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熱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應在夜間運輸;急需在其他時間運輸的,裝載、運輸時應采取相應的隔熱措施。遇濕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宜在陰雨天氣運輸,急需在陰雨天氣運輸時應采取防潮措施。危險品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的規(guī)定,不得人貨混裝。
2運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配備相應的滅火、防毒工具和自救器材,安裝靜電接地裝置。
3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設專用倉庫、貨場或其它專用儲存設施。專用倉庫、貨場或其它專用儲存設施,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專門管理。
4 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排汽試驗 。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應每月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排汽試驗。
5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氧化劑和還原劑禁止同庫存放。
6高壓氣瓶應分類存放,不得和其他易于產生化學反應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在一起。
7用于儲存乙炔、氧氣瓶的倉庫應具有不低于二級的耐火性能。儲存量在50個氣瓶以下時,與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25米;50個氣瓶以上時,與施工及生產地點的距離不小于50米;與住宅和辦公樓的距離應不小于100米。
8儲存可燃氣瓶倉庫周圍10米距離以內,不準吸煙,不準堆置可燃物,不準進行焊接等明火作業(yè)。倉庫內必須設置消防設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風良好。
9 不準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瓶儲存于同一個倉庫。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放在一起運送。
10 嚴禁使用氧氣對容器進行任何充壓、試壓工作。
11 氧氣瓶應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定期送檢。過期或試驗不及格的不準使用。
12氣瓶在保管和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防止涂色層脫落造成誤沖氣。各種氣瓶的顏色標志為:氧氣瓶淡(酞)蘭色,乙炔氣瓶白色,氮氣瓶黑色,二氧化碳氣瓶白色,六氟化硫氣瓶銀灰色。
13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14使用液化石油氣進行熱塑、制電纜頭等工作時,氣瓶應立放,周圍不得有明火、電焊等作業(yè)。
15電焊機、沖床、車床、臺式鉆床、型材切割機、切割機等機械設備所在場所周圍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6 啟用高壓氣瓶應有減壓裝置,未經減壓閥減壓的氣瓶嚴禁開啟、使用。開啟氣瓶時,人應站在出氣口的側面,用專用扳手開啟瓶閥。發(fā)現泄露應立即關閉氣閥,并采取措施轉移到安全位置后盡快處理。
18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根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分類、分項儲存,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室內存放易燃氣體的安全距離在三級耐火建筑內應相距12米以上。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安全距離為10米以上。
19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為不燃地板,倉庫內應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或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