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是在公司上班時受傷的,你們不給我認定工傷,是想推卸責任嗎?”見王經理拒絕了自己的請求,林某非常氣憤。
林某是某機械制造公司員工。一天,在生產線上正常工作時,他和一位同事發(fā)生了爭執(zhí),最后兩人動起手來。推搡間,林某摔倒了,撞到了堆在一旁的生產零部件上。這些零件的邊角銳利,導致林某的右腿嚴重受傷,血流不止。林某隨即被送進了醫(yī)院。出于對員工的關懷,公司領導數(shù)次派人前去看望林某,并承擔了部分醫(yī)療費用。不想,近日,人力資源部王經理代表公司再次去看望林某時,林某提出了要公司為他申報工傷認定的要求。王經理覺得林某是由于私事和同事產生糾紛而受傷的,公司對他的照顧已經是仁至義盡了,于是委婉拒絕。但林某卻認為公司是想逃避應承擔的責任。他氣不過,自己去人社部門申報了工傷。
最終,他的工傷認定申請被駁回。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告訴他,《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從林某受傷時的情境來看,要認定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這三個因素缺一不可。林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的,但受傷原因卻是因私事和同事產生爭執(zhí)進而受傷,即其受到的傷害并非工作原因導致,也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因此,他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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