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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8日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發(fā) 文 號:令2016年第192號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6-04-08
實施日期:2016-07-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橋西區(qū)、新華區(qū)、長安區(qū)、裕華區(qū)、藁城區(qū)、欒城區(qū)、鹿泉區(qū)(以下簡稱市內七區(qū))人民政府進行征收的項目,由市內七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礦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由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各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的指導,規(guī)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轄區(qū)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與房屋征收相關的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房屋征收勞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業(yè)務等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編制市區(qū)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計劃會同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擬定房屋征收具體范圍,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稅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納稅、戶籍、工商登記、房屋和土地以及個人住房情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調查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認定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產證建筑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回遷安置的需要組織編制舊城區(qū)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房屋預評估和產權調換用房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產權調換房屋位置、戶型圖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

(五)過渡方式、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停產停業(yè)損失計算標準;

(七)簽約期限;

(八)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市內七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詢公眾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公安、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jiān)管,資金監(jiān)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所需的調查登記、預評估、論證、聽證、鑒定、公告、公證、評估及其他與征收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征收成本,根據工作需要撥付。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yè)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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