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規(guī)》)和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以下簡稱GB150)規(guī)定了材料代用應辦理的審批手續(xù),審查項目以及代用后續(xù)處理的原則。至于代用條件,也是對代用材料與被代用材料的性能對比關系原則性地描述為:“代用材料性能優(yōu)于被代用材料”,“代用鋼材應與被代用鋼材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化學成份、交貨狀態(tài)、檢驗項目、性能指標和檢驗率以及尺寸公差和外形質量等”。在審查材料代用的具體情況時,究竟如何理解和把握性能“優(yōu)于”和“相同或相近”,我們感到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探討。雖然材料代用許可決定于“原設計單位”,但事關安全,作為監(jiān)檢人員也應以有適當的了解和予以足夠的關注。
1 依據《容規(guī)》和GB150應核查的項目
1.1 材料代用審批手續(xù)
主要核查內容是:是否“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更改批準文件”;該文件是否為簽字完整、表達準確的有效文件;該文件是否為針對發(fā)生材料代用之產品型號、規(guī)格的對應文件等。
1.2 代用材料的來源
主要核查內容是:鋼材生產國;鋼材生產企業(yè);鋼材牌號和執(zhí)行標準;質量證明書及其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當用國外材料代替國產材料時,“材料生產國”不應理解為借用材料是哪個國家生產的,而應理解為是按哪個國家的規(guī)范和標準生產的。即使是本國企業(yè)生產的鋼材,只要是按照國外規(guī)范和標準生產的鋼材,就應視為“國外材料”。
1.3 代用的后續(xù)處理措施
主要核查內容是:是否按質量保證程序進行了有關性能的復查或復驗;是否進行過焊接工藝評定;制作過程中的施焊工藝是否與針對代用材料所作的工藝評定的內容相適應;熱處理工藝是否與代用材料適應等。
1.4 應關注的性能項目(至少)
①化學成份:含碳量、硫磷含量、焊接冷裂紋敏感性組成等。②與被代用材料處于同種環(huán)境下的抗腐蝕性能。③許用溫度范圍。④強度值及屈強比。⑤最低沖擊溫度和沖擊功。⑥交貨狀態(tài)。⑦板最負偏差,要注意與被代用材料不等時對于板厚的影響。⑧許用應力和對于板厚的影響。要注意到,當代用材料為“國外材料”時,許用應力值應按照本國規(guī)范和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系數計算獲得。
2 對性能“優(yōu)于”、“相同或相近”的理解
2.1 化學成份
鋼材含碳量低于0.25%是規(guī)范的規(guī)定,必須符合之。硫、磷含量低于或等于被代用材料之同項含量可認為是“優(yōu)于”或“相近”。其它元素含量如與被代用材料逐項相等可認為是“相同”,不然,則可按焊接冷裂紋敏感性組成(Pcm)進行比較,如果Pcm(代用材料)≤(被代用材料),則也可認為是“優(yōu)于”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