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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使用安全常識

  
評論: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31日

    1、起重機“十不吊”:⑴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⑵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⑶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不吊;⑷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⑸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不吊;⑹斜拉歪吊和埋入地下物不吊;⑺單根鋼絲不吊;⑻工作場地光線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不吊;⑼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⑽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2、塔式起重機吊運作業(yè)區(qū)域內嚴禁無關人員入內,起吊物下方不準站人。
    3、司機(操作)、指揮、司索等工種應按有關要求配備,其他人員不得作業(yè)。
    4、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運物件。
    5、作業(yè)人員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吊物起吊前作業(yè)人員應撤離。
    6、吊物的捆綁要求:
    1)吊運物件時,應清楚重量,吊運點及綁扎應牢固可靠。
    2)吊運散件物時,應用鐵制合格料斗,料斗上應設有專用的牢固的吊裝點;料斗內裝物高度不得超過料斗上口邊,散粒狀的輕浮易撒物盛裝高度應低于上口邊線10cm。
    3)吊運長條狀物品(如鋼筋、長條狀木方等),所吊物件應在物品上選擇兩個均勻、平衡的吊點,綁扎牢固。
    4)吊運有棱角、銳邊的物品時,鋼絲繩綁扎處應作好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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