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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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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認真做好設備管道材質的核查和確認工作,嚴格執(zhí)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裝置在用設備及管道選材指導意見》(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的規(guī)定,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材質升級計劃,消除隱患,確保裝置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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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認真執(zhí)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裝置設備及管道測厚管理規(guī)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和《關于加強煉油裝置腐蝕檢查工作的管理規(guī)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切實做好設備腐蝕狀態(tài)監(jiān)測工作,掌握設備管道的腐蝕規(gu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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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加強設備安全監(jiān)測。充分考慮硫腐蝕的特點、機襾,采用先進防腐技術,加強腐蝕監(jiān)控和預防性檢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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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部分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生產裝置,應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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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zhí)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儲罐防腐蝕技術管理規(guī)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落實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對原油罐、中間產品罐、產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氣柜等均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蝕引發(f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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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難以避免產生硫化亞鐵的油品儲罐,應進行內防腐處理,并考慮使用內浮頂罐加氮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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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產生低溫硫化氫應力腐蝕開裂的設備管道以及由硫介質引起的露點腐蝕問題,直屬企業(yè)應高度重視,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標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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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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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直屬企業(yè)應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難題組織技術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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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加強防硫化氫中毒管理,嚴格執(zhí)行《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和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并定期進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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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應對所有相關人員應進行防止硫化氫氣危害的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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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加強脫硫、制硫、尾氣回收、污水處理裝置的安全管理,嚴禁無組織排放,防止硫化氫泄漏對人員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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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單位應確保有足夠的脫硫能力,保證產品硫含量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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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所有含硫污水應全部經污水汽提裝置處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業(yè)必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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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煉廠酸性氣必須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氣應達到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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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按集團公司環(huán)境監(jiān)測工作條例,加強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過程中企業(yè)污染源、排放口及廠區(qū)環(huán)境的監(jiān)測、綜合分析,確保數據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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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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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質量)的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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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業(yè)和設計、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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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國石化〔2001〕安字227號)和《關于嚴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國石化〔2000〕安字5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