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保管
6.3.1.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時可按有關要求進行實驗,實驗結果應填寫《安全用品檢驗單》。
6.3.2.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存放在干燥、通風、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并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及尖銳物體,并用色標或標簽加以區(qū)別。
6.4.使用
6.4.1.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
6.4.2.使用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當確認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安全工器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否則應進行培訓。
6.4.4.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電氣安全工器具應在確認的電壓等級下使用。
6.4.6.電動或風動的安全工器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其能源斷開。
6.5.報廢下列情況應以報廢:
6.5.1.經檢查、試驗幾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或制造價格的;
6.5.3.超過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