,必須支撐牢固。檢查機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時,應將吊起的部分支撐牢固,手不得伸入接合面內(nèi)。

  12.3.7 檢修蓄電池時,應有防止酸液灼傷的措施;平整或清掃極板應在通風良好處進行。

  12.3.8 拆卸的設備零部件應放置穩(wěn)固。裝配時,嚴禁用手插入接合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墊鐵時,手指應放在墊鐵的兩側。

  12.3.9 在用鏈條葫蘆吊起的部件下進行工作時,必須將手拉鏈扣在起重鏈上,并用支架將吊件墊穩(wěn)。

  12.3.10 設備清洗、脫脂不得使用汽油,工作場所應通風良好,嚴禁煙火。

  12.3.11 清洗后的零部件應待油氣揮發(fā)后再進行組裝。

  12.3.12 使用鉆床時,工件應夾(或壓)牢固,嚴禁手扶施鉆。

  12.3.13 沖壓工件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鏡。每沖完一次,腳必須離開踏板。

  12.3.14 裝帶頂桿的模具時,必須調(diào)整好上、下?lián)蹊F,緩慢調(diào)試;進行壓印校正時,其行程不得超過最大行程的65%。

  12.4 鉚工作業(yè)

  12.4.1 工作平臺必須有良好的接地。

  12.4.2 滾動臺兩側滾輪應保持水平,拼裝體中心垂線與滾輪中心線夾角不得小于35°,工件轉動時外緣的線速度不得超過3m/min。

  12.4.3 在滾動臺上拼裝容器采用卷揚機牽引時,鋼絲繩必須沿容器表面底部引出,并應在相反方向設置保險繩。

  12.4.4 風鏟的風管接頭、閥門等應完好,鏟頭有裂紋的嚴禁使用;操作中應及時清理毛刺,鏟頭前方不得站人;更換鏟頭時風槍口必須朝下;嚴禁操作人員面對風槍口。

  12.4.5 鉚釘槍、風鏟不用時應關閉風門、取出彈子。提拿時槍口應朝下,嚴禁將槍口對著人。

  12.4.6 使用沖子沖孔時,對面不得有人,并應有防止沖子飛出傷人的措施。

  12.4.7 從事鉚接作業(yè)時,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鏟打毛刺時,應戴防護眼鏡;碎屑飛出方向不得有人。

  12.4.8 多人搬運或翻鋼板時,應有專人指揮,步調(diào)應一致。

  12.4.9 在容器內(nèi)進行錘擊時,應有保護耳膜的措施。

  12.4.10 卷板展開時,拉伸索具必須牢靠。展開方向兩側及板上不得站人,嚴防松索或切板時回彈傷人。

  12.4.11 使用平板機時,應站在兩側操作,鋼板過長時應用托架式小車或用吊車配合。板上不得站人。

  12.4.12 卷板時,應站在卷板機的兩側操作。鋼板卷到尾端時,應留有足夠裕量。卷大直徑筒體應有吊具配合。

  12.4.13 嚴禁跨越轉動著的卷板機或平板機的滾筒,不得站在行走的鋼板上或其正前方。

  12.4.14 卷板對縫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12.4.15 圓管滾動時,應在滾動方向的前方設置限位裝置。

  12.4.16 用調(diào)直機調(diào)直或彎制型鋼,應放穩(wěn)并卡牢。移動型鋼時,手應放在外側,頂具必須焊有手柄。

  12.4.17 使用剪板機時,鋼板應放置平穩(wěn)。剪板時,上剪刀片未復位時不得送料或將手伸入刀口下方。嚴禁剪切超過規(guī)定厚度的鋼板,或剪切壓不住的窄鋼板。

  12.4.18 刨邊機的行走軌道不得有障礙物;清除刨屑必須停車。

  13 小型施工機械及工具

  13.1 總則

  13.1.1 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各種機具都應由專人進行維護,并應隨機掛安全操作牌。

  13.1.2 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欄,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13.1.3 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液量計等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13.1.4 機具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鑒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jīng)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3.1.5 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破損或有故障的機具。

  13.1.6 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

  13.1.7 電動的工具、機具必須接地或接零良好。

  13.1.8 電動或風動的機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diào)整;檢修、調(diào)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其能源斷開。不得將機具或其附件放在機器或設備上。

  13.1.9 不得站在移動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穩(wěn)定的地方使用電動機具或風動機具。

  13.1.10 使用射釘槍、壓接槍等爆發(fā)性工具時,除應嚴格遵守說明書的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爆破的有關規(guī)定。

  13.2 小型施工機械

  13.2.1 砂輪機

  1 砂輪機的旋轉方向不得正對其他機器、設備。

  2 安裝砂輪片時,砂輪片與兩側板之間應加柔軟的墊片,嚴禁猛擊螺帽。

  3 砂輪片有缺損或裂紋者嚴禁使用,其工作轉速應與砂輪機的轉速相符。

  4 砂輪機必須裝設托架。托架與砂輪片的間隙應經(jīng)常調(diào)整,最大不得超過3mm;托架的高度應調(diào)整到使工件的打磨處與砂輪片中心處在同一平面上。

  5 砂輪機的安全罩應完整;使用砂輪機時應站在側面并戴防護眼鏡。

  6 不得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片;不得在砂輪片的側面打磨工件;不得用砂輪機打磨軟金屬、非金屬以及大工件。

  7 砂輪片的有效半徑磨損到原半徑的三分之一時必須更換。

  13.2.2 空氣壓縮機

  1 空氣壓縮機應保持潤滑良好,壓力表準確,自動啟、停裝置靈敏,安全閥可靠,并應由專人維護;壓力表、安全閥及調(diào)節(jié)器等應定期進行校驗。

  2 嚴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氣濾清器以及其它空氣通路的零件。

  3 輸氣管應避免急彎。打開進風閥前,應事先通知作業(yè)地點的有關人員。

  4 出氣口處不得有人工作,儲氣罐放置地點應通風,且嚴禁日光曝曬或高溫烘烤。

  5 運行中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停機進行檢修:

  1) 氣壓、機油壓力、溫度、電流等表計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規(guī)定范圍或指示不正常。

  2) 發(fā)生漏水、漏氣、漏油、漏電或冷卻液突然中斷。

  3) 安全閥連續(xù)放氣且無法調(diào)整或機械響聲異常。

  13.2.3 水泵

  1 水泵放置地點應堅實,安裝應牢固、平穩(wěn),并有防雨措施。數(shù)臺水泵并列安裝時,泵與泵之間應有0.8m~1m的間距。

  2 安裝后,電動機與水泵的連接應中心找正,聯(lián)軸器的螺栓必須牢固,外露的轉動部分應有防護裝置。

  3 水泵啟動前應檢查進、出水管支架是否牢固。

  4 升、降吸水管時應站在防護欄桿的平臺上。任何人不得從正在運行的水泵上跨越。

  5 運行中如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泵進行檢修:

  1) 漏水、漏氣或盤根部發(fā)熱。

  2) 濾網(wǎng)堵塞或運轉聲音異常。

  3) 電動機溫度過高,電流突然增大或電壓升、降幅度超過額定值的±5%。

  4) 機械零件松動或其他故障。

  6 作業(yè)完畢后應將放水閥打開,冬季應做好防凍措施。

  7 使用潛水泵時,應根據(jù)制造廠規(guī)定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操作。潛水泵運行時,嚴禁任可人進入被排水的坑、池內(nèi)。進入坑、池內(nèi)工作時,必須切斷潛水泵的電源。

  13.2.4 角向磨光機

  1 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鏡和防塵口罩。

  2 磨光機所用砂輪外緣的安全線速度不得小于80m/s。

  3 在切割作業(yè)時,砂輪不得傾斜。

  13.2.5 其他機械

  1 濾油機及油系統(tǒng)的金屬管道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濾油機應遠離火源及烤箱,并有相應的防火措施。

  2 真空泵應潤滑良好,冷動水流量應充足,冬季應有防凍措施,并應由專人維護。

  3 電動彎管機、坡口機、套絲機等應先空轉,待轉動正常后方可帶負荷工作。運行中,嚴禁用手、腳接觸其轉動部分。

  4 磁力吸盤電鉆的磁盤平面應平整、干凈、無銹,進行側鉆或鉚鉆時,應采取防止失電后鉆體墜落的保護措施。

  5 使用電動扳手時,應將反力矩支點靠牢并確實扣好螺帽后方可開動。

  6 使用鉆床時嚴禁戴手套,袖口應扎緊;鉆具、工件均應固定牢固。薄工件和小工件施鉆時,不得直接用手扶持。鉆頭轉動時,嚴禁直接用手清除鉆屑或用手接觸轉動部分。

  13.3 手動工具

  13.3.1 千斤頂

  1 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壓式千斤頂?shù)陌踩ㄓ袚p壞,螺旋式千斤頂或齒條式千斤頂?shù)穆菁y或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嚴禁使用。

  2 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千斤頂必須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3 嚴禁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或超過規(guī)定人數(shù)操作。

  4 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 在頂升的過程中,應隨著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保險墊層,到達頂升高度后應及時將重物墊牢。

  6 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shù)目偲鹬啬芰恍∮诤芍氐膬杀?。頂升時應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shù)捻斏俣燃笆芰疽恢隆?/P>

  7 油壓式千斤頂?shù)捻斏叨炔坏贸^螺桿或齒條高度的四分之三。

  8 不得在長時間無人照料下承受荷重。

  9 下降速度必須緩慢,嚴禁在帶負荷的情況下使其突然下降。

  13.3.2 鏈條葫蘆

  1 使用前應檢查吊鉤、鏈條、傳動裝置及剎車裝置是否良好。吊鉤、鏈輪、倒卡等有變形時,以及鏈條直徑磨損量達15%時,嚴禁使用。

  2 兩臺及兩臺以上鏈條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重量應不大于每臺鏈條葫蘆的允許起重量。

  3 起重鏈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單股使用。

  4 剎車片嚴防染油脂。

  5 不得超負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許1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許兩人接鏈,不得隨意增加人數(shù)猛拉。操作時,人不得站在鏈條葫蘆的正下方。

  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設保險繩。

  7 在使用中如發(fā)生卡鏈情況,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進行檢修。

  13.3.3 噴燈

  1 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使用:

  1) 油筒不漏油,噴油嘴的螺紋絲扣不漏氣。

  2) 加油量未超過油筒容積的四分之三。

  3) 加油嘴的螺線塞已擰緊。

  2 已使用煤油或柴油的噴燈嚴禁注入汽油。

  3 噴燈內(nèi)壓力不可過高,火焰應調(diào)整適當。噴燈因連續(xù)使用,而溫度過高時,應暫停使用。作業(yè)場所應空氣流通。

  4 使用中如發(fā)生噴嘴堵塞,應先關閉氣門,待火滅后站在側面用通針剔通。

  5 使用噴燈的作業(yè)場所不得有易燃物。

  6 噴燈在帶電區(qū)附近作業(yè)時,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滿足表13.3.3的要求。

  表13.3.3 噴燈火焰與帶電部分的最小允許距離  
  

  7 在使用過程中如需加油時,必須滅火、泄壓,待噴燈冷卻后方可進行。

  8 使用完畢后,應先滅火、泄壓,待噴燈完全冷卻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內(nèi)。

  13.3.4 其他手動工具

  1 沖子、扁鏟等沖擊性工具嚴禁用高速工具鋼制作,錘擊面不得淬火,沖擊面毛刺應及時打磨清理;鏨子、扁鏟有卷邊或裂紋的不得使用;頂部的油污應及時清除。

  2 大錘、手錘、手斧等甩打性工具的把柄應用堅韌的木料制作,錘頭應用金屬背楔加以固定。打錘時,握錘的手不得戴手套,揮動方向不得對著人。

  3 使用撬杠時,支點應牢靠。高處使用時嚴禁雙手施壓。

  13.4 電動工具

  13.4.1 移動式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單相電源線必須使用三芯軟橡膠電纜;三相電源線在TT系統(tǒng)中必須使用四芯軟橡膠電纜,在TN-S系統(tǒng)中必須使用五芯軟橡膠電纜。接線時,纜線護套應穿進設備的接線盒內(nèi)并予以固定。

  13.4.2 電動工具使用前應檢查下列各項:

  1 外殼、手柄無裂縫、無破損。

  2 保護地線或保護零線連接正確、牢固。

  3 電纜或軟線完好。

  4 插頭完好。

  5 開關動作正常、靈活,無缺損。

  6 電氣保護裝置完好。

  7 機械防護裝置完好。

  8 轉動部分靈活。

  13.4.3 長期停用或新領用的電動工具應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如帶電部件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達不到2MΩ,必須進行維修處理。對正常使用的電動工具也應對絕緣電阻進行定期測量、檢查。

  13.4.4 電動工具的電氣部分經(jīng)維修后,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試驗電壓為380V,試驗時間為1min。

  13.4.5 連接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單獨設開關或插座,并裝設漏電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電動工具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3.4.6 電流型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得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得超過0.1s;電壓型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壓不得大于36V。

  13.4.7 電動機具的操作開關應置于操作人員伸手可及的部位。當休息、下班或作業(yè)中突然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側開關。

  13.4.8 使用Ⅰ類可攜式或移動式電動工具時,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站在絕緣墊上;移動工具時,不得提著電線或工具的轉動部分。

  13.4.9 在潮濕或含有酸類的場地上以及在金屬容器內(nèi)使用Ⅲ類絕緣的電動工具時,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并設專人監(jiān)護。電動工具的開關應設在監(jiān)護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5 風動工具

  13.5.1 風管應與供氣的金屬管連接牢固,并在作業(yè)前通氣吹洗;吹洗時排氣口不得對著人。

  13.5.2 作業(yè)前,必須將附件牢靠地接裝在套口中,嚴防在作業(yè)時飛出。

  13.5.3 風錘、風鎬、風槍等沖擊性風動工具必須在置于工作狀態(tài)后方可通氣。

  13.5.4 風管不得彎成銳角;風管遭受擠壓或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13.5.5 更換工具附件必須待余氣排盡的方可進行。

  13.5.6 嚴禁用氧氣作為風動工具的氣源。

  14 土石方工程

  14.1 總則

  14.1.1 土石方開挖前應了解水文地質和地下設施情況,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及安全施工措施。

  14.1.2 挖掘區(qū)域內(nèi)如發(fā)現(xiàn)不能辨認的物品、地下埋設物、古物等,嚴禁擅自敲拆,必須報告上級進行處理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14.1.3 在有電纜、管道及光纜等地下設施的地方進行土石方開挖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且派有專人監(jiān)護;嚴禁用沖擊工具或機械挖掘。

  14.1.4 挖掘土石方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使用挖空底腳的方法。挖掘前應將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凈,堆土的距離及高度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的有關規(guī)定。

  14.1.5 在深坑及井內(nèi)作業(yè)應采取可靠的防坍措施,坑、井內(nèi)的通風應良好。在作業(yè)中應定時檢測是否存在有毒氣體或異?,F(xiàn)象,如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撤離人員并報告上級處理。

  14.1.6 在電桿或地下構筑物附近挖土時,其周圍必須有加固措施。在靠近建筑物處挖掘基坑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塌陷措施。

  14.1.7 沿鐵路邊緣挖土時,應派專人監(jiān)護或在軌道外側設圍欄。圍欄與軌道中心的距離:寬軌不得小于2.5m,1m寬的輕軌不得小于2m,0.75m以下的窄軌不得小于1.5m。

  14.1.8 在交通道路、廣場或施工區(qū)域內(nèi)挖掘溝道或坑井時,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圍欄離坑邊不得小于0.8m。

  14.1.9 上下基坑時應挖設臺階或鋪設防滑走道板;若坑邊狹窄,可使用靠梯;嚴禁攀登擋土支撐架上下或在坑井的邊坡腳下休息。

  14.1.10 在夜間進行土石方施工時,施工區(qū)域應有足夠的照明。

  14.1.11 用風鉆打眼時,手不得離開鉆把上的風門,嚴禁騎馬式作業(yè)。更換鉆頭應先關閉風門。

  14.1.12 鑿巖機的橡膠風管嚴防纏繞或打結,嚴禁用彎折風管的方法停止供氣。

  14.1.13 雨期開挖基坑(槽)時,應注意邊坡穩(wěn)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或支撐的檢查。施工中應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內(nèi)。

  14.1.14 土方工程不宜在冬季施工。如須在冬施工時,其施工方案應符合施工驗收規(guī)范要求并經(jīng)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前應準備充分,并做連續(xù)施工。

  14.2 排水

  14.2.1 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處進行挖土時,應有排水措施,并應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流砂。大型坑、井的排水措施應經(jīng)過方案設計并按要求設置。

  14.2.2 水泵在使用前應經(jīng)電工檢查,確保其絕緣和密封性能良好。水泵的使用、操作應按13.2.3和13.4.2、13.4.3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4.2.3 嚴禁在水中或潮濕之處搬移、檢查正在運行的潛水泵,進行檢查、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

  14.2.4 井點排水:

  1 井點排水方案應經(jīng)設計確定。

  2 所用設備的安全性能應良好,水泵接管必須牢固、卡緊。作業(yè)時嚴禁將帶壓管口對準人體。

  3 人工下管時應有專人指揮,起落動作一致,用力均勻;人字扒桿必須系好纜繩。

  4 機械下管、拔管時,吊臂下嚴禁站人。

  5 在有車輛或施工機械通過的地點,敷設的井點應予以加固。

  14.3 邊坡及支撐

  14.3.1 永久性邊坡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邊坡坡度應符合GB 50202的要求。

  14.3.2 在不能按GB50202的要求留設邊坡時,應設置支撐。支撐應根據(jù)具體施工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且必須牢固可靠。

  14.3.3 在邊坡上側堆土(或堆放材料)及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邊坡邊緣保持一定的距離。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應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

  14.3.4 在土方開挖中應隨時注意邊坡的變動情況,如出現(xiàn)滑坡跡象(如裂縫、滑動、流砂、塌落等)時,應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暫停施工,必要時所有人員和機械撤至安全地點;

  2 做好觀測并記錄;

  3 通知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措施。

  14.3.5 拆除支撐應自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應先裝后拆。拆除固壁支撐時應考慮對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影響。

  14.4 人工開挖

  14.4.1 人工開挖時,兩人操作間距應以不互相碰撞為宜(一般保持2m~3m),并應自上而下逐層開挖,嚴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方法。

  14.4.2 在基坑內(nèi)向上運土時,應在邊坡上挖設臺階,其寬度不得小于0.7m,相鄰臺階的高差不得超過1.5m。嚴禁利用擋土支撐擱置傳土工具或站在支撐上傳遞。

  14.4.3 用杠桿式或推磨式提升吊桶運土時,應經(jīng)常檢查繩索、滑輪、吊桶的牢固程度。吊桶下方嚴禁人員逗留。

  14.4.4 人工開挖石方時,工具必須完好,站立位置應穩(wěn)固。打錘與扶釬者不得面對面作業(yè),扶釬者應戴防護手套。

  14.4.5 爆破后的石塊需人工撬挖時:

  1 嚴禁站在石塊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層同時撬挖,撬挖人員之間應保持適當?shù)拈g距;

  2 在撬挖作業(yè)地點的下方嚴禁通行,并應有專人警戒;

  3 撬挖作業(yè)應在將懸浮層清除并撬挖成一個確無危險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 在懸?guī)r陡坡上作業(yè)時應系安全帶。

  14.4.6 不能裝運的大石塊應劈成小塊。用鐵鍥劈石時,人間距離不得小于1m;用錘劈時,人間距離不得小于4m。

  14.5 機械開挖

  14.5.1 采用大型機械挖土時,應對機械的停放、行走、運土方法及挖土分層深度等制定出具體施工技術措施。

  14.5.2 大型機械進入基坑時應有防止機身下陷的措施。開動挖土機前應發(fā)出規(guī)定的音響信號。

  14.5.3 挖土機行走或作業(yè)時:

  1 嚴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過或逗留;

  2 嚴禁人員進入斗內(nèi),不得利用挖斗遞送物件;

  3 嚴禁在挖土機的回轉半徑內(nèi)進行各種輔助作業(yè)或平整場地。

  14.5.4 挖土機暫停作業(yè)時,應將挖斗放在地面上,不得使其懸空。

  14.5.5 用機械裝卸石塊時:

  1 裝料場及卸料場應劃定危險區(qū),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2 往機動車上裝石渣應待車輛停穩(wěn)后方可進行,挖斗嚴禁從駕駛室上方越過;

  3 起吊大石塊時不得超重;

  4 必須待石塊放置平穩(wěn)后方可松開鋼絲繩,嚴禁在未放穩(wěn)前用力拖拉或轉換方向。

  14.5.6 清除斗內(nèi)的泥土或石塊,應在挖土機停止運轉、司機許可后方可進行。

  15 爆破工程

  15.1 總則

  15.1.1 爆破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資格證明。

  15.1.2 爆破人員應經(jīng)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未經(jīng)專業(yè)培訓的人員不得參加爆炸物的運輸、保管和爆破工作。

  15.1.3 爆破區(qū)內(nèi)的電線、管道、器材、機械設備及精密儀器等在爆破前應予以拆遷。無法拆遷時,應用能隔絕沖擊波的堅固障板加以保護。

  15.1.4 爆破前應對保留結構和爆破結構周圍建筑物的性質及管線分布情況做詳細調(diào)查。爆破的安全距離、保護方法及被炸結構的飛起、倒塌方向應經(jīng)計算確定。

  15.1.5 爆破作業(yè)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及信號標志,規(guī)定警戒時間,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應進行檢查,必須待所有人員、車輛、船只避入安全地點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掩避所至起爆點的道路必須暢通。

  15.1.6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及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m。炮眼法(淺眼法)及藥壺法不得小于200m。

  15.1.7 加工起爆藥包必須在爆破現(xiàn)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shù)量一次制作,嚴禁將成品留作備用。制做好的起爆藥包應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在藥包上裝雷管必須在爆破地點進行。

  15.1.8 連接導火索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nèi)進行。切割導火索和導爆索必須用鋒利的小刀,嚴禁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切斷導火索和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15.1.9 裝藥必須用木棒或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或搗實。裝藥與制做起爆藥包的人員嚴禁穿帶有釘子及鐵掌的鞋。

  15.1.10 峒室法爆破藥室在安裝起爆體前應用低壓照明。安裝起爆體時必須用非金屬手電筒或峒室外用投光燈照明。

  15.1.11 在城鎮(zhèn)地區(qū)進行爆破作業(yè)或爆破現(xiàn)場附近有構筑物時,嚴禁采用揚棄爆破,必須使用小量炸藥進行悶炮爆破,炮眼上應壓蓋掩護物,并應有減少震動波擴散的措施。

