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06-28
【實施日期】2007-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架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高架道路是指本市市區(qū)范圍,與地面保持一定空間,并設置高架道路指示標志的道路。
第三條 凡進入高架道路的車輛、人員,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第四條 高架道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車輛通行:
?。ㄒ唬┓菣C動車(含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二)摩托車;
(三)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ㄋ模┩侠瓩C、低速貨車、三輪汽車;
(五)懸掛試車號牌、教練車號牌車輛;
?。┩蠏焓┕C具的車輛;
?。ㄆ撸燔嚨钠?、平板貨車;
(八)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輛;
(九)高架道路交通標志禁止通行的其他機動車輛。
交通標志、標線另有規(guī)定的,不受上款規(guī)定限制。
第五條 禁止載運劇毒危險化學品、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在高架路上通行。
第六條 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機動車在高架道路上最高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八十公里,在道路暢通狀況下,最低行駛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線規(guī)定行駛。
車輛上、下匝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遇惡劣天氣條件或突發(fā)事件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應按交通管制措施執(zhí)行,并減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 在高架道路上行駛,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有關通行規(guī)定通行,自覺保持安全車距和遵守超車規(guī)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纛^、倒車或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主線以及匝道逆向行駛;
?。ㄈ┰谠训馈⒓铀佘嚨阑蛘邷p速車道上超車;
(四)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五)任意變換車道或者一次連續(xù)變換二條以上車道;
?。┓蔷o急情況時停車。
第八條 在車道規(guī)定的限速內,允許車輛變道行駛。車輛變道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變道至左側車道的,開啟左轉向燈,變道至右側車道的,開啟右轉向燈,變道完畢后,應當立即關閉轉向燈。
第九條 上下匝道需要變更車道時,應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進行。
第十條 車輛從匝道駛入高架道路的,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并在不妨礙已在高架道路上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從下匝道駛離高架道路的,應提前開啟右轉向燈,變道至最右側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未及時變道的,從下一匝道口駛離。
第十一條 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車道時,駕駛人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距車后五十米以外處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停車后,應立即報警。
第十二條 在高架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未造成人員傷亡、并且車輛可以移動的,應標明車輛位置(有條件的可拍攝現場照片)后,迅速將車輛移至道路最右側停放或移離高架道路,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設置路障、標牌和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十四條 在高架道路上從事養(yǎng)護、維修、保潔等作業(yè)人員和專用的機動車,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規(guī)定不受行駛路線限制的車輛可以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作業(yè)人員必須穿著有反光識別標志的工作服。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圍欄,并設置黃色頻閃警告燈或使用反光標志。養(yǎng)護、維修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車輛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十五條 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江陰、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對高架道路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