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以下設備發(fā)射(輻射和傳導)的射頻騷擾:
———用于照明的具有產(chǎn)生和(或)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連接到低壓電源上或者用電池工作的所有照明設備;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設備中的照明部分;
———專用于照明設備的獨立的輔助設備;
———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設備;
———霓虹廣告標志燈;
———打算在室外使用的道路或投光燈具;
———(安裝在汽車和火車上的)運輸照明燈具。
不適用本標準的是:
———工作在工業(yè)、科學和醫(yī)療頻段(ITU 無線電條例第63號決議(1979)給出了定義)的照明設備;
———航空器和飛機場用的照明設備;
———射頻范圍內(nèi)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IEC或CISPR標準內(nèi)有明確提出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