  15.1.12 遇暴風雨、雷閃、大霧等天氣或黑夜,嚴禁進行爆破施工。

  15.1.13 爆破材料應根據(jù)使用條件選用并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破材料應在有效期內(nèi)使用,過期的不得使用。嚴禁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炸藥。

  15.1.14 拆除原有的磚石、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基礎等,應用松動(龜裂)爆破或控制爆破。

  15.1.15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中宜采用電力起爆方法。其他爆破可參見GB6722的要求。

  15.2 爆破

  15.2.1 電力起爆:

  1 放炮器應由專人保管,電源應由專人控制,閘刀箱應上鎖,放炮前嚴禁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nèi)。

  2 同一網(wǎng)路的電炮應使用同廠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nèi)。

  3 應先將電雷管的腳線連接成短路,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端頭未接電源時應先用絕緣膠布包好。

  4 應采取絕緣導線,其絕緣性能及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使用前應進行電阻和絕緣檢驗。導線連接時應防止錯接、漏接或接觸地面,不得利用水或大地作為電爆網(wǎng)路的回路。

  5 連線時,必須將行燈撤至作業(yè)面3m以外。用手電筒照明時,應離連線地點1.5m以外。

  6 在電爆網(wǎng)路敷設完畢,并確認人員已撤至安全地區(qū)后用歐姆表或爆破電橋檢查網(wǎng)路。所測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7 檢測電雷管和線路應使用歐姆表、爆破電橋等爆破專用儀表,嚴禁用其他電源或設備在施工現(xiàn)場做通路試驗。檢測時,最大輸出電流值不得大于30mA。

  8 在有雜散電流、靜電、感應電或高頻電磁波等可能引起電雷管早爆的地區(qū)和雷電區(qū),除非有針對性措施方案外,不得采用電力起爆。

  9 爆破中途遇雷電時,應迅速將已接好的各主線、支線端頭解開并分別用絕緣膠布包好。

  15.2.2 水下爆破:

  1 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藥包法或炮眼法。選用的炸藥應有良好的防水性能,且不變質,如采取其他炸藥,必須采取嚴密的防水措施。

  2 水下爆破應采用電力起爆,并應按電力爆破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此外電雷管腳線和電力主線應防水并絕緣良好。

  3 水下鉆眼時,應使用帶有套管的鉆眼機。裝藥及爆破時應劃定危險區(qū),并設立警戒標志及值勤人員,必要時應封航。

  4 裝藥應按順序進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對號入孔。

  5 裝藥及爆破時,潛水員及炮工不得攜帶對講機、電話機(固定式或移動式)和手電筒上船,施工現(xiàn)場應切斷一切電源。

  6 水下裸露爆破必須將藥包固定在爆破點上,嚴防潛水員返回時把藥包掛起來。爆破時,裝藥船應移向上游。

  15.2.3 電力起爆后15min、火炮起爆后20min方可進入施工現(xiàn)場,且最少應由兩人巡視爆破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殘炮。施工人員應待解除警戒后方可進入施工現(xiàn)場。

  15.2.4 在坑道內(nèi)兩個鄰近作業(yè)面之間的厚度小于20m時,一方爆破,另一方作業(yè)人員應全部撤離作業(yè)面。

  15.2.5 瞎炮處理:

  1 電力爆破通電后若沒有起爆,則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并接成短路。短路后,如使用即發(fā)雷管的應待5min,使用延期雷管的應待15min后,方可進入現(xiàn)場。

  2 如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后再起爆。

  3 可在距原炮孔60cm處另打一平行炮孔眼,然后裝藥起爆。

  4 可用竹木工具小心將炮孔上的堵塞物掏出,再裝入起爆藥包后引爆;或用水浸泡并沖洗藥包,然后取出拒爆的雷管銷毀。

  5 嚴禁拉或拔電雷管的導線,嚴禁在炮孔內(nèi)掏、挖出炸藥。

  6 在瞎炮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yè)。

  7 交班前如未能將漏炮、瞎炮處理完畢,則應做好詳細記錄及交接工作,待接班人掌握全面情況后,交班人方可離開。

  15.3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15.3.1 爆破材料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潮和防鼠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庫內(nèi)溫度應保持在18℃~30℃之間。庫房距村莊或其他建筑物應在800m以上。不足800m時,倉庫四周必須修筑高出屋檐1.5m以上的土堤,或采用半地下庫、山洞庫,但其距離不得小于400m。

  15.3.2 施工現(xiàn)場臨時儲藥小倉庫必須設在隱蔽、安全的地方并由專人看管,存藥量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且不得超過:炸藥10t,雷管2萬發(fā)。

  15.3.3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兩庫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5.3.3的規(guī)定。

  表15.3.3 炸藥和雷管分庫存放安全距離

  

  15.3.4 爆破器材庫內(nèi)嚴禁安裝電燈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庫房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采光。移動式照明只能使用安全手電筒或汽油安全燈。

  15.3.5 爆破材料庫應設有避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15.3.6 庫內(nèi)爆破材料的儲存: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6m,箱與箱間距不得小于3cm,箱子每邊堆放長度不得超過5m,堆與堆的間距不得小于1.3m,箱與倉庫墻壁相距不得小于50cm,箱子離地面不得小于10cm。

  15.3.7 性質不同的炸藥應分庫存放。同庫存放時,兩者的殉爆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5.3.7的規(guī)定。

  表15.3.7 不同性質炸藥同存時的殉爆安全距離

  

  15.3.8 炸藥拆箱應在倉庫的殉爆安全距離外進行,拆箱時嚴禁用力敲打。

  15.3.9 爆破材料倉庫應設警衛(wèi)。庫房內(nèi)嚴禁吸煙或帶入火種,庫房人員及領料人員嚴禁穿帶釘?shù)男霂臁?/P>

  15.3.10 領用爆破材料應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炸藥和雷管必須由炮工負責在白天領用,并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nèi),嚴禁裝放衣袋。保管和領用人員必須當面點數(shù)簽收,領用人員應親自送往現(xiàn)場,不得轉手。每人攜帶藥量不得超過20kg,帶藥人之間的距離應在15m以上。

  15.3.11 爆破后剩余的炸藥、雷管應分別存入臨時儲藥小倉庫,嚴禁私自收藏。

  15.3.12 爆破材料的運輸必須按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并指定專人負責。長途運輸爆破材料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不得使用自行車或兩輪摩托車。運輸應按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并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險物品。

  15.3.13 裝運爆破材料的車船應有“危險”的醒目標志。運輸途中遇到火源時,應在上風200m或下風300m以外繞行。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時,應在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霧、風、雪天應減速行駛。

  15.3.14 運輸爆破物品應捆扎牢靠,嚴禁散裝、改裝,并應防止振動、沖擊、倒置、墜落及摩擦。裝卸時應輕拿輕放,放穩(wěn)綁牢。

  15.3.15 炸藥、雷管不得同車、同船裝運。雷管箱內(nèi)應用柔軟材料填實。

  15.3.16 炸藥的冬季運輸、保管和使用,應有可靠的防潮、防凍措施。

  15.4 爆破材料的銷毀

  15.4.1 對過期或質量有問題的爆破材料應進行檢驗。銷毀的數(shù)量和措施應報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并報當?shù)毓膊块T備案。

  15.4.2 銷毀工作應在安全地點進行,并設警戒人員。銷毀的數(shù)量應根據(jù)場地的具體條件決定,并指定有經(jīng)驗的人員負責,不得單人作業(yè),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危險區(qū)。下雨、下雪、大風、大霧和夜間都不得進行銷毀工作。

  15.4.3 爆破材料的銷毀:

  1 用爆炸法銷毀爆破材料必須采用電雷管起爆。

  2 對用溶解法或化學分解法處理后的不溶物或殘渣應進行檢驗,確認失去爆炸性能后方可處理。

  3 用燒毀法時,燒毀前必須詳細檢查,嚴防混入雷管、起爆藥包等。嚴禁成箱(袋)燒毀。燒毀時各燃燒點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點火后操作人員應迅速進入安全區(qū)。必須在確認燃盡或熄滅后方可走近燃燒點。

  4 銷毀后必須檢查場地,確認銷毀徹底。嚴禁在未完全冷卻的場地上進行第二次銷毀作業(yè)。

  16 樁基及地基處理工程

  16.1 總則

  16.1.1 打樁機操作人員應經(jīng)培訓考試,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16.1.2 施工現(xiàn)場應平整壓實,打樁機周圍5m以內(nèi)應無高壓線路,作業(yè)區(qū)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嚴禁閑人進入。

  16.1.3 移動樁架時應將樁錘放至最低位置,移動時應緩慢,統(tǒng)一指揮,并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16.1.4 卷揚鋼絲繩應處于潤滑狀態(tài),防止干摩擦。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標準按10.5.1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6.1.5 作業(yè)中,如停機時間較長,應將樁錘落下、墊好。不得懸吊樁錘進行檢修。

  16.1.6 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雷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應停止作業(yè)。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強熱帶風暴警報時,應將樁機順風向停置,并加纜風繩,必要時,應將樁架放倒在地面上。

  16.1.7 打樁機電氣絕緣應良好,應有接地(或接零)保護。電源電纜應有專人收放,不得隨地拖放。

  16.1.8 作業(yè)完畢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制動并鍥牢,樁錘落下,切斷電源。

  16.1.9 打樁機的安全操作可參照JGJ33。

  16.2 打樁

  16.2.1 混凝土預制樁、鋼管樁、鋼板樁及沉管灌注樁的施工:

  1 施工現(xiàn)場坡度不應大于1%,地基承載力不得小于85kN/m2。

  2 樁帽及襯墊必須與樁型、樁架、樁錘相適應。如有損壞,則應及時整修或更換。

  3 錘擊不應偏心,開始時落距要小。如遇貫入度突然增大、樁身突然傾斜或位移、樁頭嚴重損壞、樁身斷裂、樁錘嚴重回彈等情況,應停止錘擊,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4 套送樁時,應使送樁、樁錘和樁身中心在同一軸線上。插樁后應及時校正樁的垂直度,樁入土3m以上時,嚴禁用樁機行走或回轉動作糾正樁的傾斜度。

  5 用打樁機吊樁時,鋼絲繩應按規(guī)定的吊點綁扎牢固,棱角處應墊以麻袋或草包。在樁上應系好拉繩,并由專人控制;不得偏吊或遠距離起吊樁身。

  6 吊樁前應將樁錘提起并固定牢靠;在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預制樁時,則應將樁錘落在下部,待樁吊進后方可提升樁錘。

  7 起吊時應使樁身兩端同時離開地面,起吊速度應均勻,樁身應平穩(wěn),嚴禁在起吊后的樁身下通過。

  8 樁身吊離地面后,如發(fā)現(xiàn)樁架后部翹起,應立即將樁身放下,并檢查纜風、地錨的穩(wěn)固情況。

  9 嚴禁吊樁、吊錘、回轉或行走同時進行。樁機在吊有樁或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0 樁身沉入到設計深度后應將樁帽升高到4m以上,鎖住后方可檢查樁身或澆注混凝土。

  11 送樁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須及時回填或加蓋。

  16.2.2 鉆(沖)孔灌注樁的施工:

  1 樁機放置應平穩(wěn)牢靠,并有防止樁機移位或下陷的措施,作業(yè)時應保證機身不搖晃,不傾倒。

  2 孔頂應埋設鋼護筒,其埋深度應不小于1m。

  3 更換鉆桿、鉆頭(鉆錘)或放置鋼筋籠、接導管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掉落孔里。

  4 成孔后,孔口必須用蓋板保護,附近不得堆放重物。

  5 施工中應按規(guī)定要求排放泥漿,保護好環(huán)境。

  16.3 人工挖孔樁

  16.3.1 井孔上下應有可靠的通話聯(lián)絡。井下有人作業(yè)時,井上配合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下班時,必須蓋好孔口或設置安全防護圍欄。

  16.3.2 上班前應對井孔護壁、孔內(nèi)氣體等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要求。作業(yè)前,應先向孔底通風,然后人員方可下井作業(yè)。

  16.3.3 井下作業(yè)人員應勤輪換,一般井下連續(xù)作業(yè)時間不宜超過3h。

  16.3.4 在挖孔作業(yè)中,當出現(xiàn)孔壁塌方、流砂及冒水現(xiàn)象嚴重時,井下人員應立即撤至地面,并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16.3.5 用于吊土的設備必須安全可靠。從井下往上吊土時,井下作業(yè)人員應暫停工作并躲在安全隔板下。

  16.3.6 井底抽水或澆灌混凝土時,應待井下人員上地面后方可進行。

  16.3.7 施工用電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井內(nèi)照明應采用不超過12V的安全電壓。

  16.3.8 井口應設置高出地面15cm的保護圈,以防止地面雨水流入孔內(nèi)。

  16.4 振沖樁施工

  16.4.1 施工前應檢查各部位連接牢固、完好。振沖器與減震器處的上、下兩部分應用鏈條或鋼絲繩連接起來。

  16.4.2 振沖器和電纜必須嚴格密封、絕緣良好。水管接頭應嚴密,不得漏水。

  16.4.3 應有防止樁機移位或下陷的措施;作業(yè)時保持機身垂直,不搖晃、不傾倒。

  16.4.4 振沖器必須處于垂直狀態(tài)并離開地面后方可開機檢驗及作業(yè)。振沖器在土層深處時不得斷電停振。

  16.4.5 施工中應有控制泥漿排放的措施。

  16.5 深層攪拌(旋噴)樁施工

  16.5.1 作業(yè)前應檢查各部件安裝是否正確、牢固。作業(yè)中機件有異常響聲、變形、發(fā)熱、冒煙等不正常情況時,必須查出原因并及時排除。

  16.5.2 應隨時檢查主機和井架的支撐情況,嚴防其傾斜。

  16.5.3 鉆進時如有卡鉆現(xiàn)象,應停止給進,嚴重時應停鉆并將鉆具提升后進行檢查、消缺。

  16.5.4 噴料系統(tǒng)的壓力不得超過許可范圍,壓力過高時,應立即停止空壓機運轉。

  16.5.5 鉆頭或管路發(fā)生堵塞時,應立即停止噴送,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在清除噴口堵塞物時,噴口不得對著人。

  16.6 強夯

  16.6.1 施工場地必須平整。作業(yè)區(qū)域應設有警戒標志或圍欄,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進入。

  16.6.2 強夯機械必須按照強夯等級的要求經(jīng)過計算選用,嚴禁超負荷作業(yè)。夯機在工作狀態(tài)時,壁桿仰角應為69°~71°。

  16.6.3 夯錘上升接近規(guī)定高度時,必須加強觀察,以防自動脫鉤器失靈時夯錘上升過高。

  16.6.4 夯錘必須有通氣孔,如作業(yè)中有堵塞現(xiàn)象應隨時清理。嚴禁任何人鉆入通氣孔或站在錘下進行清理。

  16.6.5 從坑中提錘時,嚴禁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當出現(xiàn)錘底吸力增大時,應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強行提錘。

  16.6.6 使用門架時,門架底座應與夯機著地部位保持水平。門架支腿在支墊穩(wěn)固前,嚴禁提錘。

  16.6.7 作業(yè)完畢,應將夯錘放在地面上。嚴禁在非作業(yè)時將夯錘懸掛在空中。

  17 混凝土結構工程

  17.1 模板工程

  17.1.1 總則

  1 模板安裝、拆除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嚴禁任意變動。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

  2 模板及支撐應滿足結構及施工荷載要求,不得使用嚴重銹蝕、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3 在高處安裝或拆除模板時應遵守高處作業(yè)時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人員應從梯子上下,不得在模板、支撐上攀登。嚴禁在高處的獨木或懸吊式模板上行走。

  4 用繩索捆扎、吊運模板時,應檢查繩扣的牢固程度及模板的剛度。用車輛運送模板時,應在車上放穩(wěn)、墊平或綁扎牢固。

  17.1.2 模板安裝

  1 模板頂撐應垂直,底端應平整并加墊木,木楔應釘牢,支撐必須用橫桿和剪刀撐固定,支撐處地基必須堅實,嚴防支撐下沉、傾倒。

  2 支設4m以上立柱模板時,其四周必須釘牢。操作時應搭設臨地工作臺。支設獨立梁模板時,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或在梁的底模上行走。

  3 采用鋼管腳手架兼作模板支撐時必須經(jīng)過計算,每根立柱的荷載不得大于2t。立柱必須設水平拉桿及剪刀撐。

  4 采用桁排架支模時:

  1) 桁排架的承載能力應經(jīng)計算,其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一般承重木結構的規(guī)定。

  2) 成批新做的桁架、排架應抽樣試驗,對周轉使用的舊桁排架,每期工程使用前應做荷載試驗,以確定其實際承載能力。

  3) 桁排架支模應繪制施工圖,確定安全網(wǎng)搭設部位和層數(shù),安全網(wǎng)的外挑寬度不得小于2m。

  4) 排架應設縱向及橫向剪刀撐。排架立柱上下層應對直,其偏差不得大于立柱直徑的1/3,且不得超過3cm。排架立柱底部應有通長墊板。

  5) 桁架擱置長度不得少于12cm,桁架間應設水平拉條;梁下設置單桁架時,應與毗鄰的桁架拉連穩(wěn)固。

  5 煤斗采用懸吊式支模時:

  1) 煤斗口底盤應設支承平臺,平臺支撐應經(jīng)計算,并復核支承樓面的強度。當超過承載能力時應直接撐至地面。

  2) 煤斗內(nèi)應設井字架作為安裝模板、綁扎鋼筋的腳手架。

  3) 應待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松動承重平臺。

  6 安裝牛腿模板時,應在排架或支撐上搭設臨時腳手架。安裝梁外側??衫弥翁纛^作為腳手,但必須鋪板并設欄桿。

  7 鋼筋、模板組合吊裝時,應計算模板剛度并確定吊點,吊點位置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變。

  8 獨立柱或框架結構中高度較大的柱安裝后應用纜風繩拉牢。

  9 支承上層樓板的模板時,應復核支承樓面的強度,支承著力點應根據(jù)計算確定。

  10 使用機械吊裝大模板或整體式模板時,應先進行試吊。

  17.1.3 模板拆除

  1 模板拆除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高處拆模應劃定警戒范圍,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監(jiān)護,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

  2) 拆除模板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及大面積撬落或拉倒。

  3) 拆模作業(yè)場所附近及安設在模板上的臨時電線、蒸汽管道等,應在通知有關部門拆除后方可進行拆模作業(yè)。

  4) 重要結構物及較高的構筑物拆模時,應填寫安全作業(yè)票。

  5) 拆除模板時應選擇穩(wěn)妥可靠的立足點,高處拆模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6) 拆除的模板嚴禁拋扔,應用繩索吊下或由滑槽(軌)滑下?;郏ㄜ墸┲車恍∮?m處應用危險標志旗繩圍住。螺栓螺帽、墊塊、銷卡、扣件等小件物品應裝袋后吊下。

  7) 拆除薄腹梁、吊車梁、桁架等易失穩(wěn)的預制構件的模板,應隨拆隨頂,防止構件傾倒。

  8) 在施工設備附近拆模時,應做好設備的保護工作。在鄰近生產(chǎn)運行部位拆模時,應征得運行單位同意。

  9) 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不得準放在腳手架或臨時搭設的工作臺上。

  10) 下班時,不得留下松動的或懸掛著的模板以及扣件、混凝土塊等懸浮物。

  2 高處拆除大模板或整體模板,應先吊掛好后再拆除固定螺栓或其他固定件。在起吊前必須檢查所有固定件已拆除,并待模板脫離混凝土后方可正式起吊。

  3 拆除基礎及地下工程的模板時,應先檢查基坑邊坡的穩(wěn)定性,在確認安全或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操作。

  17.2 鋼筋工程

  17.2.1 鋼筋加工

  1 鋼筋、半成品等應按規(guī)格、品種分類堆放整齊,制作場地應平整,工作臺應穩(wěn)固,照明燈具應加設網(wǎng)罩。

  2 手工加工鋼筋時:

  1) 作業(yè)前應檢查板扣、大錘等工具是否完好;

  2) 在工作臺上彎鋼筋時,工作臺上的鐵屑應及時清理,以防鐵屑飛濺入眼。

  3) 切短于30cm的短鋼筋必須用鉗子夾牢,嚴禁直接用手把持。

  3 鋼筋碰焊工作必須在碰焊室內(nèi)或碰焊棚下進行,且:

  1) 碰焊室頂棚、墻面應使用防火材料;

  2) 室內(nèi)電源應設箱、上鎖;

  3) 碰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碰焊時嚴禁帶電調(diào)整電流;

  4) 室內(nèi)應配備滅火器材。

  4 鋼筋、預應力鋼筋的冷拉及鋼絞線的預拉:

  1) 冷拉設備應試拉合格并經(jīng)驗收后方可使用;

  2) 冷拉設備及地錨應按最大工作物所需牽引力進行計算。成套冷拉設備應標明額定牽引力和冷拉鋼筋的允許直徑及延伸率。

  3) 冷拉設備的布置應使司機能看到設備的工作情況。冷拉卷揚機的前面應設防護擋板,否則應將卷揚機與冷拉方向成90°布置,并應用封閉式導向滑輪。

  4) 冷拉前應檢查鋼絲繩是否完好,軋鉗及特制夾頭的焊縫是否良好,卷揚機剎車是否靈活可靠,平衡箱的架子是否牢固等,確認各部良好后方可使用。

  5) 冷拉用夾頭應經(jīng)常檢查,夾齒有磨損者不得使用。冷拉鋼筋應上好夾具,發(fā)現(xiàn)有滑動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應先停車并放松鋼筋后方可進行檢修。

  6) 冷拉粗鋼筋的夾鉗應具有防止鋼筋滑脫時飛出的裝置。操作人員不得在正面作業(yè)。冷拉鋼筋周圍應設置防止鋼筋斷裂飛出的安全裝置。

  7) 冷拉預應力粗鋼筋前,應復核冷拉設備的各個部件(地錨、滑輪、鋼絲繩、卷揚機、軋鉗、拉力表等)。鋼絲繩及軋鉗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6,地錨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9。

  8) 冷拉時,沿線兩側各2m為特別危險區(qū),嚴禁一切人員和車輛通行。

  9) 張拉鋼筋采用電熱法時,應由專人負責,并應有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5 采用豎向碰焊時:

