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對激光設備和設施電氣部分的安全要求及有關試驗方法,給出了基本的電氣安全預防措施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符合本文所規(guī)定的激光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要求及有關試驗方法,目的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為設備使用者提供可靠的防護:
a) 直接和間接的接觸;
b) 過高溫度作用(著火危險);
c) 炸裂和內(nèi)爆;
d) 有毒的或有腐蝕性的物質(zhì)的作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激光設備和設施中在安全特低電壓下工作、無觸電危險的電氣部分的直接和間接觸及防護;也不適用于含有激光器部件的整個設備(例如醫(yī)療設備、辦公機器及在危險環(huán)境里使用的設備)。這些設備應遵照其他的電氣安全標準。但是,如果激光器從設備中拆出仍可工作,該拆出的激光器應遵從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也不適用于處在研制或設計中的激光設備和設施。
本標準不適用于對激光設備所產(chǎn)生的激光輻射的使用;也不說明輻射防護措施。但當激光輻射防護裝置與電氣設備相連時,則應根據(jù)本標準中規(guī)定的試驗來估計其電氣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