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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工作票與操作票管理制度

  
評論: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工作票與操作票(以下簡稱“兩票”)在使用前,均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不準使用,分發(fā)和領用“兩票”時均應登記。
??????? 第二條? “兩票”應用黑色或蘭色筆填寫,不準使用紅色筆和鉛筆。填寫要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晰。但編號和關鍵詞(如拉、合等)不能修改。
??????? 第三條? 如一頁操作票不能滿足填寫一個任務的操作項目時,可在第一頁操作票下面留一空白行,填寫“下接×××號操作票”字樣。
??????? 第四條? 在執(zhí)行倒閘操作中,如已操作了一項或多項,因故停止操作時,則在已執(zhí)行項下面,未執(zhí)行項上面的中間橫線右邊空白處,注明中斷操作的原因,并蓋“已執(zhí)行”蘭色印章,按已執(zhí)行的操作票處理。
??????? 第五條? 已執(zhí)行的“兩票”均應加蓋“已執(zhí)行”章,一般蓋在第一頁右上角位置。作廢的“兩票”應加蓋“作廢”印章,并寫明作廢原因。填用操作票時,應在最后一項操作項目下面空格內加蓋“以下空白”印章(如操作項目填到最后一行,下面無空格時,蓋在最末一項的下面)。
??????? 第六條? 已執(zhí)行的、作廢的和未用的“兩票”,均應分別存放、統(tǒng)計,不得遺失。
??????? 第七條? 對“兩票”的執(zhí)行情況,應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工作票檢查內容應包含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工作內容是否清楚,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并執(zhí)行到位無遺漏,工作中危險點分析是否全面,相應的預防措施是否到位,工期控制是否合理,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工作票各項程序等。操作票檢查內容應包含操作任務是否明確、可行,操作步驟是否全面無遺漏,設備名稱是否填寫正確,操作場地和環(huán)境是否能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操作監(jiān)護人和操作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操作時是否符合操作票有關要求等。
??????? 具體規(guī)定如下:
??????? (一)班組技術員和班長每天應檢查當日所有“兩票”的執(zhí)行情況,月末匯總分析報本部門有關人員。
??????? (二)各生產部門相關專責,每天應檢查自己分管專業(yè)50%的“兩票”,主任和副主任每月至少抽查20%的“兩票”。
??????? (三)安全生產技術部專責每日至少抽查分管專業(yè)30%的“兩票”,主任和副主任每周至少抽查一個專業(yè)20%的兩票。
??????? (四)副總工程師每周至少抽查一個專業(yè)10%的“兩票”。
??????? (五)抽查“兩票”時應將存在的問題、改進意見和抽查人姓名、日期寫在票的左上方,并將整改意見及時通知“兩票”有關執(zhí)行人員。
??????? (六)檢查“兩票”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對存在問題未提出或提出后未及時整改者,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 第八條? 每月執(zhí)行的“兩票”由班組統(tǒng)計分析后報部門,部門統(tǒng)計分析后在下月3日前將結果報安全生產技術部。
??????? 第九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熱力機械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熱控工作票、繼電保護工作票、電氣一、二種工作票、搶修工作票和電氣操作票、熱機操作票的管理。
???????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
??????? 第十條? 為保障生產現(xiàn)場檢修工作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發(fā)生,各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 第十一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必須經考試考核合格,并報公司批準后方可簽發(fā),其他人員簽發(fā)的工作票一律無效。簽發(fā)工作票時工作內容應具體,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清楚、完整。凡屬檢修自理的特殊安全措施,如防止工作人員中毒、窒息、高空墜落、落物傷人等應將具體的安全措施填寫清楚,簽發(fā)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 第十二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根據(jù)工作任務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必須由本部門全面考核并經考試合格后經安全生產技術部批準和備案。
??????? 第十三條? 事故搶修(事故搶修是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fā)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使用搶修工作票;如搶修工作時間過長,夜間未能完成的工作,白班上班時該工作仍要繼續(xù)進行時,須重新辦理工作票手續(xù),該搶修工作票作廢。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無票的檢修作業(yè)。周末、節(jié)假日和預見性的夜間工作必須辦理工作票。
??????? 第十四條? 運行值班員接到工作票后,應仔細審查檢修項目、工期及安全措施是否恰當,是否符合現(xiàn)場條件,如有疑問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作詳細補充。對不符合要求和填寫不清的工作票予以退回。
??????? 第十五條? 運行人員完成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后,工作許可人必須與檢修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xiàn)場確認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共同在工作票上簽字后方可工作。工作許可人完成上述許可工作后必須將檢查情況向單元長(班長)匯報。
??????? 第十六條?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另一份由單元長收執(zhí),按值移交。
??????? 第十七條?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材料工具,打掃現(xiàn)場及設備衛(wèi)生,全部工作人員退離現(xiàn)場,由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xiàn)場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終結。
??????? 第十八條? 對已到期但檢修工作尚未結束的工作票,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2小時向當班單元長(班長)或工作許可人說明原因,辦理延期手續(xù)。三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xù)。如工作票已進行過延期,則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未按時辦理延期手續(xù)或終結手續(xù)的工作票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 第十九條? 檢修工作未辦理終結手續(xù)前,不得將檢修設備投入運行。如需啟動試轉,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試運設備安全措施撤除,檢查全部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xiàn)場,確認可以試運時,方可送電試轉。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票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重新履行許可手續(xù)。如果試轉后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
??????? 第二十條? 繼電保護工作票填寫的范圍:
??????? (一)在15.75kV及以上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二次回路的工作。
??????? (二)在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信通道上的工作。
??????? 當繼電保護工作票票面不夠填寫時,可使用附頁,附頁必須與工作票同時填寫、執(zhí)行和保存,其編號與工作票編號相同。附頁安全措施執(zhí)行后,要求措施執(zhí)行人在對應欄內簽字。繼電保護工作票安全措施應填寫包括應打開及恢復壓板、二次線和聯(lián)鎖開關等,應按工作順序填寫安全措施,并做好記錄。
???????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動火的區(qū)域或設備上進行明火作業(yè)或可能產生明火的作業(yè)時,應同時辦理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分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兩種。動火工作票上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應填寫清楚。
??????? 第二十二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及辦理: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經部門審查簽發(fā)后報送黨政辦保防審核。黨政辦保防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決定是否可以動火,經批準后報送安全生產技術部審查,安全生產技術部根據(jù)實際工作和現(xiàn)場情況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查同意后,報送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工作可不經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 第二十三條?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二級動火工作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可不到現(xiàn)場)和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均應到現(xiàn)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動火。
??????? 第二十四條? 一、二級動火在次日動火前應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 第二十五條? 一級動火工作中,應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現(xiàn)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fā)現(xiàn)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 第二十六條?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人員、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監(jiān)護人員,并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xiàn)場監(jiān)護。
??????? 第二十七條? 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zhí)行人、消防監(jiān)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xiàn)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四方簽名后,蓋上“已執(zhí)行”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結束。
??????? 第二十八條? 動火工作票中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 (一)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 (二)運行許可人應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xiàn)場條件;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離;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并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 (三)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票填寫的正確性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始終監(jiān)督現(xiàn)場動火工作;工作結束后應檢查現(xiàn)場是否留下火種。
??????? (四)消防監(jiān)護人:負責動火現(xiàn)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檢查現(xiàn)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xiàn)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始終監(jiān)視現(xiàn)場動火作業(yè)的動態(tài),發(fā)現(xiàn)失火及時撲救;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xiàn)場無遺留火種。
??????? (五)動火執(zhí)行人: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工作票;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xiàn)場無殘留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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