  1) 碰焊機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應及時清理。作業(yè)完畢后應檢查現(xiàn)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2) 電源設備應安全可靠,并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切斷電源。

  17.2.2 鋼筋搬運

  1 多人抬運鋼筋時,起、落、轉、停等動作應一致,人工上下傳遞時不得站在同一垂直線上。

  2 在平臺、走道上堆放鋼筋應分散、穩(wěn)妥,鋼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平臺的允許荷重。

  3 搬運鋼筋時與電氣設施應保持安全距離,嚴防碰撞。在施工過程中應嚴防鋼筋與任何帶電體接觸。

  4 吊運鋼筋必須綁扎牢固并設溜繩,鋼筋不得與其他物件混吊。

  17.2.3 鋼筋安裝

  1 主廠房框架、煤斗、汽輪機基座、水泵房等得要結構的鋼筋制作、安裝,應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并經(jīng)施工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2 預制鋼筋骨架的綁扎:

  1) 容易失穩(wěn)的構件(如工字梁、花籃梁)必須設臨時支撐。

  2) 大型梁(如除氧框架梁)、板等應搭設牢固的、拆除方便的馬凳或架子。

  3) 起吊預制鋼筋骨架時,下方嚴禁站人,待骨架吊至離就位點1m以內(nèi)時方可靠近,就位并支撐穩(wěn)固后方可脫鉤。

  3 現(xiàn)場鋼筋的綁扎:

  1) 在高處或深坑內(nèi)綁扎鋼筋應搭設架子和馬道。在高處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嚴禁進行粗鋼筋的校直工作及垂直交叉施工。

  2) 綁扎4m以上獨立柱的鋼筋時,應搭設臨時腳手架;嚴禁依附立筋綁扎或攀登上下,柱筋應用臨時支撐或纜風繩固定。

  3) 綁扎大型基礎及地梁等的鋼筋時,應設附加鋼骨架、剪力撐或馬凳。鋼筋網(wǎng)與骨架未固定時嚴禁人員上下。在鋼筋網(wǎng)上行走應鋪設走道。

  4) 綁扎高層建筑物圈梁、挑檐、外墻、邊柱等的鋼筋時,應搭設外掛架或安全網(wǎng),并系好安全帶。

  4 穿鋼筋應有統(tǒng)一指揮并互相聯(lián)系。

  17.3 混凝土工程

  17.3.1 混凝土攪拌站

  1 集中攪拌站的布置及操作:

  1) 集中攪拌站的房屋結構及攪拌系統(tǒng)應經(jīng)設計。

  2) 攪拌站附近應布設平坦的環(huán)形道路。攪拌站四周應設排水溝并隨時清理,保持暢通。砂石堆放應有適當?shù)钠露取?/P>

  3) 進料口、儲料斗(罐)口應設安全隔柵或蓋板。出料口應有足夠的高度和寬度。

  4) 采用刮斗式運料設備時,應經(jīng)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

  5) 散裝水泥的裝卸過程應密封,并裝設除塵設施。運輸設備應加防塵罩。

  6) 集中控制室內(nèi)的各種電源開關應掛標志牌,操作聯(lián)系應采用燈光或音響信號。

  2 攪拌系統(tǒng)的運行:

  1) 開車前應檢查各系統(tǒng)是否良好。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電源箱應上鎖。

  2) 運行中嚴禁用鐵鏟伸入滾筒內(nèi)扒料,或將異物伸入傳動部分,發(fā)現(xiàn)故障應停車檢修。

  3) 清理送料斗下的砂石,必須待送料斗提升并固定穩(wěn)妥后方可進行。清掃閘門及攪拌器應在切斷電源后進行。

  4) 在送料斗提升過程中嚴禁在斗下敲擊斗身或從斗下通過。

  5) 皮帶運輸機在運行過程中不得進行檢修。皮帶發(fā)生偏移等故障時,應停車排除。嚴禁從運行中的皮帶上跨越或從其下方通過。

  6) 皮帶輸送機運轉未正常時不得上料。如遇停電或發(fā)生故障,應先切斷電源再清除皮帶上的材料。

  7) 作業(yè)場所應保持清潔、濕潤。

  17.3.2 混凝土運輸

  1 各種混凝土運輸工具均應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采用自卸車、攪拌車運送混凝土時場區(qū)應有環(huán)形道路或回車場地。

  2 用手推車運送混凝土:

  1) 運輸?shù)缆窇教梗钡榔露炔坏贸^10%;

  2) 腳手架跳板應順車向鋪設,固定牢固,并留有回車余地;

  3) 在溜槽入口處應設5cm高的擋木。

  3 用機動車運送混凝土:

  1) 機動車司機應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jīng)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 車輛通過人員來往頻繁地區(qū)及轉彎時應低速行駛,場區(qū)內(nèi)正常車速不得超過15km/h。

  3) 在泥濘道路及冰雪路面上應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

  4) 遵守交通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

  4 有吊罐運送混凝土:

  1) 鋼絲繩、吊鉤、吊扣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連接應牢固。罐內(nèi)的混凝土不得裝載過滿。

  2) 吊罐轉向、行走應緩慢,不得急剎車,下降時應聽從指揮信號,吊罐下方嚴禁站人。

  3) 卸料時罐底離澆制面的高度不得超過1.2m;吊罐降落的工作平臺應經(jīng)校核。

  5 用泵輸送混凝土時,輸送管的接頭應緊密可靠,不漏漿,安全閥必須完好,固定管道的架子應牢固。輸送前應試送。檢修時必須卸壓。

  17.3.3 混凝土澆筑

  1 澆灌混凝土前應先制定運輸及澆灌施工措施,檢查模板及腳手架的牢固情況。運輸?shù)缆窇獣惩ā?/P>

  2 當混凝土澆筑高度超過3m時,應使用溜槽或串筒。串筒之間應連接牢固。串筒連接較長時,掛鉤應予以加固。嚴禁攀登串筒疏通混凝土。

  3 往混凝土中加放塊石:

  1) 塊石應吊運或傳遞,當下方有人作業(yè)時,不得向下拋扔;

  2) 塊石不得集中堆放在已綁扎的鋼筋上或腳手架上。

  4 汽輪機基座、煤斗,以及在隧道及深井(坑)內(nèi)澆筑混凝土應有通風設施,上下應有聯(lián)系信號。

  5 振動器的使用:

  1) 電動振動器的電源線應采用絕緣良好的軟橡膠電纜,開關及插頭應完整、絕緣良好。嚴禁直接將電線插入插座。

  2) 使用振動器的操作人員應穿膠鞋、戴絕緣手套。

  3) 搬移振動器或暫停作業(yè)時應將電源切斷。

  4) 不得將振動著的振動器放在模板、腳手架或已澆注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上。

  5) 嚴禁沖擊或振動預應力鋼筋。

  17.3.4 混凝土冬季養(yǎng)護

  1 混凝土預制構件上易存水的孔洞、凹槽等處嚴防積水。

  2 采用暖棚法時:

  1) 暖棚應經(jīng)設計并綁扎牢固,使用中應經(jīng)常并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

  2) 地槽式暖棚的槽溝土壁應加固,以防凍土坍塌。

  3 采用電氣加熱法時:

  1) 電氣加熱區(qū)應設圍欄并懸掛警告牌。

  2) 電氣加熱時鋼筋應不帶電,不得用手觸摸鋼筋。分段澆灌混凝土時,與電氣加熱部分相接而未澆入混凝土的鋼筋應予以接地。

  3) 在電熱部分進行澆灌或進行其他作業(yè)時應切斷該段電源,并在電源開關處設置明顯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標志并指定專人監(jiān)護。

  4) 在高處或地下管道、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上進行電氣加熱時,必須待所有人員撤離加熱地段后方可通電。

  5) 灑水養(yǎng)護時應切斷電源。

  4 采用蒸汽加熱法時:

  1) 蒸汽鍋爐應取得使用登記證,并應制定運行規(guī)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司爐人員應經(jīng)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2) 引用高壓蒸汽作為熱源時,應設減溫減壓裝置并有壓力表監(jiān)視蒸汽壓力;

  3) 室外部分的蒸汽管道應保溫,閥門處應掛指示牌;

  4) 所有閥門的開閉及汽壓的調(diào)整均應由訓練合格的人員操作,總閥門應由專人管理并上鎖;

  5) 采用噴氣加熱法時應保持視線清晰;

  6) 使用蒸汽軟管加熱時,蒸汽壓力不得高于0.049MPa;

  7) 只有在蒸汽溫度低于40℃時工作人員方可進入蒸汽室。

  5 測溫:

  1) 測溫人員應有防寒衣著,并設取暖休息室。

  2) 測溫工作所需的照明、走道、腳手等均應根據(jù)需要設置。

  3) 電氣加熱法的電壓在110V以上時,嚴禁帶電測溫。電壓在110V以下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并應避免兩手同時接觸帶電結構。

  17.4 吊裝

  17.4.1 預制構件在吊裝前強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并經(jīng)驗收合格。

  17.4.2 構件的吊點應符合施工技術措施的規(guī)定,不得任意更改。吊索及吊環(huán)應經(jīng)計算選擇。

  17.4.3 構件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用鋼絲繩多圈綁扎時應順序繞扎,不得重疊、打結或扭曲。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品應用鋼絲繩綁扎牢固或用吊籠吊送。構件吊起作水平運輸時,其底部應高出所跨越障礙物50cm以上。

  17.4.4 柱子起吊前,應在柱上設臨時爬梯或工具式操作臺并加安全自鎖器專用安全繩(鋼絲繩或錦綸繩)。

  17.4.5 構件就位后,應待接頭焊牢或臨時支撐固定好,并經(jīng)負責校正人員同意后方可脫鉤。

  17.4.6 纜風繩跨越公路時,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7m,并應設警告標志。

  17.4.7 采用一鉤多吊法吊裝連系梁或屋面板時:

  1 索具及掛鉤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10;

  2 設起重機械操作監(jiān)護人;

  3 就位時嚴禁站在上下兩吊件之間作業(yè),應使用長柄鐵鉤牽引構件就位。

  18 特殊構筑物

  18.1 預應力混凝土工程

  18.1.1 使用千斤頂張拉

  1 張拉區(qū)10m范圍內(nèi)為危險區(qū),應設置圍欄并懸掛“禁止通行”的警告牌。

  2 張拉鋼筋時,兩端嚴禁站人;操作人員應站在側面作業(yè)并設置砂袋或其他遮擋物防護。

  3 張拉鋼筋時,千斤頂螺絲套筒應套足,否則應復核螺絲剪力強度及擠壓面是否安全。千斤頂暫停使用時,應將套筒壓力表卸下。

  4 張拉鋼絞線束的特制連接套筒,應定期檢查其壓損情況。與千斤頂連接時拉力中心應吻合,不得偏斜。

  5 油壓千斤頂?shù)闹С凶鶓闷秸蔫F塊襯墊并接觸良好。嚴禁用螺母襯墊。支承座撐好后應將鋼絲繩松掉。

  18.1.2 用電熱法張拉鋼筋

  1 電氣接線應由電工進行,線路應絕緣良好并便于觀察。

  2 電源設備及線路裝設完畢后,應進行全面的檢查并經(jīng)通電試驗,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3 張拉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并應有可靠的防止燙傷的措施。張拉作業(yè)應由專人指揮,電源開關應由專人操作。

  4 被張拉鋼筋兩端的螺母與鐵板及鋼筋與鐵板之間的絕緣必須良好。

  5 預應力鋼筋的伸長率應預先計算,操作時應測量準確。

  6 電壓不宜超過75V,作為地點應干燥,電熱設備應有降溫措施。

  18.1.3 現(xiàn)場制作預應力管

  1 管芯成型的電氣設備接地必須良好,信號應清晰,操作應方便,并應配備事故按鈕,進入芯模作業(yè)時應使用行燈照明。

  2 管模使用前就對電機、振動器、機架等各轉動部分進行檢查,確認良好無誤。

  3 用電熱法張拉預應力鋼筋時,夾具必須牢固,張拉小車及配重架四周應設圍柵。鋼筋的固定應在停車后無預應力的狀態(tài)下進行。

  4 壓力噴漿應按22.3.3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作業(yè)場所應加強通風、除塵。施工人員不得靠近噴射區(qū)。

  5 預應力管的吊裝和運輸應有防止振動、碰撞和滑移的安全措施并按17.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8.2 煙囪工程

  18.2.1 參加施工的人員應經(jīng)體格檢查合格,并取得“高處作業(yè)證”,在煙囪施工中必須持證上崗。

  18.2.2 筒身施工時應劃定危險區(qū)并設置圍欄,懸掛警告牌。當煙囪施工到100m以上時,其周圍30m以內(nèi)為危險區(qū)。危險區(qū)的進出口處應設專人值班。

  18.2.3 煙囪入口通道的上方必須搭設防護隔離層,其寬度不得小于3m,高度以3m~5m為宜。隔離層應采用鋪鋼板的雙層竹籬笆或厚度在于5cm的木板搭設。施工人員必須由通道內(nèi)出入,嚴禁在通道外逗留或通過。

  18.2.4 材料及半成品宜堆放在危險區(qū)以外,卷揚機、混凝土攪拌機、水泵等如設在危險區(qū)內(nèi),則必須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18.2.5 煙囪施工井架必須設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設施。

  18.2.6 采用豎井架施工時防護層的搭設:

  1 如灰斗平臺未隨筒壁一起施工,則內(nèi)部應鋪設防護層。第一層離地面2.5m~3m,以后每隔20m左右設一層(應與筒壁內(nèi)牛腿標高一致)。

  2 如灰斗平臺隨筒壁一起施工,則平臺以上部分可適當設隔離層,也可上下翻搭,但最高層與施工平臺的距離不得大于20m。

  3 防護層不得向豎井架方向傾斜。

  18.2.7 筒身采用無井架滑模施工時,灰斗平臺應盡早安排施工,以代替筒身內(nèi)的防護層。平臺上應鋪設煤渣、黃沙或蘆席,并定期清理墜落物。

  18.2.8 各類防護層的搭設:

  1 灰斗平臺較高時,平臺下應搭設防護層。

  2 操作室和混凝土料斗上部應搭設防護層。

  3 登上防護層或灰斗平臺進行作業(yè)應經(jīng)批準,并停止防護層上部的作業(yè)。

  4 筒身內(nèi)外不得進行垂直交叉作業(yè),否則必須有防護措施。

  18.2.9 金屬豎井架的使用:

  1 管材在組裝前應進行檢查,不得有銹蝕、裂紋等缺陷。

  2 工作平臺的允許荷重應經(jīng)設計確定并掛牌限載。

  3 工作平臺上鋪設的腳手板與橫木必須連接牢固,橫木與鋼圈必須用抱箍螺栓連接牢固。平臺腳手板應選用5cm厚的優(yōu)質木板鋪設平整。

  4 提升工作平臺應統(tǒng)一指揮,升降應平穩(wěn)、均勻并防止被鋼筋鉤住。

  5 罐籠應有安全制動器,嚴禁人貨混裝。

  6 施工人員應從井架內(nèi)的爬梯上下,并應設安全自鎖器作為垂直保護,嚴禁沿鋼絲繩或豎井架攀登。內(nèi)爬梯靠料斗一側應設防護網(wǎng),扶梯板必須牢固齊全。

  7 豎井架的一個節(jié)點上不得同時掛兩個滑車。

  8 吊車應經(jīng)負荷試驗,其外側應設欄桿,兩側和下部應設安全網(wǎng)。

  18.2.10 豎井架安裝過程中必須經(jīng)常校正中心。井架第一次安裝高度一般為25m左右,其四面應拉好纜風繩;以后每隔25m左右拉一道纜風繩;也可在筒身施工時,每隔20m在內(nèi)壁預埋拉環(huán)將井架拉住。

  18.2.11 筒身采用無井架滑模施工時,井架平臺的設置:

  1 井架、平臺及吊架必須進行設計。

  2 平臺荷載必須經(jīng)過計算,施工人員按80kg/人,動載系數(shù)按1.3計算。

  3 施工平臺必須按額定負荷的1.2倍進行負荷試驗并經(jīng)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千斤頂嚴禁超載使用。

  5 門架間距一般為1.5m~1.7m,最多不得超過1.9m。

  6 施工平臺外半徑應比煙囪外半徑(指組裝時)大1m。

  7 施工平臺上鋪設的腳手板應選用5cm厚的優(yōu)質木板,并應逐塊進行檢查。平臺鋪設應平穩(wěn)、牢固。

  8 平臺及吊架的下方及內(nèi)外側應設置全兜式安全網(wǎng),并隨筒壁升高及時調(diào)整,使其緊貼筒身內(nèi)外壁。安全網(wǎng)內(nèi)的墜落物應及時清除。

  9 平臺四周應設置1.2m高的欄桿,并圍以孔眼不大于2cm的鉛絲立網(wǎng)或安全網(wǎng)立網(wǎng)。在扒桿部位下方的欄桿應用管子或角鐵加固。

  10 平臺上的扒桿(或平吊臂)應規(guī)定起重量。其吊鉤應設有封口保險裝置,扒桿宜在平臺上由專人操作,由專人指揮。吊物應設溜繩,其下方嚴禁有人。

  11 平臺下輻射梁兩槽鋼間的縫隙應鋪滿木板。

  18.2.12 筒身采用滑模施工時,吊籠的使用:

  1 上下信號必須一致,除音響信號外還應設燈光信號。

  2 吊物與乘人的吊籠必須分開,無論是單吊籠還是雙吊籠均嚴禁人貨混載。

  3 乘人吊籠的乘載人數(shù)應經(jīng)計算確定,嚴禁超載。上下時,人體及物件不得伸出籠外;吊籠內(nèi)部應設乘坐人員用的扶手。

  4 乘人吊籠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14。

  5 井架上部必須裝設限位開關,且不得少于兩道,吊籠底部應裝設緩沖裝置或自動停止裝置。

  6 吊籠應采用雙筒卷揚機或兩臺同型號的卷揚機。制動器必須可靠,除電磁制動器外,還應有手動制動器。卷揚機宜設超負荷制動裝置。鋼絲繩必須受力均勻;卷揚機房(棚)內(nèi)應設專人監(jiān)護。

  7 吊籠設置自動抱剎時,使用前必須對抱剎進行斷繩保險試驗,使用中應定期檢查抱剎塊的磨損情況,并按規(guī)定及時更換。

  8 乘人吊籠兩側應設保險鋼絲繩,吊籠進出口處應設兩道鐵鏈防護,其他三側應用鋼絲網(wǎng)封閉,吊籠上部的四角應鑄成圓形的,與平臺內(nèi)鋼圈的間隙以15cm為宜。

  9 吊籠應由專人操作,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室。

  10 鋼絲繩、導輪、滑輪、卡子及地錨等均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由專人負責經(jīng)常性檢查、維護。卷揚機留在滾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5圈。卷揚機在運行時變速器必須鎖死。卷揚機的運行情況,應設專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不得任意離開。

  11 除以上規(guī)定外,還應按電梯運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8.2.13 滑模施工:

  1 經(jīng)常調(diào)整水平和垂直偏差。

  2 扒桿彎曲應及時調(diào)整加固。

  3 每班的施工速度必須得到控制。嚴防混凝土坍落。

  18.2.14 夜間施工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行燈照明必須采用低壓電源。嚴禁將電源線直接綁扎在金屬構件上。高100m以上的井架頂部應裝設航空指示燈。筒身施工宜備有備用電源。

  18.2.15 平臺上應配備滅火裝置。易燃品應妥善保管。在平臺上進行電焊或氣割時,應選擇適當位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18.2.16 平臺上多余的鋼筋、模板等雜物必須在交接班前清理干凈,并用扒桿或吊斗送下,嚴禁向下拋扔。

  18.2.17 施工平臺及井架的拆除:

  1 劃定施工危險區(qū),設圍欄,掛警告牌,并派專人監(jiān)護。嚴禁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qū)。

  2 應先將平臺平穩(wěn)地放置在煙囪筒壁上再進行拆除。拆除工作所用繩扣、鋼絲繩、鏈條葫蘆及其他機具均應進行檢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3 臨時預埋鐵件應經(jīng)計算,焊縫必須經(jīng)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 拆除工作應統(tǒng)一指揮,分工明確。拆除人員應系安全帶并固定在可靠的地方。

  5 拆除部件應隨時吊下,小型零件應用接料桶吊運,嚴禁拋扔。吊下的物件應及時轉運,嚴防高處落物。上下通信應保持良好。

  18.2.18 拆除筒壁模板時應先用繩索套住方可撬動。

  18.2.19 磚砌煙囪施工時,嚴禁人員在筒身上站立或行走。

  18.2.20 夏季、雷雨季節(jié)施工時,應注意氣候變化情況,嚴防雷擊。

  18.2.21 在煙囪工程施工中,下列工作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yè)票:

  1 施工平臺試壓,扒桿試吊。

  2 外平臺安裝。

  3 乘人吊籠超載試驗。

  4 施工平臺調(diào)整。

  5 施工平臺和井架拆除。

  18.3 冷卻水塔工程

  18.3.1 參加施工作業(yè)的人員應經(jīng)身體檢查合格,取得“高處作業(yè)合格證”,憑證登高作業(yè)。

  18.3.2 水塔(貯水池)周圍30m以內(nèi)為危險區(qū),不能滿足時應采取措施。主要通道及進出口的上方應搭設隔離防護頂棚,進出口處應設專人值班。危險區(qū)內(nèi)嚴禁明火。

  18.3.3 盤道架周圍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易燃物。道路應保持暢通。水塔、貯水池及盤道周圍應做好排水措施。盤道架應定期檢查,大風雨后應加強檢查。

  18.3.4 提升井架、吊橋、纜風繩及地錨等必須經(jīng)計算,井架頂部應設避雷裝置。

  18.3.5 吊橋的提升必須統(tǒng)一指揮。提升后必須與井架卡牢。吊橋四周應設高1.2m和0.5m~0.6m的上下兩道欄桿。吊橋鋪板應采用5cm厚的優(yōu)質木板并固定牢靠,搭接長度不得少于50cm。鋪板嚴禁任意拆除或搬動。

  18.3.6 施工人員必須乘坐乘人員籠或從扶梯上下,嚴禁乘坐混凝土吊斗上下。乘人員籠應.2.12條的有關規(guī)定。

  18.3.7 懸掛式操作架應經(jīng)設計,焊接應牢固,且:

  1 操作架的施工荷重不得超過設計規(guī)定,一般為380kg/m2。澆灌混凝土時,施工荷重應均勻,不得集中在一側。

  2 操作架安裝時螺母必須擰緊,欄桿應完整、牢固,使用過程中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修。

