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
發(fā) 文 號:(89)交運字198號
發(fā)布單位:(89)交運字198號
通知
為貫徹交通部(88)交海運字275號文頒發(fā)的《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去年十二月,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和交通部邀集部分口岸城市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及航運、港埠企業(yè)在廣州召開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審定會,會上討論并審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guī)則》、《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方法》和《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F將《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發(fā)給你們,并決定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請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
鑒于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各有關港航企業(yè)要與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加強協(xié)作,密切配合,注意積累經驗和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情況。為了使工作協(xié)調一致,茲將廣州會議上提出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申請檢驗的含水礦產品范圍:主要是指散裝海運出口(含向國外出口和國內出口)的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煤炭除外)。對于含水率超過8%,而粒度較大的散裝礦砂或塊礦,在船舶受載航行中不致由于搖擺與振動產生礦、水游離液面的,以及袋裝的礦產品,可不進行檢驗;對國輪在國外港口承運我國外貿進口或承運第三國同類產品時,受載前亦應根據(88)交海字275號通知及本通知精神,并參照國際公認的有關辦法辦理。
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安全檢驗,由托運人向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提出申請。
二、關于與其他貨物同船配載、非整船運輸的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是否需要申請檢驗問題:鑒于目前情況,應以是否影響船舶穩(wěn)性及航行安全為前提,如無影響,可不申請檢驗,否則應申請檢驗;在營運中需要檢驗的,承運人應按(88)交海字275號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向托運人提出建議,由托運人向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申請檢驗。
三、關于整堆礦產品需分幾艘船舶裝運的,是一次性還是分船次申請檢驗的問題:為保證檢驗結果的正確性,應分船次申請檢驗,并將申請檢驗的貨堆按船次劃定范圍。
四、關于國內鐵水聯運時,如何申請檢驗的問題:可由換裝港通知發(fā)貨人及時派人到港,向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申請檢驗;或由發(fā)貨人確定被委托人代為辦理,檢驗費由被委托人向委托人結算,并酌收代理手續(xù)費用。
五、根據(88)交海字275號通知及國標質發(fā)〔1988〕015號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應簽發(fā)(88)交海字275號通知第一條第(1)款平均含水率的檢測數據證明;對該通知第一條第(3)款貨物物化性能等,待制定出具體測定方法后,再由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出具檢測數據證明。
六、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檢驗取樣單及檢驗報告格式,已由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委托廣州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統(tǒng)一設計,一俟審定,即可使用。
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
(一)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guī)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方法規(guī)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的規(guī)則。
本方法適用于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使用。
本方法亦適用下列方法使用:
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方法;
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
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物化性能(吸濕、氧化、自燃或揮發(fā)毒性氣體)的測定方法(待起草)。
2 檢驗規(guī)則
2.1本方法為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簽發(fā)海運貨物--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和物化性能證明文件的檢驗方法。
2.2分析試樣一律按《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方法》進行采取、制備。
2.3稱量所用分析天平不應低于三級。天平、砝碼、容量器皿、測溫毫伏計和熱電偶等計量器具應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校正并保證其準確度。
2.4測定所用試劑,如無特殊說明,均指符合國家標準(GB)或部頒標準(HG、HGB)的分析純試劑。作為基準物應采用基準試劑。
2.5配制溶液與分析過程中所用的水,為蒸餾水或離子交換水。
