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適用于攻絲機。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nèi)容為強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9:2003(2.0版)《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第2-9部分:攻絲機的專用要求》,與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實施之日起代替GB3883.9-199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攻絲機的專用要求》。
本標準與GB3883.9-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刪去GB3883.9-1991的引言。
2)第3章定義,刪去GB3883.9-1991中2.2.23正常負載定義,增加3.101攻絲機定義。
3)刪去GB3883.9-1991第10章“輸人功率和電流”中10.1的修改:“不進行此項試驗”。
4)GB3883.9-1991第11章“發(fā)熱”中11.4:“工具按規(guī)定的正常負載運行30min,溫升在最后一次運行期間結束時測量”。本部分修改為12.4:“工具斷續(xù)運行30個周期或直到達到熱穩(wěn)定,取首先達到者。每個周期由30s連續(xù)運行期和90s斷電停歇期組成。運行期間通過測功機調(diào)節(jié)工具負載使其達到額定輸人功率或額定電流,溫升在“接通”期結束時進行測量。應制造商的選擇,工具可以連續(xù)運行直到到達熱穩(wěn)定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