  3 施工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靠模板一側的立桿或模桿上,不得拴在其他桿件上。

  4 在操作架下層工作時,應從指定地點上下,嚴禁任意攀越,且上、下過程不得失去保護(應用速差自控器)。內(nèi)外操作架必須設全兜式安全網(wǎng)。

  5 三角形吊架應懸掛牢固,吊鉤應設鎖環(huán)。拆三角架或模板時,必須使用吊腳手架。嚴禁從將要拆除的架子上跨越。

  18.3.8 裝卸操作架(三角架)及模板時,應備帶工具袋,撬桿應用繩系牢,工具、拆下的模板及零件應分散、均勻堆放。

  18.3.9 拆除模板時,其下一節(jié)筒壁混凝土的強度必須達到施工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18.3.10 塔身施工所用移動照明應采用低壓電源。電源線路應固定,并應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18.3.11 筒壁施工嚴禁和淋水裝置施工交叉作業(yè)。

  18.3.12 筒壁采用滑模施工時:

  1 操作平臺、吊橋及吊架等必須經(jīng)設計,平臺荷重不得超過規(guī)定,人員不得集中在一側工作,材料、器具等應分散、均勻堆放。

  2 平臺上不得堆放易燃物,并應備有消防器材。

  3 所有電氣裝置必須接地良好。

  4 內(nèi)外腳手架必須設置安全網(wǎng)并拴掛牢固。組裝滑升結構時,應對架子進行檢查后方可攀登。

  5 使用電梯、混凝土吊斗和扒桿等應有統(tǒng)一的聯(lián)系信號。安全抱剎應由專人經(jīng)常檢查、維修。

  6 在吊橋及系統(tǒng)提升過程中,乘人電梯及吊橋均不得使用。

  7 吊裝門架時,嚴禁人、物同時起吊。拆除門架時,扒桿每次挪動后應固定牢固。導向滑車走繩應正確,不得與混凝土摩擦。吊裝及拆除工作均應由專人負責指揮。

  8 金屬井架應定期檢查;基礎、中心、纜風繩及天輪等應良好,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處理。

  18.3.13 安全網(wǎng)的布設:

  1 塔內(nèi)15m標高處設一層安全網(wǎng)。

  2 塔外壁10m標高處設寬10m的安全網(wǎng)一層。

  3 頂層操作架的外側應設欄桿及安全網(wǎng)。

  4 鋼制三角形吊架下應設兜底安全網(wǎng)。

  18.3.14 水塔內(nèi)壁防腐涂料的噴刷:

  1 應有可靠的防止中毒措施。

  2 如采用空壓機噴涂,疏通噴嘴時嚴禁對著人。

  3 手沾涂料時不得操作電氣開關及空氣閥。

  18.4 沉井工程

  18.4.1 沉井土方采用人力或機械開挖時,應執(zhí)行14.4和14.5的有關規(guī)定,并:

  1 人工開挖時必須設置牢固的爬梯。用機械吊運土方時,挖土人員應遠離吊運區(qū)域下方,嚴禁在吊鉤的正下方站立或通過。

  2 人工開挖上下交叉作業(yè)時,應有隔離保護措施。照明應充足,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3 井內(nèi)隔墻上應設有供潛水員通過的預留孔,井內(nèi)障礙物及插筋應清除。

  4 井內(nèi)應搭設供潛水員使用的浮動平臺。潛水員的增壓、減壓及職業(yè)病防治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 空氣壓縮機的貯氣罐應設有安全閥。有潛水員工作時應有濾清器。進氣口應設在空氣潔凈處,供氣控制應有專人負責。

  6 作為水中作業(yè)用的或作為降水措施的空壓設備或真空設備,其備用量應為實際需要量的一倍。

  7 壓氣工人及潛水員應經(jīng)訓練并考試合格,非專業(yè)人員不得從事該項工作。

  18.4.2 沉井的施工

  1 沉井承墊木的規(guī)格及鋪設方法應按總荷載計算確定。

  2 必須待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抽出承墊木。

  3 抽、拔承墊木應按施工措施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抽、拔時嚴禁人員從刃腳、底梁及隔墻下通過。

  4 沉井的內(nèi)外腳手架如不能隨沉井下沉,則應與沉井的模板、鋼筋分開。井字架、扶梯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

  5 沉井井頂周圍應設防護欄桿,沉井下沉前應把井壁上的欄桿螺栓和鐵釘割掉。

  18.4.3 沉井在淤泥質粘土或亞粘土中下沉時,井內(nèi)的工作平臺應采用活動平臺,不得固定在井壁、隔墻或底梁上。沉井發(fā)生突然下沉時,平臺應能隨井內(nèi)涌土上升。

  18.4.4 施工用抽水設備應有備用電源。

  18.4.5 采用井內(nèi)抽水強制下沉時,井上人員應離開沉井,不能離開時應采取安全措施。沉井由不排水轉為排水下沉時,抽水后應經(jīng)過觀測,確認沉井穩(wěn)定后方可下井工作。

  18.4.6 采用套井與觸變泥漿法施工時,套井四周應有防護措施。

  18.4.7 在汛期進行沉井施工時,應與當?shù)貧庀蟛块T及上游水文機關直接取得聯(lián)系,準備足夠的防汛器材,并應有保證施工人員因停電或其他自然災害等遇險時能立即撤離危險區(qū)的措施。

  18.4.8 近水或涉水工作的人員均應穿著救生衣,并應備有救生船只。

  18.5 頂管工程

  18.5.1 頂管施工前應查明頂管沿線地下障礙物的情況,對管道穿越地段上部的房屋、橋梁等結構物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18.5.2 吊裝頂鐵或鋼管時,嚴禁在吊臂回轉半徑內(nèi)停留。往作業(yè)坑內(nèi)下管時應有保險鋼絲繩,并緩緩地將管子送入導軌就位。

  18.5.3 在拼接管段前或因故障停頓時,應及時通知工具管頭部操作人員停止沖出泥土。在長距離頂管施工中應加強通風。

  18.5.4 因吸泥蓮蓬頭堵塞,水力機械失效等需要打開胸板上的清石孔進行處理時,必須采取防止冒頂塌方的措施。

  18.5.5 管子頂進或停止應以工具管頭部發(fā)出的信號為準。頂進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應發(fā)信號給工具管頭部的操作人員。

  18.5.6 頂進過程中嚴禁站在頂鐵兩側操作。

  18.5.7 工具管中的糾偏千斤頂應絕緣良好,操作電動高壓油泵應戴絕緣手套。

  18.6 取水泵房

  18.6.1 施工前應具備下列資料:

  1 施工區(qū)域的地質、地下水位、水質、流向及滲透系數(shù)等。

  2 水位、流速、浪高、潮位和歷史最高、最低水位資料,在寒冷地區(qū)應有河流結冰厚度、凍融期流冰最大尺寸及其流速等資料。

  3 雨季起訖日期,暴雨情況,連續(xù)最大降雨量。

  4 附近區(qū)域內(nèi)的航道及航運情況。

  18.6.2 施工過程中應與當?shù)貧庀笈_、水文站取得聯(lián)系,及時掌握氣象和水文變化情況。

  18.6.3 取水泵房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宜安排在枯水季節(jié)或地下水位較低時進行。

  18.6.4 凡在原有建(構)筑物、鐵路、公路附近進行取水泵房施工時,均應采取保證原有建(構)筑物安全的措施。

  18.6.5 圍堰在施工期間應加強觀察、維護和必要的維修。

  18.6.6 圍堰拆除應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及措施。

  18.6.7 基坑開挖的規(guī)定:

  1 基坑開挖應按本標準中的土石方、爆破工程等相關條款的要求進行。

  2 施工過程中對基坑邊坡應經(jīng)常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3 基坑邊坡頂上的施工機械,應按邊坡穩(wěn)定性計算所規(guī)定的位置設置,不得超越規(guī)定位置或移向邊坡的邊緣。

  4 基坑挖出的土方應運至指定地點堆放。堆放位置與基坑邊緣的安全距離,應通過邊坡穩(wěn)定性計算決定,一般不少于基坑深度的1.5倍。

  18.7 貯灰壩

  18.7.1 貯灰壩施工應編制專業(yè)施工組織設計,并經(jīng)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18.7.2 渡汛與排水:

  1 山谷貯灰場和江、河、湖、海灘(涂)灰場跨越汛期施工時,必須安排好灰場匯流面積內(nèi)的泄洪和施工區(qū)域的排水,并制定渡汛技術措施。

  2 當渡汛需要設置穿越壩體的臨時排洪涵管時,其結構和施工質量均應滿足壩體安全和渡汛泄洪的要求,并應防止上游的木料等漂浮物堵塞涵管。工程完畢后臨時排洪涵管應可靠地予以封堵。

  3 根據(jù)施工期間降雨強度建立排水系統(tǒng),保證雨水及時排泄。

  4 施工期間應加強對泄洪設施和排水系統(tǒng)的維護管理。

  18.7.3 壩基與岸坡處理一般應自上而下進行,不得采用自下而上或造成巖體倒懸的開挖方式。當壩基范圍比較開闊且無上下干擾時,岸坡和壩基可同時施工,但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

  18.7.4 取料:

  1 取料時的開挖應按第14章和第15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運輸?shù)缆罚?/P>

  1) 道路應充分利用地形,盡可能使重車下坡或減少上坡。

  2) 道路應盡量采用環(huán)形線路,減少平面交叉。交叉路口應設安全柵欄和標志。

  3) 加強運輸?shù)缆返酿B(yǎng)護工作,特別是泥結碎石路面,應經(jīng)常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溝暢通。

  4) 運輸?shù)缆吠ㄟ^原有橋梁或涵洞時,應了解其限載,如必須超載時,應進行驗算,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 在壩區(qū)附近取料:

  1) 壩肩上下游不得取土。必要時取土范圍必須在壩肩坡腳線50m以外,并保持坡度的穩(wěn)定性。分期填筑子壩時,應在最終壩肩坡腳線30m以外取土。

  2) 在壩腳處的取土,壩高等于或小于5m時,應離開壩腳填筑邊線10m以上;當壩高大于5m時,一般應大于2倍壩高。

  3) 取土深度不應大于壩高的一半,否則離開壩腳的距離應通過核算確定。

  4) 當壩基為軟土時,取土邊線應滿足設計要求。

  18.7.5 壩體填筑的規(guī)定:

  1 運輸、平土和碾壓的操作人員應通過培訓,統(tǒng)一操作方法,并經(jīng)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操作。

  2 施工前應檢查碾壓機具的型號、規(guī)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期間應定期檢查碾重,對用氣胎碾壓的氣胎壓力應每周檢查1~2次。

  3 壓實機械及其他重型機械在已經(jīng)壓實的土層上行駛時,不宜來往同走一轍。

  4 土壩臨地坡面應做好排水。土壩填筑面應中部凸起向上、下游傾斜,斜墻的填筑面應稍向上游傾斜,以利于排泄雨水。

  5 冬季施工前應編制壩體冬季施工方案,做好料場和適當?shù)谋胤纼龃胧?/P>

  19 磚石砌體及裝飾工程

  19.1 磚石砌體施工

  19.1.1 嚴禁站在墻身上進行砌磚、勾縫、檢查大角垂直度及清掃墻面等作業(yè)或在墻身上行走。不得用磚垛或灰斗搭設臨時腳手架。

  19.1.2 采用里腳手砌磚時,必須安設外側防護墻板或安全網(wǎng)。墻身每砌高4m,防護墻板或安全網(wǎng)即應隨墻身提高。

  19.1.3 用里腳手砌筑突出墻面30cm以上的屋檐時,必須搭設挑出墻面的腳手架進行施工。

  19.1.4 腳手板上堆放的磚、石材料距墻身不得小于50cm,荷重不得大于270kg/m2,磚側放時不得超過三層。

  19.1.5 輕型腳手架(吊腳手架、挑腳手架)上一般不得堆放磚、石。必須堆放時,應先進行強度計算及試驗。

  19.1.6 使用滑輪起吊砂漿和磚時,應檢查其穩(wěn)固性。吊升時不得碰撞腳手架。砂漿及磚吊上后應用鐵鉤向里拉至操作平臺上,不得直接用手牽引吊繩。

  19.1.7 在高處砍磚時,應注意下方是否有人,不得向墻外砍磚。下班時應將腳手板及墻上的碎磚、砂漿清掃干凈。

  19.1.8 吊裝大型砌塊時,應根據(jù)重量和裝卸半徑選擇吊裝機械,嚴禁用夾鉗吊裝砌塊。砌塊吊至墻面后,應待放置平穩(wěn)、灰縫對正后方可松鉤。

  19.1.9 采用井字架(升降塔)、門式架起吊砂漿及磚時,應明確升降聯(lián)絡信號。吊籠進出口處應設帶插銷的活動欄桿,吊籠到位后應采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

  19.1.10 山墻砌完后應立即安裝桁條或加設臨時支撐。

  19.1.11 搬運石料和磚的繩索、工具應牢固。搬運時應相互配合,動作一致。

  19.1.12 往坑、槽內(nèi)運石料時不得亂丟,應用溜槽或吊運,卸料時下面不得有人。

  19.1.13 在腳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錘。修整石塊時,應戴防護眼鏡,嚴禁兩人對面操作。

  19.2 裝飾工程

  19.2.1 涂料的粉刷:

  1 不得在易損建筑物或設備上擱置腳手材料及工具。

  2 不得將梯子擱在樓梯或斜坡上工作。

  3 嚴禁站在窗臺上粉刷窗口四周的線腳。

  4 在高處粉刷應搭設腳手架。

  5 室內(nèi)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屬支架應搭設穩(wěn)固,腳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m,架上堆放材料不得過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內(nèi)施工的人員不得超過兩人。

  19.2.2 進行磨石工程時應防止草酸中毒。使用磨石機時,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19.2.3 進行仰面粉刷時,應采取防止粉末、涂料等侵入眼內(nèi)的措施。

  19.2.4 在調(diào)制耐酸膠泥和鋪設耐酸瓷磚時,應保持通風良好,作業(yè)人員應戴耐酸手套。

  19.2.5 進行機械噴漿、噴涂時操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品。壓力表、安全閥應靈敏可靠,輸漿管各部接口應擰緊卡牢,管路應避免彎折。

  19.2.6 輸漿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壓力進行。發(fā)生超壓或管道堵塞時,應在停機泄壓后進行檢修。

  20 拆除工程

  20.1 準備工作

  20.1.1 拆除工程開工前應對被拆除建筑物的情況進行詳細調(diào)查。

  20.1.2 安全施工措施中必須有消除或減少對健康有害和污染大氣的粉塵、有毒煙霧等的產(chǎn)生。

  20.1.3 拆除工程開工前,應將被拆除建筑物上及其周圍的各種力能管線切斷或遷移。

  20.1.4 現(xiàn)場施工照明應另外設置配電線路及照明燈具。

  20.1.5 拆除區(qū)域周圍應設圍欄,懸掛警告牌,并設專人監(jiān)護。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通過或逗留在危險區(qū)。

  20.2 拆隊作業(yè)

  20.2.1 重要的拆除工程必須在技術負責人指導下施工。多人拆除同一構筑物時,應指定專人統(tǒng)一指揮。

  20.2.2 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順序進行,嚴禁數(shù)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時,應防止其他部分發(fā)生倒塌。

  20.2.3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得采用推倒的方法。遇到特殊情況必須采用推倒方法時:

  1 砍切墻根不得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

  2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應設牢固的支撐。

  3 建筑物推倒前應發(fā)出信號,待全體人員遠離該建筑物高度兩倍以上的距離后方可進行推倒。

  20.2.4 在相當于拆除建筑物高度的距離內(nèi)有其他建筑物時,嚴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20.2.5 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及樓板等應與建筑物的整體同時拆除,不得先行拆除。

  20.2.6 拆除后的坑穴應填平或設圍欄。

  20.2.7 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及橫梁,應待其所承擔的結構全部拆除后方可拆除。

  20.2.8 拆除時,樓板上嚴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來的材料。拆除物應及時清理。

  20.2.9 折除時,如所站位置不穩(wěn)固或在2m以上的高處作業(yè)時,應系好安全帶并掛在暫不拆除部分的牢固結構上。

  20.2.10 拆除石棉瓦等輕型結構屋面時嚴禁直接踩在屋面上,必須使用移動板或梯子,并將其上端固定牢固。

  20.2.11 地下構筑物拆除前應先將埋設在地下的力能管線切斷。不能切斷時,必須采取隔離措施,并應防止地下有毒有害氣體傷人。

  20.2.12 清挖土方中遇到接地網(wǎng)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并做出妥善處理。

  20.2.13 對地下構筑物及埋設物采用爆破法拆除時,在爆破前應按其結構深度將周圍的泥土全部挖除。留用部分或其靠近的結構必須用砂袋加以保護,其厚度不得小于50cm。

  20.2.14 用爆破法拆除建筑物的部分結構時應保證保留部分的結構完整。爆破后發(fā)現(xiàn)保留部分結構有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0.2.15 在高壓線路附近的拆除作業(yè)應在停電后進行。如不能停電時,必須辦理安全工作票,經(jīng)線路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21 其他工程

  21.1 水暖、白鐵施工

  21.1.1 用鑿子切斷鑄鐵管時應戴防護眼鏡,鑿子頂部不得有卷邊、裂紋。

  21.1.2 用鋸床、鋸弓、切管器或砂輪切管機切割管子時,應墊平卡牢,用力均勻,操作時應站在側面。管子將近切斷時應用手或支架托住。砂輪切管機的砂輪片應完好。

  21.1.3 套絲工件應支平夾牢,工作臺應平穩(wěn),兩人以上操作時動作應協(xié)調(diào)。

  21.1.4 溝內(nèi)施工遇有土方松動、裂紋、滲水等情況時,應及時加設固壁支撐。嚴禁用固壁支撐代替上下扶梯或吊裝支架。

  21.1.5 用人工往溝槽內(nèi)下管時,所有索具、樁錨應牢固,溝槽內(nèi)不得有人。

  21.1.6 管子煨彎用的砂子必須烘干。裝砂架應搭設牢因并設欄桿。裝砂用人工敲打時,上下工作人員應錯開。

  21.1.7 彎制小管時,不得將管子固定在不牢固的地方。

  21.1.8 管內(nèi)砂子的清除工作應待管子表面溫度降至常溫后方可進行。

  21.1.9 剪鐵皮時應防止毛刺傷手,剪掉的鐵皮應及時清除。

  21.1.10 稀釋鹽酸時,應將鹽酸緩慢注入水中,嚴禁將水注入鹽酸中。燒熱的烙鐵蘸鹽酸時,應防止鹽酸氣體傷眼。

  21.1.11 熔錫時錫液不得沾水。熔錫用火應遵守防火的有關規(guī)定。

  21.2 瀝青、油漆施工

  21.2.1 熬制瀝青及調(diào)制冷底子油應在建筑物的下風方向,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并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不得在電線的垂直下方熬制瀝青。嚴禁在室內(nèi)熬制瀝青或調(diào)制冷底子油。

  21.2.2 熬制瀝青必須由有經(jīng)驗的人員看守并控制瀝青溫度。瀝青量不得超過瀝青鍋容量的四分之三,下料應緩慢溜放,嚴禁大塊投放。下班時應熄火,關閉爐門并蓋好鍋蓋。

  21.2.3 鍋內(nèi)瀝青著火時,應立即用鐵鍋蓋蓋住,停止鼓風,封閉爐門,熄滅爐火,并用干砂、濕麻袋或滅火機撲滅,嚴禁往燃燒的瀝青鍋中澆水。

  21.2.4 配制冷底子油時,下料應分批、少量、緩慢且不停地攪拌。下料量不得超過鍋容量的二分之一,溫度不得超過80℃并嚴禁煙火。

  21.2.5 進行瀝青冷底子油作業(yè)時通風必須良好。作業(yè)時和施工完結后的24h內(nèi),其作業(yè)區(qū)周圍30m內(nèi)嚴禁明火。室內(nèi)施工時,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1.2.6 裝運瀝青的勺、桶、壺等工具不得用錫焊。盛瀝青量不得超過鍋容器的三分之二。肩挑或用手推車時,道路應平坦,索具應牢固。垂直吊運時下方嚴禁有人。

  21.2.7 在屋面上鋪設卷材時,靠近屋面邊緣處應側身操作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21.2.8 熬制瀝青應通風良好,作業(yè)人員的臉和手應涂以專用軟膏或凡士林,戴好防護眼鏡,穿專用工作服并配備有關防護用品。

  21.2.9 患皮膚病、眼結膜病及對瀝青、油漆等有嚴重過敏的人員不得從事瀝青作業(yè)。

  21.2.10 進行瀝青、油漆作業(yè)應適當增加間歇時間。

  21.2.11 在地下室、基礎、池壁、管道、容器內(nèi)進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業(yè)時,應配備足夠的通風設備,使用防護用品,并定時輪換和適當增加間歇時間,施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1.2.12 各類油漆及其他易燃、有毒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庫房內(nèi),不得與其他材料混放。少量揮發(fā)性油料應裝入密封容器內(nèi)妥善保管。

  21.2.13 庫房必須通風良好并設置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嚴禁住人。庫房與其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guī)定。

  21.2.14 粘有油漆的棉紗、破布及油紙等易燃廢物,應收集存放在有蓋的金屬容器內(nèi)并及時處理。

  21.2.15 配漆場所必須通風良好,嚴禁煙火,并應有消防設施,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漆料和溶劑。

  21.2.16 使用噴漆機、噴漿機時,沾有油料或漿水的手不得操作電源開關。疏通堵塞的噴嘴時不得對著人。

  21.2.17 噴漆機及其他噴涂用的空氣壓縮機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以1.25倍的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有缺陷的不得使用,嚴禁使用未設壓力表及安全閥的機器進行加壓工作。

  21.2.18 采用靜電噴漆時,噴漆室(棚)應接地。

  21.2.19 油漆外開窗扇時必須將安全帶掛在牢固的地方。油漆封檐板、水落管等應搭設腳手架或吊架。在坡度大于25°的地方作業(yè)時應設置活動板梯、防護欄桿和安全網(wǎng)。

  21.2.20 壓力噴砂除銹作業(yè):

  1 必須配備密封的防護面罩,戴長手套,穿專用工作服。

  2 應適當增加間歇時間。

  3 噴嘴接頭應牢固,使用中嚴禁對著人。遇噴嘴堵塞時,必須在停機泄壓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更換。