2.6方法所載溶液,除注明外均為水溶液。
2.7方法中所載的液體試劑,除注明外均為該試劑的濃溶液。
2.8方法中所載非標準比例濃度溶液,系指濃試劑的體積與水的體積之比。兩種固體按比例相混合,系指重量之比。
2.9方法中所載百分濃度溶液,系指100毫升溶液中所含溶質的克數。
2.10標定標準溶液的濃度時,應同時進行三份以上的測定,所得濃度結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相對誤差不大于0.2%時,可取其算術平均值,否則應重新進行標定。
2.11方法中各項分析必須做全部操作的試劑空白,對測定結果進行校正。
2.12數字修約方法:按"四舍六入五單雙法"的修約規(guī)定處理。
2.13簽發(fā)海運貨物--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證明文件后,若貨物被雨雪淋濕,則簽發(fā)出的證明文件自然失效。應重新檢驗簽證。
(二)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方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方法規(guī)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
本方法遵守《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guī)則》。
2 分析試樣的采取及制備方法
2.1取樣工具和制樣設備
2.1.1鐵鏟。
2.1.2鐵板。
2.1.3鐵錘。
2.1.4鐵鎬。
2.1.5取樣探子(采取袋裝精選礦粉試樣時用;規(guī)格見圖1)。
圖1 取樣探子(用外徑22mm、管壁厚1.2mm不銹鋼管制造)(略)
2.1.6 腭式破碎機。
2.1.7 輥式破碎機。
2.1.8 電動振篩機。
2.1.9 樣品分樣器。
2.1.10 帶蓋盛樣桶。
2.1.11 樣品瓶。
2.1.12 磅秤。
2.1.13 20毫米、10毫米、3毫米孔徑的機篩各一個。
2.2 采樣數量
2.2.1 原礦(塊礦)
商品原礦(塊礦)50噸以下,按0.1%采樣,礦樣量按(1)式計算:
m=0.1%×m0 (1)
式中:m--礦樣量,噸;
m0--礦石批量,噸。
商品原礦(塊礦)50噸以上,超過50噸部分按0.05%采樣,礦樣量按(2)式計算:
m=0.05+0.05%(m0-50) (2)
式中:m--礦樣量,噸;
m0--礦石批量,噸;
0.05--為50×0.1%,噸。
2.2.2 精選礦粉
礦樣量按0.01%采樣,批量少于50噸時礦樣量不應少于5公斤。礦樣量按(3)式計算:
m=0.01%×m0。 (3)
式中:m--礦樣量,噸;
m0--礦石批量,噸。
原則上同一等級,一次供應的礦石為一批,每批為一個取樣單位。每批礦石在海運裝貨前均應抽樣檢驗,采樣時在離表層0.35米以下深度進行取樣。
2.3.1 散裝礦堆上采樣:除去堆頂及堆底的0.35米,類似圖2,每隔1米斜坡距離作橫截面,以各橫截面四周,按點與點相距1.5~2米布置采樣點,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該批礦應取的礦樣量,然后合成為該批礦礦樣。
2.3.2 袋裝精選礦粉堆上采樣:除去堆頂及堆底的一層(袋),類似圖3,每隔3層(袋)的距離作橫截面,以各橫截面四周,按點與點相距3袋布置采樣點,用取樣探子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該批礦應取的礦樣量,然后合成為該批礦礦樣。
2.3.3 船舶上采樣:分艙布置采樣點,距船舷0.3~0.5米,類似圖4,前后左右沿伸布點,點與點距離為1.5~2米,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該批礦應取的礦樣量,然后合成為該批礦礦樣。
2.4 礦樣的處理采取的礦樣應馬上進行處理,不宜放置過久,以免水分揮發(fā)及物化性能改變。
2.4.1 原礦(塊礦)
將采取的礦樣合并在一起,破碎至直徑不大于20毫米,在平滑無隙的鐵板上,充分混勻后,由堆頂逐鏟疊堆成一個圓錐體,然后將錐頂壓平,以四分法將礦樣縮分至約40公斤。礦樣量少于40公斤不進行此項縮分。取上述經過初步破碎縮分的礦樣,再次破碎至礦塊直徑不大于10毫米,以四分法將礦樣縮分至約10公斤。繼續(xù)將礦樣破碎至礦塊直徑為3毫米以下,充分混勻,用樣品分樣器縮分出約2公斤試樣。
2.4.2 精選礦粉
對于精選礦粉,將采取的試樣合并在一起,充分混合均勻后,以四分法將礦樣縮分至約10公斤(礦樣量少于10公斤不進行此項縮分),然后用樣品分樣器縮分出約2公斤試樣。
2.5 盛樣容器和標簽
2.5.1 取縮分后約2公斤試樣,等量分裝于四個清潔、干燥、帶磨口塞的廣口瓶中,四瓶試樣均用石蠟封口,附上標簽。取兩瓶試樣交實驗室分析(一瓶作測定含水率用;一瓶作測定物化性能用),其余兩瓶,保存3個月,以備復驗。
2.5.2 標簽上注明以下各項:
a.編號。
b.品名、等級、產地、使用單位名稱。
c.批號、批量、裝船批量。
d.船名。
e.取樣、制樣人姓名。
f.取樣、制樣地點。
g.取樣、制樣日期時間及天氣。
2.6 采樣時,如果塊徑過大,其重量超出所取點的重量時,可擊碎后再取樣。
(三)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方法規(guī)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水率的測定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
本方法遵守《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guī)則》。
2 分析方法
2.1方法原理
水分在礦物中以兩種形式存在--吸附水分和化合水分。本方法測定的是吸附水分。這種水分能在105~110℃烘干時失去。根據質量損失即可求得試樣中吸附水分的含
量。
2.2儀器
2.2.1控溫烘箱。
2.2.2分度值≤0.05克的稱量天平。
2.2.3直徑12厘米培養(yǎng)皿。
2.2.4干燥器。
2.3試樣
用《精選礦粉和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采用及制備方法》制備而得的試樣,應置于密閉容器中。
2.4分析步驟
稱取試樣70~100克(稱準至0.05克),均勻地平鋪于一恒重的直徑12厘米的培養(yǎng)皿中,在105~110℃烘干2小時,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稱量。重復操作,每次烘1小時,直至兩次稱量之差不大于0.10克。分析時應稱取三份試樣進行測定,取其平均值。
2.5分析結果的計算
2.5.1平均含水率計算公式:
m1-m2
H2O(%)=------×100
m3
式中:m1--烘干前試樣與培養(yǎng)皿之質量,克;
m2--烘干后試樣與培養(yǎng)皿之質量,克;
m3--試樣量,克。
2.5.2允許差
平行結果的相對偏差的平均值應不大于2%,否則應重新取樣復驗。試驗結果精確到小數點后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