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T28001:2001標準中,并不存在“重大危險源”這個術語。“重大危險源”是GB18218—2000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中的概念,它的定義是“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其中,危險物質的定義是:“一種物質或若干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生產場所的定義是:“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貯罐存放區(qū)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貯存區(qū)的定義是:“專門用于貯存危險物質的貯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得區(qū)域。”
單元的定義是:“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臨界量的定義是:“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資規(guī)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通常,重大危險源分類遵循的原則是:1)從可操作性出發(fā),以重大危險源所處的場所或設備、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分類;2)再按相似相容性原則,依據各大類重大危險源各自的特性進行有層次的展開。
按上述原則,重大危險源可分為七大類:
1)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貯罐區(qū)(貯罐);
2)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庫區(qū)(庫);
3)具有火災、爆炸、中毒危險的生產場所;
4)企業(yè)危險建(構)筑物;
5)壓力管道;
6)鍋爐;
7)壓力容器。
例1:硝酸銨,某倉庫貯存數量大于臨界量250t時,即可定為重大危險源;某生產現場貯存數量大于臨界量25t時,即可定為重大危險源;
例2:汽油,某油庫貯存數量大于臨界量20t,即可定為重大危險源;某生產現場貯存數量大于臨界量2t時,即可定為重大危險源。
但是,在建立一體化管理體系(包括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時,是根據安全科學理論對危險源在事故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中的作用,把危險源劃分為兩大類。
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是傷亡事故發(fā)生的物理本質。于是,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fā)生意外釋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稱作第一類危險源。為了防止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必須采取措施約束、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控制危險源。
正常情況下,生產過程中的能量或危險物質受到約束或限制,不會發(fā)生意外釋放,即不會發(fā)生事故。但是,一旦這些約束或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措施受到破壞或失效(故障),則將發(fā)生事故。
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約束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誤和環(huán)境因素。
物的故障是指機械設備、裝置、元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實現預定的功能的現象。從安全功能的角度,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也是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是固有的,由于設計、制造缺陷造成的;也可能由于維修、使用不當,或磨損、腐蝕、老化等原因造成的。
人的失誤是指人的行為結果偏離了被要求的標準,即沒有完成規(guī)定功能的現象。人的不安全行為也屬于人的失誤。人的失誤會造成能量或危險物質控制系統(tǒng)故障,使屏蔽破壞或失效,從而導致事故發(fā)生。
人和物存在的環(huán)境,即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中的溫度、濕度、噪聲、振動、照明或通風換氣等方面的問題,會促使人的失誤或物的故障發(fā)生。
一起傷亡事故的發(fā)生往往是兩類危險源共同作用的結果。第一類危險源是傷亡事故發(fā)生的能量主體,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第二類危險源是第一類危險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兩類危險源相互關聯(lián)、相互依存。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第二類危險源出現的前提,第二類危險源的出現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因此,危險源辨識的首要任務是辨識第一類危險源;在此基礎上再辨識第二類危險源。
由此可見,這個“重大危險源”的術語所表述的內涵,只是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述“危險源”中的一部分,是從“風險的嚴重性”角度確定的危險源,是“根源”性的“危險源”,或稱之為“第一類危險源”。
如果組織在貫標中,為了敘述方便,擬采用“重大危險源”這個術語時,就要避免概念混淆,就必須在自己的管理體系文件中重新給出定義。例如:本文定義“重大危險源”為具有不可容許風險的危險源,可以作為一種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