  4 在容器內(nèi)進行噴砂作業(yè)時,應加強通風,容器外應設監(jiān)護人,并適當減少在容器內(nèi)的作業(yè)時間。

  21.2.21 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釋劑時必須空氣流通,戴防護用品并嚴禁吸煙。

  21.2.22 進行噴漆作業(yè)時必須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護油膏,作業(yè)地點應通風良好。

  21.2.23 在密閉容器內(nèi)進行瀝青、油漆、噴漆及其他防腐作業(yè)前應對內(nèi)部氣體進行監(jiān)測,排除有害氣體。作業(yè)時應加強通風,有害氣體不得超標。容器外必須有人監(jiān)護。嚴禁將火種帶入容器內(nèi)。

  21.3 環(huán)氧樹脂、玻璃施工

  21.3.1 進行環(huán)氧樹脂粘接劑作業(yè)時,操作室內(nèi)應保持通風良好,配料室應設排風裝置。配制時,人應站在上風方向,并戴防毒口罩及橡皮手套。

  21.3.2 作業(yè)人員應扎緊袖口和褲腳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嚴禁在工作室內(nèi)和工作過程中進食或吸煙。配制酸處理液時,應把酸液緩緩地注入水中并不斷地攪拌均勻,嚴禁將水注入酸液內(nèi)。

  21.3.3 使用電爐或噴燈加熱時,熱源與化學藥品柜及工作臺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工作室內(nèi)應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工作完畢應切斷電源。

  21.3.4 各種有毒化學藥品必須設專人、專柜分類保管,嚴格執(zhí)行保管和領用制度。保管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掌握各種藥品的性能。無關人員嚴禁動用。

  21.3.5 切割玻璃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切下的邊角余斜應集中堆放、及時處理,搬運玻璃時應戴防護手套。

  21.3.6 在高處安裝玻璃時應將玻璃放置平穩(wěn),垂直下方嚴禁有人作業(yè)或通行,必要時應采取適當?shù)姆雷o隔離措施。

  21.3.7 在天窗上或其他高處危險部位安裝玻璃時應鋪設腳手板,作業(yè)時必須掛好安全帶,并應備有工具袋,不得口含鐵釘或卡簧進行作業(yè)。

  22 建筑施工機械

  22.1 總則

  22.1.1 操作人員應經(jīng)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jīng)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22.1.2 操作人員應對所操作的機械負責。機械正在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得超銘牌使用機械。

  22.1.3 機械設備的傳動、轉動部分(如軸、齒輪、皮帶等)應設防護罩,其構造應便于檢查及進行潤滑工作。

  22.1.4 固定式的施工機械應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移動式施工機械使用時應將輪子或底座固定好。

  22.1.5 機械開動前應對主要部件、裝置進行檢查,確認良好后方可啟動。工作中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進行處理;如不能立即停機,則必須迅速匯報上級處理。

  22.1.6 機械運轉時,嚴禁以手觸摸其轉動、傳動部分,或直接調(diào)整皮帶、進行潤滑等。

  22.1.7 重型機械通過橋梁、涵洞、路堤時應復核其承載能力,必要時應在加固后再通行。

  22.1.8 機械在架空輸電線路下方工作或通過時,其最高點與架空輸電線路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9.2.1的規(guī)定。

  22.1.9 移動式機械的電源線應懸空架設,不得隨意拖放在地上。

  22.1.10 新購、新裝、改裝、自制和大修后的機械應按規(guī)定經(jīng)測試、檢驗及鑒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2.2 土石方機械

  22.2.1 總則

  1 機械啟動前應確認周圍無障礙物,行駛或作業(yè)前應先鳴聲示意。

  2 機械行駛時不得上下人員及傳遞物件。嚴禁在陡坡上轉彎、倒行或停車。下坡時不得用空擋滑行。

  3 停車或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4 雨季施工時,機械作業(yè)完畢應停放在地勢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5 施工區(qū)內(nèi)有地下管線時按14.1.3條的要求執(zhí)行。

  22.2.2 挖掘機

  1 挖掘機作業(yè)時應保持水平位置,并將行走機構制動住。反鏟作業(yè)時挖掘機履帶距工作面邊緣至少應保持1m~1.5m的安全距離。

  2 往汽車上裝土石方應待汽車停穩(wěn)后方可進行,鏟斗嚴禁從汽車駕駛室或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

  3 鏟斗回轉半徑范圍內(nèi)如有推土機作業(yè)則應停止作業(yè)。如必須在回轉半徑內(nèi)進行其他作業(yè)時,必須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后方可進行,且機上、機下人員應密切保持聯(lián)系。

  4 行駛時,鏟斗應位于機械的正前方并離地面1m左右,回轉機械應制動住,上下坡的坡度不得超過20°。

  5 裝運時,挖掘機嚴禁在跳板上轉向或無故停車。上車后應剎住各制動器,放好臂桿和鏟斗,履帶前后應用楔子墊牢。

  6 液壓挖掘裝載機的操作手柄應平順,臂桿下降時中途不得突然停頓。行駛時應將鏟斗和斗柄的油罐活塞桿完全伸出,使鏟斗、斗柄靠緊動臂。

  22.2.3 推土機

  1 用推土機牽引其他機械或重物時,必須由專人指揮。鋼絲繩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牽引起步時,附近嚴禁有人。

  2 在基坑、深溝或陡坡作業(yè)時,必須由專人指揮,推土時刀片不得超出邊坡邊緣,后退時應換好倒擋后方可提刀倒車。

  3 推土機上下坡時的坡度不得超過35°,橫坡不得超過10°。

  4 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區(qū)域作業(yè)時,前后距離應大于8m,左右距離應大于1.5m。

  5 推土機在建(構)筑物附近作業(yè)時,與建(構)筑物的墻、柱、臺階等的距離不得小于1m。

  22.2.4 鏟運機

  1 作業(yè)時,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遞物件。駕駛室外任何部位不得載人。

  2 多臺拖式鏟運機同時作業(yè)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10m。多臺自行式鏟運機同時作業(yè)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20m。平行作業(yè)時兩機間隔不得小于2m。

  3 在不平場地上行駛及轉彎時,嚴禁將鏟運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4 鏟運機上下坡道時應低速行駛,不得在坡道上換擋。

  5 上下坡的坡度不得超過25°,橫向坡度不得超過6°。在新填土堤上作業(yè)時,鏟斗離坡邊不得小于1m。

  6 拖拉機與鏟斗間必須加設保險鋼絲繩。

  22.2.5 裝載機

  1 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超過規(guī)定值的場地上作業(yè)。

  2 起步前應將鏟斗提升至離地面0.5m左右。行駛時,鏟斗上嚴禁載人。

  3 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往車輛上卸料時應緩慢,防止碰撞車輛。

  4 鏟斗向前傾斜時不得提升重物,提升物體必須在剎車后進行。

  5 作業(yè)完畢后,應將鏟斗平放在地面上,并拉緊制動器。

  22.2.6 平地機

  1 作業(yè)時,應先將刮刀或齒耙下降到接近地面處。起步后方可讓刮刀或齒耙切土,并根據(jù)阻力大小隨時調(diào)整刮刀或齒耙的切土深度。

  2 在調(diào)頭與轉彎時應用最低速,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行駛時必須將刮刀或齒耙升到最高位置,刮刀或齒耙兩端不得超出后輪胎的外側。

  3 調(diào)整刮刀時必須停機。

  22.2.7 壓路機

  1 變換壓路機前進后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嚴禁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2 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yè)時,其前后間距應保持在3m以上。

  3 振動式壓路機在非作業(yè)行走時嚴禁振動。在輾壓松散路基時,應在不振動的情況下先輾壓1~2遍后再用振動輾壓。

  4 壓路機應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并將制動器制動住。不得在坡道或土路邊緣停車。

  22.2.8 振動平板(沖擊)夯機及蛙式夯實機

  1 夯機手柄上應裝按鈕開關并包以絕緣材料,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夯機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膠絕緣軟線,作業(yè)中嚴禁夯擊電源線。

  2 在坡地或松土層上打夯時,嚴禁背著牽引。

  3 操作中,夯機前方不得站人。幾臺同時工作時,各機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蛙式夯機之間的距離為:平行不得小于5m,前后不得小于10m。

  4 暫停工作時,應切斷電源。電氣系統(tǒng)及電動機發(fā)生故障時,應由專職電工處理。

  22.3 混凝土及砂漿機械

  22.3.1 混凝土及砂漿攪拌機

  1 攪拌機應安置在平整堅實的地方,并用方木或支架架穩(wěn),不得以輪胎代替支撐。

  2 開機前應檢查各部件并確認良好,滾筒內(nèi)無異物,周圍無障礙,啟動空轉正常后方可進行工作。

  3 進料時,嚴禁將頭或手伸進料斗與機架之間察看或探摸進料情況。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過或停留。作業(yè)完畢后應將料斗固定好。

  4 運轉時,嚴禁將手、工具等伸進滾筒內(nèi)。小型砂漿攪拌機進料口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

  5 運轉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將電源開關拉開。在現(xiàn)場檢修或清理料坑時應固定好料斗,切斷電源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人員進入滾筒時,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6 在完工或因故障停工時,必須將滾筒內(nèi)的余料取出,并用水清洗干凈。

  22.3.2 混凝土泵、泵車及攪拌車

  1 混凝土泵在基座未固定好前不得開動,運行中不得對泵的傳動部分進行檢修、清潔及潤滑工作,發(fā)現(xiàn)故障應立即停機檢修。

  2 混凝土泵車應設置在堅實的地面上,支腿下面應墊好木板(厚度以60mm為宜),車身應保持水平。如需停設在傾斜處作業(yè)時,應適當調(diào)整支腿,保持車身水平,車輪應楔緊。

  3 混凝土泵車在支腿未固定前嚴禁啟動布料桿?;炷帘密嚨牟剂蠗U不得起吊或拖拉重物。當風力達六級及六級以上時不得使用布料桿。

  4 混凝土泵車在運轉中不得去掉防護罩,沒有防護罩不得開泵。

  5 混凝土輸送管道的直立部分應固定牢靠,運行中施工人員不得靠近管道接口。

  6 管道堵塞時,不得用泵的壓力打通。如需拆卸管道疏通,則必須先反轉,消除管內(nèi)混凝土壓力后方可拆卸。

  7 混凝土泵及泵車停運后,應先切斷電源,然后清除殘余的混凝土。泵車采用壓力頂吹泡沫塑料來清除殘渣時,管道出口前方不得站人。

  8 混凝土泵及泵車還應遵守出廠說明書的有關規(guī)定。

  22.3.3 混凝土、砂漿噴射機(噴漿機)

  1 作業(yè)前應對各部件進行檢查,安全閥及氣壓表應完好、準確,空氣壓縮機的出風量及風壓應滿足要求。

  2 壓縮空氣管和水管通過道路時應安設在地槽內(nèi)并加蓋保護,接頭及閥站應安裝牢固,不得漏氣或漏水。

  3 作業(yè)時空氣壓縮機的操作人員應密切配合混凝土噴射人員,按要求調(diào)整風壓,但最大不得超過0.343MPa。

  4 輸料膠管發(fā)生堵塞時,可用木棍輕輕敲打堵塞部位的外壁。敲打無效時,應停止動力,將膠管卸下后用壓縮空氣吹通。

  5 作業(yè)時在噴嘴的前面及左右5m范圍內(nèi)不得有人。暫停工作時,噴嘴不得對著施工人員的方向。

  6 遷移作業(yè)面時,供風、供水系統(tǒng)也應隨之移動。輸料管不得隨意拖拉和彎折。

  7 每班作業(yè)完畢后,應將倉內(nèi)、輸料管內(nèi)的混合料全部噴出(不加水),停止送風、送水,最后將機體及噴嘴拆下并沖洗干凈。

  22.3.4 灰漿輸送泵

  1 機械停放處應平整,輸送管道應有牢固的支撐并盡量減少彎曲,不得有重物壓在輸送管上或在輸送管上懸掛任何重物。

  2 作業(yè)壓力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否則應立即停機。

  3 受料斗上應裝有合乎該機型規(guī)定的濾網(wǎng),應經(jīng)常檢查閥門是否磨損、漏漿,軸和電動機溫度是否正常,作業(yè)中不應有雜音。

  4 因故障停機時,應打開泄?jié){閥瀉壓,然后排除故障。壓力未降到零時,不得拆卸空氣室、壓力安全閥和管道。

  5 作業(yè)完結后,應將泵和管道用水沖洗干凈。當氣溫在0℃以下時,作業(yè)完畢后應將水箱排空。

  22.4 木工機械

  22.4.1 總則

  1 機床開動前應進行檢查,鋸條、刀片等切削刃具不得有裂紋,緊固螺絲應擰緊。臺面上或防護罩上不得放有木料或工具。

  2 使用木工機床時,嚴禁在機床完全停止前掛皮帶或手拿木棍制動。

  3 機床注油應在停車后進行,或不停車用長嘴油壺加注。機床運轉中如遇異常情況,則應立即停車檢查處理。

  4 使用機床加工潮濕或有節(jié)疤的木料時,應嚴格控制送料速度,嚴禁猛推或猛拉。

  5 作業(yè)場所應配備齊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作業(yè)場所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并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6 作業(yè)場所應保持清潔,木料堆放整齊,道路保持暢通。作業(yè)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清除木屑、刨花。

  7 嚴禁使用不具備安全防護性能的鋸、刨、鉆聯(lián)合木工機械。

  22.4.2 平刨機

  1 平刨機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否則嚴禁使用。

  2 刨料時應保持身體平穩(wěn)、雙手操作。刨大面時,手應按在料面上;刨小面時,手指不得低于料高的一半且不得小于30mm。不得用手在料后推送。

  3 每次刨削量一般不得超過1.5mm,進料速度應均勻,經(jīng)過刨口時用力要輕,不得在刨刃上方回料。

  4 厚度小于15mm或長度小于30cm的木料不得用平刨機加工。

  5 遇有節(jié)疤、戧槎應減慢推料速度,不得將手按在節(jié)疤上推料。刨舊料時必須將鐵釘、泥砂等清除干凈。

  6 換刀片時應切斷電源或摘掉皮帶。

  7 同一臺刨機的刀片質量、厚度必須一致,刀架、平板必須吻合。刀片焊縫超出刀頭和有裂紋的刀具不得使用。緊固刀片的螺釘應嵌入槽內(nèi),并離刀背不少于10mm。

  8 運轉中,不得將手伸進安全擋板內(nèi)側去移動擋板或拆除安全擋板進行刨削。嚴禁戴手套操作。

  22.4.3 壓刨機(包括三面刨、四面刨)

  1 應采用單向開關,不得采用倒順開關。三、四面刨應按順序開動。

  2 送料和接料不得戴手套,并應站在刨機的一側。進料應平直,發(fā)現(xiàn)材料走橫或卡住時,應停機降低臺面撥正。送料時手指必須離開滾筒20cm以外,必須待料走出臺面后方可接料。

  3 刨削量每次不得超過5mm。遇硬節(jié)應減慢送料速度。

  4 刨短料時,其長度不得短于前后壓滾的距離。刨厚度小于10mm的木料時必須墊托板。

  22.4.4 裁口機(包括立槽刨、線腳刨、鏟口刨)

  1 應按材料規(guī)格調(diào)整蓋板,一手按壓、一手推進。刨或鋸到頭時,應將手移到刨刀或鋸片的前面。

  2 送料應緩慢均勻,遇有硬節(jié)時應慢推。接料應過刨口150mm。

  3 裁硬木口時,一次不得超過深15mm、高50mm。裁松木口時,一次不得超過深20mm、高60mm。不得在中間插刀。

  4 裁刨圓形木料必須用圓形靠山,用手壓牢,慢速進料。

  22.4.5 開榫機

  1 應側身操作,嚴禁面對刀具。進料速度應均勻,不得猛推。

  2 短料開榫應加墊板夾牢,不得用手握料。1.5m以上的長料應由兩人操作。

  3 發(fā)現(xiàn)刨渣或木片堵塞時,應用木棍推出,不得用手掏挖。

  22.4.6 打眼機

  1 打眼必須使用夾料器,嚴禁直接用手扶料。1.5m以上的長料應使用托架。調(diào)頭時應雙手持料,并注意周圍的情況。

  2 操作中遇鑿芯被木渣堵塞時,應立即抬起手把進行清理。如深度超過鑿渣出口,則應勤拔鉆頭。

  3 清理鑿渣應用刷子或吹風器,不得用手掏挖。

  22.4.7 圓盤鋸

  1 操作前應進行檢查,鋸片不得有裂口,螺絲應擰緊。

  2 操作時應戴防護眼鏡,站在鋸片一側,不得站在正面,手臂嚴禁越過鋸片。鋸片上方應有安全防護罩。

  3 進料應緊貼靠山,不得用力過猛、遇硬節(jié)應慢推,應待料出鋸片15cm后方可接料,不得用手硬拉。

  4 短窄料應用棍推,接料應使用刨鉤,超過鋸片半徑的大料不得上鋸。

  22.4.8 刮邊機

  1 材料應按壓在推車上,后端必須頂牢,推進速度應緩慢,不得用手送料到刨口。

  2 刀部應設置堅固、嚴密的防護罩,每次進刀量不得超過4mm。

  3 不得使用開口螺絲槽的刨刀,裝刀時應擰緊螺絲。

  22.4.9 手電鋸

  1 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電,操作時必須站在絕緣墊上并戴絕緣手套。

  2 操作中發(fā)現(xiàn)有異常聲響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由電工檢修,并經(jīng)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22.4.10 帶鋸機

  1 鋸條應調(diào)整適宜,先經(jīng)試運轉,待運行正常無串條危險后方可開始工作。鋸條齒側裂紋超過鋸條寬度的1/6、接頭處裂紋超過鋸條寬度的1/8、連續(xù)缺齒兩個或接頭超過三處者都不得使用。裂紋在以上規(guī)定內(nèi)應在裂縫終端處鉆眼截縫。

  2 圓木在上跑車前應調(diào)好大小頭。鋸舊料時應詳細檢查并清除鐵釘?shù)入s物。

  3 圓木應緊靠車樁車盤,掛好鉤前不得松動撬棍,操作時手腳不得伸出跑車邊緣。

  4 非操作人員不得上車,跑車未停穩(wěn)時不得卸下木料。跑車進退時,任何人不得在車道上停留或搶行。

  5 進鋸前應準確搖尺,進鋸后不得更動尺碼。進鋸速度不宜過猛,送料中嚴禁調(diào)整鋸卡子和清理碎料、樹皮等。

  6 倒車不宜過快,并應檢查和排除戧槎、木節(jié)等障礙物。應待木料的尾端越過鋸條50cm后方可倒車。

  7 操作小帶鋸時,上下手應相互配合,不得猛推猛拉。送料時手不得進入臺面,接料時手不得超過鋸口。鋸短料時應用推棍送料。

  22.4.11 銼鋸機

  1 銼鋸時應戴防護眼鏡,砂輪應有防護罩,操作時應站在砂輪的側面。

  2 鋸條的結合必須嚴密、平滑均勻、厚薄一致。

  22.5 鋼筋機械

  22.5.1 切斷機

  1 啟動前必須檢查刀片無裂紋,刀架螺栓緊固,防護罩牢靠。機械運轉正常后方可斷料。

  2 斷料時手與刀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5cm。切短鋼筋應用套管或鉗子夾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活動刀片行進時嚴禁送料。

  3 切斷鋼筋不得超過機械的負載能力。切低合金鋼等特種鋼筋時,應使用高硬度刀片。

  4 切長鋼筋時應有人扶抬,操作時應動作一致。在鋼筋擺動范圍內(nèi)及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

  5 機械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頭和雜物。

  22.5.2 除銹機

  1 操作時應戴口罩和手套。

  2 除銹應在調(diào)直后進行,操作時應放平握緊,人員應站在鋼絲刷的側面。帶鉤的鋼筋嚴禁上機除銹。

  22.5.3 調(diào)直機

  1 在調(diào)直塊固定、防護罩蓋好前不得送料。作業(yè)中嚴禁打開防護輥及調(diào)整間隙。

  2 鋼筋送入壓滾時,手與滾筒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機械運轉中不得調(diào)整滾筒。嚴禁戴手套操作。

  3 鋼筋調(diào)直到末端時,操作人員必須躲開,嚴防鋼筋甩動傷人。

  4 短于2m或直徑大于9mm的鋼筋調(diào)直應低速進行。

  22.5.4 彎曲機

  1 檢查芯軸、擋塊、轉盤應無損壞和裂紋,防護罩緊固可靠,并經(jīng)空轉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 鋼管應貼緊擋板,并注意放入插頭的位置和回轉方向。

  3 彎曲長鋼筋時應有專人扶抬,并站在鋼筋彎曲方向的外側。鋼筋調(diào)頭時應防止碰撞。

  4 更換芯軸、插銷、加油以及清理等作業(yè)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22.5.5 冷拉機

  1 冷拉場地應在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區(qū),裝設防護欄桿及警告標志。嚴禁無關人員停留。操作人員作業(yè)時必須離開鋼筋至少2m以外。

  2 作業(yè)前,應檢查冷拉夾具,夾齒必須完好,拉鉤、地錨及防護裝置均齊全牢固。

  3 卷揚機操作人員必須看到指揮人員發(fā)出信號,并待所有人員離開危險區(qū)后方可進行操作,冷拉時應緩慢、均勻。

  4 照明設施應設在張拉危險區(qū)外。如須裝在場地上空時,其高度應超過5m,燈具應加防護罩,不得使用裸線。

  22.5.6 點焊機

  1 焊機應設在干燥的地方并放置平穩(wěn)牢固。焊機應可靠地接地,導線應絕緣良好。

  2 焊接前應根據(jù)鋼筋截面調(diào)整電壓,如發(fā)現(xiàn)焊頭漏電應立即更換,不得繼續(xù)使用。

  3 操作時應戴防護眼鏡及手套,并站在橡膠絕緣墊或木板上。工作棚應用防火材料搭設,棚內(nèi)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應備有滅火器材。

  4 對焊機開關的接觸點、電極(銅頭)應定期檢查維修。冷卻水管應保持暢通,不得漏水或超過規(guī)定溫度。

  22.6 裝飾機械

  22.6.1 水磨石機

  1 使用前,應檢查各緊固件牢固可靠、砂輪無裂縫;接通電源、水源,檢查磨盤旋轉方向應與箭頭所示方向相同。

  2 水磨石機應使用絕緣橡皮軟線,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

  3 作業(yè)中如發(fā)現(xiàn)零件脫落或有異常聲響,應立即停車檢修。

  4 作業(yè)完畢應關掉電源,沖洗干凈,用墊木平放于干燥處。

  22.6.2 高壓無氣噴涂泵

  1 作業(yè)前,應檢查電機接地(或接零)良好,軟管、噴槍等連接牢固,在空轉及試噴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 噴槍口不得對著人,不得用手碰觸噴出的涂料。

