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統(tǒng)籌規(guī)劃,根據(jù)需要在干線航道的船閘、貨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區(qū)等逐步建設水上服務區(qū)、站,提高航道綜合服務能力。
新建、改建、擴建干線航道建設水上服務區(qū)、站的,應當與干線航道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化專項規(guī)劃和航道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因地制宜綠化、美化航道,航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航道綠化景觀設施建成后,應當及時移交市政和園林等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通航河流上的橋梁由權屬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無法確定權屬單位的橋梁,由所在地縣級市、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其中跨行政區(qū)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一個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維護。
新建、改建橋梁經(jīng)驗收合格后,應當落實管理、維護單位,并及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章 航政管理
第十七條 航道管理機構對航道、航道設施和航道規(guī)劃控制線范圍依法實施管理和保護。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航道條件和航運需要,合理配置和調整航標,保證航標處于正常技術狀態(tài)。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需要對航道規(guī)劃控制線范圍設置界限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侵占、損壞航道的行為:
(一)在通航水域內設置固定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圍河養(yǎng)殖;
(二)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擅自填河、填灘占用航道;
(四)向航道排放泥漿、使用開底泥駁船;
(五)危害、損壞航標、標志標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設施;
(六)占用通航水域過駁作業(yè);
(七)船舶超過航道等級限制使用航道;
(八)損壞航道綠化;
(九)在航道邊坡、航道邊坡外側五米以及航標周圍二十米范圍內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標周圍二十米范圍內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
(十)其他侵占、損壞航道及航道設施或者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航道內采挖砂石、泥土,應當按照水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進行,不得惡化通航條件。
第二十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在航道起訖點或者出入口設置告示標牌,告示航道的通航標準。
第二十一條 除必要的水利工程設施和航道建設、維護需要外,在航道規(guī)劃控制線范圍內禁止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確需占用駁岸、護坡、航道工程建設用地,修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事先經(jīng)航道管理機構批準。
修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確需延期占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另行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建設或者設置下列涉航設施,應當符合航道規(guī)劃、通航標準和航道技術規(guī)范,其施工設計圖、施工方案應當事先經(jīng)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一)橋梁、隧道、渡槽、專用航道交叉口;
(二)跨河、過河、臨河纜線和管道;
(三)碼頭、水上服務區(qū)、駁岸、護坡、取排水口、棧橋、渡口、錨地、躉船以及圍堰、護樁、墩臺等設施;
(四)船塢、滑道、裝卸設施;
(五)標志標牌。
涉及河道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水利部門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