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事故處理1 事故上報必須實行系統(tǒng)上報制度,即事故工點第一管理者必須立即向各自作業(yè)隊第一負責人報告,安技人員必須向經指揮部安質科報告,調度人員必須向指揮部調度報告,確保各系統(tǒng)信息及時、準確,為事故處理和消除損失的擴大贏得時間,指揮部將在1小時內及時上報公司和當?shù)匕脖O(jiān)局。
2?事故上報程序
(1)工程安全事故上報程序
?
事故程度 | 傷亡情況 | 上報時間 | 報告程序(逐級上報) |
重傷 | 人身局部或完全喪失勞動力 | 立即(2 小時內) | 指揮部、公司 |
死亡 | 1次死亡1-2人 | 立即(1小時內) | 指揮部、公司、安監(jiān)局 |
較大傷亡 | 1次死亡3-9或重傷10人以上 | 立即(半小時內) | 指揮部、公司、安監(jiān)局 |
重大傷亡 | 1次死亡10人及以上 | 立即(半小時內) | 指揮部、公司、安監(jiān)局 |
(2)交通事故上報程序
?
事故程度 | 上報時間 | 報告程序(逐級上報) | 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時 間 |
一般事故 | 12小時內 | 立即報告當?shù)亟痪⒅笓]部 | 15天 |
重大事故 | 立即(6小時內) | 立即報告當?shù)亟痪?、指揮部 | 20天 |
特大事故 | 立即(半小時內) | 立即報告當?shù)亟痪⒅笓]部 | 20天 |
3?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及時準確。
4?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進行分工,盡快趕赴現(xiàn)場,進行調查。在調查基礎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清責任,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歸檔。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盡快進行調查處理,以便弄清情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改進工作,并使領導和職工群眾從中受到教育,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在調查時,要全面細致查看現(xiàn)場,聽取當事者、知情人、見證人和基層領導的陳述;要注意發(fā)現(xiàn)痕跡,廣泛收集物證;要做詳細記錄,進行拍照、畫圖和錄象;要及時了解醫(y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要組織計劃、物資、財會部門提出經濟損失的分析報告;根據(jù)需要,向有關部門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技術、設備的資料;組織技術鑒定和模擬試驗等等。
5?傷亡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傷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傷亡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處理依據(jù)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
(4)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6?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內容
(1)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
(2)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包括單位名稱、所在地址、隸屬關系等)和與發(fā)生事故有關的單位及有關的人員;
(3)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
(4)事故的經過及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責任認定及對責任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理建議;
(6)整頓和防范措施;
(7)調查組負責人及調查組成員名單(簽名),必要時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中還應附相應的科學鑒定資料。
7?事故處理
(1)在處理事故時,應結合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分清事故的責任,對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2)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應當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者的責任:
①安全工作無人負責,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
②沒有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人未經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
③不按規(guī)定提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
⑤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勞動安全衛(wèi)生內容要求和相應措施;
⑥設備超過檢修、檢驗、使用期,超負荷以及帶病運轉;
⑦不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⑧對現(xiàn)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
②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
③發(fā)現(xiàn)有發(fā)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既不報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使用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⑤不按規(guī)定穿戴、使用防護服裝和用具;
⑥設計、施工錯誤。
(4)發(fā)生下列情況時,應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事故發(fā)生后,有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或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③事故發(fā)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和搶救不力,以至增加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④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
⑤事故發(fā)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⑥非法制造、安裝、檢修特種設備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在事故查處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jù)情節(jié)和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教育和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7)要認真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根據(jù)國家的政策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在精神上給予安慰,在經濟上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