  3 作業(yè)間斷停止噴涂時,應切斷電源,關上噴槍安全鎖、卸去壓力,并將噴槍放在溶劑桶里。

  4 噴槍堵塞時,應先卸壓,關上安全鎖,然后拆下噴嘴進行清洗。排除噴嘴孔堵塞物時,應用竹木等物進行,不得用鐵針等硬物作通針。

  5 清洗噴槍時,不得把涂料(尤其是燃點在21℃以下的)噴回密封的容器內(nèi)。

  22.6.3 切割機

  1 使用前,應先空轉并檢查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 切割中用力應均勻適當,刀片推進時不可用力過猛。發(fā)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退出刀片并重新對正后再進行切割。

  3 停機時,必須持刀片停止旋轉后方可放下。嚴禁在未切斷電源的情況下將切割機放在地上。

  22.6.4 射釘槍

  1 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

  2 在使用結束時或更換零件、斷開射釘槍之前,不準裝射釘彈。

  3 擊發(fā)時應將射釘槍垂直緊壓于作業(yè)面上。第一次擊發(fā)出現(xiàn)彈不發(fā)火,應重新進行第二次擊發(fā);經(jīng)兩次扣動扳機子彈還不能擊發(fā)時,應保持原射擊位置數(shù)秒鐘后,再將射釘彈退出。

  22.7 其他機械

  22.7.1 物料提升機

  1 應有電氣保護、接地保護和避雷裝置,并保持性能良好。卷揚機的制動器應靈活可靠。其卷揚部分應符合10.2.6條的要求。

  2 架設場地應平整堅實。井架與腳手架之間應保留2m的距離,井架應設纜風繩并拉緊,四周應搭設防護網(wǎng)(柵)。

  3 吊籠應適合于推車尺寸,便于裝卸。吊籠的四角與井架不得互相擦碰。吊籠的固定銷和吊鉤必須可靠,并有防冒頂、防墜落的保險裝置。吊籠嚴禁載人。

  4 操作人員接到下降信號后,應確認吊籠下面無人員停留或通過時,方可下降吊籠。

  5 使用中,應經(jīng)常檢查鋼絲繩、滑輪、滑輪軸和導軌等情況,發(fā)現(xiàn)磨損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6 下班后,應將吊籠降到最低位置,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22.7.2 碎石機(碎砂機)

  1 碎石機(碎砂機)應設置在牢固的基礎上,并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進料操作平臺,現(xiàn)場臨時使用的小功率碎石機(碎砂機)可設置在堅實的地坪上。

  2 啟動前應檢查操作平臺、篩分支架、鍔板及防護罩等,確認完好后方可啟動。不得在操作平臺上堆放任何雜物。

  3 送料應均勻,不得送入超過規(guī)定的石料。在運行中,不得用手腳或撬棍等強行推入石塊,嚴禁將手腳伸進軋石斗內(nèi)。如發(fā)生石塊堵塞,則應停機并將石塊取出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4 應設置防塵裝置或采用噴水防塵。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帶防塵面具或防塵口罩。

  22.7.3 機動翻斗車

  1 操作人員應經(jīng)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 行駛時,除操作人員外,嚴禁任何人乘坐在翻斗內(nèi)或站在其他部位。

  3 材料、物品的裝載高度不得影響操作人員的視線。

  4 下坡及轉彎時,嚴禁空擋滑行。往基坑內(nèi)卸料,接近坑邊時應減速,并應與坑邊保持安全距離??舆厬O擋木。

  23 熱機安裝

  23.1 總則

  23.1.1 現(xiàn)場使用的油料存放在密閉的金屬容器內(nèi),由專人負責保管。

  23.1.2 不得任意在平臺、梁、柱上打鑿、開洞;如需打鑿、開洞,應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

  23.1.3 使用三腳扒桿時,扒桿腳必須穩(wěn)固,并有可以靠的防滑措施。

  23.1.4 在轉動、調(diào)整、就位、拆裝設備部件或在管子對口時,施工人員嚴禁將手伸入結合面和螺絲孔內(nèi)。

  23.1.5 清理端部軸封、隔板汽封或其他帶有尖銳邊緣的部件時,應戴帆布手套。

  23.1.6 鋼結構吊裝應符合17.4節(jié)的要求。

  23.1.7 設備組合支架、組合平臺、組件的臨時加固方法和臨時就位的固定方法等均應有設計并經(jīng)審批。臨時加固件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23.1.8 嚴禁在已安裝的管道及聯(lián)箱內(nèi)存放工具和材料。朝上的管口均應加蓋或加塞。

  23.1.9 在燃燒室、煙道、風道及金屬容器內(nèi),應有兩人以上在一起作業(yè),外面應有專人監(jiān)護;作業(yè)完畢后,施工負責人應清點人數(shù),檢查確實無人和工器具、材料留在內(nèi)部且無火災隱患后方可封閉。

  23.1.10 點焊的構件、管道等嚴禁起吊。

  23.1.11 就位后的構件、管道應及時連接牢固。

  23.2 汽輪機安裝

  23.2.1 安裝作業(yè)應在汽輪機平臺周圍的欄桿裝好、孔洞全部蓋嚴后方可開始。

  23.2.2 汽輪機平臺上的設備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推放。

  23.2.3 汽機房內(nèi)應保證光線充足、環(huán)境整潔。

  23.2.4 汽輪機下缸就位后,低壓缸排汽口應用臨時堵板封嚴,汽缸兩側應用木板鋪滿。

  23.2.5 在吊起的汽缸下面進行清理和涂抹涂料時,應在臨時支撐將汽缸支穩(wěn)后進行。

  23.2.6 調(diào)整瓦枕墊片應在翻轉的軸瓦固定后進行,軸瓦復位時應防止軸瓦滑下。

  23.2.7 汽輪機扣蓋必須連續(xù)進行,不得中斷,扣缸人員必須穿專用工作服。

  23.2.8 拆卸自動主汽門時,應用專用工具均勻地放松彈簧。

  23.2.9 盤動轉子:

  1 盤動前應通知周圍無關人員不得靠近轉子。

  2 用行車盤動轉子時,不得站在拉緊鋼絲繩受力的兩側。

  3 站在汽缸結合面上用手盤動轉子時,不得穿帶釘?shù)男妆仨毟蓛簦坏么骶€手套。

  23.2.10 在平衡臺上校轉子動平衡:

  1 作業(yè)場所應用繩子或柵欄圍好,無關人員不得入內(nèi)。

  2 用皮帶拖動轉子時,應有防止皮帶斷裂或滑脫的措施。一旦皮帶脫落,必須待轉子停穩(wěn)后方可重新裝上。

  3 試加的重塊必須裝牢。

  4 使用水阻裝置時,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

  23.3 鍋爐安裝

  23.3.1 鍋爐構架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應預先設計并設置安裝高處作業(yè)區(qū)和通道設施的預埋件。

  23.3.2 大型鍋爐安裝必須使用施工電梯。施工電梯出口處必須設安全通道。

  23.3.3 平臺、欄桿、梯子應隨鍋爐組合件或構架的吊裝及時安裝,并應將一側的平臺、欄桿、梯子盡早接通,并焊接牢固。

  23.3.4 安裝疊置式或懸掛式鍋爐設備時嚴禁在設備未連接或未固定好的情況下,繼續(xù)安裝設備。

  23.3.5 鍋爐安裝期間,應從爐頂?shù)搅忝籽b設一條輸送廢料和垃圾的垂直通道;每一層平臺的垃圾輸送口應設蓋板,通道下口處應設圍欄。

  23.3.6 清理垃圾時,各層輸送口蓋板必須加鎖。

  23.3.7 利用燃燒室的剛性梁作工作平臺時,內(nèi)側應鋪腳手板,外側應搭設上桿離走行平臺高1.20m、下桿離走行平臺高0.5m~0.6m的雙層防護欄桿及0.18m高的擋腳板。

  23.3.8 燃燒室內(nèi)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yè)。如需進行交叉作業(yè),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隔離層,并鋪以防火材料;嚴禁用安全網(wǎng)代替隔離層。

  23.3.9 煮爐試運行后,在進入燃燒室、煙道或風道前,必須將本爐的給粉機、排粉機、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電除塵器等的電源切斷,并掛“嚴禁啟動”的警告牌;與運行鍋爐相連的煙道、風道,以及燃油系統(tǒng)、燃氣系統(tǒng)、吹灰系統(tǒng)等均必須可靠地隔斷。

  23.3.10 水壓試驗、酸洗、煮爐、試運行后,在進行承壓部件的檢修或打開汽包人孔門前,必須先將蒸汽、給水、排污、疏水、加藥等母管與運行鍋爐間的連通閥門關嚴、上鎖,并用堵板堵上;汽泡、主蒸汽管道、主給水管道上的空氣門必須打開,爐水和汽水管道內(nèi)的積水放凈,壓力表指示為零,電動閥門的電源必須切斷,并經(jīng)施工負責人檢查認可后方可作業(yè)。

  23.3.11 進入鍋筒作業(yè):

  1 應待鍋筒壁溫降到50℃以下方可打開人孔門。

  2 開啟人孔門應有人監(jiān)護。當螺帽松到剩2~3扣時,應用木質棍棒撬松人孔門。撬松人孔門時,作業(yè)人員不得站在正面。待內(nèi)部負壓消失后,方可卸下螺帽打開人孔門。

  3 進入鍋筒前,應用軸流風機通風,待汽包壁溫度降到40℃以下后方可進入。

  4 鍋筒下部的管孔應蓋好,作業(yè)人員離開汽包后,人孔門應加網(wǎng)狀封板。

  5 在鍋筒內(nèi)作業(yè)時,應遵守23.1.9條的規(guī)定。

  23.4 管道安裝

  23.4.1 用坡口機加工管子坡口時,坡口機應固定牢固并調(diào)整好中心,進刀應緩慢。

  23.4.2 人工鑿坡口時應戴防護眼鏡,對面不得站人。

  23.4.3 用管子板牙套管子絲扣時,臺鉗應固定在平穩(wěn)的工作平臺上,管子應支平、夾牢。松退板牙時,不得站在手柄對面。

  23.4.4 管子吊裝就位后,應立即安裝支架、吊架。支架、吊架應一次焊接牢固。未焊好前不得松鉤。

  23.4.5 壓縮支架和吊架彈簧的千斤頂應安放平穩(wěn)。千斤頂?shù)闹行呐c支架(或吊架)的中心應對正,不得偏斜。

  23.4.6 在深1m以上的管溝或坑道中施工時,溝、坑兩側或周圍應設圍欄并派專人監(jiān)護。

  23.4.7 在溝內(nèi)敷設管道如遇有土方松動、裂紋、滲水等情況時,應及時加設固壁支撐。嚴禁用固壁支撐代替上下扶梯或吊裝支架。

  23.4.8 油管道必須接地良好。

  23.4.9 用生料帶做墊料時,必須制訂防止氟中毒的措施。

  23.4.10 與運行的管道進行連接前,必須按DL408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連接后,管道上的隔離門應關嚴并上鎖。

  23.4.11 彈簧閥門解體時,應先均勻地放松彈簧。

  23.4.12 研磨閥門結合面時應將閥體固定好。

  23.4.13 閥門水壓試驗臺應設泄壓閥。試驗結束,應待壓力泄盡后方可拆卸閥門。

  23.5 水壓試驗

  23.5.1 水壓試驗臨時封頭應經(jīng)強度計算,封頭不得采用內(nèi)插式的。

  23.5.2 試壓泵周圍應設置圍欄,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nèi)。

  23.5.3 進水時,管理空氣門及給水門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23.5.4 升壓前,施工負責人必須進行全面檢查,待所有人員全部離開后方可升壓。

  23.5.5 水壓實驗時,人員不得站在焊縫處、堵頭的對面或法蘭盤的側面。

  23.5.6 在升壓過程中,應停止試驗系統(tǒng)上的一切工作。

  23.5.7 超壓試驗時不得進行任何檢查工作,應待壓力降至工作壓力以下后方可進行。

  23.5.8 進入經(jīng)水壓試驗后的金屬容器前,應先檢查空氣門,確認無負壓后方可打開人孔門。

  23.6 輔機及輔助設備的安裝

  23.6.1 凝汽器穿筒管前,應在低壓罐隔板處進行封閉。

  23.6.2 穿凝汽器的銅管時,內(nèi)部操作人員不得手握管頭,脹管和切管人員應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23.6.3 在凝汽器內(nèi)部進行氣割作業(yè)時,割具應在外面點燃,作業(yè)完后應拿出在外邊滅火。

  23.6.4 發(fā)電機穿轉子時,進入定子內(nèi)的人員必須穿專用工作服及軟鞋底。

  23.6.5 安裝升降式旋轉濾網(wǎng)時,應鎖住鏈條。

  23.6.6 吊裝有補償器的煙道、風道、煤粉管道時,補償器應進行加固;在管道支架安裝及對口連接完成前,不得拆除加固件。

  23.6.7 頂升球磨機大罐使用的千斤頂應符合13.3.1條的規(guī)定。頂升1cm高后應檢查千斤頂?shù)钠胶饧胺€(wěn)固情況,托箍焊縫有無裂紋、變形現(xiàn)象,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xù)頂升。

  23.6.8 球磨機大罐就位的枕木及塞木必須予以固定。

  23.6.9 研刮球磨機軸瓦時,軸瓦必須放置穩(wěn)固。仰面研刮時,施工人員應戴防護眼鏡和口罩。

  23.6.10 吊裝球磨機大齒輪及齒輪罩時,應搭設腳手架或平臺;施工人員不得站在大罐上拉鏈條葫蘆。

  23.6.11 安裝球磨機鋼瓦應使用裝卸架。

  23.6.12 鋼球堆放處應用枕木、槽鋼等圍住。

  23.6.13 風機葉輪及水泵轉子找靜平衡用的支架應設置穩(wěn)固,平衡軌道兩端應有防止葉輪及轉子滾出軌道的措施。

  23.6.14 進入煤斗及煤粉倉的作業(yè)人員,安全帶應系掛在煤斗或煤粉倉外面的牢固處,并應有專人在外面監(jiān)護。

  23.7 筑爐和保溫

  23.7.1 保溫材料的包裝箱、包裝筐或草繩的拆除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并應有防火、防塵措施。

  23.7.2 裝運保溫材料的吊籠應符合22.7.1條的規(guī)定。

  23.7.3 砌磚和保溫:

  1 裸露在保溫層外的鐵絲頭應及時彎倒。

  2 碎磚塊、渣沫應及時清除,嚴禁向下清掃。

  3 灰桶、耐火磚和保溫材料應放在牢固穩(wěn)妥的地方。

  4 噴涂保溫時,給料機與噴槍之間應有可靠的信號聯(lián)系;在清理堵塞的噴槍及管道時,噴槍、管道口的對面嚴禁站人。

  23.7.4 用人工提吊保溫材料時,上方接料人員必須站在防護欄桿內(nèi)側并系掛好安全帶。

  24 機組試運行

  24.1 總則

  24.1.1 試運行負責人應組織并指導參加試運行的人員學習有關運行規(guī)程、試運行安全施工措施和試運行停、送電聯(lián)系制度等。

  24.1.2 啟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試運行項目驗收合格。

  2 信號、保護裝置完善。

  3 消防設施已投入使用,消防器材充足。

  4 照明充足,事故照明具備使用條件。

  5 設備及管道保溫完畢。

  6 土建工程完工,安裝孔洞及溝道蓋板已蓋好。

  7 通道暢通無阻,易燃物品和垃圾已徹底清除。

  8 腳手架全部拆除。必須保留的腳手架不妨礙運行。

  9 試運行設備與安裝設備之間已進行有效的隔離,試運行與施工系統(tǒng)的分界線明確。

  10 所有試運行設備的平臺、梯子、欄桿安裝完畢。

  11 試運行范圍內(nèi)臨時敷設的氧氣管道和乙炔管道已全部拆除。

  12 事故放油管暢通并與事故放油池連通。

  24.1.3 試運行前必須確認燃燒室、空氣預熱器、煙道、風道、電氣除塵器以及其它容器內(nèi)的人員已全部撤出。

  24.1.4 試運行區(qū)域應設欄桿,掛警告牌。

  24.1.5 試運行時對運行設備的旋轉部分不得進行清掃、擦拭或潤滑。擦拭機器的固定部分時,不得把棉紗、抹布纏在手上。

  24.1.6 不得在欄桿、防護罩或運行設備的軸承上坐立或行走。

  24.1.7 不得在燃燒室防爆門、高溫高壓蒸汽管道、水管道的法蘭盤和閥門、水位計等有可能受到燙傷危險的地點停留。如因工作需要停留時,應有防止燙傷及防汽、防水噴出傷人的措施。

  24.1.8 試運行中及試運后的設備檢修均應辦理工作票。

  24.2 化學制水和酸洗

  24.2.1 酸洗措施中應有明確的廢酸液排放注意事項并應符合當?shù)赜嘘P部門排污達標要求。廢酸排污應取得當?shù)丨h(huán)保部門的批準。

  24.2.2 搬運和使用化學藥劑的人員應熟悉藥劑的性質和操作方法,并掌握操作安全注意事項和各種防護措施。

  24.2.3 對性質不明的藥品嚴禁用口嘗或鼻嗅的方法進行鑒別。

  24.2.4 在進行酸、堿作業(yè)的地點應備有清水、毛巾、藥棉和急救中和用的藥液。

  24.2.5 用壓縮空氣卸槽車內(nèi)的酸、堿時,壓力不得超過槽車的允許壓力。

  24.2.6 濃硫酸應用無縫鋼管輸送;濃鹽酸應用耐壓、耐酸的橡膠管輸送。

  24.2.7 冬季用蒸汽加熱槽車內(nèi)的堿液時,必須開啟空氣門,嚴防超壓。

  24.2.8 各種儲酸設備應裝設溢流管和排氣管。

  24.2.9 靠近通道的酸管道應有防護設施。

  24.2.10 稀釋濃硫酸時,嚴禁將水倒入濃硫酸中;應將濃硫酸緩慢地倒入水中并不斷地攪拌。

  24.2.11 進行加氯作業(yè)必須佩戴防毒面具,并應有監(jiān)護人,室內(nèi)通風應良好。

  24.2.12 酸洗用臨時管道應用無縫鋼管。直接與濃鹽酸接觸的閥門應用耐酸襯膠閥門。與稀鹽酸或堿液接觸的閥門應用鐵芯閥門。酸泵和閥門應事先進行檢修,填料及墊子應用耐酸材料;系統(tǒng)必須經(jīng)水壓試驗合格。

  24.2.13 酸洗現(xiàn)場應有醫(yī)務人員值班并備有下列設施和藥品:

  1 帶橡膠軟管的沖洗水龍頭。

  2 中和用石灰。

  3 濃度為0.5%和0.2%的碳酸氫鈉,2%的硼酸以及醫(yī)用凡士林等。

  24.2.14 被酸洗的設備或系統(tǒng)的最高點應有排至室外的排氫管。

  24.2.15 鍋爐用循環(huán)法酸洗時,加熱汽源的壓力應大于清洗液的最大靜壓,否則液壓加裝逆止閥。

  24.3 制氫

  24.3.1 制氫室及儲氫罐周圍應懸掛“嚴禁煙火”的警告牌;10m范圍內(nèi)嚴禁煙火,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4.3.2 制氫室及儲氫罐的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3.3 嚴禁攜帶火種、穿帶鐵釘?shù)男痛┗w類衣服進入制氫室。

  24.3.4 制氫室內(nèi)嚴禁使用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機具、風扇及電加熱裝置等。

  24.3.5 制氫室和儲氫瓶房間內(nèi)空氣的含氫量不得大于1%。制氫室應配有測氫儀并經(jīng)常進行測量,取樣點應在聚氫區(qū)。

  24.3.6 在制氫室和儲氫罐附近進行明火作業(yè)或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制訂安全施工措施,并經(jīng)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24.3.7 制氫室和儲氫瓶房間的照明應為防爆型的。

  24.3.8 制氫與儲氫系統(tǒng)在檢修前,其檢修部分與運行部分之間必須用堵板隔離并進行氣體置換。

  24.3.9 氫系統(tǒng)和氧系統(tǒng)的嚴密性試驗只能用肥皂水檢查;冰凍的管道和閥門只能用低溫蒸汽或熱水解凍。

  24.3.10 氫系統(tǒng)和氧系統(tǒng)閥門的操作必須緩慢,嚴禁將氫、氧氣體快速放出。

  24.4 鍋爐試運行

  24.4.1 嚴禁直接跨越輸煤皮帶。

  24.4.2 輸煤皮帶運行中,嚴禁用手清除粘在皮帶滾筒上的煤或在端部滾筒處用人力阻止皮帶跑偏。

  24.4.3 在落煤管的通煤孔內(nèi)捅煤時,工具應置于身體的側面。

  24.4.4 嚴禁進入儲有煤粉的煤粉倉內(nèi)作業(yè)。進入放空的煤粉倉內(nèi)作業(yè)時,應先進行檢查和試驗,確認倉內(nèi)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含量在允許范圍內(nèi)后方可進入;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帶應掛在倉外牢固的結構上,倉外至少應有兩人監(jiān)護,并能看到倉內(nèi)作業(yè)人員。

  24.4.5 用液態(tài)烴和乙炔點火時,儲氣瓶應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帶;安全閥、控制閥、表計等應齊全完好;操作時應有防止回火與爆炸的措施。

  24.4.6 熱緊螺絲必須由熟練工人用標準扳手進行,嚴禁接長扳手的手柄。操作人員站立的位置應有防止泄出的汽或水對人的傷害。

  24.4.7 處理閥門盤根泄漏時,緊螺絲應均勻緩慢地進行,檢修人員應戴帆布手套。

  24.4.8 煮爐時堿液的配制與添加:

