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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時限,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楊召奎  來源:工人日報 
評論: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2日

工傷保險事關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由于工傷認定具有較強專業(yè)性,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常常遭遇現(xiàn)實困難,而這其中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就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2013年10月,倪麗(化名)的兒子盧強(化名)在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qū)一家磚廠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死亡,但事后磚廠并未將這一消息告知倪麗,直到2016年3月,倪麗才得知兒子已經去世的消息。

隨后,倪麗向萊城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萊城區(qū)人社局以超過1年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倪麗不服,提起訴訟。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撤銷了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決定書。

律師提醒勞動者,5種情況可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一旦遭遇工傷事故,如果用人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之爭

據(jù)《工人日報》記者了解,在上述案件中,由于盧強父親已故,而母親倪麗改嫁后已不與他生活在一起,所以磚廠在盧強死后并未通知倪麗,而是一次性付給盧強的叔伯等親屬賠償款共23萬元。在兒子死亡兩年多才得知這一消息的倪麗,于是以近親屬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1年。據(jù)此,萊城區(qū)人社局認定倪麗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了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此后,倪麗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萊蕪市萊城區(qū)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倪麗作為死亡職工盧強的母親,是法定近親屬。在無證據(jù)證明參與處理盧強意外死亡事件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向倪麗告知了盧強死亡消息的情況下,倪麗主張其超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非因其自身原因導致,應予支持。

日前,萊蕪市萊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萊城區(qū)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責令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重新作出處理。磚廠不服提起上訴,萊蕪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超期緣由成維權變量

法院最終撤銷人社局不予受理決定書的依據(jù)正是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七條規(guī)定。

根據(jù)該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工傷認定申請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是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而此案正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此案提醒工傷認定部門要對當事人超期的緣由仔細審查,確認是否存在耽誤申請時間的情形。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出現(xiàn)工傷后,超期未申請不表示無法認定工傷,也不意味著就甩掉了賠償‘包袱’。用人單位在一些情形下,應積極維護勞動者權益,如有告知的義務而未履行,很可能會引發(fā)不必要的爭議?!北本┦谐枀^(qū)仲裁委原仲裁員孫鵬說。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慧敏分析稱,在此類未按規(guī)定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致使維權陷入困境的案件中,主要原因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民事案件需要權利主體及時主張權利,同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實踐中,勞動者發(fā)生工傷后,或是治療不及時,或是不了解申請工傷認定有1年時限,或是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系證明、工傷治療病歷、費用清單等證據(jù)材料,從而使得維權困難重重。二是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感缺失。個別用人單位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愿承擔對工傷勞動者應盡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往往采取拖延推諉策略,時過境遷勞動者再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則不予理睬。

張慧敏提醒,在遭遇工傷事故后,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或近親屬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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