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航標管理,保持航標的正常狀態(tài),提高航標維護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以下簡稱《航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航道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通航水域的航標管理。
第三條 航標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航道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航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屬管轄的外,其航標的設置和管理,應按行政區(qū)劃分工負責,也可通過協(xié)商確定管理范圍。省界河流的航標管理應通過協(xié)商由航運量大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航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航標管理機構對航標管理的基本職責是: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zhí)行上級各項指示、規(guī)定;(二)制定航標工作規(guī)章制度,督促、檢查貫徹執(zhí)行情況;(三)負責編制和審定航標維護工作計劃,提出實施措施;(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變化及礙航物分布情況,保持航標的正常狀態(tài),并發(fā)布航道通告;(五)定期檢查航標,指導和幫助基層班組工作;(六)編制航標船艇及設備維修保養(yǎng)計劃,并組織實施;(七)收集整理航標技術資料,分析航標維護質量,總結航標維護管理經驗;(八)參加評審本轄區(qū)與航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標設施建設項目和審定航標配布圖;(九)參與航標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的研制、鑒定和推廣使用;(十)按規(guī)定對違反《航標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中有關航標保護條款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條 各級航標管理機構應按第五條規(guī)定的基本職責,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具體職責。
第七條 基層班組的基本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航標技術規(guī)定和安全生產制度,完成轄區(qū)航標維護計劃;(二)負責航標的設置、維護和通行信號的揭示;(三)掌握航道變化,及時調標、改槽;(四)按規(guī)定測報航道尺度,并向上級報告航道情況,及時提出轄區(qū)航道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建議;(五)負責航標設備及船艇的管理和日常維修保養(yǎng)工作;(六)做好航標維護和信號臺工作記錄,按時填報報表;(七)對損害航標設施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向上級報告;(八)對漂移、流失、損壞的航標,必須及時恢復。不能及時恢復,應發(fā)布航道通電,通報船舶和有關單位。
第八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根據需要配備航標工作船艇及維護航標的設備。
第九條 基層班組的管轄范圍、人員編制、船艇及主要設備的配備等,按部頒《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航標配布
第十條 內河航標的配布按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的規(guī)定執(zhí)行。航標配布類別應根據航道條件及航運需要,通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第十一條 航標配布應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規(guī)定,做到標位正確、燈質可靠、顏色鮮明、視距足夠。
第十二條 干、支流匯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標配布應注意連貫、銜接,明確航道的方向與界限。
第十三條 航標配布應注意航標間的有效結合,充分發(fā)揮岸標的作用,保證同側相鄰航標之間所標示的航道界限內有規(guī)定的維護水深。
第十四條 航標配布圖的編制與審批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按一、二類航標配布的航道應編制航標配布圖,按三類航標配布或配布重點標的航道,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規(guī)定。
(二)航標配布圖由航標管理機構編制,編制應征求駕引人員及港監(jiān)等部門意見,編制方法與內容按《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編制后必須報上級航標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屬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標配布圖按基建程序編報審批。
(三)航標配布圖應根據航道變化定期修改。
(四)封凍河流航標配布圖按年編制,報上級航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變更航標配布圖,及調整固定標位的重點航標時應報上級航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執(zhí)行,并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 航標設置應以批準的航標配布圖為依據,做到所設航標位置正確,結構良好,安裝牢固,穩(wěn)定可靠。第十七條 航道內礙航物情況不明,或枯水期變化頻繁的淺灘航道及石質河床,在設標前應視情況組織全面或重點掃床。
第四章 航標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淺、險航道或重要河段,應根據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強航標的維護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級航標管理機構自行制定。
第十九條 航道突變或航道內出現新的礙航物時,基層班組應立即采取調標措施并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對變化頻繁的淺灘航道,應根據航道實際情況自行調整航標。
第二十條 設立通行信號臺控制船舶單向通航時,應制定通行信號臺控制指揮辦法;當一個控制河段設置二個或二個以上信號臺時,必須明確其中一個為指揮臺,負責該河段通航的統(tǒng)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建立航標異動報告制度。設置或調整航標后,應進行定位或位置校核。
第二十二條 航標管理機構必須建立航標檢查制度,并督促執(zhí)行。航標檢查實行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和周期按《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發(fā)布航道通告或航道通電,及時向船舶和有關單位通報航標情況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 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年度航標維護計劃,對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必須進行檢查,并總結上報;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應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航標技術和統(tǒng)計資料檔案,統(tǒng)一制定航標工作原始記錄和統(tǒng)計報表,并按時填報,定期整理,歸檔保存。第二十六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制定航標維護質量標準及檢查辦法,建立航標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七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每年進行航標質量考核,主要內容包括航標維護正常率、設標座天、航標技術狀況和航標使用效果。
第二十八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制定航標設備的管理制度,并按《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九條 航標設備應選用定型產品,并應有一定的儲備量。儲備量可根據設備的使用量、消耗量以及易損程度由航標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 航標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基層班組應配備安全設備,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一條 基層班組發(fā)現或獲悉船舶、排筏發(fā)生海事后,應赴現場了解航道、航標情況,并做好記錄,及時向上級和有關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