  1 堿液箱應做嚴密性試驗。

  2 加水、加堿應緩慢進行。

  3 堿液箱應加蓋并放在安全可靠處。

  4 配制堿液應在安全可靠的地點進行。

  5 確認爐內(nèi)無壓力后方可向爐內(nèi)注入堿液。

  24.4.9 開啟鍋爐看火門、檢查孔及灰渣門應在爐膛負壓的情況下緩慢小心地進行,作業(yè)人員應站在門孔的側面,并選好向兩旁躲避火焰的退路。

  24.4.10 觀察鍋爐燃燒情況應戴防護眼鏡或用有色玻璃遮住眼睛。在鍋爐點火期間或燃燒不穩(wěn)定時,不得站在看火孔、檢查孔的正對面。

  24.4.11 安全門的調(diào)整必須由兩名以上熟練工人在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24.4.12 調(diào)整重錘式安全門時,應有防止重錘滑脫和燙傷的措施。

  24.4.13 吹管的排汽口不得對著設備或建筑物。

  24.4.14 排汽管支架和固定支架的結構應能承受吹管時的最大推力。

  24.4.15 在排汽范圍和操作場所應設警戒區(qū)。

  24.4.16 吹管排汽口必須裝消音器,工作人員應佩戴耳塞。

  24.4.17 加氧沖管前,所有與氧氣接觸的零件必須脫脂,嚴禁沾染油污。

  24.4.18 加氧沖管時,氧氣管道的閥門應緩慢開、關。

  24.5 汽輪機試運行

  24.5.1 不得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檢修工作。

  24.5.2 疏水出口處應有保護遮蓋裝置。

  24.5.3 主油箱灌油前,事故排油管應暢通,事故排油閥、排污閥應關嚴并加鎖。

  24.5.4 油系統(tǒng)注油或氫系統(tǒng)投氫后,應劃定危險區(qū)并掛“嚴禁煙火”的標示牌。

  24.5.5 在氫系統(tǒng)附近動用電焊、火焊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yè)票,經(jīng)總工程師批準,并在測定空氣中的含氫量不大于0.4%后方可進行。

  24.5.6 充氫后,檢查氫冷發(fā)電機時,必須先將該機的氫系統(tǒng)與氫母管的連通門關嚴,然后在連通門后加裝帶尾的堵板,并進行氣體置換,應待含量低于允許值后方可進入。作業(yè)時必須強制通風,通風機及電源開關必須采用防爆型的。

  24.5.7 試運行中應經(jīng)常檢查油系統(tǒng)是否漏油。嚴防油漏至高溫設備及管道上。

  24.5.8 前軸承及油管密集處的下方如有接漏的集油箱,使用前應做灌水試驗,使用中應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24.5.9 主油箱上的排煙風機必須經(jīng)常投入運行并定期(至少每星期一次)檢查油管和主油箱中的含氫量。當含氫量大于1%時,應查明原因并及時消除。

  24.5.10 嚴禁在投氫或置換時向室內(nèi)排放氫氣或二氧化碳。

  24.5.11 凡屬試運范圍內(nèi)的設備及系統(tǒng),除班運行人員根據(jù)運行規(guī)程進行操作、維護及事故處理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25 金屬檢驗

  25.1 射線探傷

  25.1.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按照國家現(xiàn)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證后方可工作。

  25.1.2 嚴禁將射源借給無工作許可證的單位。

  25.1.3 射源的運輸、保管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請當?shù)毓?、衛(wèi)生部門批準。

  25.1.4 使用射線探傷的單位應設立射線工作防護組織,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輻射檢測和射線防護工作,建立工作人員的健康、劑量監(jiān)督等檔案。

  25.1.5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經(jīng)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對準備從事參加射線探傷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按衛(wèi)生部GWF01的規(guī)定,有不適應癥者不得參加此項工作。

  25.1.6 射線探傷應配備必要的射線測量儀器。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佩戴劑量儀、含鉛眼鏡和鉛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25.1.7 射線探傷工作人員及相鄰的非工作人員接受照射的最大允許劑量當量不得超過GB8703的規(guī)定。

  25.1.8 γ線射源的存放:

  1 應存放在專用的儲藏室內(nèi),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一起存放。

  2 作業(yè)現(xiàn)場不得存放射源;如需短時間存放時,應經(jīng)企業(yè)領導批準,采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并設圍欄及醒目的警示標志。

  3 存放射源的容器必須經(jīng)過計算和實測復核,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并標明射源名稱后方可使用。一般距存放射源的容器在0.5m處的劑量率應低于3×10-5Sv/h。

  4 放射源應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嚴格領用制度;存放射源的容器必須加鎖。

  25.1.9 γ線射源的運輸:

  1 托運應符合運輸部門的規(guī)定。

  2 自行運輸必須用機動車輛專程運送并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應熟知射源性質、防護容器結構,并具有一定的射線防護知識。嚴禁攜帶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在現(xiàn)場搬運射源時,搬運人員一般應距射源容器不少于0.5m,容器抬起高度不得超過膝部;上下梯子時宜用起吊工具。

  4 射源運達目的地后必須立即進行交接檢查,確認射源是否完好,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25.1.10 采用X射線機探傷:

  1 操作人員應熟悉X射線機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識,否則不得單獨操作。

  2 X射線機安置處的周圍必須干燥。搬運或安放時應避免強烈振動。

  3 X射線機必須有可靠的接地;連接或拆除電纜時,應先切斷電源。

  4 X射線機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5 X射線機在第一次試用或停放較長時間后再啟用時,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一次X射線管的訓練。

  6 夏季X射線機應避免在陽光下使用。

  25.1.11 在施工現(xiàn)場進行射線探傷:

  1 射線探傷應避開正常工作時間段;如不能避開,應制定探傷安全措施。

  2 夜間進行射線探傷,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如設置自激式警燈等。

  3 用紅繩圈出警戒范圍并懸掛醒目的警告牌,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進入。

  4 射源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作業(yè)人員嚴禁離開現(xiàn)場。

  5 γ線射源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如發(fā)生卡源,應在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處理。

  6 X射線機的射線窗口側宜設鉛質濾光隔板。

  7 在高處進行射源探傷應搭設工作平臺,并采取防止射源墜落的可靠措施。

  8 如γ線射源掉落,應立即撤離現(xiàn)場全部人員,設專人守衛(wèi),并報領導及有關部門。在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有組織地用儀器尋找。

  25.1.12 γ線射源丟失或被盜時應保護好現(xiàn)場,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衛(wèi)生部門查處。

  25.1.13 射源的銷毀應符合國家及當?shù)赜嘘P部門的規(guī)定。

  25.2 金相分析

  25.2.1 金相機械制片:

  1 金相試片只應在砂輪側面輕輕地磨制。當試片的厚度小于10mm時,應在鑲嵌后再進行打磨。

  2 嚴禁在磨片機旋轉時更換砂紙、砂布。

  3 試片打磨,拋光時應拿緊,并力求與磨面接觸平穩(wěn)。兩人不得同時在一個旋轉盤上操作。

  4 腐蝕、電解金相試片的化學藥品試劑應按其性質分類儲存和保管,配制、使用時應遵守本標準24.2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電解時,應嚴格控制電解液的溫度及電流密度。

  25.2.2 金相腐蝕、電解的操作室應通風良好,并設有自來水和急救酸、堿傷害時中和用的溶液。

  25.2.3 金相試驗用過的廢液應經(jīng)必要的處理后方可排放,不得將未經(jīng)處理的廢料倒入下水道。

  25.2.4 現(xiàn)場進行金相試驗時應有防止試劑、溶液潑灑滴落的措施;作業(yè)完畢后應將雜物、廢液清理干凈。

  25.2.5 更換臥式金相顯微鏡的弧光電極時必須切斷電源。

  25.3 暗室工作

  25.3.1 暗室應通風良好,室溫宜控制在20℃左右。

  25.3.2 工作人員在暗室內(nèi)連續(xù)工作時間不宜超過2h。

  25.3.3 暗室內(nèi)應有安全紅燈,電源線不得有裸露的帶電部分并使用漏電保護開關,電源控制應采用拉線開關。

  25.3.4 工作臺前應鋪設絕緣墊。

  25.3.5 不得在暗室內(nèi)存放藥品(顯影液、定影液除外)及配制試劑。

  25.3.6 暗室內(nèi)的通道應平坦通暢,不得堆放雜物。

  25.4 機械性能試驗

  25.4.1 拉力、壓力及彎曲試驗

  1 試驗機主體壓力臺處應采用帶保護罩的行燈照明。

  2 做拉力、壓力和彎曲試驗時,工作面上應有保護罩。

  3 夾放試樣時,嚴禁啟動試驗機。

  25.4.2 沖擊試驗

  1 試驗前必須檢查擺錘、鎖扣及保護裝置是否安全可靠,制動是否靈敏。

  2 試驗時應設置防護圍欄;擺錘擺動方向前后不得站人或存放其他物品。

  3 手動沖擊試驗機安放試樣時,應將擺錘移到不影響安放試樣的最低位置;嚴禁在擺錘升至試驗高度時安放試樣。

  25.5 光譜分析

  25.5.1 作業(yè)人員應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25.5.2 作業(yè)時不得將火花發(fā)生器外殼拿掉。

  25.5.3 更換或調(diào)整電極時,必須切斷電源。

  25.5.4 雨、雪天氣不得在露天進行光譜分析作業(yè)。

  25.5.5 嚴禁在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上進行光譜分析。

  25.5.6 嚴禁在儲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nèi)進行光譜分析。在室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進行光譜分析時,應遵守本標準第4章的有關規(guī)定。

  25.5.7 在容器內(nèi)進行光譜分析時,除應遵守在金屬容器內(nèi)作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采取下列防止觸電的措施:

  1 作業(yè)人員所穿工作服、鞋、帽等必須干燥,作業(yè)時應使用絕緣墊。

  2 容器外應設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應站在可看見光譜分析人員和聽見其聲音的位置;電源開關必須設在容器外監(jiān)護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26 電氣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作業(yè)

  26.1 總則

  26.1.1 在已投入運行的發(fā)電廠、施工用電變電所、配電所中,以及在試運行中的已帶電的電氣設備上進行作業(yè)或停電作業(yè)時,其安全施工措施應按DL408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執(zhí)行。

  26.1.2 在生產(chǎn)單位管理的電氣設備上進行作業(yè)或停電作業(yè)時還應遵守生產(chǎn)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

  26.1.3 帶電作業(yè)或鄰近帶電體作業(yè)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施工全過程。

  26.1.4 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運行區(qū)進行下列作業(yè)時應采取防止靜電感應或電擊的安全措施:

  1 攀登構架或設備。

  2 傳遞非絕緣的工具、非絕緣材料。

  3 2人及2人以上抬、搬物件。

  4 拉臨時試驗線路或其他導線及拆裝接頭。

  26.1.5 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運行區(qū)域內(nèi)手持的非絕緣物件不得超過本人的頭部。設備區(qū)內(nèi)嚴禁撐傘。

  26.1.6 在330kV、500kV電壓等級的正在運行的升壓站構架上作業(yè),必須采取防靜電感應的措施,如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等。

  26.1.7 吊車、升降車在帶電區(qū)內(nèi)作業(yè)時,車體應良好接地,并應有專人監(jiān)護。

  26.2 斷開電源

  26.2.1 對準備停電進行作業(yè)的電氣設備,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

  26.2.2 在停電電氣設備上作業(yè)前,做到:

  1 運行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

  2 嚴禁在只經(jīng)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作業(yè);必須拉開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

  3 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將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倒送電。

  26.2.3 斷開電源后,必須將電源回路的動力和操作熔斷器取下,就地操作把的拆除或加鎖,并掛警告牌。

  26.2.4 在靠近帶電部分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戴靜電報警安全帽,作業(yè)時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表26.2.4的規(guī)定。

  表26.2.4 工作人員工作時的正?;顒臃秶c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26.3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26.3.1 在一經(jīng)合閘即可送電到作業(yè)地點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26.3.2 在室內(nèi)高壓設備上或配電裝置中的某一間隔內(nèi)作業(yè)時,在作業(yè)地點兩旁及對面的間隔上均應設遮欄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26.3.3 在室外高壓設備上工作時,應在工作地點的四周設圍欄或拉繩,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26.3.4 在作業(yè)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26.3.5 在室外構架上作業(yè)時,應在作業(yè)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在鄰近可能誤登的構架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26.3.6 警戒區(qū)的拉繩及圍欄應醒目、牢固,并不妨礙作業(yè)人員通過。嚴禁任意移動或拆除拉繩、圍欄、地線、標示牌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26.3.7 標示牌、圍欄等防護設施的設置應正確、及時,作業(y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26.4 驗電及接地

  26.4.1 在停電的設備或停電的線路上作業(yè)前,必須檢驗確認無電壓后方可裝設接地線。裝好接地線后方可進行作業(yè)。驗收與接地應由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其中一人應為監(jiān)護人。

  26.4.2 驗電時,必須使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嚴禁用低壓驗電器檢驗高壓。驗電前,應先在確知的帶電體上試驗,在確證驗電器良好后方可使用。驗電應在已停電設備的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進行。

  26.4.3 進行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26.4.4 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及電壓表的指示等,均不得作為設備有無電壓的根據(jù),必須驗收,如果指示有電,嚴禁在該設備上作業(yè)。

  26.4.5 對停電設備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進行三相短路接地。凡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部位均應裝設接地線。在停電母線上作業(yè)時,應將接地線盡量裝在靠近電源進線處的母線上。必要時可裝設兩組接地線。接地線應明顯,并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

  26.4.6 接地應使用可攜型軟裸銅接地線。裝拆接地線應使用絕緣棒,戴絕緣手套。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再接設備端。拆接地線時順序相反。

  26.4.7 可攜型軟裸銅接地線的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線在每次裝設前應詳細檢查。嚴禁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導線作短路線或接地線用,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26.5 恢復送電

  26.5.1 停電設備恢復送電前,必須將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凈,拆除全部接地線,收回全部工作票,撤離全部作業(yè)人員,向運行值班人員交辦工作票等手續(xù)。接地線一經(jīng)拆除,設備即應視為有電,嚴禁再去接觸或進行作業(yè)。

  26.5.2 嚴禁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在線路或設備上進行任何作業(yè)。

  27 電氣設備安裝

  27.1 變壓器安裝

  27.1.1 充氮變壓器未經(jīng)充分排氮(其氣體含氮密度>18%),嚴禁作業(yè)人員入內(nèi),充氮變壓器注油時,任何人不得在排氣孔處停留。

  27.1.2 大型油浸式變壓器在放油及濾油過程中,外殼及各側繞組必須可靠接地。

  27.1.3 變壓器吊芯檢查時,不得將芯子疊放在油箱上,應放在事先準備好的大油盤內(nèi)或準備好的干凈支墊物上。在松下起吊繩索前,不得在芯子上進行任何作業(yè)。變壓器吊罩檢查時,在未移開外罩或未做可靠支撐前,不得在芯子上進行任何作業(yè)。

  27.1.4 變壓器吊芯或吊罩時必須起落平穩(wěn),必要時可在吊鉤上加設倒鏈。

  27.1.5 進行變壓器內(nèi)部檢查時,通風和照明必須良好,并設專人監(jiān)護;工作人員應穿無鈕扣、無口袋的工作服,耐油防滑鞋;帶入的工具必須拴繩、登記、清點。嚴防工具及雜物遺留在變壓器內(nèi)。

  27.1.6 外罩法蘭螺栓必須對稱、均勻地松緊。

  27.1.7 檢查變壓器芯子時,應搭設腳手架或梯子,嚴禁攀登引線木架上下。

  27.1.8 變壓器附件有缺陷需要進行焊接處理時,應放盡殘油,除凈表面油污,運至安全地點后進行。

  27.1.9 變壓器引線焊接不良需在現(xiàn)場進行補焊時,應采取絕熱和隔離措施,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27.1.10 對已充油變壓器的微小滲漏允許補焊,但:

  1 變壓器的頂部應有開啟的孔洞。

  2 焊接部位必須在油面以下。

  3 嚴禁火焊,應采用斷續(xù)的電焊。

  4 焊點周圍的油污應清理干凈。

  5 應有妥善的安全防火設施,并向全體參加人員進行安全施工交底。

  27.1.11 儲油和油處理現(xiàn)場必須配備足夠可靠的消防器材,制定明確的消防責任制;場地應平整、清潔,10m范圍內(nèi)不得有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

  27.2 變壓器干燥

  27.2.1 變壓器進行干燥前應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交底。

  27.2.2 變壓器干燥使用的電源及導線應經(jīng)計算,電路中應有過負荷自動切斷裝置及過熱報警裝置。

  27.2.3 變壓器干燥時,應根據(jù)干燥的方式,在鐵芯、繞組或上層油面上裝設溫度計,但嚴禁使用水銀溫度計。

  27.2.4 變壓器干燥應設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經(jīng)常巡視各部位溫度有無過熱及其他異常情況,并做好記錄。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干燥現(xiàn)場。

  27.2.5 采用短路干燥時,短路線應連接牢固。采用渦流干燥時,應使用絕緣線;使用裸線時必須是低壓電源,并應有可靠的絕緣措施。

  27.2.6 使用外接電源進行干燥時,變壓器外殼應接地。

  27.2.7 采用真空熱油循環(huán)進行干燥時,其外殼及各側繞組必須可靠接地。

  27.2.8 變壓器干燥現(xiàn)場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并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27.3 發(fā)電機及電動機安裝(電氣部分)

  27.3.1 人工拆卸或安裝電機的部件時,兩人的抬運質量不得超過100kg,抬起高度不得超過1m。

  27.3.2 在干燥房內(nèi)對電機進行干燥時,應有防火措施。干燥房內(nèi)不得有易燃物,并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27.3.3 開啟式電機在安裝期間應有防止雜物掉入電機內(nèi)的措施。

  27.3.4 在滑環(huán)上打磨碳刷應在不高于盤車的轉速下進行。打磨碳刷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

  27.3.5 發(fā)電機引出線包絕緣時應加強通風,嚴禁煙火。操作人員應使用必要的防護用品,操作時應有人監(jiān)護。

  27.4 斷路器及互感器安裝

  27.4.1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搬運開關設備:

  1 隔離開關、刀型開關的刀閘處在斷開位置時。

  2 油斷路器、自動空氣開關、傳動裝置以及有返回彈簧或自動釋放的開關,在合閘位置和未鎖好時。

  27.4.2 在調(diào)整、檢修開關設備及傳動裝置時,必須有防止開關意外脫扣的可靠措施,作業(yè)人員必須避開開關可動部分的動作空間。

  27.4.3 對于液壓、氣動及彈簧操作機構,嚴禁在有壓力或彈簧儲能的狀態(tài)下進行拆、裝或檢修工作。

  27.4.4 放松或拉緊開關的返回彈簧及自動釋放機構彈簧時,應使用專用工具,不得快速釋放。

  27.4.5 凡可慢分慢合的開關,初次動作時不得快分快合??諝鈹嗦菲鞒醮卧噭幼鲿r,應從低氣壓做起。施工人員應與被試開關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隔離設施。

  27.4.6 就地操作分合空氣斷路器時,工作人員應戴耳塞,并應事先通知附近的作業(yè)人員,特別是高處作業(yè)人員。

  27.4.7 在調(diào)整開關、隔離開關及安裝引線時,嚴禁攀登套管絕緣子。

  27.4.8 隔離開關采用三相組合吊裝時,應檢查確認框架強度符合起吊要求,否則應進行加固。

  27.4.9 斷路器、隔離開關安裝時,在隔離刀刃及動觸頭橫梁范圍內(nèi)不得有人作業(yè)。必要時應在開關可靠閉鎖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27.4.10 對六氟化硫斷路器進行充氣時,其容器及管道必須干燥,工作人員必須戴手套和口罩。

  27.4.11 檢修六氟化硫斷路器需拿取容器內(nèi)的吸附物時,工作人員必須戴橡膠手套、護目鏡及防毒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

  27.4.12 六氟化硫氣瓶的搬運和保管:

  1 六氟化硫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應齊全,安全帽應擰緊;搬運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擲、溜放。

  2 氣瓶應存放在防曬、防潮和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靠近熱源和油污的地方,閥門上嚴禁油污和水分。

  3 六氟化硫氣瓶不得與其他氣瓶混放。

  27.4.13 瓷套型互感器注油時,其上部金屬帽必須接地。

  27.5 蓄電池安裝

  27.5.1 蓄電池室應在設備安裝前裝好照明、水源、通風和取暖設施。蓄電池加注電解液前,必須將蓄電池室內(nèi)的臨時用電設施拆除。蓄電池加注電解液后,室內(nèi)嚴禁煙火,并不得再進行與充電無關的其他作業(yè)。

  27.5.2 安裝蓄電池的作業(yè)人員,應穿戴防酸和防止鉛中毒的防護用品,充電后不得穿容易引起靜電的衣著入內(nèi)。

  27.5.3 配制電解液的容器應完好,配制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緩慢地注入蒸餾水中,并用玻璃棒或塑料棒不斷攪動。嚴禁將蒸餾水注入硫酸中。

  27.5.4 在配制電解液的過程中,如硫酸濺灑在身上,應立即用小蘇打溶液清洗;如灑在地上,應及時用清水沖洗干凈。

  27.5.5 蓄電池室應備用足夠的小蘇打溶液和清水。電解液、小蘇打溶液及清水等均應貼有明顯的標志并分別存放。

  27.5.6 平整及清掃鉛極板應在有通風設施的條件下進行,作業(yè)人員應戴口罩、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袖口應扎緊。

  27.5.7 搬運硫酸瓶時,應有防止震動和酸瓶破損的措施。搬運未封口或破裂的硫酸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7.5.8 配制、儲存、輸送電解液的一切設施必須是耐酸制品。

  27.5.9 配制電解液使用的工器具及防護用品用過后,應用小蘇打溶液及清水進行清洗,清洗前不得用手觸摸。

  27.5.10 鎘、鎳堿性蓄電池的安裝:

  1 配制和存放電解液應用耐堿器具,并將堿液緩慢倒入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用干凈的耐堿棒攪動。嚴禁將水倒入電解液中。

  2 裝有催化栓的蓄電池初充電前應將催化栓旋下,等初充電全過程結束后再重新裝上。

  3 帶有電解液并配有專用防漏運輸螺塞的蓄電池,初充電前應取下運輸螺塞換上有孔氣塞,并檢查液面,不應低于液面線。

  27.5.11 不得在蓄電池內(nèi)進餐及存放食物和飲料。

  27.6 盤、柜的安裝

  27.6.1 動力盤、控制盤、保護盤等應在土建條件滿足安裝要求時方可進行安裝。與熱機安裝交叉作業(yè)時,應采取協(xié)調(diào)或防護措施。

  27.6.2 動力盤、控制器、保護盤在安裝地點拆箱后,應立即將箱板等雜物清理干凈。

  27.6.3 盤撬動就位時人力應足夠,指揮應統(tǒng)一,狹窄處應防止擠傷。

  27.6.4 盤底加墊時不得將手伸入盤底,單面盤并列安裝時應防止靠盤時擠傷手。

  27.6.5 盤在安裝固定好以前,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27.6.6 安裝盤上設備時應有人扶持。

