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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3日

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2-12-03
實施日期:2012-12-28


  第五十條 作業(yè)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列作業(yè)時,應當告知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

  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對作業(yè)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要求作業(yè)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相應的主管部門報告;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作業(yè),向市建設或者交通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

 ?。ǘ┰谕L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nèi)存放前項所列的物質;

 ?。ㄈ┓欠〝y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進入軌道交通設施;

 ?。ㄋ模r截列車、阻斷運輸;

  (五)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禁入?yún)^(qū)域;

 ?。┡逝阑蛘叻絿鷫?、欄桿、閘機、機車等;

 ?。ㄆ撸娦猩舷萝?;

 ?。ò耍┥米砸苿印p壞、挪用、遮蓋公共安全設施、防護裝置和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指示標志;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ㄊp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ㄊ唬p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tǒng);

 ?。ㄊ┰谲壍郎戏胖谩G棄障礙物,向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ㄊ┰谲壍澜煌ǖ牡孛婢€路軌道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ㄊ模┰谲壍澜煌ㄋ姿淼腊踩Wo區(qū)內(nèi)的水域拋錨、拖錨;

 ?。ㄊ澹┰谲壍澜煌ǖ孛婢€路或者高架線路軌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ㄊ┢渌:壍澜煌ò踩男袨椤?br />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五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設施,可以對乘客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檢查。拒絕檢查的,不得進站;強行進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受到危害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報告。經(jīng)查證報告屬實的,由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給予獎勵。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訂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聯(lián)動機制。

  市建設和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本市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制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制訂演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制訂本單位的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市建設、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及相應的設施,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與地面交通應急處置聯(lián)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發(fā)布制度,及時將運營突發(fā)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換乘信息向社會發(fā)布。

  第五十七條 因節(jié)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當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響安全運營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疏散乘客。

  第五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發(fā)生突發(fā)事件,軌道交通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市公安機關以及市建設或者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突發(fā)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相應級別的軌道交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盡快恢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qū)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突發(fā)事件,市公安機關應當啟動相應的反恐、治安應急預案,依法予以處置。

  第五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fā)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fā)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時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因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停運后,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檢查,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鑒定,經(jīng)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的,方可恢復運營。

  第六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排除障礙,及時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市公安、安監(jiān)、交通、衛(wèi)生等部門應當對現(xiàn)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和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軌道交通規(guī)劃、建設、安全、應急及價格管理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軌道交通建設不符合運營功能配置規(guī)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服務設施或者未建設完善的安全監(jiān)測和施救保障系統(tǒng)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查處:

 ?。ㄒ唬┻`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關事項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檢查和維護軌道交通設施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安排未經(jīng)考核合格的駕駛、調(diào)度等崗位工作人員上崗的,責令立即改正,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械谝豁棥⒌诹椫恋谑?、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ǘ┯械诙椥袨橹坏模幰话僭韵铝P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ㄈ┯械谌椥袨橹坏模熈钋宄?,并按每處五十元予以罰款。

 ?。ㄋ模┯械谒捻?、第五項或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下車,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倍票價以下的罰款。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法取得行政執(zhí)法資格后,方可實施本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執(zhí)法活動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六十六條 作業(yè)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在安全保護區(qū)內(nèi)作業(y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危害軌道交通安全后果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八項至第十六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害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相關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開發(fā)區(qū),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風景區(qū),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化工區(qū),是指武漢化學工業(yè)區(qū)。

  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橋梁、車站、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供電系統(tǒng)、通信信號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供排水系統(tǒng)及其附屬設施等。

  軌道交通規(guī)劃控制區(qū),是指為了保障軌道交通規(guī)劃的實施而在規(guī)劃的軌道交通沿線劃定的一定范圍,該范圍內(nèi)的建設和作業(yè)等活動受到嚴格限制;規(guī)劃影響區(qū),是指在規(guī)劃控制區(qū)外側劃定的一定范圍,該范圍內(nèi)的建設和作業(yè)等活動受到合理限制。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2008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漢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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