  27.6.7 在墻上安裝操作箱及其他較重的設備時,應設置臨時支撐,待確實固定好后方可拆除該支撐。

  27.6.8 動力盤、控制盤、保護盤內(nèi)的各式熔斷器,凡直立布置者必須上口接電源,下口接負荷。

  27.6.9 新裝盤的小母線在與運行盤上的小母線接通前,應采取隔離措施。

  27.6.10 對執(zhí)行器、變送器等穩(wěn)定性較差的設備,安裝就位后必須立即將全部安裝螺栓緊好,嚴禁浮放。

  27.6.11 在已運行或已安裝儀表的盤上補充開孔前應編制施工措施,開孔時應防止鐵屑散落到其他設備及端子上。對于鄰近的因震動可引起誤動的保護裝置應申請臨時退出運行。

  27.6.12 高壓開關柜、低壓配電屏、保護盤、控制盤、熱控盤及各式操作箱等需要部分帶電時:

  1 需要帶電的系統(tǒng),其所有設備的接線應安裝、調(diào)試完畢,并設立明顯的帶電標志。

  2 帶電系統(tǒng)與非帶電系統(tǒng)必須有明顯可靠的隔離措施,確保非帶電系統(tǒng)無串電的可能,并應設警告標志。

  3 部分帶電的裝置,應設專人管理。

  27.6.13 在部分帶電的盤上作業(yè)時:

  1 必須了解盤內(nèi)帶電系統(tǒng)的情況。

  2 應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穿絕緣鞋并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穿背心、短褲作業(yè)。

  3 工具手柄必須絕緣良好。

  4 必須設監(jiān)護人。

  27.7 其他電氣設備安裝

  27.7.1 凡新裝的電氣設備或與之連接的機械設備,一經(jīng)帶電或試運行后,如需在該設備或系統(tǒng)上進行工作,則其安全措施應嚴格按第26章的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7.7.2 遠控設備的調(diào)整應有可靠的通信聯(lián)絡。

  27.7.3 凡具有甲、乙兩系統(tǒng)的回路及遠控回路必須經(jīng)過校核,確認其一次及二次回路均對應無誤后方可啟動。

  27.7.4 所有轉動機械的電氣回路,應經(jīng)操作試驗,并確??刂?、保護、測量、信號等回路均可靠無誤后方可啟動。轉動機械在初次啟動時,就地應設有緊急停車裝置。

  27.7.5 無論用何種方法干燥電氣設備或元件,均應控制其溫度。干燥場所不得有易燃物,并應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27.7.6 嚴禁在組合式閥型避雷器上攀登或進行作業(yè)。

  27.7.7 10kV及以上升壓站(配電室)進行擴建時,已就位的設備及母線應接地或屏蔽接地。

  27.7.8 在運行的升壓站及高壓配電室內(nèi)搬動梯子、線材等長的物件時,應放倒搬運,并應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

  27.7.9 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或皮卷尺進行測量工作,應采用木尺或其他絕緣量具。

  27.7.10 電氣設備及設施的拆除:

  1 必須確認被拆的設備或設施不帶電,并應按第20章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安全措施。

  2 不得破壞原有安全設施的完整性。

  3 防止因結構受力變化而發(fā)生破壞或傾倒。

  4 拆除舊電纜時應從一端開始,嚴禁在中間切斷或任意拖拉。

  5 拆除有張力的軟導線時必須徐徐釋放,嚴禁突然釋放。

  6 棄置的舊動力電纜頭,除有短路接地線外,應一律視為有電。

  27.7.11 電力電容器試驗完畢后必須立即進行放電。已運行的電容器組需檢修或擴容時,必須先進行放電。

  27.7.12 起吊、裝卸大型或精密電氣設備,如主變壓器、電子計算機等,應事先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按10.1.1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yè)票。

  28 母線安裝

  28.1 軟母線架設和硬母線安裝

  28.1.1 測量軟母線檔距時必須確保有繩、尺與帶電體保持安全距離的措施。

  28.1.2 新架設的母線與帶電母線靠近或平行時,新架設的母線應接地,并保證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夠時應采取隔離措施。

  28.1.3 母線架設前應檢查金屬附件是否符合要求,構架橫梁是否牢固。

  28.1.4 放線應統(tǒng)一指揮,線盤應架設平穩(wěn)。導線應由盤的下方引出。推轉線盤的人員不得站在線盤的前面。在放到線盤上的最后幾圈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線突然蹦出。

  28.1.5 在掛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逗留或行走。

  28.1.6 緊線應緩慢,并隨時檢查導線是否有掛住的地方,嚴禁跨越正在收緊的導線。

  28.1.7 切割導線時,應將切割處的兩側扎緊并固定好。

  28.1.8 軟母線引下線與設備連接前應進行臨時固定,不得任其懸空擺動。

  28.1.9 在軟母線上作業(yè)前應檢查金具連接是否良好,橫梁是否牢固。使用竹梯或竹桿橫放在導線上騎行作業(yè)時應系好安全帶。騎行作業(yè)母線的截面一般不得小于120mm2。

  28.1.10 壓接軟母線所用油壓機的壓力表應完好,壓接過程中應有專人監(jiān)視壓力表讀數(shù),嚴禁超壓或在夾蓋卸下的狀態(tài)下使用。應經(jīng)常檢查油壓機的油位,如油位過低應及時補充。

  28.1.11 絕緣瓷瓶及母線不得承重。

  28.1.12 硬母線焊接時應通風良好,作業(yè)人員應穿戴防護用品,并應遵守第11章的有關規(guī)定。

  28.2 軟母線爆破壓接

  28.2.1 進行母線爆破壓接的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作業(yè)證。

  28.2.2 進行爆破壓接作業(yè),每次不得超過兩炮,作業(yè)時嚴禁吸煙。

  28.2.3 炸藥、導火索、導爆索及雷管應分別存放并設專人管理,由專人領用,用畢應立即將剩余的炸藥及雷管退庫。

  28.2.4 藥包應在專設的加工房內(nèi)制做,室內(nèi)嚴禁煙火,作業(yè)人員不得穿帶釘子及鐵掌的鞋。雷雨天氣嚴禁填裝藥包。裝藥必須用木棒、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或用鐵器搗實。藥包裝雷管的作業(yè)必須在爆破現(xiàn)場于爆破前進行。

  28.2.5 在運行的升壓站內(nèi)進行爆破壓接時,嚴禁使用電雷管或將電雷管改作火雷管使用。

  28.2.6 導火索在使用前應作燃速試驗,其長度應使點火人離開后到起爆之間的時間不少于20s,但不得短于20cm。

  28.2.7 切斷導爆索及導火索應使用鋒利的刀子,嚴禁使用剪刀或鉗子,雷管與導火索連接時,必須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觸雷汞部分及用牙咬雷管口或用普通鉗子夾雷管口。

  28.2.8 爆破點離地面一般不得小于1m,離瓷件一般不得小于5m。人員應離開30m以外,距爆破點50m以內(nèi)的建筑物玻璃窗應打開,并掛好風鉤。

  28.2.9 放炮時應通知周圍作業(yè)人員及電氣運行值班人員,并設警戒。

  28.2.10 遇有瞎炮時,必須待15min后方可處理。

  28.2.11 爆破操作的其他安全規(guī)定應按第15章以及SDJ276、SDJ277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9 電纜

  29.1 電纜敷設

  29.1.1 裝卸、運輸電纜盤時,應有防止電纜盤在車上、船上滾動的措施。盤上的電纜頭應固定好。電纜盤嚴禁從車上、船上直接推下。滾動電纜盤的地面應平整,破損的電纜盤不得滾動。

  29.1.2 敷設電纜時,電纜盤應架設牢固平穩(wěn),盤邊緣與地面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m,電纜應從盤的上方引出,引出端頭的鎧裝如有松弛則應綁緊。

  29.1.3 在開挖直埋電纜溝時,應取得有關地下管線等資料,否則在施工時應采取措施,加強監(jiān)護。只有在確認地下無其他管線時方可用機械開挖。

  29.1.4 敷設電纜前,電纜溝及電纜夾層內(nèi)應清理干凈,做到無雜物及積水,并應有足夠的安全照明。

  29.1.5 敷設電纜應由專人指揮,統(tǒng)一行動,并有明確的聯(lián)系信號,不得在無指揮信號的情況下隨意拉引。

  29.1.6 在高處敷設電纜時,應有高處作業(yè)措施。直接站在梯式電纜架上作業(yè)時,應核算其強度是否足夠,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嚴禁攀登組合式電纜架或吊架。

  29.1.7 進入帶電區(qū)域內(nèi)敷設電纜時,應取得運行單位的同意,辦理工作票,采取安全措施,并設監(jiān)護人。

  29.1.8 用機械敷設電纜時,應遵守有關操作規(guī)程,加強巡視,并有可靠的聯(lián)絡信號。放電纜時應特別注意多臺機械運行中的銜接配合與拐彎處的情況。

  29.1.9 電纜通過孔洞、管子或樓板時,兩側必須設監(jiān)護人,入口側應防止電纜被卡或手被帶入孔內(nèi)。出口側的人員不得在正面接引。

  29.1.10 敷設電纜時,拐彎處的施工人員應站在電纜外側。

  29.1.11 臨時打開的隧道孔應設遮欄或標志,完工后立即封閉。

  29.1.12 敷設電纜時,不得在電纜上攀吊或行走。

  29.1.13 電纜穿入帶電的盤內(nèi)時,盤上必須有專人接引,嚴防電纜觸及帶電部位。

  29.2 電纜頭制作

  29.2.1 制作電纜頭時,敷膠、化鉛使用的各種爐子均應防火措施。熬膠、化鉛應在通風良好處進行,加熱應緩慢。

  29.2.2 熔化錫塊、鉛塊、絕緣膠的容器和工具必須干燥,熔化過程中嚴防水滴帶入熔鍋。熔化材料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3/4。

  29.2.3 電纜膠的加熱和搬運應采用有嘴的容器,不得使用密封容器。傳遞時應放在地上換手。

  29.2.4 熔化或澆制焊錫、封鉛及電纜膠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29.2.5 制作環(huán)氧樹脂電纜頭應在通風良好處進行,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和手套。

  29.2.6 做完電纜頭后應及時滅火,清除麻包、油紙等雜物。

  29.2.7 阻燃電纜應有防止纖維吸入體內(nèi)及刺激皮膚的措施。

  30 熱控設備安裝

  30.1 取樣裝置及測溫元件安裝

  30.1.1 使用大型電鉆或板鉆在管道或聯(lián)箱上鉆孔時,鉆架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并固定牢固,還應有防止滑鉆、鉆頭松脫、鉆體墜落及管道滾動等安全措施。

  30.1.2 絲扣連接的高、中壓插入式溫度計,應用固定扳手緊固,操作時應站穩(wěn),用力不得過猛。

  30.1.3 在與運行系統(tǒng)已連接好的或已充壓的,以及可能由于閥門泄漏而充壓的設備或管道上開孔、安裝取樣裝置或感測元件等時,應辦理工作票,并采取措施,嚴禁在無可靠隔斷裝置或殘壓未放盡時施工。

  30.2 管路敷設

  30.2.1 在場內(nèi)搬運較長的角鋼、管子等器材時,嚴防觸及帶電部分。

  30.2.2 已敷設的管子,如不能及時焊接,則應固定牢固。

  30.2.3 汽、水儀表管的排污漏斗應有蓋或使用小聯(lián)箱。

  30.2.4 管路敷設完畢后,必須檢查連接是否正確。高壓管道上嚴禁裝設低壓設備。

  30.2.5 試驗用的壓力表必須事先校驗合格。壓力試驗過程中,當壓力達到0.49MPa以上時,嚴禁緊固連接件或密封件。

  30.2.6 檢查及疏通堵塞的儀表管時,嚴禁將臉對著管口或鋸開的鋸口,疏通時,必須先關一次門。

  30.3 防爆、防中毒、防酸堿等傷害

  30.3.1 在已投入運行的油區(qū)、制氫站、發(fā)電機氫系統(tǒng)區(qū)域作業(yè)時,必須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30.3.2 防爆設備的防爆裝置、部件必須完整無損并已安裝好。

  30.3.3 進入煤粉倉作業(yè)前,應先進行檢查,確認無窒息可能以及無可燃性氣體存在后,方可進入。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帶應拴掛在倉外牢固的物體上,倉外至少應有兩人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應能直接看到作業(yè)人員。

  30.3.4 已充酸、充堿的系統(tǒng),不得再緊固連接件和密封件。

  30.3.5 不得在已投入使用的酸、堿設備的閥門、法蘭、玻璃液面計等部件附近作業(yè)或停留。

  30.3.6 使用環(huán)氧樹脂制做鎧裝熱電偶冷端等作業(yè)時,應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和手套。

  30.3.7 接觸其他有毒物質的作業(yè)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措施。

  31 電氣試驗、調(diào)整及啟動帶電

  31.1 總則

  31.1.1 試驗人員應充分了解被試驗設備和所用試驗設備、儀器的性能。嚴禁使用有缺陷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設備。

  31.1.2 進行系統(tǒng)調(diào)試工作前,應全面了解系統(tǒng)設備狀態(tài)。對與已運行設備有聯(lián)系的系統(tǒng)進行調(diào)試應辦理工作票,同時采取隔離措施,必要的地方應設專人監(jiān)護。

  31.1.3 通電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不得中途離開。

  31.2 試驗室

  31.2.1 試驗室內(nèi)地面平整,光線充足,門窗嚴密,布置整潔,通風及采暖設施完備。

  31.2.2 試驗電源應按電源類別、相別、電壓等級合理布置,并設明顯標志。試驗室應有良好的接地線,試驗臺上及臺前應鋪設橡膠絕緣墊。

  31.2.3 試驗室的水源、水池、排水管道、凈化氣源應正規(guī)安裝。

  31.3 高壓試驗

  31.3.1 高壓試驗設備(如試驗變壓器及其控制臺、西林電橋、試油機等)的外殼必須接地。接地線應使用截面積不小于4mm2的多股軟銅線,接地必須良好可靠,嚴禁接在自來水管、暖氣管、易燃氣體管道及鐵軌等非正規(guī)的接地體上。

  31.3.2 被試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高壓引線的接線應牢固并應盡量縮短,高壓引線必須使用絕緣子支持固定。

  31.3.3 現(xiàn)場高壓試驗區(qū)域及被試系統(tǒng)的危險部位及端頭應設臨時遮欄或拉繩,向外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并設專人警戒。

  31.3.4 合閘前必須先檢查接線,將調(diào)壓器調(diào)至零位,并通知現(xiàn)場人員離開高壓試驗區(qū)域。

  31.3.5 高壓試驗必須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視操作。升壓加壓過程中,作業(yè)人員應精神集中,監(jiān)護人應大聲呼唱,傳達口令應清楚準確。

  31.3.6 試驗用電源應有斷路明顯的雙刀開關和電源指示燈。更改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應首先斷開試驗電源,進行放電(指有電容的設備),并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短路接地。

  31.3.7 電氣設備在進行耐壓試驗前,應先測定絕緣電阻。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時,被試設備應確定與電源斷開。試驗中應防止帶電部分與人體接觸,試驗后被試設備必須放電。

  31.3.8 高壓試驗設備的高壓電極,除試驗時外均應用接地棒接地,被試設備做完耐壓試驗后應接地放電。

  31.3.9 進行直流高壓試驗后的高壓電機、電容器、電纜等應先用帶電阻的接地棒或臨時代用的放電電阻放電,然后再直接接地或短路放電。

  31.3.10 在使用中的高壓設備,其接地線或短路線拆除后即應認為已有電壓,嚴禁接近。

  31.3.11 遇雷雨和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高壓試驗。

  31.3.12 試驗中如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立即斷開電源,并經(jīng)放電接地后方可進行檢查。

  31.3.13 試驗工作結束后,必須將被試設備上的工具和導線等其他物件清理干凈,折除臨時遮欄或拉繩,并將被試驗設備恢復原狀。

  31.4 二次回路傳動試驗及其他

  31.4.1 對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做通電試驗時,高壓側隔離開關必須斷開,二次回路必須與電壓互感器斷開。嚴禁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

  31.4.2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嚴禁開路,經(jīng)檢查確無開路時,方可在一次側進行通電試驗。

  31.4.3 進行與已運行系統(tǒng)有關的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調(diào)試時,必須將有關部分斷開或申請退出運行,必要時應有運行人員配合工作,嚴防誤操作。

  31.4.4 做開關遠方傳動試驗時,開關處應設專人監(jiān)視,并應有通信聯(lián)絡和就地可停的措施。

  31.4.5 轉動著的發(fā)電機、調(diào)相機及勵磁機,即使未加勵磁也應視為有電壓,如在其主回路(一次回路)上進行測試工作,應有可靠的絕緣防護措施。

  31.4.6 測量軸電壓或在轉動中的發(fā)電機滑環(huán)上進行測量作業(yè)時,應使用專用的帶絕緣柄的電刷,絕緣柄的長度不得小于30cm。

  31.4.7 使用鉗形電流表時,其電壓等級應與被測電壓相符。測量時應戴絕緣手套。測量高壓電纜線的電流時,鉗形電流表與高壓裸露部分的距離不小于表31.4.7所列數(shù)值。

  表31.4.7 鉗型電流表與高壓裸露部分的最小允許距離



  31.5 啟動及帶電

  31.5.1 電氣設備及電氣系統(tǒng)的安裝調(diào)試工作全部完成后,在通電及啟動前,做好下列工作:

  1 通道及出口暢通,隔離設施完善,孔洞堵嚴,溝道蓋板完整,屋面無漏雨、滲水情況。

  2 照明充足、完善,有適合于電氣滅火的消防器材。

  3 房門、網(wǎng)門、盤門該鎖的已鎖好,警告標志明顯、齊全。

  4 人員組織配套完善,操作、保護用具齊備。

  5 工作接地及保護接地符合設計要求。

  6 通信聯(lián)絡設施足夠、可靠。

  7 所有開關設備均處于斷開位置。

  31.5.2 上列各項工作檢查完畢并符合要求后,所有人員應離開將要帶電的設備及系統(tǒng)。非經(jīng)指揮人員許可、登記,不得擅自再進行任何檢查和檢修工作。

  31.5.3 帶電或啟動條件齊備后,應由指揮人員按技術要求指揮操作。操作應按DL408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1.5.4 設置在一般房間或車間內(nèi)的電氣設備準備啟動或帶電時,其附近應設遮欄及標示牌,或派專人看守。

  31.5.5 在配電設備及母線送電以前,應先將該段母線的所有回路斷開,然后再接通所需回路。

  31.5.6 發(fā)電機及具有雙回路電源的系統(tǒng),并列運行前應核對相位。

  32 熱控裝置試驗、調(diào)整與投入使用

  32.1 總則

  32.1.1 參加熱控裝置試驗調(diào)整的人員,作業(yè)前應充分了解和熟悉被試設備和系統(tǒng),認真檢查試驗設備。工器具必須符合作業(yè)及安全要求。

  32.1.2 進行系統(tǒng)調(diào)試作業(yè)前,應全面了解系統(tǒng)設備狀態(tài),與已運行設備有聯(lián)系的系統(tǒng)應采取隔離措施。

  32.2 測量儀表

  32.2.1 沖洗儀表管前應與運行人員取得聯(lián)系,沖洗的管子應固定好。初次中管壓力一般應不大于0.49MPa。沖管時管子兩端均應有人并相互聯(lián)系。初次沖洗時,操作一次門應有人監(jiān)護,并先做一次短暫的試開。

  32.2.2 操作酸、堿管路的儀表、閥門時,不得將面部正對法蘭等連接件。

  32.2.3 校驗氫純度表時,不得將氫氣瓶搬入室內(nèi),排氣管應接到室外,作業(yè)地點嚴禁煙火。氫盤投入運行后應掛“氫氣運行,嚴禁煙火”的標示牌。

  32.2.4 氧氣表嚴禁沾染油脂。

  32.2.5 運行中的表計如因更換或修理而退出運行時,儀表閥門和電源開關的操作均應遵照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泄壓、停電之后,在一次門和電源開關處應掛“有人工作,嚴禁操作”的標示牌。

  32.3 遠方操作設備及調(diào)節(jié)系統(tǒng)執(zhí)行器

  32.3.1 遠方操作設備及調(diào)節(jié)系統(tǒng)執(zhí)行器的調(diào)整試驗,應在有關的熱力設備、管路充壓前進行,否則應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并采取措施,防止誤排汽、排水傷人。

  32.3.2 被控設備、操作設備、執(zhí)行器的機械部分、限位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未經(jīng)就地手動操作調(diào)整并證明工作可靠的,不得進行遠方操作。進行就地手動操作調(diào)整時,應有防止他人遠方操作的措施。

  32.3.3 選線操作系統(tǒng)或并列的兩套及以上的操作系統(tǒng),必須在驗證操作選線開關,操作設備與被控設備正確對應并與標志框標明的內(nèi)容相符后方可操作。

  32.3.4 做遠方操作調(diào)整試驗時,操作人與就地監(jiān)視人應在每次操作中相互聯(lián)系,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32.4 成套控制裝置和自動調(diào)節(jié)系統(tǒng)的投入

  32.4.1 投入計算機和自動點火、自動升速等成套控制裝置及自動調(diào)節(jié)系統(tǒng)時,必須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32.4.2 試驗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設備、系統(tǒng)的結構、性能以及試驗方法、步驟。

  32.4.3 投入成套控制裝置和調(diào)節(jié)系統(tǒng)前,機組試運行領導人應做計劃安排,并指派運行人員密切配合。

  32.4.4 試投前應使機組處于穩(wěn)定運行工況,使有關設備、系統(tǒng)工作正常,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試運行中應密切注意機組的運行情況及被試驗設備、系統(tǒng)各部分的動作情況,如有異常則應立即停止試驗。

  32.4.5 經(jīng)試驗證明設備、系統(tǒng)確已正??煽康毓ぷ骱?,各試驗監(jiān)視崗位的人員方可撤離。

  附錄A

 ?。ㄒ?guī)范性附錄)

  本部分用詞說明

  A.1 執(zhí)行本部分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A.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A.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A.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A.2 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guī)程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時,寫法為“應該……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guī)程或其他規(guī)定執(zhí)行的,寫法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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